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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广播电视大学电大专科法理学钟海华.doc

1、法理学复习资料 第一章法学和法理学 重点问题 1、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学体系,指法学是一个由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组成的知识系统。 3、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在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它是系统论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总体上来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实行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   4、法学的产生的条件重要有两个:首先,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其次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阶层。  

2、5、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剥削阶级法学的标准区分有:(1)指引思想不一样。剥削阶级法学的指引思想形形色色,但都是唯心史观。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做为自己的指引思想。(2)阶级基础不一样。剥削阶级法学都是故意或无意地为剥削阶级服务,为剥削制度辩护,是弹压和欺骗劳感人民的思想武器。马克思主义法学是工人阶级和广大劳感人民的权利和利益的体现,它公开申明自己为无产阶级和广大劳感人民的根本利益服务的。(3)在法学的阶级性与科学性的关系上不一样。剥削阶级法学在根本上是少数人利益的体现,因此极力掩饰和否定自己的阶级倾向,标榜“客观主义”,说自己是超阶级的、无阶级的,而实际上到处体现了它的阶级性

3、马克思主义法学公开认可自己是阶级性和科学性的辩证统一。(4)一系列根本的理论观点有标准上的不一样。首先,有关法的概念和本质。其次,有关法是否具备阶级性问题。第三,经济基础对法的作用问题。最后,有关法的发展问题。   6、法学体系是一个由各个互不相同、但又联系的分支学科组成的知识系统。   第二章法的起源   重点问题   1、社会调整,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权威,确定社会生活主体的行为方式,指明其发挥作用和发展的方向,有目标地将其纳入一定的秩序之中。社会调整是实现社会秩序、维持社会正常运行的必须伎俩。   2、个别性调整,是最早发展起来的社会调整。它是按照针对详细人、详细事所确定的行为

4、方式,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的一次性调整。个别性调整的优点是能够针对详细人、详细事作出详细的处理。能够充足考虑个别情况的详细特点。它的缺陷是带有一定的偶然性和任意性,不能形成普遍、稳定的秩序。   3、规范性调整,就是针对某一类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一般行为规则进行的重复性的调整。与个别性调整相比较,规范性调整的优点是它为某一类社会关系提供了行为模式,使人们挣脱了偶然性和任意性,而有利于形成稳定的秩序。规范性调整的缺陷是,它无法充足考虑每一个详细主体或详细情况的特点,提出符合每一个详细主体或详细情况的处理方案。   4、原始社会调整的特点有如下几个方面:   (1)原始社会行为规范的重要体现是

5、习惯。习惯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生产和生活中逐渐形成并把它固定下来的,老式、集体感和恐惧感是维护其有效的重要力量。   (2)原始社会的调整是出于社会条件的自发要求。在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原始原始时期,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社会规范,是人们在长期生产和生活过程中形成的习惯以及与此有关的道德、宗教等行为规范。这些习惯和行为规范是当初社会发展的自发要求,是人们为了生存,必须通力协作共同向自然界作斗争的成果。   (3)原始社会的调整形式往往混为一体。在原始社会时期,道德、习惯、禁忌、祭奠、礼义等行为规范在形式上基本没有严格的辨别。   (4)原始社会的调整具备残酷性和强制性。原始社会调整的残酷

6、性是为了适应严酷的自然条件以求得生存和繁衍,为了集体的共同的利益,而对某些破坏集体生存条件的行为采取严肃的惩治措施。   5、社会调整的一般规律性能够归纳为如下几点:   (1)在每一个社会都存在一定的社会调整,缺乏社会调整就会导致社会系统的无组织性,社会调整过多,又轻易导致社会系统缺乏活力。社会调整的性质、方式和繁简程度,取决于多个原因的影响,有社会经济基础的需要,有文化老式的影响,不过归根到底物质生产方式是社会调整的决定原因。   (2)社会调整的发展过程,一般是由自发到自觉,由个别到一般,由浑一到分化。详细来说,就是由自发的个别性调整发展到自觉的规范性调整。   (3)社会调整发

7、展过程中,社会性的比重呈增加趋势。伴随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生活日益复杂化,社会调整越来越挣脱了自然的原因,而同人们和集体在一定历史条件下所具备的社会自由和责任相联系。   6、法产生的标志有两点:   (1)国家的最后形成标志着法的形成。法律规范有一个特点,它是利用国家权力保障着人们行为自由,以及与此对应的社会责任,而不再由原始氏族组织处理。   (2)当人们有了选择行为的自由,出现了授权性规范,有了权利和义务的划分,从而产生了法。   7、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的区分重要表目前如下五个方面:   (1)原始社会的习惯和法所反应的社会关系不一样。原始社会的习惯反应原始社会的平等、没有阶级的

8、社会关系,因此,原始习惯不带有阶级性;法是社会发展到阶级社会以后产生的社会规范,它恰恰反应了阶级社会的社会关系,法是具备阶级性的。   (2)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反应的意志不一样。原始社会的习惯反应着氏族部落全体组员的共同利益和意志;而法则反应在政治、经济上占有统治地位的阶级的意志。   (3)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所形成的方式不一样。原始社会的习惯是由代表氏族或部落全体组员利益的自治组织,整个氏族社会以舆论或其他形式形成的;而法则是由国家这个统治阶级实行阶级统治的组织懂得或认可的。   (4)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所确保实行的力量不一样。原始社会的习惯是靠老式、习惯的力量和整个社会的影响来确保实

9、行的;而法的实行则必须有国家强制力的确保。   (5)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所生效的范围不一样。原始社会的习惯限于在有血猿关系的本氏族、本部落内生效,而无论他们在哪个地区;而法则是在国家主权所及的领域内生效。这一点也反应出法与国家的内在联系,因为国家正是按照地区来划分居民的。   第三章法的概念   重点问题   1、社会规范,是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   2、法律规范,要求人们的行为能够怎样做、应当怎样做或严禁怎样做,它是评价人们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是指引人们的行为、预测将来行为及其后果的尺度,同时也是制裁违法行为的依据。   3、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确保其

10、实行的,反应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是有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要求人们的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生活关系和生活秩序。   4、法的外部特点有如下几点:   (1)法律是一个行为规范。法律规范要求人们的行为能够怎样做、应当怎样做或严禁怎样做,它是评价人们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是指引人们的行为、预测将来行为及其后果的尺度,同时也是制裁违背行为的依据。   (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国家创制法律规范的基本形式是制定或认可。制定就是创制新的规范。认可是认可已经有的规范有法律效力。制定或认可都是国家创制法律规范的方式。   (3)

11、法律是通过要求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点的社会关系。任何法律规范都是直接或者间接的有关人们权力义务的规范。要求人们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规范的重要使命和内容。   (4)法律是有国家强制力作保障的规范。这是区分法律规范与其他社会规范、技术规范的重大特点。法律规范就是依托国家强制力的确保,对违背这种规范的行为进行制裁,否则就不是法律规范。   5、法的社会阶级本质有如下某些特点:   (1)法体现由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所决定的意志。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是统治阶级个别组员利益的一个抽象。作为详细法律要求的总和的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必然,有些详细的法律要求不符合统治

12、阶级意志的情况是单个的偶然现象。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为法,是通过一定的个人和机关的活动来实现的。在阶级社会个人、机关总是一定阶级意志的代表。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的共同利益,不但迫使被统治阶级服从法律要求,并且也要求本阶级组员遵守法律要求。   (2)法的各种要求都直接或者间接地服从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体现为法的统治阶级意志具备统一性和整体性。这种意志不是统治阶级内部的各个党派、集团及每个组员的意志的简单相加。   (3)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法不是任何人的随心所欲,它具备物质制约性,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法的社会阶级本质之因此体现了统治阶级的意

13、志,而不单纯是个人或机关的意志,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意志的内容受统治阶级赖以生存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6、法的本质是“法的现象”的对称,指法的根本性质,是法内部所包括的一系列必然性和规律性的综合,是法这种现象中一般的、共同的相对稳定的、深藏于内部的、只有依托抽象思维才能把握的东西。我们能够把法的本质分为三个层次。   (1)法的第一层本质,就是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把国家意志改为统治阶级意志就揭示了法的级本质。统治阶级的意志是共同的、抽象的,而不是个他人的意志,也不是全体统治阶级组员意志的简单相加。   (2)法的第二层本质,就是法律通过确认权利和义务来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换

14、句话说,统治阶级将符合他们利益的权利和义务要求在法律中,以体现他们的意志并确保他们利益。   (3)法的第三层本质,也就是法的深层本质。法律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律是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产生的社会上层建筑,它的性质、内容取决于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客观需要,其中尤其是一定经济关系和所有制关系发展的需要。   第五章法制、法的历史类型和法系   重点问题   1、法制,是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的法律制度的简称。包括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现行法律规则,并且包括法在实际生活中的运行,法律运行的机制,一个国家的法律文化老式,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意识,发觉教育以及法学研究等等,

15、它是一国、地区法律上层建筑诸原因组成的系统。   2、法系,按照法的历史老式和法的外部特性对法进行的分类。   3、大陆法系,是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和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老式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   4、英美法系,是以英国法为老式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又称英国法系、一般法法系。   5、法律移植,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部分甚至大部分都是从另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或许多“法律集团”中输入的一个现象。   6、法的历史类型,就是按照法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的阶级意志对法所作的基本分类。   第四章法的作用和价值   重点问题   1、法的规范作用,又称法自身的作

16、用,是指法通过对人们思想的影响,实现对人们行为的评价、指引、预测,实现对合法行为的保护的对非法行为的训斥、制裁、警戒和预防的作用。   2、专门法律职能,又称法自身的职能,是指法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都有确认、建立、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并运使用方法律伎俩保护着这种社会关系的能力。   3、法的调整性职能是运使用方法律伎俩确认、建立、发展一定社会关系、使一定社会关系具备法律关系的性质从而确立一定的法律秩序的职能。   4、法的保护性职能是运使用方法律伎俩保护已经建立的法律关系、法律秩序,使之不受侵犯或恢复填补被侵害的法定权利的职能。   5、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满足个人、

17、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6、作为依照意志、依照命令的法,执行着两种职能,即:阶级统治职能和社会公共职能。二者是法的同一本质的两个方面的体现。首先,法的这两种职能是内在统一的。一个详细的法律规范既执行阶级统治职能,又执行社会公共职能,只是有所侧重。一部分法律规范重要执行社会公共职能,如交通法规、食品卫生法规等;有一部分法律规范重要是维护统治阶级。因为在存在国家与法的历史条件下,执行社会公共职能恰恰是维护一定的阶级统治所需要的;而没有一定的政治统治,也谈不上执行社会公共职能。其次,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所有法律规范也是内在统一的。从所有法律规范的整体看,法律规范既有阶级性,又有社会性,二

18、者不能截然分开。不应当把作为整体的一国或一个地区的法律规范截然提成为一部分只有阶级性的法律规范和一部分只有社会性的法律规范。最后,法的阶级性和法的社会性并不是互不相容。法来自一定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服务于一定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法的社会性反应着一定的阶级性,它所服务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总是对一定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7、法自身的价值是指法作为法所固有的、满足主体法律需要的价值,其他调整社会关系的伎俩所没有或者极少有的价值。法自身的价值重要有:(1)法有协调独立双方使之共处、达成统一的价值;(2)法有使社会生活稳定,在稳定中发展,在发展中促进稳定的价值;(3)法有使国家权力的

19、利用合理化、常常化、系统化、公开化的价值。   第六章社会主义法的产生   重点问题    1、试述社会主义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1)无产阶级取得政权是社会主义法得以产生的前提条件。   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掌握政权的阶级的意志,并且是由国家强制力确保实行的,社会主义法也不例外。   任何阶级,假如没有掌握国家政权,就不也许制定出反应自己意志的法律,虽然在法律上争得某些有利于自己的要求,也不也许真正得到实现。   无产阶级及其领导下的人民群众要把自己的意志使用方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就必须首先取得政权。   (2)社会主义法是在摧毁旧法体系的基础上产生的。   一切剥削

20、阶级旧法都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为核心的经济基础之上的,是剥削阶级意志的体现,无产阶级不也许利用旧法来达成自己的目标;   无产阶级革命同一切剥削阶级革命根本性质不一样,不能使旧法成为新社会发展的基础。   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必然要在摧毁旧法体系的基础上,创建社会主义新法。   (3)人民群众参加了社会主义法的创建。   社会主义国家是无产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社会主义法本质上是无产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凝结了人民斗争的实践经验,社会主义法的创建必然要求广大人民的参加。   在我国,人民参加社会主义法的创建是通过各种直接、间接的民主渠道实现的。   2、中

21、国社会主义法产生的特点。   (1)民主革命时期革命依照地的法是中国社会主义法的雏形。   中国革命道路的特点决定了新的政权和法制的特点。   中国社会主义法制也是从革命依照地的法制发展起来的。   (2)中国社会主义法是在彻底废除旧法的基础上产生的。   共产党领导的新中国有条件在建国的开始就宣布彻底地、无保存地废除国民党政府的旧法。   在建国前夕彻底废除一切国民党政府法律的效力,对于建立新的政权和法制是有一益的,同时也反应了刚才翻身解放的劳苦大众的迫切要求。   在依照地时期已积累了一定的法制建设经验和成果,有一整套比较成熟的新民主主义政策,使得性新中国一成立就具备了以党和

22、政府的政策为主、以法律为辅的社会调整伎俩。   (3)中国社会主义法是革命依照地的法和解放早期新民主主义法的继续和发展。   从新中国成立到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完成这一过渡时期,依照地的法通过改造,发展为全国性的法,并由新民主主义法转变为社会主义法。   过渡时期的新民主主义法制为社会主义法的创建深入积累了经验。    第七章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基本标准   重点问题   1、一国两制,指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台湾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长期不变,按照这个标准来履行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的完成。   2、法的标准,指体现法的本质和内容的

23、法的基本出发点和指引思想。   3、社会主义法的标准,指反应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内容的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出发点和指引思想。   4、法治标准,即依法治国,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职人员和公民都必须严格守法的标准。   5、怎样了解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是社会主义法的重大特点之一:   (1)社会主义法的阶级性与人民性具备共同的政治基础。   ①中国的国家制度的性质决定了社会主义法必然要体现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   ②中国的国家制度的性质必然要确认和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和广泛的权利和自由。   (2)社会主义法的阶级性与人民性具备共同的经济基础。   我国社会主义是

24、建立在公有制和按劳分派为主体的产生关系基础之上的,并且工人阶级和人民已是公有产生资料和社会财富的主人,解放和发展社会主义产生力,走共同富裕的道路是他们的共同利益所在,他们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   (4)社会主义法的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性是由工人阶级和有马克思主义政党的领导所决定的。   ①工人阶级是中国的领导阶级,是先进产生力和产生关系的代表者;   ②工人阶级的意志代表了人民的根本利益,代表了社会主义发展的方向。   6、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专门法律标准:   (1)法治标准。即依法治国,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职人员和公民都必须严格守   法的标准。   (2)法律面前人人

25、平等的标准。   这一标准反应了法作为以同一尺度衡量实际上不平等的人的调整器的特殊规律性。   这一标准不但指权利的平等,并且包括义务的平等。   这一标准和公民权利义务是一致的,反应了社会主义社会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和国家   利益的一致性。   这一标准既体目前法的创制过程中,也体目前法的实行过程中。    第八章社会主义法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   重点问题    1、社会主义法与人民民主专政之间的关系:   社会主义法与人民民主专政都是社会主义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有亲密的关系,其实质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与社会主义法的关系。体现为:   (1)民民主专政是

26、社会主义法的前提条件和政治基础。   ①人民民主专政是国家权力的建立是产生社会主义法的前提条件,人民民主专政是社会主义法得以生存和发挥作用的基本条件;   ②社会主义法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权力的有组织、有系统、规范化的体现;   ③人民民主专政是确保社会主义法制定和实行的一个力量。   (2)社会主义法是实现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和保障。   ①社会主义法是组织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政权的必要条件;   ②社会主义法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权力要求了活动依据;   ③社会主义法是实现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保障。    第九章社会调整系统中的社会主义   重点问题   1、社会规范,指按

27、照社会或阶级发展的需要,提出、形成或创制一定的标准和规范,在某些标准或规范中指明最有利于达成某社会和阶级目标的行为方案,来指引、规范和调整人们的行为的规则。   2、社会主义道德规范,指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民有关善与恶、光荣与耻辱、正义与邪恶的观点和规范,由人们内心信念、社会舆论、习俗和一般的社会措施的力量所确保。   3、习惯,指一定事实关系的数次重复,成为人们行为的习性而形成的社会规范。   4、法律技术规范,指以国家的名义要求人们必须遵守的、具备了法律意义的技术规范。   5、社会规范的特点:   (1)社会规范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行为规范;   (2)社会规范是具备一般性的

28、行为规范;   (3)社会规范是一定社会意识的反应,是自发形成的或有目标制定的,为一定社会集团所采纳的一般行为规则;   (4)社会规范具备阶级倾向性;   (5)社会规范归根结底是被社会经济制度制约的,是一定经济要求的反应;   (6)社会规范有继承性,可为不一样的社会关系内容服务。   6、共产党的政策与社会主义法之间的关系:   (1)共产党是政策是社会主义法的核心内容。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执政党的地位是历史形成的。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由我国的社会主义本质决定的。   中国共产党是全国人民的***,共产党的政策也是我国法律、法规的核心内容。   (2)

29、社会主义法是落实党和国家政策的法律武器。   我国的法律,总的说来是以共产党的政策为核心和指引的,但不能因此把法律和党的政策简单等同,二者是有区分的。(“党的政策与社会主义法的区分”见本章简答题第3题)   (3)应当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法与共产党的政策的关系。   ①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法与党的政策的关系,要求既不把二者割裂、对立,也不把二者简单等同。把二者割裂、对立或者等同,都会导致以政策替代法律,或者忽视党的政策在国家各项工作中的重要指引作用。   ②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法与党的政策的关系,要求树立二者辨证统一、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的观点,树立既要靠党的方针、政策,也要靠法律,既要落实党的政策

30、也要执行法律的观点。不应当把执行党的政策与依法办事对立起来。   第十章社会主义社会的法律调整及其机制   重点问题   1、法律调整,指依照一定社会生活的需要,利用一系列法律伎俩,对社会关系施加的有成果的、规范组织作用。   2、法律调整的措施,指对社会关系施加法律影响的措施、方式、类型的总和。   3、积极义务的调整方式,指法律要求人们负担作出积极行为的义务的调整措施。   4、允许的调整方式,指法律赋予人们行为或不行为的义务的调整措施。   5、严禁的调整方式,指要求人们负担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的调整措施,   6、法律调整的机制,指用来确保社会关系实既有效法律影响的各种

31、法律伎俩的整个系统。   7、法律调整的特点:   (1)法律调整是与国家和法同时产生的,是统治阶级利用国家权力对社会关系所作是带有价值判断的规范性和组织性的中介;   (2)法律调整具备目标、有组织、有成果的性质,并有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   8、法律调整对象的特点:   (1)自然科学研究的对象,能够被法律确以为一定的法律事实,但自然过程不能是法律调整的对象;   (2)法律调整的是通过人的意识和意志发生的,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   (3)法律调整的是详细的社会关系;   (4)法律调整的是客观上要求法律调整的关系;   (5)法律只调整统治阶级以为重要的社会关系,

32、并且是不利用国家权力就不能确保的那种社会关系。   9、法律调整的基本阶段:   (1)法律、法规开始生效阶段。   (2)产生法律关系的阶段。   (3)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取得实现,转化为主体享受权利、负担义务的行为的阶段。   (4)法的合用的机动性阶段。   10、法律调整的基本方式:   (1)法律调整的基本方式有:积极义务的调整方式、允许的调整方式和严禁的调整方式。   (2)积极义务的调整方式,是指法律要求人们负担作出积极行为的义务的调整措施。   (3)允许的调整方式,指法律赋予人们行为或不行为的义务的调整措施。   (4)严禁的调整方式,指要求人们负担不为一

33、定行为的义务的调整措施,   以上三种调整方式,各有所用,不可缺一。   第十一章社会主义法制与法治   基本问题   1、法制是以法为核心,包括与法相适应的法律意识以及对应的法律实践(包括立法、执法、司法、护法、守法等活动)在内的某国或某地区法律上层建筑的整个系统。   2、法治是主张严格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标准。   3、法律秩序是依法建立的秩序。它是以有较完善的法律制度和实行法治为前提。   4、民主与专制相对,乐意是人民的权力或多数人的统治,是一个多数人掌握公共权力的国家制度,具备鲜明的阶级性。   5、社会主义法治是指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职人员和公民

34、都必须严格地遵守宪法、法律、法规,果断依法办事,依法治理国家。   6、法制与法治之间的区分:   (1)法制是以法为核心的某国、某地区法律上层建筑的整个系统,包括现行法以及与现行法相适应的法律意识、法律实践。法治是运使用方法律这么的实体工具,管理社会和治理国家的标准。   (2)法制与国家并存,有国家就有法,就有一定的法律制度。不过有国家、有法制缺不一定实行法治。也就是说,有国家就有法制,但有法制不一定有法治。   7、社会主义民主与资本主义民主有着本质的区分:   (1)社会主义民主是绝大多数人的民主;而资本主义民主则是少数人的民主。   (2)社会主义民主是以“一切权力属于

35、人民”为最高标准;而资本主义民主一般是以“三权分立”为基本标准,并通过反应资产阶级对权力的分割和相互倾轧的代议制与多党制予以实行。   (3)社会主义民主是广泛的,包括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和社会民主的平等;而资本主义民主一般仅限于政治领域,并且至今还存在种族不平等以及男女不平等。   (4)社会主义民重要有一整套民主保障体系;而资本主义民主具备虚伪性,其理论和实际、内容与形式相脱离。   8、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   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1)有法可依是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之一。社会主义国家要求有健全完善的法律制度,使需要法律

36、调整的社会关系都有对应的制定得比较合理、符合实际的法律要求,使社会生活的重要方面有法可依,这是做到以法治国、依法办事的前提。   (2)有法必依是普遍的守法标准,是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中心步骤,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之一。   (3)执法必严指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执行法律时必须做到一丝不苟,依法办事,处理公务,办理案件要有法律上的依据,并且符合法律要求的程序。   (4)违法必究指凡是违法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制裁,不允许任何人或组织享受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标准。   第十二章社会主义法律意识   基本问题   1、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个特殊形式

37、是人们有关法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   2、法律心理,是人们有关法律现象的不系统的,自发形成的感受和情绪。   3、法律思想体系,是人们有关法律现象的系统化,理论化的思想观点。   4、法律文化,是反应一个国家、地区或民族的所有法律活动水平的概念,它是法的制定、法的实行、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等活动中所积累起来的经验、智慧和知识的总和。   5、法律意识是一个特殊的社会意识:   (1)法律意识是社会经济基础的直接反应,它直接为维护某种生产关系或变化某种生产关系而服务;而其他社会意识形式则与经济基础的关系较为间接,往往需要通过某些中间步骤才能与经济基础联系起来。

38、  (2)法律意识包括的对象是法律现象,这是法律意识与其他社会意识相区分的重要特点。虽然政治意识、道德意识以及其他社会意识有时也包括到法律现象,但它们都不是以法律现象作为专门的对象。   (3)法律意识与其他社会意识相比,具备较强的强制性,对人们的行为具备明确的指令性,它对社会生活的法律要求或法律调整的反应比较及时、敏感;而其他社会意识对人们的行为和社会的影响,常常是通过思想指引、情感熏陶、心理感召、习俗的维护等方式潜移默化地起作用,对社会生活的法律要求作用迟缓而持久。   第十三章法的创制   基本问题   1、法的创制,是国家或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修改、废止法律

39、规范的活动。法律规范的制定,是指国家或国家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通过这种方式产生的法律规范,被称为规范性法律文献。法律规范的认可,是指国家或国家机关对业已存在的行为规范认可并赋予其法律效力的活动。全面了解法的创制,需要注意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法的创制是国家的专有活动。   (2)法的创制是国家或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3)法的创制是国家或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   (4)法的创制是法的形成的结尾阶段。   2、法的创制的程序:   不一样国家、同一国家的不一样机关在制定不一样的规范性法律文献

40、时,其制定程序往往不一样。我国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法律(狭义)的程序一般能够分为:   (1)法律案的提出,是指有立法提案权的机关或个人向立法机关提出有关制定、修改、废止某项法律的立法议案。这是立法程序的第一阶段。   (2)法律案的审议,是指立法机关对已经列入议事日程的法律案进行正式的审查和讨论。法律案的审议是立法程序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阶段   (3)法律案的通过,是指立法机关中法定多数人对法律案表示正式同意,从而使法律案成为法律。这是立法程序中最重要和最有决定意义的阶段。   (4)法律的公布,是指立法机关将取得通过的法律使用方法定形式正式公布。这是法的制定的最后一个阶段。通过这个阶

41、段,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才能正式生效。   3、立法技术,是指在法的创制过程中所应体现和遵照的规则、措施、技巧、经验和知识。立法技术大体有如下几个分类:   (1)依照立法的进程,将立法技术分为立法预测技术、立法规划技术、法律规范体现技术。   (2)依照立法技术利用的详细程度,将立法技术分为宏观立法技术和微观立法技术。   另外,立法技术还能够分为大陆法系国家立法技术与英美法系国家立法技术等。   4、社会主义法的创制的基本标准:   社会主义法的创制的基本标准,是从事社会主义法的创制工作的基本指引方针和工作准则。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创制的基本标准重要有:   一、实事求是,从实际出

42、发   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首先要求法的创制必须依照客观实际,必须依据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反应客观规律的要求。   其次,法的创制必须把现实需要和也许结合起来。   最后,法的创制还必须处理好立足于我国实际与借鉴、吸取外国法制的有益经验和法学理论的关系。   二、标准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标准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是指在法的创制中一定要坚持四项基本标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同时,又要从实际出发,在标准允许的程度和范围内,依照详细情况和条件,作出灵活的要求。   三、稳定性、连续性与适时废、改、立相结合   稳定性是指法律一经颁布、实行,应当在一定期间内保持相对稳定,不

43、能朝令夕改,任意废弃。连续性是指在新的法律未制定、颁布和实行之前,原有法律不能随便中断生效;在制定、修改、补充法律时,应当以原有的法律为基础,保持与原有法律的承续关系。   保持法的稳定性、连续性与适时废、改、立是统一的。适时废、改、立是指立法机关应当依照社会发展变化的要求,及时地制定新法、废止旧法、修改不宜的法律。现阶段,我国法律既要保持稳定性和连续性,又要伴随经济、政治。文化等各种条件的发展变化而不停地进行法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活动。   四、科学的创见性   科学的创见性是指,人们能够依照客观规律以及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有预见、有计划地制定新的法律规范,形成新的行为模式,建立新的法

44、律关系,以推进社会的发展   五、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   这一标准是指,法的创制是国家的专有活动,必须由享受立法权的国家专门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同时,国家专门机关在创制法的过程中必须走群众路线,深入群众,依托群众,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把广大人民群众的智慧、经验和意愿集中起来,上升为国家意志。   第十四章法律规范   基本问题   1、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反应统治阶级意志,并有国家强制力确保实现的一个行为规则。全面了解法的创制,需要注意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法的创制是国家的专有活动。   (2)法的创制是国家或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45、  (3)法的创制是国家或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   (4)法的创制是法的形成的结尾阶段。   2、社会主义法律规范是由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着被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规律性所制约的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的,人人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它要求社会关系参加者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并以社会主义国家教育的、组织的和强制性的措施确保着其在生活中的实现,其目标在于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社会主义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3、调整性规范是通过赋予社会关系参加者以权利并让他们负担义务来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   4、保护性规范是要求法律责任,以及制裁措施的规范。   5、积

46、极义务性规范,是指要求人们必须做出一定行为,即负担一定积极作为义务的法律规范。   6、授权性规范,是指要求人们有权自己做出某种行为,或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   7、严禁性规范,是指严禁人们做出一定行为,即负担~定悲观不作为义务的法律规范。   8、绝对确定性规范,是指不允许执法机关、执法人员进行个别怕调整的规范。   9、相对确定性规范,是指允许执法机关、执法人员进行个别调整的规范。   10、任意性规范,这种规范允许双方当事人有自己的意思表示,就一定问题达成协议。假如达不成协议,才合用规范所要求的行为方案。   11、强行性规范,这种规范不允许当事人自行协议

47、处理问题,只能执行法律要求的方案,否则其协议无效。   12、法律规范的特性有:   (1)国家意志性。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有国家强制力确保实现的行为规则,具备要求全体社会组员一体遵守的属性。   (2)规范性。法律规范要求了社会关系参加者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以及违背法律规范时所应受到的制裁措施。   (3)同一性。法律规范使用同一标准指引和评价人们的行为。   (4)逻辑性。法律规范是具备完整逻辑结构的行为规则。   13、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是指法律规范在逻辑联系上是由哪些原因或部分组成的。一般以为,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包括三个原因:   (1)假定,就是法律规范中

48、有关该规范合用的条件的部分。它指明该法律规范在什么条件下才能够合用。   (2)处理,就是行为规则自身,即法律规范中指明人们能够做什么,应当做什么,不应当做什么的部分。   (3)制裁,就是法律规范中有关违背该规范时应负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的部分。它阐明在一定的时间、地点和条件下,人们假如不遵守某一条法律规范,将会引起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14、命令性规范就是以规范性法律文献的形式体现的国家规范性命令,一项命令往往就是一个规范。命令性规范在逻辑上只具备两个原因,第一个原因是假定,第二个原因是处理或者制裁,这两个原因按“假如——则”这一个公式来安排,以区分于逻辑性规范。   命令性规范中

49、除了专门化规范外,可分为调整性规范和保护性规范两大类,前者的结构是假定和处理,后者的结构是假定和制裁。而当调整性规范和保护性规范结合起来发挥职能时,就具备了法律规范在逻辑上的三个原因:假定、处理、制裁,并会形成逻辑上完整的结构公式:“假如——则——否则”。   15、法律规范按不一样的标准,可有不一样的种类:   法律规范按其职能和专门化,能够分为调整性规范、保护性规范以及专门化规范。其中调整性规范和保护性规范是最基本的划分。   按照法律调整方式的不一样,调整性规范能够分为授权性规范、严禁性规范、积极义务性规范。   依照同个别调整的不一样联系,即法律允许执法机关、执法人员进行个调整

50、的程度,法律规范可分为绝对确定性规范和相对确定性规范。   按照是否允许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当事人)依法自主调警进行分类,允许当事人进行自主调整的是任意性规范,不允许当事人进行自主调整的是强行性规范。   16、任意性规范和相对确定性规范都允许以个别的方式调整社会关系。不过,它们又有明显的区分。相对确定性规范虽然允许对一定问题进行个别性调整,但同时又严格要求了选择的程度。在这里,程度是首位的。而在任意性规范中,允许是首位的,只有在主体没有选择时,规范中的行为方案才合用。另外,相对确定性规范必须和个别性命令结合起来发挥作用,而任意性规范是在没有个别意思表示(双方协议)的情况下起作用。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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