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七章 外交与领事关系法 名词解释 外交:国家为了实现其对外政策,通过相互在对方首都设置使馆,派遣或者接收尤其使团,领导人访问,参加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参加政府性会议,用谈判通讯和缔结条约等措施处理国际关系的活动。 外交关系:是指国家相互在对方首都设置使馆并通过它们进行交往的关系。 外交关系法:调整国家之间外交关系的标准,规则,制度的总称。 ***外交使馆人员:P175 暂时代办:使馆馆长不能履行职务时,代理馆长职务的人。能够是大使、公使、代办。 ***国书:派遣国发给其外交使节的任命书,是重要的国家法律文献。外交使节在递交国书之后开始执行使节职务。 领事:是一国为了实行其对外政
2、策,经另一国同意派驻在该国一定地点,以便在该国一定区域内执行领事职务的人员。 ***外交领馆人员:P189下 声誉领事:派遣国在接收国本地聘任的兼任领事职务的人员。重要是知名的社会活动家、商人或律师,其薪水从领事事务费中扣除。 不受欢迎的人:接收国能够随时不加解释,通知派遣国,宣布使馆馆长或使馆任何外交人员为不受欢迎的人,或宣布使馆任何其他人员为不能接收。遇这种情形,派遣国就应斟酌情况召回该人员,或者在他是接收国国民的场所终止其在使馆中的职务。假如派遣国拒绝或者不再合理期间内履行上述义务,接收国能够拒绝认可该人员为使馆人员。 简答题 1、试述国家外交关系机关的体系。 答:(一)国内
3、外交机关:国家元首,政府,外交部门(及其首长)。(二)驻国外外交机关:常设性外交机关,暂时性外交机关。常设性外交机关如使馆,驻国际组织代表团;暂时性外交机关如尤其使团(又分为政治性尤其使团和礼节性尤其使团)。 ***2、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区分:(重点) 答:联系: 1. 两国同意建立外交关系也就意味着建立了领事关系 2. 在行政系统上,领事官员与一般外交官员同属于外交人员组织系统,由外交部领导 3. 外交使节也可同时执行领事职务 区分: 1. 断绝外交关系并不当然断绝领事关系 2. 使馆全面代表派遣国,与接收国政治机关(政府、外交部等)进行交往;而领馆在标准上仅与接收国非政治机
4、关(商贸、交通部等)进行交往。 3. 使馆保护的利益具备全局性;领馆保护的事物则为详细性事物(侨民、商务、航运等) 4. 使馆活动范围为接收国全境;领馆活动范围则限于有关领事辖区 5. 外交特权与豁免高于领事特权与豁免 3、使馆和领馆的职务各有哪些? 答:按照《维也纳外交关系条约》的要求,使馆有五项重要职务: 1.代表,即在接收国中作为派遣国的代表。这是使馆的最基本职务。 2.保护,即在国际法许可的程度内,在接收国中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益。 3.谈判,代表政府与接收国政府进行谈判。 4.了解和报告,即用一切合法伎俩了解接收国的政治、文化、社会和经济情况及发展情况,并向本国政
5、府报告。 5.促进,促进派遣国与接收国间之友好关系及发展两国间经济、文化与科学关系。 不过,使馆的职务并不以这五项为限。使馆还能够担负国际法所许可的其他职务。例如,在接收国法律或管理许可的情况下执行领事职务,经接收国同意保护另一国的利益。 《维也纳领事关系条约》第5条要求,领馆的职务概括有: 1.保护,在国际法许可程度内,在接收国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益; 2.促进,促进派遣国与接收国间商业、经济、文化及科学关系的发展,促进友好关系; 3.了解和报告,以一切合法伎俩调查接收国商业、经济、文化及科学活动的情况及发展情形,向派遣国政府报告; 4.发护照签证等:向派遣国国民发给护照及旅
6、行证件,并向拟赴派遣国旅行人士发给签证或其他适当文献; 5.协助派遣国国民; 6.公证登记及行政事务:执行公证、民事登记等职务和办理若干行政性质的事务,但以接收国法律、规章无严禁的要求为限; 7.监督和协助派遣国的船舶、航空器及其航行人员,等等。 4、试述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依照及重要内容。 答:(一)外交特权与豁免,是指按照国际法有关协议,在国家间互惠的基础上,外交代表机关及其人员在接收国所享受的尤其权利和优惠待遇。 (二)外交特权与豁免依据重要有如下几个: 1.治外法权说。使馆国家领土的延伸,不受接收国管辖。现已被摒弃。 2.代表性说。以为使节是国家代表,依照平等者
7、之间无管辖权标准,其使节享受外交特权和豁免。 3.职务需要说。执行特殊任务所需要的特殊待遇,能够顺利地执行其职务,因而是国家之间保持正常关系所必不可少的。 《维也纳外交关系条约》采取职务需要说与代表性说的结合。 (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重要内容: 1.使馆的特权与豁免:使用国旗和国徽;使馆馆舍不可侵犯;档案文献不可侵犯;通讯自由;行动及旅行自由;免纳捐税关税 2.外交人员的特权和豁免:人身不可侵犯;寓所和财产不可侵犯;管辖豁免(刑事,民事,行政管辖豁免,作证义务免去,管辖豁免的放弃与执行豁免的放弃,免纳捐税,免去关税和查验,其他特权与豁免) 3.领馆官员特权与豁免:人身自由或
8、尊严受保护、人身不受侵犯;管辖豁免,作证义务,特权与豁免的放弃,免纳捐税关税和免受查验,其他特权与豁免。 5、使、领馆有何异同? 答:(一)使馆与领馆的相同点重要有如下方面: 1.使馆和领馆都是执行本国对外政策的国家对外关系机关; 2.使馆和领馆都有在国际法都负有在许可程度内在接收国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益; 3.使馆和领馆均能够一切合法伎俩了解接收国经济、社会、文化、科学发展情况,并向派遣国报告; 4.使馆和领馆均可履行促进派遣国与接收国间商业、经济、文化及友好关系发展的职务。 (二)二者的区分重要体目前如下几个方面: 1.使馆全面代表派遣国,同接收国政府进行外交往来
9、领馆一般是就领事职务范围内的事项同地方当局进行交涉。 2.使馆所保护的利益一般对派遣国来说是带全局性质的,例如,有关接收国违背国际法或两国之间条约所要求的重要标准,而领馆的保护一般体现于常常性的事务。 3.使馆的工作和活动范围是接收国全境,而领馆一般限于在领区。 4.在职务方面,也有不一样,例如发护照签证,公证登记和行政事务,监督和协助派遣国的船舶、航空器极其航行人员等是专门的领事职务。 6、试述领事特权与豁免的依照及重要内容。 答:(一)领事是一国为了实行其对外政策,经另一国同意派驻在该国一定地点,以便在该国一定区域内执行领事职务的人员。 (二)领事特权与豁免的依照:《维
10、也纳领事条约》序言中有关领事特权与豁免的要求采纳了代表说与职务需要说。 (三)领馆的便利、特权与豁免: 1.领馆工作的便利。2.使用国旗和国徽。3领馆馆舍不受侵犯。4.领馆档案及文献不可侵犯。5.通讯自由。6.行动及旅行自由。7.免纳捐税、关税。8.与派遣国国民通讯和联系、得到接收国有关通知。 (四)领事官员的特权和豁免内容: 1.人身自由或尊严受保护、人身不受侵犯。2.管辖豁免。1963年维也纳条约要求,领事官员或领馆行政和技术人员,对其为执行职务而实行的行为不受接收国司法或行政机关的管辖。3.没有作证义务。4.特权与豁免的放弃。5.免纳捐税、关税和免受查验。6.其他特权与豁
11、免。 7、简述使馆和外交特权与豁免人员的义务 使馆、外交代表和其他享受特权和豁免的人员,在其行为和活动中必须遵守公认的国际法标准和规则,对接收国负有一系列的义务。这些义务是: (一)使馆馆舍不得用以与使馆职务不相容的方式加以利用 在这个问题上比较常见的有两种情形。一个是在使馆馆舍内庇护人,即所谓外交庇护,重要是庇护接收国政府所要逮捕的人。另一个情形是在使馆馆舍内拘留人。这同样是以与使馆职务不相容的方式使用使馆馆舍。 (二)尊重接收国的法律和规章 享受外交特权和豁免的人员,在不妨碍这种特权和豁免的情形下,都负有尊重接收国法律和规章的义务。 (三)这些人员不得干涉接收国内政,这是公认的国际法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