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 , 页数:20 ,大小:33.04KB ,
资源ID:8188856      下载积分:10 金币
快捷注册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开通VIP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down/8188856.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开通VIP折扣优惠下载文档

            查看会员权益                  [ 下载后找不到文档?]

填表反馈(24小时):  下载求助     关注领币    退款申请

开具发票请登录PC端进行申请

   平台协调中心        【在线客服】        免费申请共赢上传

权利声明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可先查看【教您几个在下载文档中可以更好的避免被坑】。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平台进行协调解决,联系【微信客服】、【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0574-28810668;投诉电话:18658249818。

注意事项

本文(2024年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doc)为本站上传会员【精****】主动上传,咨信网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咨信网(发送邮件至1219186828@qq.com、拔打电话4009-655-100或【 微信客服】、【 QQ客服】),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服务填表

2024年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doc

1、附件: 编号:CNCA—N—007: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明施规则 -01-26 公布 -03-01实行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 目 录 1.目标、范围 2. 认证机构要求 3. 认证人员要求 4. 认证依据 5. 认证程序 6. 认证证书 7. 信息报告 8. 认证收费 附件: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专题技术规范目录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明施规则 1.目标、范围

2、 1.1为规范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规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要求了从事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机构(如下简称认证机构)实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程序与管理的基本要求,是认证机构从事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的基本依据。 1.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应当遵守本规则。 1.4 认证机构遵守本规则的要求,并不意味着可免去其所负担的法律责任。 2.认证机构要求 2.1从事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要求的基本条件和从事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3、认证的技术能力,并取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如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同意。 2.2 认证机构应在取得国家认监委同意后的12个月内,向国家认监委提交其实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符合本规则和GB/T2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审核与认证机构要求》的证明文献。认证机构在未取得有关证明文献前,只能颁发不超出10张该认证范围的认证证书。 3.认证人员要求 3.1认证机构中参加认证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个人素质和食品生产、食品安全及认证检查、检查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和(或)工作经历。 3.2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审核员应符合如下条件: ——具备国家认可的食品工程或相近专业本科或以上的学历; —

4、—满足GB/T2《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审核与认证机构要求》中有关审核员的教育、食品安全培训、审核培训、工作经历和审核经历的要求; ——具备实行危害分析的能力; ——按照《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措施》有关要求取得人员注册机构的执业资格注册。 3.3认证机构应对本机构的认证审核员的能力做出评价,审核员宜具备针对GB/T2《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审核与认证机构要求》附录A中特定种类的专业能力,以满足实行对应类别产品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的需要。 4.认证依据 认证依据由基本认证依据和专题技术要求组成。 4.1 基本认证依据 GB/T2《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食品链中各类组织的要求》 4

5、2 专题技术要求 认证机构实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时,在以上基本认证依据要求的基础上,还应将本规则要求的专题技术规范作为认证依据同时使用(见附件)。 为提升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本规则未提供专题技术规范的,认证机构在对对应组织实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前,应当依据以上基本认证依据的要求,按照GB/T2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审核与认证机构要求》附录A中行业类别或种类的划分,制定对该类别产品和(或)服务种类组织的专题技术规范,并按照《认证技术规范管理措施》要求予以立案。经立案后的专题技术规范,须经本规则确认方可用于开展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活动。 5. 认证程序 5.1认证申

6、请 5.1.1申请人应具备如下条件: (1)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机构注册登记的法人资格(或其组成部分); (2)已取得有关法规要求的行政许可(合用时); (3)生产、加工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安全卫生标准和有关规范的要求; (4)已按认证依据要求,建立和实行了文献化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一般情况下体系需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 (5)在一年内,未因食品安全卫生事故、违背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有关法规或虚报、瞒报获证所需信息,而被认证机构撤消认证证书。 5.1.2申请人应提交的文献和资料: (1)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申请; (2)有关法规要求的行政许

7、可文献证明文献(合用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4)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文献; (5)加工生产线、HACCP项目和班次的详细信息; (6)申请认证产品的生产、加工或服务工艺流程图、操作性前提方案和HACCP计划;; (7)生产、加工或服务过程中遵守(合用)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清单;产品执行企业标按时,提供加盖本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立案印章的产品标准文本复印件; (8)承诺遵守法律法规、认证机构要求、提供材料真实性的自我申明; (9)产品符合卫生安全要求的有关证据和(或)自我申明; (10)生产、加工设备清单和检查设备清单; (11)其他需要的文献。 5

8、2认证受理 5.2.1 认证机构应向申请人最少公开如下信息: (1) 认证业务范围; (2) 认证工作程序; (3) 认证依据; (4) 证书有效期; (5) 认证收费标准。 5.2.2 申请评审 认证机构应依照认证依据、程序等要求,在15个工作日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献和资料进行评审并保存评审统计,以确保: (1)认证要求要求明确、形成文献并得到了解; (2)认证机构和申请人之间在了解上的差异得到处理; (3)对于申请的认证范围、申请人的工作场所和任何特殊要求,认证机构都有能力开展认证服务。 5.2.3评审成果处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认证申请。

9、未通过申请评审的,应书面通知认证申请人在要求时间内补充、完善,或不一样意受理认证申请并明示理由。 5.3 现场审核 5.3.1 认证机构应依照审核需要,组成审核组。 审核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审核组应具备对审核所要求的特定种类利用前提方案、危害分析与核心控制点的能力; (2)审核组组员的专业能力已经认证机构评定; (3)审核组组员身体健康,并有健康证明。 (4)审核组假如需要技术教授提供支持,技术教授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的学历,身体健康具备健康证明,并满足GB/T2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审核与认证机构要求》对技术教授的教育、工作经历及能力要求。 5.3.2 初次认证审核

10、应分两个阶段进行,两个阶段的审核都应当在受审核方的场所实行。 (1)第一阶段审核应满足GB/T2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审核与认证机构要求》对第一阶段审核的要求; (2)第二阶段审核应满足GB/T2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审核与认证机构要求》对第二阶段审核的要求。 5.3.3初次认证审核组最少由二名审核员组成,第一、二阶段审核组组长宜为同一人,第二阶段审核组中最少应包括一名第一阶段审核员。 同一审核员不能连续两次在同毕生产现场审核时担任审核组组长,不能连续三次对同毕生产现场实行认证审核。 5.3.4现场审核应安排在审核范围覆盖产品种类的生产期进行,审核组应在现场观测该产品种类的生产活动。

11、 5.3.5当受审核方体系覆盖了多个场所时,认证机构应对每毕生产场所实行现场认证审核,以确保审核的有效性。当受审核方将影响食品安全的重要生产过程采取委托加工等方式进行时,除非被委托加工组织的被委托加工活动已取得对应的危害分析与核心控制点(HACCP)体系或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否则应对委托加工过程实行现场审核,。 5.3.6对于审核中发觉的不符合,应出具书面不符合报告,要求受审核方在要求的期限内分析原因,并阐明为消除不符合已采取或拟采取的详细纠正和纠正措施,并提出明确的验证要求。认证机构应审查受审核方提交的纠正和纠正措施,以确定其是否可被接收。 5.3.7产品安全性验证 为验证危害分

12、析的输入连续更新、危害水平在确定的可接收水平之内、HACCP计划和操作性前提方案得以实行且有效,尤其是产品实物的安全情况等情况,合用时,在现场审核或有关过程中需要采取对申请认证产品进行抽样检查的措施验证产品的安全性。 认证机构可依照有关指南、标准、规范或有关要求筹划抽样检查活动。抽样检查可采取如下三种方式: (1)委托具备对应能力的检测机构完成;或 (2)由现场审核人员利用申请人的检查设施完成;或 (3)由现场审核人员确认由其他检查机构出具的检查成果的方式完成。 当采取利用申请人的检查设施完成检查时,认证机构应提出对所用检查设施的控制要求;当采取确认由其他检查机构出具检查成果的方式完

13、成检查时,认证机构对此应提出如下对应的控制要求: ——检查成果时效性的合理界定; ——出具检查成果的检查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检查成果中的检查项目不全时的处理方式。 5.3.8审核时间 认证机构应依照食品链中的行业类别、产品生产加工过程复杂程度、申请人的规模、认证要求和其所负担的风险等,在满足GB/T2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审核与认证机构要求》对最少审核时间要求的基础上,筹划审核时间,以确保审核的充足性和有效性。 5.4认证决定 5.4.1综合评价 认证机构应依照审核过程中搜集的信息和其他有关信息,对审核成果进行综合评价,尤其是对产品的实际安全情况进行评价。必要时,认证机构应

14、对申请人满足所有认证依据的情况进行风险评定,以做出申请人所建立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能否取得认证的决定。 认证机构在做出认证决定期,应取得GB/T2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审核与认证机构要求》有关初次认证的所有信息,且所有不符合已关闭。 5.4.2 认证决定 对于符合认证要求的申请人,认证机构应颁发认证证书。 对于不符合认证要求的申请人,认证机构应以书面的形式明示其不能通过认证的原因。 5.4.3 对认证决定的申诉 申请人如对认证决定成果有异议,可在10个工作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诉,认证机构自收到申诉之日起,应在一个月内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成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如以为认证机构行为严重侵

15、害了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够直接向认证监管部门投诉。 5.5跟踪监督 5.5.1监督频次和覆盖产品 认证机构应依照获证体系覆盖的产品或提供服务的特点以及所负担的风险,合理确定跟踪监督审核的时间间隔或频次。当获证组织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更,或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认证机构应增加跟踪监督的频次。 跟踪监督审核的最长时间间隔不超出12个月,季节性产品应在生产季节进行监督。每次跟踪监督审核应尽也许覆盖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范围内的所有产品。因为产品生产的季节性原因,在每次跟踪监督审核时难以覆盖所有产品的,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的跟踪监督审核必须覆盖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范围内的所有产品。 5.5

16、2 跟踪监督审核应满足GB/T2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审核与认证机构要求》对监督活动的要求。 5.5.3必要时,跟踪监督审核应对产品的安全性进行验证。 5.5.4跟踪监督成果评价 对于跟踪监督审核合格的获证组织,认证机构应作出保持其认证资格的决定;否则,应暂停、撤消其认证资格。 5.5.5信息通报制度 为确保获证组织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连续有效,认证机构应通过与认证申请人签订协议的方式予以明确约定,要求获证组织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向认证机构通报如下信息: (1)法律地位、经营情况、组织状态或所有权变更的信息; (2)组织和管理层(如核心的管理、决议或技术人员)变更的信息; (

17、3)联系地址和场所变更的信息; (4)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过程重大变更的信息; (5)有关产品、工艺、环境变化的信息; (6)有关周围发生的重大动、植物疫情的信息; (7)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消费者投诉等情况; (8)有关在官方检查或政府组织的市场抽查中,被发觉有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信息; (9)不合格品撤回及处理的信息; (10)其他重要信息。 5.5.6信息分析 认证机构应对上述信息进行分析,视情况采取对应措施,包括增加跟踪监督频次在内的措施和暂停或撤消认证资格的措施。 5.6 再认证 认证证书有效期满前三个月,获证组织可申请再认证。再认证程序与初次认证程序一致,但可

18、不进行第一阶段审核。当体系或运作环境(如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等)有重大变更,并经评价需要时,再认证需实行第一阶段审核。 认证机构应依照再认证审核的成果,以及认证周期内的体系评价成果和获证组织有关方的投诉,做出再认证决定。 5.7 认证范围的变更 (1)获证组织拟变更业务范围时,应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认证机构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 (2)认证机构依照获证组织的申请,筹划并实行适宜的审核活动,并按照5.4条的要求做出认证决定。这些审核活动可单独进行,也可与获证组织的监督或再认证审核一起进行。 (3)对于申请扩大获证业务范围的,合用时,应在审核中验证其产品的安全性。 6. 认证证书

19、 6.1 认证证书有效期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有效期为3年。认证证书式样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认证证书应涵盖如下基本信息(但不限于): (1)证书编号 (2)企业名称、地址 (3)认证覆盖范围(含产品生产场所、生产车间、详细产品和/或服务种类等信息) (4)认证依据 (5)颁证日期、证书有效期 (6)认证机构名称、地址 6.2 认证证书的管理 6.2.1暂停 获证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暂停其使用认证证书,暂停期限为三至六个月。 (1)获证组织未按要求使用认证证书; (2)获证组织发生食品安全卫生事故、质量监督或行业主管部门抽查不合格等情况,尚不需立即

20、撤消认证证书的; (3)获证组织的体系或体系覆盖的产品不符合认证依据要求,但不需要立即撤消认证证书。 (4)获证组织未能按要求间隔期实行监督的; (5)获证组织未按要求对信息进行通报的; (6)获证组织与认证机构双方同意暂停认证资格的。 6.2.2 撤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撤消其认证证书。 (1)获证组织体系或体系覆盖的产品不符合认证依据或有关产品标准要求,需要立即撤消认证证书的; (2)认证证书暂停期间,获证组织未采取有效纠正措施的; (3)获证组织出现食品安全卫生事故、质量监督或行业主管部门抽查不合格等情况,需要立即撤消认证证书的; (4)获证组织不再生

21、产体系覆盖内产品的; (5)获证组织对有关方重大投诉未能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 (6)获证组织虚报、瞒报获证所需信息的; (7)获证组织违背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 (8)获证组织申请撤消认证证书的; (9)获证组织不接收有关监管部门或认证机构对其实行监督的。 7.信息报告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将下列信息通报有关政府监管部门: (1)当受审核方为出口企业时,认证机构应当对受审核方进行认证现场审核5个工作日前,向受审核方所在地的直属出入境检查检疫局通报审核计划,其他的应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通报; (2)认证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撤消、暂停认证证书的获证组织名单和

22、原因,向国家认监委和该组织所在地的省级质量监督、检查检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3)认证机构在获知获证组织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国家认监委和获证组织所在地的省级质量监督、检查检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 (4)认证机构应当通过国家认监委指定的信息系统,按要求报送认证信息。报送内容包括:获证组织、证书覆盖范围、审核报告、证书发放、暂停和撤消等方面的信息; (5)认证机构应当于每年11月底之前将本年度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工作报告报送国家认监委,报告内容包括:颁证数量、获证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分析、暂停和撤消认证证书清单及原因分析等。 8. 认证收费 按照国

23、家价格主管部门要求的质量体系认证收费管理措施和收费标准收取。 附件: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专题技术规范目录 1.GB/T27301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肉及肉制品生产企业要求 2.GB/T27302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速冻以便食品生产企业要求 3.GB/T27303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罐头食品生产企业要求 4.GB/T27304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水产品加工企业要求 5.GB/T27305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果汁和蔬菜汁类生产企业要求 6.GB/T27306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餐饮业要求 7.GB/T27307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速冻果蔬生产企业要求 8.CNCA

24、/CTS 0006—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谷物磨制品生产企业要求 9.CNCA/CTS 0007—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饲料加工企业要求 10.CNCA/CTS 0008—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要求 11.CNCA/CTS 0009—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制糖企业要求 12.CNCA/CTS 0010—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淀粉及淀粉制品生产企业要求 13.CNCA/CTS 0011—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豆制品生产企业要求 14.CNCA/CTS 0012—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蛋制品生产企业要求 15.CNCA/CTS 0013—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烘焙食

25、品生产企业要求 16.CNCA/CTS 0014—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糖果、巧克力及蜜饯生产企业要求 17.CNCA/CTS 0016—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调味品、发酵制品生产企业要求 18.CNCA/CTS 0017—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味精生产企业要求 19.CNCA/CTS 0018—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营养保健品生产企业要求 20.CNCA/CTS 0019—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冷冻饮品及食用冰生产企业要求 21.CNCA/CTS 002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食品及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要求 22.CNCA/CTS 0021—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食用酒精生产企业要求 23.CNCA/CTS 0026-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饮料生产企业要求 24.CNCA/CTS 0027-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茶叶加工企业要求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