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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北京城市居民缴纳所得税状况的调查研究.docx

1、 北京城市居民缴纳所得税状况的调查研究 张 斌 04920101037 摘 要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在过去的20多年中增加了近百万倍。开始那一年,1980年,只征收了一八万元,2005年个人所得税是2093亿元,占全部税收的8%;然而,与美国等发达国家比起来,这个比例还很小。本文采用访谈法和问卷调查法,通过随机抽样100名城市居民进行实地调查。以此了解当前个人所得税的基本状况;使人们可以更加清晰地认识税制,了解税制,同时,也对我国现行的个税体系中现存的缺陷进行分析,以进一步推动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的完善,适应现今经济的发展。实际上提高个人所得税有一点好处

2、就是可以适当控制个人收入的差距,缓解社会矛盾。其中累进制的个人所得税是控制贫富差距的最直接、也是最有效的办法。但是,我国当前虽然有累进制个人所得税,但却征不到真正高收入的人身上,并不能起到控制贫富差距的作用,贫富差距过于悬殊。因此,应该修改个人所得税征收办法,改变个人所得税税制,以限制收入的差距,并且加强监管机制,保持社会稳定。现今,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无法适应“入世”形势和经济全球化的趋势,需要进一步改革。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累进制个人所得税 一、 引言 2006年1月1日,我国将实行酝酿几年的个人所得税调整方案,延续20多年的800元起征点提高 为1600元,不

3、仅提高了消费者的购买力,而且,有利于缩小收入差距,同时体现了国家积极鼓励和扩大消费、在税收环节让利于民的政策趋向。 (一) 研究背景 经济决定税收,但经济又决定于生产力。因此,生产力是税收的最终源泉。而税收又反作用于经济,影响着经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以及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经济全球化进程的日益加快,都要求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与全球性的税制改革同步,与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合拍。 在我国,由于个人所得税占各税收入的比重较低,从1993年以前的个人所得税占各税收入的比重不足1%,到1998年个人所得税收入占各税收入的比重才上升到3.82%,导致了它既不是国家税收的主体税种

4、也不是地方税收的主体税种。但是,个人所得税于1980年开始征收至今已有二十六个年头,在此期间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年收入快速增长,从1993年的46.82亿元增加到2001年的996亿元,年平均增幅高达47.5%,年均增收1一八亿元,大大高于同时期经济增长速度和税收收入增长速度,已由当初的年收入20万元增长到2004年的1737.05亿元,2005年仅北京地区征收个人所得税就已达到191.8亿元,可称为是同一时期收入增长最快的税种。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个人收入水平的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地位也将进一步地提高, 从近几年的运行效果看,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在调节个人收入、缓解社会分配不公和增加财政收入等方

5、面上发挥着显著的作用,但是还需要社会各方面条件的配合和协调。因此,中国下一步税制改革的空间极大,且2006年开始实施的新税制的成效也将使我们拭目以待。 (二) 研究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个人所得税的收入也在逐年的增长,导致“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是国家调节收入分配,平衡社会财富的重要杠杆。它具有筹集财政收入、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和维持宏观经济稳定等多重功能。因此,它备受世界各国的青睐。 财务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税法》,2001年3月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6、第1版,第293页。 个人所得税的密切关系可以借用一句流行的灰色幽默:纳税与死亡一样不可避免。不仅仅是因为它具有广泛的征税面,而且它还承担着调节社会公平的重责,这就不能不引起人们的关注。 中国近十多年来个人收入分配差距不断加大。基尼系数达到0.447,按照国际惯例,基尼系数达到或者超过0.4,说明贫富差距过大,低收入阶层特别是工薪阶层是税负最重的群体。 各国税制比较研究课题组:《个人所得税制国际比较》,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年。 工薪阶层纳税人数最多,大概有3亿左右,并且由于收入来源单一、实行代扣代缴制,完税率最高。高收入者则由于收入来源多源化,享有多源扣除,逃税和漏税现象较多。

7、 至此,当前我国的一个重要课题:中国应如何解决自身税制结构问题,缩小贫富间的差距,降低偷税、漏税的案件和金额。本文通过随机选取北京居民总收入和纳税总额状况的调查数据,可以很清晰地看出新、旧两种税制的特点,同时,也可以显露出现存的问题及导出一些崭新的想法和意见,使我们能够较深地探究纳税人的观念和想法,清楚地看到征收和管理中的漏洞与缺陷,具有一定程度和范围上的代表性作用,更迅速地推动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为我们提供更优质的福利。本文采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提出了本人的建设性意见,以此为点映射出我国现阶段个税制度的发展过程中的一些规律性问题。 二、 个人所得税的理论分析 (一)国际上通行

8、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 1、分类所得税制 在这种税制模式下,归属于同一纳税人的各类所得或各部分所得,都要按单独的税率(一般比例税率)纳税。 蔡秀云著:《个人所得税制国际比较研究》2002年7月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第5版,第93页 换言之,其全部净所得都要以各自独立的方式纳税。最理想的对所得的分类课税制度是由以各类所得作为课税对象的一整套互相并列的各个独立税种所组成。如对经营所得单独征税,对土地、房屋所得课征不动产所得税,对劳务报酬所得课征新近报酬所得税,对证券和存款所的征收利息所得税等。各分类所的征税后,不再就个人的所得综合计算纳税。分类所得税是所得税很早即已存在的形式。英国、日本、法国、意

9、大利都曾是实行过分类所得税制。目前仍在实行分类税制的国家和地区已为数很少,主要由香港地区、苏丹、也门、约旦、黎巴嫩以及中国。 2、综合所得税制 在这种税制模式下,是将纳税人在一定期间内(一般为一年)各种不同来源的所得综合起来,减去法定减免和扣除项目的数额后,就其余额按累进税率计征所得税的一种课税制度。蔡秀云著:《个人所得税制国际比较研究》2002年7月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第5版,第95页 这样做,已是在采用累进税率的条件下,有利于体现量能课税的原则,发挥税收调节个人收入的作用,也体现了对个人征税的公平性;二是综合所得税在课税范围上,一般大于分类所得税,因此又有扩大财源的意义。正因为综合

10、所得税制的上述优点,使其成为国际上普通采用的税制模式。 3、混合所得税制 亦称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即在分类所得税后,再就以征分类税的个人各项所得之和综合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上此项征税具有补充、附加征税的性质,所以有的国家将征收综合税部分成为补充税。蔡秀云著:《个人所得税制国际比较研究》2002年7月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第5版,第96页 这种二元税制的公开目的在与分别在分类制的“底层”和综合制的“上层”实施区别定性原则和纳税能力原则。目前,欧洲国家除葡萄牙以外均改为综合所得税制。其余各国,保留此办法的主要是原法属殖民地国家,如智利、突尼斯、利比亚、阿尔及尼亚、塞内加尔等。 (二)专业人士

11、对所得税状况的分析  有人形象地把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比喻成“劫贫济富”,这不无道理。2005年以前,除北京、上海执行1200元标准、深圳执行1600元标准外,全国其他地区执行的仍旧是800元“老标准”。 专业人士指出:“这个始于1981年的个税起征点,在经历了25年的经济发展和物价上涨后,已经显然不能适应新的形势。25年前月收入800元为富人标准,但24年后的今天已经落到低收入行列。用它当作现在的起征点,显然已经不符合当前的实际情况。这也是最近几年人们对个税责难之声日甚的原因所在。并且简单地提高起征点,虽能减轻低收入阶层的压力,但仍无法改变“富人不纳税”的现实。因为在个人的不同渠道的收入中,

12、只有工资收入是显性的,也最容易监控,所以工资成了个人所得税收入的主要来源。但现在的事实是,很多有钱人并不是靠工资生活,他们的其他收入远远大于工资收入,这就造成了“富人不纳税”的现象发生。因此,如何对富人征税成了个人所得税改革除提高起征点之外的一个根本关键点。” 让人欣慰的事是新的个税法在2006年1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首都经贸大学财政系税收教研室主任刘颖证指出:“从一定意义上来讲,新的个税法收紧了富人的‘避税’通道。此税法虽然规定了高收入者自行申报纳税,将和单位代扣代缴形成一个双向可核查的高收入阶层个税征管制度,但是,从我国现有税收管理方法和手段上,还不能确保高收入者按章纳税。本来,按照税制

13、设计,税负的更多部分应该落在富人头上,但现在,由于有工薪发放环节的代扣代缴制度,我国对工薪阶层的税收约束比较硬,而对富人的税收约束反倒比较软,因此,富人偷逃税的比例更高。”所以说,老标准的个人所得税制已经无法适应当前的形势了,改革是大势所趋。 三、 实证研究 (一) 研究方法 本文采用访谈法和问卷调查法。自2005年12月1日至2006年2月16日对20至50岁左右的城市居民,共100名进行了抽样调查,在调查中随机发放了100份问卷,收回有效问卷92份。调查问卷的研究对象为北京市城市居民,绝大多数的被调查者为有固定职业的人群,其月收入不等,分别来自不同行业、处于不同年龄阶层、拥有不同

14、的学历。他们对新、旧两套个税制都有着各自的看法、想法和意见。 (二)调查报告与分析 1、 北京城市居民收入及消费的基本情况 (1)北京城市居民基本工资收入状况 近几年来,我国国民经济保持了较快发展的势头,“九五”期间,GDP平均增长幅度为8.26%,2005年全年国内生产总值一八23231亿元(见图1)。伴随着经济发展的良好势头,居民收入水平也水涨船高。在被调查者中绝大多数居民的工资额度都在1001元至20000元之间,其中2000元至5000元的人数占有较大比例,达到85% (见表1)。 表1 北京部分居民工资收入状况 工资 1000元以下 1001—200

15、0元 2001—5000元 5001—20000元 20001元以上 ∑n N1 0 4 5 0 1 10 N2 0 3 3 0 0 6 N3 3 2 6 5 1 17 N4 0 4 6 3 3 16 N5 0 2 3 3 1 9 N6 1 4 5 1 1 12 N7 0 6 4 1 0 11 N8 3 4 3 1 0 11 ∑n 7 29 35 14 7 92 % 7.5% 32% 38% 一五% 7.5% 100% 排行 —

16、2 1 3 — — N1—教育领域 N2—人力资源领域 N3—传媒领域 N4—金融/财会领域 N5—IT领域 N6—休闲娱乐领域 N7—医药领域 N8—其它 附图1 “十五”时期国内生产总值与增长速度 资料来源:根据中经网数据中心数据计算整理 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05年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493元,扣除价格因素,比上年实际增长9.6%,增幅比上年提高1.9个百分点,城镇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为36.7%(见表2),经济和居民收入水平都呈逐年上升的趋势。”1993年,在就业者中,月工薪收入在800元以上的为1%,到2

17、002年已升至52%左右。统计分析,一九九四年以来,随着职工工资收入不断提高,工薪所得的纳税人数已由一九九四年的956.5万人次上升到二000年的6000万人次。东部沿海地区经济较发达,其工薪所得项目收入比重较高,抬高了全国的工薪所得收入比例。在职工工资收入提高的同时,家庭生活消费支出也呈上升趋势。 表2 “十五”时期城乡居民生活改善情况 指 标 单 位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 6860 7703 8472 9422 10493 城镇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 % 38.2 37.7 37.1

18、37.7 36.7 (资料来源于:中国统计局网站) (2)北京城市居民基本工资的纳税比例分析 2005年全国个人所得税收入首次突破2000亿元,共完成2093.91亿元,首先得益于经济的快速增长和居民输入的增长,机关和事业单位执行规范工资发放制度,使工资所得项目收入增加,带动了个人所得税收入持续较快增长。 在样本中,中低收入阶层为主要的纳税群体,其纳税额度居明显地位(见图二)。按照新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的方法,税率被分为9个档次,从5%~45%的比率累进纳税。根据调查提供的数据,适用5%和10%两个档次税率的人数,超过了调查样本总人数的一半。适用第二档次的10%(月收入在1700~3

19、600元之间)税率的人数虽然只占20%,但是他们交纳了总税额的38.5%,也是这9个档次当中,纳税额最高的。这前三档是真正的工薪阶层,也是目前个人所得税纳税的主力。缴纳每月个人所得税200元—500元的人数为5人;2人每月缴纳500—1000元的税金;一八名缴纳的税金在1000元以上(占20%)。 北京城市居民纳税比例示意图 图二 据统计,2004年中国个人所得税收入1737多亿元,65%来源于工薪阶层——这一情形与较早开始收取个人所得税的美国恰恰相反。年收入在10万美元以上的高收入群体所交纳的税款,每年占美国全部个

20、人税收总额的60%以上,是美国税收最重要的来源。清华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孙立平曾引用一组数字说明中国目前税收负担不公平的状况:2001年,20%的富人占有80%的金融资产或储蓄,但其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仅占总量的不到10%。在广州,高收入人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仅占总额的2.33%。目前,中国的个人所得税主要来自城镇居民。上海、北京、深圳、厦门等地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收入近几年都占个人所得税收入的60%以上。按照新的个人所得税制,扣除标准调整至每月1600元后,纳税比例将降至30%左右,纳税人数减少一半左右。“最终收益的是中低收入者”,收入越低,减负越多;收入越高,减负越少。这种政策效应符合个人所得税立法宗

21、旨,有利于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社会分配的积极作用。 (3)北京城市居民除基本工资外的其他收入及纳税情况 1)专职、兼职收入及缴税情况 调查显示,北京有大约11%的城市居民有兼职或专职收入,也就是人们所称的第二职业(见表3)。这说明了北京的发展极其迅速,闲置岗位的储存量也比较丰富,人们可以利用休闲时间挣更多的钱,来满足自身的需求,从而也使得北京的经济能更加迅速的发展。在样本中,处在没有第二职业的人群中,有大约89%的居民认为这部分收入应该纳税,并且,认为这部分税率偏轻的就占10%;在另一人群(有第二职业的居民)中,只有大约10%的居民认为此部分收入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且,没有居民认为此税率

22、较轻,大约10%的人认为较高。 两种人群对于此部分所得税的想法和看法大致相同,其中的道理大家也都很容易理解:任何人都想多挣钱少交税金,使自己的税后利润(可自由支配收入)增加到最大化。这也就造成了“富人逃税‘花招百出 ’工薪阶层反成税收主体”的尴尬局面。据有关方面统计中国0.5%家庭拥有60%以上财富,但其所缴的个人所得税仅占总量的不到10%,富人逃税的严重性由此可见一斑。 李晨、 陈澍一:《北京青年报》,2002年7月26日,A5版。 富人大量逃税不仅造成了国家税收的巨额损失,还使得个人所得税的调节作用完全失效,富人更富,导致了“逆向调节”的后果,贫富差距由此进一步拉大。 本次修订的个税

23、法修正案草案,提出了对富人进行重点关注的内容。从一定意义上来讲,新的个税法收紧了富人的‘避税’通道。”比如加大对高收入者的征收力度,要求高收入者无论是否代扣代缴,都需要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即每到一定时期,就需填写个税申报单;对于未申报者,将由税务部门加强稽核,如发现其存在偷税、漏税行为,除追究其偷税、漏税责任外,还将一并追究不申报责任。 新的个税法规定了高收入者自行申报纳税,将和单位代扣代缴形成一个双向可核查的高收入阶层个税征管制度,本来按照税制设计,税负的更多部分应该落在富人头上,但现在,由于有工薪发放环节的代扣代缴制度,我国对工薪阶层的税收约束比较硬,而对富人的税收约束反倒比较软,因此,富

24、人偷逃税的比例更高。比较常见的逃税手段有:将家庭吃喝玩乐的费用全部算在了企业账上,很多私家车的费用如养路费、重点建设基金、保险费等,应由个人负担,可他们都打在了公司成本中,还有的甚至将孩子上学的费用通过捐赠的发票计入公司成本。不难看出,让富人足额纳税不仅事关公平,更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和健康发展。 表3 北京部分城市居民工资外收入状况 项目 尚无第二职业收入来源 有其它专或兼职收入 人数 82 10 认为第二职业是否应纳税 认为第二职业是否应纳税 应该 不应该 应该 不应该 一五 60 1 16 对这部分纳税税率的态度 对这部分纳税税率

25、的态度 偏高 一般 偏轻 偏高 一般 偏轻 19 55 8 1 9 0 2) “年底‘双薪’、年终‘奖金’”等收入及纳税情况 在被调查者中,有33%的居民都有这部分收入,但是,却出现了没有缴纳这部分个人所得税的现象,更让人惊奇的是有20%的居民不清楚是否交纳了税金。“奖金、双薪”等这本部分收入本是件让人高兴的事。可据地税局获悉一些单位在扣缴个人所得税时,存在未扣少扣的现象,这也颇让税务部门头疼。面对如此漏征个人所得税行为,地税部门一方面加强税法宣传力度,以检查促管理。另一方面,在管理“双薪”应扣个人所得税时,严格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按一次性取得数月奖金正

26、确计算应征税额。实际上,地税部门所采取的种种措施就是希望提高居民的纳税意识,必定纳税是公民的最基本义务。 (4)北京城市居民消费情况 消费是收入的函数,居民收入水平的高低、对未来收入的预期以及即期可实现的购买力,在相当程度上决定消费需求的大小和强弱,因此收入对消费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而所纳税款的多少又影响着收入的高低,三者之间有着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密切关系。 据《中国统计年鉴》数据,1994年全国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支出为2851元,月均238元,平均每一就业者负担人数为1.74人,每一就业者负担的月消费支出为414元。而当时制订的费用扣除标准为800元,也就是比414元高了386元。而

27、2005年全国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将达到6995.2元,月均为583元,比上年增长12.9%,扣除价格上涨因素,实际增长12.0%,而平均每一就业者负担人数为1.91人,那么平均每一就业者负担的月消费支出为1114元。个人及其家属的基本生计费用,以及为了取得收入所花费的必要耗费和支出至少都是不应纳税的,这就是为什么在缴税之前要进行一部分费用扣除。这也是国际征税的准则之一。近几年教育、住房、医疗等社会化改革的深入,北京居民平均基本生活消费支出明显增长,远超过了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每月8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导致职工基本消费支出不能在税前完全扣除。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虽然不是或主要不是依据全国平均的

28、人均消费支出水平确定的,但应照顾到消费水平高的地区。 2、现行所得税扣除限额看法与意见 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能真实地反映、保留纳税人能力;解除纳税人税负压力,不致影响个人劳动的效率和市场配置资源效率。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净收入,即总收入扣除为得到该收入而必须支付的各项费用之后的余额,即各国税法上所称的应税所得。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自2006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的起征点由原来的每人每月的8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的1600元。 在样本中,大约70%的北京城市居民认为起征点为2000元比较合适,只有25%的人认为起征点高;近一半的被调者觉得现行的起征点1600元(见表4)合适。从中我

29、们可以看出,人们希望自己可以获得更多的税后利润,每个人都是怀着向上的心态去奋斗,有大约67%的居民认为免征额还应该提高,应控制在1200—2000元之内(见表5)。有人又会想了:提高扣除限额会引起其他省市的不公平情绪的产生。实际上,免征额大小的制订是要根据地区的实际情况来讲的,越发达的地区扣除限额就越大。目前法律规定的800元的免征额是1980年确定的,但是,二十多年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并且目前我国各个地区经济发展的水平差距比较大,大家的收入差距也比较大,消费水准,包括物价都有一定的差距,而税法现在不能作一并的调整。在这样的情况下,一些比较发达地区适当做出调整是有必要的。 表4

30、 现行工资起征点适宜度调查表 很低 较低 合适 较高 很高 人数(人) 2 22 45 10 一三 比率(%) 2% 23% 50% 11% 14% 表5 居民认为工资起征点适宜度调查表 1000元以下 1001—1600元 1601—2000元 2001元以上 人数(人) 3 4 21 64 比率(%) 3% 4% 23% 70% 国家统计局中国经济景气监测中心对北京、武汉、西安三城市的900余位常住户口居民进行了抽样问卷调查,结果显示:36.3%的人认为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应该定在200

31、0元左右,27.4%的人认为应在一五00元左右,21.6%的人认为应在1200元左右,只有4.2%的人认为目前800元左右的起征点合适。 3、北京城市居民对纳税认知情况的调查 近几年北京市个人所得税收入增长迅猛,已经跃居北京地税征管税种的第二大税种。截止到2002年,北京个人所得税收入已突破100亿元,2005年所得税就已到达了190亿元,北京市地税局副局长苏文权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几年个人所得税收入增长迅速,主要是首都经济持续增长,人们生活水平、收入水平不断提高的结果,同时也有广大纳税人纳税意识普遍提高的因素”。而纳税人对纳税知识的了解程度却无人知晓,在样本中,调查对象主体的年龄阶段

32、在20岁至40岁,学历多以“大专/大本“为主体,占总人数的83.34% ,他们一般在外资企业和国营单位任职;而20岁以下的居民有5人,为大专学历;研究生占总人数的9.8%,属于弱势群体,年龄段在20岁至50岁之间,都在外资企业上班(见表4)。 (1)北京城市居民的所得税了解程度 通过调查数据可知,北京城市居民的文化层次是以大专生/大本生为主体,由于经过高等学府的引导,使其对金融知识(包括:个人所得税方面)已有一定程度上地理解与认识,知识水平的高低也在某种程度上决定着对先进事物理解的程度,以此次调查所得税为例,居民对所得税知识不清楚的人数占总样本人数的比例依次是大专以下60%高于本科/大专4

33、1%,到了研究生学历以上的居民几乎没有人对所得税不了解,而是全部研究生以上的居民都对所得税了解很清楚(见表6)。因此,不难看出知识水平的高低与人们对国家法律制度的理解程度有着直接的关系。随着人们知识水平的不断提高,“所得税”这个专有名词已不在是人们记忆中的那个深奥、难懂的词汇了,现已被大部分居民所知晓。 表6 北京部分城市居民学历与所得税了解程度结构表 学历 大专以下 大专/本科 研究生以上 年龄 P1 P2 P3 P4 P1 P2 P3 P4 P1 P2 P3 P4 人数 4 14 1 3 0 48 一三 0 0 6 2

34、1 ∑ 22 61 9 比重(%) 23.9% 66.3% 9.8% 公司类型 K1 K2 K3 K4 K1 K2 K3 K4 K1 K2 K3 K4 人数 1 4 6 11 2 22 11 26 1 6 0 2 比率(%) 5 一八 27 50 4 36 一八 42 11 67 0 22 对所得税的了解程度 很清楚 较清楚 不清楚 很清楚 较清楚 不清楚 很清楚 较清楚 不清楚 人数 0 9 12 4 32 25 1 8 0 比率(%) 0 40% 6

35、0% 6.5% 52.5% 41% 11% 89% 0 P1—20岁以下 P2—20岁至40岁 P3—40至50岁 P4—50岁以上 K1—外商、外资 K2—国营/政府机关 K3—股份制 K4—私企 我们经常听说纳税是每个公民的基本义务,然而,就是这件我们身边的平常事却出现了让人模糊的概念,这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呢?在调查过程中,我们了解到导致此部分人群不清楚个税的最主要原因:1)不关注,不关注纳税信息,对此信息没有兴趣。中低收入者认为这部分支出在总收入中所占的比重并不大,一则没有时间去了解它,二则认为知道大致的数额就可以了。2)政府对纳税信息的

36、宣传力度还应加大;但是,我们也了解到大部分人群对所得税还是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在被调查者中,非常清楚北京个人所得税情况的居民在总人数中占有5人,占样本总数的5%,有超过三分之一的人关注纳税信息。在调查过程中也发现:由于大部分居民只是对所得税制有大体的了解,处于模糊状态,因此导致了95%的居民对现行所得税税率处于一般性甚至不太清楚的状态(见图三)。因此,普及纳税知识与信息该像“扫除文盲”一样应成为当今首要任务,其速度应当做到“快”与“狠”——必须加快速度,狠抓落实。税率的高低直接体现国家在一定时期的政治经济要求,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入的多少和纳税人税收负担的轻重。

37、 图三 在此次调查的人群中,最突出的特点:大约95%的居民不曾想过或不经常计算自己所缴的个人所得税,其原因在于:首先就是没有时间去计算,其次就是不会算;只有大约5%的居民经常计算所得税,这也是由于所属的工作性质决定的。实际上,大家只要抽出5分钟通过公式就可以算出自己所缴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资、薪金收入总额—个人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以及按省级政府规定标准缴纳的住房公积金-16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见表7)   例:王某当月取得工资收入9000元,当月个人承担住房公积金、

38、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共计1000元,费用扣除额为1600元,则王某当月应纳税所得额=9000-1000-1600=64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6400×20%-375=905元。 图表 7 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税率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法(元) 1 不超过500元的 5 0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25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一五 12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 375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

39、元的部分 25 一三75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 3375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6375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0 10375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45 一五375 来源于:国家统计局网站 (2)对所得税制的宣传方式 如今的世界已经是信息化时代,电脑、电视、互联网等等这些已经不在是新鲜事物了,它们在我们的生活中已成为不能缺少的事物,它们既然能使我们的生活多姿多彩,那么我们应该更好地更全面地去利用它们。在样本中,有20人能从互联网上最先看到有关纳税信息,占总人

40、数的34%;从电视和报纸上看到、听到有关纳税信息的人数分别为7人和16人,占总数的12%和26%;有9人和5人分别从书本、杂志和其他人了解到纳税信息,占有一五%和8%的份额;尤其提出的是能从公共场所最先了解到、看到有关纳税信息的人数只有3人,只占总人数的5%。传播媒介的广泛应用使得我们的能以最快的速度了解到相关信息,但是,这也要取决于我们自己本身,如果我没人重视有些信息的推广,那么它的传播速度自然而然地变慢。因此,我们应该加大对个人所得税纳税信息的宣传力度,使我们可以在乘车、休闲之余等时间就可以看到最新的有关纳税信息。 四、中国与国外个税体制进行比较 2005年全国个人所得税收入首

41、次突破2000亿元,共完成2093.91亿元,比上年增长20.5%,增收356.86亿元。但是,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并没有充分发挥出调节社会分配的积极作用。国际公认的反映贫富差距的基尼系数,在中国已经超过0.465,逼近0.47。中国社科院在《2005年社会蓝皮书报告》 基尼系数是以家庭为衡量单位,衡量收入差距的一个数量化指标。按照国际标准,基尼系数在0.3到0.4之间是比较合理;0.4到0.5是收入差距较大。我国的基尼系数达到0.4以上,这是许多人没有想到的。而根据中国人民大学和香港科技大学调查,中国内地基尼系数目前已高达0.53或0.54——基尼系数超过0.4就进入了警戒状态,而一旦超过0

42、6则意味着可能发生社会动荡。陈志楣 著:《税收制度国际比较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7月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对不同应税所得项目分别采用了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其特点:1)具有收入额越大,适应税率越高,税负越重的特点;2)计算简便,税负直观的特点,且有利于实行源泉扣缴税款。采用这一税率,可以较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个人收入,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同时还可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虽然我国当前有累进制个人所得税,但却征不到真正高收入的人身上,并不能起到控制贫富差距的作用。据有关调查显示: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人群中,排第一位的是工薪阶层;排第二位的是在中国的外国人;第三才是私营企

43、业主、个体户等。城市每人平均年税费约为37元,低收入者的税负要高于高收入者。我国最高收入户的税负,差不多世界最低。我国税法中,收入越多纳税越多的“累进制”,在最高收入人群面前变成了“累退制”。其原因就在于高收入人群的主要收入并非来自工资,是其他所得,特别是资本所得。按照现行的征收办法,很难保证工资以外收入的税收征收。还有一个问题是,即使高收入人群逃了税,也难以追究法律责任。因此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与国外个人所得税制还是存在着较大的差距。 (1) 税率结构 中国现阶段的个人所得税制都是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只根据个人收入而不考虑家庭儿童情况,一律采取同一税率纳税,其设计即不考虑纳税人为取得收入而

44、付出的成本、特殊费用,也不充分顾及纳税人教育子女和赡养老人的多寡,更不会考虑教育、住房和医疗改革的不断深入造成的个人负担的相关费用的差异。 而法国的个人收入所得税是按家庭来征收的,根据经济状况和子女多少不同,每个家庭所交纳的所得税均不同。法国法律规定:一位成年人的家庭参数为1,而孩子的家庭参数为0.5。一对夫妇加一个孩子的家庭参数为2.5。又如美国缴纳个人所得税不仅考虑个人的收入,而且十分重视家庭其他成员尤其儿童的数量情况。同样收入的两对夫妇,有儿童和没有儿童所交纳的税收相差很大 从某种意义上说:不充分考虑纳税人所面临的各种负担,就不能真正按纳税人的实际负担能力扣除各种费用,无法贯彻税收的

45、公平性原则。 其次,德国的所得税因个人收入多少缴纳的比例不等,收入越多的,缴税比例越高,而且个人所得税的比例每年都要调整。美国则是根据个人收入情况逐步提高税率,从而以此来减少低收入者的负担和控制高收入者的收入过快增长。最基本的原则是多收入多交税,收入低的先交税后退税。而中国个税中费用扣除的确定却忽略了经济形势的变化(通常指通货膨胀时期)对个人纳税能力的影响,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长期不变无法适应经济状况的不断变化。 所以,与法国、和德国的比较人性化个人收入(按家庭来征收)的所得税制相比,中国的个税制则明显存在很大的缺陷。 (2)申报意识较差 美国人纳税采取的是个人报税制度。居民可以

46、领取表格根据自己的实际收入情况向政府报税,也可以通过电脑网络向政府报税。而在中国,目前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法主要有两种:个人申报和代扣代缴,但是由于自行申报制度缺乏应有的配套措施,一般都是各公司、单位替雇员进行个税的申报,而大部分的雇员对如何申报个税,各自收入应该怎样纳税都是一头雾水,并且,由于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法律地位和责任不明确,许多单位不愿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或者不予积极配合,难以实现源泉控制,使得代扣代缴制度未能得到严格执行。从而导致了绝大多数公司、居民纳税意识不强的局面。 (3)税收监管机制不健全 中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具体征收管理办法很不完善。据相关数据显示,中国个人所得税纳税的主体是普通

47、的工薪阶层,高收入者则是逃税大户,其原因是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法结构、内容都较为简单,对纳税人的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不够详细,没有明确有关单位对税务部门配合的法律责任,也缺乏对纳税人权力的基本规定,这些都使得各项征收管理工作向深层扩展的法律依据不够充分。如个体工商户帐务不健全,有的根本没有建帐,采用随征率和定额定率法具有很大的随意性。税务部门无法通过社会各界获得个人收入及财产状况的准确信息,各种避税行为较为严重。对偷税、漏税者很难取证查处,在法律上也缺乏对偷、漏、抗税行为的打击力度,起不到震慑作用。 然而,美国个人所得税纳税的主体则是高收入者,美国政府每年的巨大的财政来源主要是占人口少数

48、的富人交纳的,而不是占纳税总人数绝大部分的普通工薪阶层。他们根据个人收入情况逐步提高税率,从收入的源头抓起,最基本的原则是多收入多交税,收入低的先交税后退税,使纳税的主动权交于政府。 五、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建议 从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趋势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运行实际来看,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无法适应“入世”形势和经济全球化的趋势,需要进一步改革。个人所得税的改革,需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同时要借鉴西方国家的一些成功经验,有计划、有步骤、分阶段进行。 (一)将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改为分类综合所得税制 北京目前分类所得税模式的实践表明,这种模式既缺乏弹性,又加

49、大了征税成本,但在北京目前情况下,完全放弃这种模式也是不现实的,可能加剧税源失控,造成税收流失,因此实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比较适合我国国情。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是指对纳税人的所得实行分类所得税和综合所得税交叉征税、并列运用的一种所得税制,优点:能反映纳税人的综合负担能力,较好地体现量能负担原则。在这种税制下,纳税人的同一所得,都同时适用两种不同的所得税制,实行这种税制的有智利等国家。 而在我国,地广人多,目前公民的纳税意识普遍薄弱,在税务机关对公民个人收入缺乏全面监控机制的情况下,平时先按分类所得税制,对个人的不同所得,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计算纳税,年终再对纳税人的各项所得进行汇总,并对汇总的数额规

50、定一个起征点,对汇总收入达到起征点以上的部分按照累进税率征收综合所得税。为避免重复征税,征收综合所得税时,可将分类所得税已缴纳的税额予以扣除,以充分体现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收入的合理调节。 (二)缩小减免范围,规范扣除标准 目前,我国应改变完全按分类列举所得的征税办法,将纳税人的一切所得都纳入征税范围。根据我国国情和税收实践来看,把原先一些属于减免税收项目的所得项目纳入征税范围,可以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避免税源的损失。如:可以对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卷利息、财产转让收入以及有些福利项目,像额外福利、各种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实物福利都纳入征税范围,这样既能增加国家税收,又避免征收漏洞。另外,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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