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关代理的案例分析案例五:,王某和李某夫妻俩准备在城里买一套房子住,便委托自己在城里居住的亲戚孙某留心是否有1000元左右一个平方的房子,后孙某发觉一个非常好的地段有一个每平方1500元的房子准备出售,因来不及和王某夫妻俩商议,就自己出资10000元以王某的名义订了一套房子。问题:假如王某和李某夫妻二人以为该房子价格高于自己预期,能不能不要房,让孙某自己负担这10000元的损失?(无代理权人签订的协议)【分析】孙某的代理行为属于民法的无权代理行为。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范围或代理权终止以后实行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行为如事后得到被代理人的认可,可为有效。而在本案中,王某夫妇
2、委托孙某买房,而孙某超越了代理权限为其购置了房屋,属于无权代理,但此代理行为并无须然无效,孙某的代理行为通过王某的事后追认转化为有效代理。案例六名流服装店将盖有服装店公章的空白协议和简介信交给李文仲。简介信上写明:“委托李文仲为服装店购置服装”。李文仲以服装店的名义向和记服装厂订购了总价款140万元的工作服。这批服装销售很不理想。名流服装店以为自己委托李文仲购置的是时装而不是工作服,并且自己店面很小,一次也不也许进140万元货,李文仲的行为是越权代理行为,据此拒绝交付货款。问:对此订购协议名流服装店是否有权拒付货款?李文仲是否负担连带责任?(委托代理的协议效力,超越代理权限)分析措施:依照试题
3、所提的问题,看有无代理证书、授权委托方有无过错、代理权限是否明确、代理人是否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代理活动、转委托有无得到被代理人的同意等。假如属于无权代理或者其他不法代理,要看被代理人是否追认或拒绝、被代理人有无过错、相对人有无过错等,然后依照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和有关法律的要求进行处理。上述案例就是超出了代理权限的代理行为,但重要是因为被代理授权不明引起的,因此应当由被代理人名流服装店负担责任,代理人李文仲也有一定过错,对此应负担连带责任。案例七:张某系甲商贸企业员工,曾长期代表甲商贸企业充当采购员与乙家电生产厂进行购销家电活动。3月,张某因严重违背企业的规章制度被甲商贸企业开除。不过,甲商贸企
4、业并未收回给张某开出的仍在有效期内的简介信和授权委托书。张某遂凭此简介信以甲企业的名义,与老合作搭档乙家电厂签订了10万元的家电购置协议,并约定在交货后一个月内付款。乙家电厂在与张某签订协议时,并未不知张某已被开除。乙家电厂向张某交货一个月后,张某仍未付款,也不知其下落。乙家电厂家于是要求甲商贸企业支付10万元货款,甲商贸企业以张某已被开除与其无关为由拒绝支付,双方发生争执。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两个:一是张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无权代理? 二是甲商贸企业是否应负担支付货款的责任。从表面上看,张某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其行为应当由张某自己负担责任。不过假如法律作此认定的话,则在现实生活中会出现这么的情况:某
5、企业对某个已经成立并生效的交易协议感到懊悔,则立即能够制作一份开除与其交易对方签订协议的工作人员的文献,把开除文献的日期签为交易协议签订的日期前,以此否定该工作人员的代理权限,从而否定该交易协议的效力,以推脱责任。这对善意的交易对方显然是不公平的,也会导致市场行为的混乱。因而,我国的协议法第49条要求: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协议,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本案中张某的行为就属于表见代理。案中,张某被甲企业开除后,实际上代理权已经终止,但甲企业却并未收回仍在有效期内的简介信和授权委托书,也未通知乙家电厂。乙家电厂在善意、无过错的情况
6、下与张某签订了协议,符合表见代理的组成要件,属于表见代理。由此可见,甲企业应负担支付货款的责任。依据协议法的有关要求,表见代理签订的协议有效,在本人与相对人间产生法律效力,本人应受协议效力的约束。因此,甲企业应负担向乙家电厂支付10万元货款的责任。至于家企业由此发生的损失,能够向恶意隐瞒代理权限而与乙家电厂签订协议的张某索赔。表见代理制度的意义在于保护交易中善意第三人合理的信赖利益,以维护交易的安全。否则,在相对人有合理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的情况下却因代理人实际上没有代理权而使协议无效,就也许使相对人不肯再与任何代理人进行交易行为,从而使代理制度失去实际使用的价值。案例八:甲在其承包的商店里
7、向乙出售一套价值元的西服,恰好有人找甲,甲去隔壁接电话,甲叮嘱前来看望他的朋友丙说,“请帮我看管一下店,我立即回来”。甲出去以后,乙提出其有事不能久呆,要求丙尽快将西服卖给他,丙提出要等候甲回来。日后丙见乙要走,于是答应替代甲出售该西服。双方通过协商以1800元的价格出售给乙。甲打电话回来以后,得知西服以1800元的价格被出售,以为卖亏了,立即找到乙要求退款并取回西服。乙以组成表见代理为由予以拒绝,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甲起诉到法院要求撤消该买卖协议。问:谁的主张会得到法院的支持?该行为是表见代理吗?问题的提出本案包括到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之间的区分以及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协议和表见代理人签订的协议
8、的效力,另外还包括到无权代理和无权处罚的区分。法律依据协议法第48条要求:“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的协议,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负担责任。协议法第49条要求:“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协议,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案情分析及处理成果在本案中,核心问题是处理乙以甲的名义与丙达成的买卖协议的效力问题,即处理乙是否有权代理甲出售西服的问题。从案情看,甲在离店接电话时对丙叮嘱“请帮我看管一下店,我立即回来”。从此言语中我们无法看出甲对丙有让其出售西服的意思表示和授权,因此
9、,丙出售西服的行为欠缺对应的代理权,同时,丙在出售西服时明确表示是替代甲出售该西服的,即该协议是丙以甲的名义签订的,因此应当组成广义上的无权代理。在认定丙某的行为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以后,并不意味着其以甲名义与乙签订的买卖协议就一定无效。对此还存在着两种也许性,一是因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而组成表见代理,从而协议有效;一是因为被代理人的追认导致协议有效。在本案中,甲出去接电话时是当着乙的面对丙说“请帮我看管一下店,我立即回来”。据此乙也应当懂得甲仅仅委托丙看管店,并没有授权丙出售该西服,乙不能从丙能够照看店的事实中得出丙有权出售该西服的见解,更何况其要求丙尽快将西服卖给他时,丙提出
10、要等候甲回来,由此可见乙不能对“丙能够出售该西服”产生合理的信赖。因而,从根本上讲,乙对导致丙的错误出售也存在过错,也能够说是非善意的,即他明知丙无权出售而催促其出售。综上所述,乙以丙的行为组成表见代理为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买卖协议为(狭义)无权代理协议,在甲明确拒绝追认的情况下,依照协议法第48条的要求,买卖协议无效,甲有权向乙要求偿还西服,同时甲应向乙偿还1800元的西服款。案例九:甲企业因转产致使一台价值1000万元的精密机床闲置。该企业董事长王某与乙企业签订了一份机床转让协议。协议要求,精密机床作价950万元,甲企业于10月31日之前交货,乙企业在交货后10天内付清款项。在交货日前,甲企
11、业发觉乙企业的经营情况恶化,遂通知乙企业中断交货并要求乙企业提供担保,乙企业予以拒绝。又过了1个月,甲企业发觉乙企业的经营情况深入恶化,于是提出解除协议。乙企业遂向法院起诉。法院查明:甲企业股东会决议要求,对精密机床的处置应经股东会尤其决议。问题:1、甲企业与乙企业之间转让机床的协议是否有效?(协议法50条)甲企业与乙企业之间转让机床的协议有效。因为依照协议法第 50条的要求,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签订的协议, 除相对人懂得或者应当懂得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虽然甲企业董事长王某转让机床的行为不符合该企业股东会的决议要求,属于超越权限的行为,但因为相对人乙企业并不懂得也不应当懂得其
12、协议的签订超越了王某的权限,因此该协议是有效的。案例十:甲要去美国三个月,委托乙照看其房屋以及屋内物品,尚有一条小狗。乙不喜欢狗,但也没措施,只好将甲的狗拉到自己家,以便照顾。一日,丙来访,看到放在乙家中的甲的狗,甚是爱慕,便要求乙将该狗卖给他。乙想恰好自己不想照顾这个小东西,目前卖了,甲回来把钱给他,再让他去买一条就是了。乙便自作主张将甲的狗卖给了丙,丙付了钱,乙交了狗。三个月后,甲回来了,乙便通知甲狗被卖一事,并把钱给他,而甲得知爱犬被卖相称生气,便要求乙将狗要回,丙这时不一样意了,乙讨要未果,发生纠纷。问:甲乙是否有权向丙要回小狗?假如不能要回这个纠纷该怎样处理?一、什么是代理?代理是指
13、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行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一人代另一人为法律行为,其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所代的另一人。 二、代理的特性1 代理行为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 如:丈夫派他的妻子去参加婚礼,并代表他向新婚夫妇表示祝贺,在这种情况下,这种妻子代丈夫的行为仅仅是一个社会目标,而不是法律目标。这些纯粹的社会义务或其他非法律关系的义务都不合用代理,只有能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才能叫代理。如母亲让他的儿子从牛奶工人处购置牛奶,母亲的儿子就是他的代理人。企业让他的董事去签协议,那董事就是代理人。看是不是代理核
14、心是要辨别一方是为另一方完成一项社会义务还是执行或解除某种法律行为。2代理人一般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行为。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为意思表示。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三、分类一、以代理权产生的原因不一样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托代理,即代理人依照被代理人授权进行的代理。是目前最多的代理类型。法定代理,是依照法律的要求而直接产生的代理关系,重要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定,如父母对未成年儿女的代理。指定代理,即代理人依照有关机关的指定而进行的代理,如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一方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而没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
15、代理人之间相互推诿,或法定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有利害冲突的,由法院另行指定代理人的代理。代理人享受的代理权是指定的,与被代理人的意志无关,无须委托授权。代理能够分为一人代理,也可数人共同代理,除法律另有要求或被代理人另故意思表示外,数人共同代理应共同负责。 四、能够代理的事情有哪些 代理的标的须为民事法律行为,而不能社会义务,必须要产生法律后果。民法通则第63条第1款要求:公民、法人能够通过代理人实行民事法律行为,第2款也要求: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行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负担民事责任。 民事法律行为中的身份行为,因其有专属性,不得代理,如结婚、离婚、收养等
16、身份行为,不得代理。违法行为也不得代理,民法通则第67条要求:代理人懂得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懂得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正确,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委托他人代自己买毒品等) 委托代理的委托范围是广泛的,适合用于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人能够尤其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这种情形在实际生活中比比皆是。委托人也能够通过委托协议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不过法律另有要求或者具备较强人身性质不能委托他人代办的不在此内。下列事项严禁委托他人代理行为:1、收养关系的建立或终止;2、婚姻关系的产生和消亡;3、遗嘱的制作;4、
17、出版协议的履行;5、演出协议的履行;6、其他必须由特定的当事人履行的事项。(请画家画画,不能由其学生代画) 五、滥用代理权代理权的滥用指代理人利用代理权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滥用代理权的情况有:(1)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代理人应当负担民事责任,第三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2)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懂得代理事项违法的行为(3)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4)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的行为。(双方代理,是指一个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的民事行为的情况,即一个人既作为卖方的代理人又作为买方的代理人。在交易中,当事人双方的利益总是相互冲突的,通过讨
18、价还价,才能使双方的利益达成平衡。而由同一个人代表双方利益,也许会只反应了代理人一人的意志,难免顾此失彼。 因为双方代理不符合代理权的基本标准,有也许会引起道德风险,因此各国法律一般予以严禁。不过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严禁。在我国,双方代理行为是否当然无效,要做详细分析。假如双方代理事先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同意或事后得到了其追认,法律认可其效力。如双方代理未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或事后未得到各方的追认,被代理人可因此而解除代理关系,如导致损失亦应由代理人负担责任。双方代理存在最大的风险就是代理人欺骗双方的被代理人从中渔利,自己代理也存在这么的风险。按照目前比较流行的信息不对称原理,代理人对这两种情况下被代
19、理人的情况一清二楚,被代理人处在劣势。因此也有教授以为,按照人性恶的前提,无效是比较合理的后果。六、无权代理(协议法48条)无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为法律行为称为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不具备代理权,但以他人名义与第三人进行代理行为。无权代理自身不具备法律效力。产生无权代理的原因诸多,如未经授权,代理行为超越代理权限的范围中超越部分的代理、原代理权已消亡等。无权代理如经被代理人追认时有追溯力,代理即自始有效,无权代理即成为有效代理;如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则无权代理人应自己负担法律后果。未经追认的无权代理行为所导致的损害,由无权代理人负担赔偿责任。甲商场业务员乙到丙企业采购空调,见丙企业生产的浴室防水暖
20、风机小巧实用,尤其在北方没有来暖气之前,以及停止供暖之后的一段时间内对一般家庭非常实用,遂自行决定购置一批该企业生产的暖风机。货运到后,甲商场即对外销售该暖风机。后因该市提前供应暖气,暖风机的销量大减。甲商场这时想到乙是自作主张购置暖风机,商场有权拒绝支付货款。丙企业因收不回货款而诉至法院。问:本案中甲商场应否支付货款?为何?48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的协议,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负担责任。 七、表见代理(协议法49条)协议法第四十九条的要求:“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协议,相对人有理由
21、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年10月,辽宁某企业委托起业务员张某到北京购置计算机100台。张某在与销售商北京某电脑企业洽谈时,电脑企业销售人员称其企业销售的喷墨打印机很便宜,假如与计算机一起购置,能够给辽宁企业一个较低的价格,张某在与其他商家的相同商品进行对比后,以为该企业的喷墨打印机的价格确实很便宜,便用盖有本单位公章的空白协议书与该电脑企业签定了一份买卖协议。协议约定:辽宁企业向该电脑企业购置某品牌计算机100台,单价4500元,购置某品牌喷墨打印机 100台,单价500元;电脑企业在协议签订后10天内将货送至辽宁某企业,辽宁某企业在货到后付款。张某回到企业后,将签定协议的情
22、况报告给企业,企业以为喷墨打印机耗材昂贵、易出故障,在本地销售情况并不好,便要求张某立即与北京某电脑企业联系,变更协议,不购置打印机。张某向北京某电脑企业提出变更协议的祈求后,电脑企业以货已发出为由予以拒绝。货到后,电脑企业要求辽宁企业付款,辽宁企业以张某超越授权签订协议、我司不予追以为由,主张该协议中购置打印机的部分与甲企业无关,拒绝支付打印机部分的货款,于是北京某电脑企业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分析 此案中,辽宁某企业虽然只授权张某采购100台计算机,没有授权其购置打印机,不过张某并没有将此事通知北京某电脑企业,而是用盖有辽宁某企业公章的空白协议书与北京某电脑企业签订了协议。张某虽然超越代理权
23、,但依照其持有盖有辽宁某企业公章的空白协议书的事实,北京某电脑企业有理由相信张某有代理权且北京某电脑企业没有过错,张某与北京某电脑企业签订的协议也具备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依照协议法第四十九条的要求:“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协议,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因此,张某的行为组成表见代理,代理行为有效,其后果直接有辽宁某企业负担,辽宁企业不能以张某超越授权为由拒绝支付打印机部分的价款。但辽宁某企业因此受到的损失,有权向张某追偿。假如本案其他条件相同,只是张某并不是用盖有我司公章的空白协议与北京某电脑企业签订协议,而只是声称是辽宁某企业的职工,并以辽宁某企业的名义与北京某电脑企业签订协议。那么,就不组成表见代理,而组成狭义的无权代理,因为张某超越代理权,以辽宁某企业的名义与北京某电脑企业签订协议,且没有令北京某电脑企业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者理由,北京某电脑企业并不知其没有代理权,属于善意且没有过错,符合狭义无权代理的组成要件,那么此时,辽宁某企业就能够拒绝支付货款。因此,依照协议法第四十八条第1款的要求:因此北京某电脑企业能够要求张某负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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