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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机构设置及管理人员配置暂行规定.doc

1、工程治理机构设置及治理人员配置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 为了提高工程治理水平,促进工程治理机构设置及治理人员配置的科学化、标准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程经理部是公司设置的工程治理机构,全面履行公司与建立单位签订的合同,承担工程施行治理任务和目的实现的全面责任。 第三条 工程经理部直属工程经理的领导,接受公司及责任治理单位职能部门的指导、监视、检查、效劳和考核,并负责对工程资源进展合理使用和动态治理。 第四条 工程经理部应在工程启动前建立,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或按合同商定解体。 第二章工程经理的选择与任命 第五条 工程经理的选择按照工程工程规模的大小,采取以下

2、方法确定: (一)基层推荐公司任命:适用于基层本身承揽或公司分配的中、小型规模的工程,工程经理任命需由基层单位填写工程经理任命申请书(见附件一),报公司劳人部,经公司批准后任命。 (二)公司直截了当任命:适用于公司直管的工程或基层单位治理的大型工程、施工治理难度较大及社会阻碍较大的工程(符合此条件的工程,公司将以适当方式告知责任治理单位),先由公司及有关方面充分酝酿并提名,经公司批准后任命。 (三)竞聘:为处理公司工程经理缺乏,加强工程经理的竞争认识和责任心,可采取竞聘方式选择工程经理。由公司劳人部组织,邀请有关部门参加,择优选择,经公司批准后任命。 第六条 工程经理由法定代表

3、人任命,并按照法定代表人受权的范围、期限和内容,履行治理职责,并对工程施行全过程、全面治理。 第三章工程经理部机构设置及人员装备 第七条 工程经理部机构设置执行公司治理体系“相关规定,详见附件二。 第八条 工程经理部应设工程经理、消费副经理、技术副经理(工程总工)、行政副经理、安装副经理;技术质量组(员)(质量员、材料员、试验工、测量工);消费组(员)(施工员、计划统计员或预算员);平安组(员)(平安员);材料动力组(员)(材料员、机械治理员);安装组(员)(专业施工员、专业质量员);行政后勤组(员)(总务员);财务劳资组(员)(会计员、劳资员)等。 第九条 工程经理部人员配置

4、应符合下表规定: 序号 岗位名称 任职资历 备注 1 工程经理 大型工程:应获得一级注册建造师证、安B证 中、小型工程:应获得二级注册建造师证、安B证 1、单位工程工程必须配置符合要求的试验工、测量工; 2、工程经理部须明确印章、合同治理人; 3、会计由公司委派; 4、各岗位除满足岗位任职资历外,还须具备和工程规模、难易程度相习惯的才能。 2 消费副经理 具备相应才能; 3 技术副经理 (工程总工) 大、中型工程:应获得工程师以上职称 小型工程:应获得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 4 行政副经理 具备相应才能

5、 5 安装副经理 大、中型工程:应获得工程师以上职称 小型工程:应获得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 6 施工员 应获得施工员上岗证 7 专职平安员 应获得平安员上岗证、安C证 8 专职质量员 应获得质量员上岗证 9 材料员 应获得材料员上岗证 10 机械治理员 具备相应才能 11 会 计 应获得会计资历证 12 劳资员 具备相应才能 13 预算员 应获得造价员证 14 总务员 具备相应才能 15 材料员 应获得材料员上岗证 第十条 工程部治理人员除国家明令不得兼职外,

6、其别人员可兼职。兼职是指工程治理团队内人员一人多职、由责任治理单位人员代管或由社会专业公司代管,以能满足工程治理要求为原那么。 第十一条 外聘工程经理或工程其他主要治理人员,须与公司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示范文本见附件三。 第十二条 工程经理部机构设置及人员装备应在根底垫层施工前完成,详细程序如下: (一) 公司直管的工程、基层治理的大型工程以及施工治理难度较大、社会阻碍较大的工程,由工程经理、责任治理单位、公司劳人部协商提出机构设置、人员装备方案,报请公司批准后,公司以文件方式确认; (二) 其它工程由工程经理、责任治理单位协商提出机构设置、人员装备方案,经责任治理单位研究

7、批准,报公司劳人部备案,公司以文件方式确认; (三) 责任治理单位应在工程经理部治理人员上岗前进展书面交底,并保存交底记录。 第十三条 工程治理团队一旦运转,原那么上在工程未竣工之前不得随意更换主要人员,以保持工程治理的连续性;假设确实需要更换工程主要治理人员的,需填写工程经理部人员变更申请表(见附表四),按照原审批权限报批,公司劳人部及时通报变更信息。 第四章工程经理部的解体 第十四条 工程工程竣工验收(或交付建立单位)60日后,工程经理部自行解体。 第十五条 工程经理部解体后的封口闭合治理按公司《工程工程封口闭合治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处分 第十六条 违犯本规

8、定擅自组织施工的,停工整顿并处责任方五万元罚款。 第十七条 未按批准文件设置工程治理机构及装备人员的,责令整改并处责任方两万元罚款。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更换工程主要治理人员的,每人次处责任方五千元罚款。 第六章附那么 第十九条 本规定中工程主要治理人员指:工程经理、工程技术副经理、专职质量员、专职平安员、印章保管员。 第二十条 本规定中工程规模的划分按照建立部公布的《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把工程划分为大、中、小型。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公司原《工程治理机构设置及治理人员配置暂行规定》作废。自发布之日,公司在建工程应按此规定对工程经理、工程治理机构及有关人员以文件方式予以确认。 第二十二条 公司劳动人事部为本规定的主控部门,负责对本规定持续改良及解释。 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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