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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研计划课题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pdf

1、国家科研计划课题招标投标管理暂办法录第章 总则第章 招标第三章 投标第四章 开标、评标与中标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章 总则第条 为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提科技经费的使效益,促进公平竞争,保障国家科研计划课题(或称项,以下简称课题)招标投标活动当事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课题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办发 20022号)精神,结合科研计划课题管理的特点和要求,制定本办法。第条 课题招标投标是指招标对拟招标的课题事先公布指标和要求,众多投标参加竞争,招标按照规定程序选择中标的为。第三条 研究标和研究内

2、容明确、完成时限和评审标准确定的国家科研计划课题,应当实招标投标。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的课题,可以不实招标投标:()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只有两家以下(含两家)潜在投标可供选择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第五条 课题的招标投标作由各科研计划的归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归部门)实归管理。第六条 课题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的原则。第章 招标第七条 课题招标(以下简称招标)是依照本办法提出招标课题并进招标活动的归部门。第条 课题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以招标公告的式邀请不特定的法、然或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以投标邀请书的式邀请特定的法

3、然或其他组织投标。第九条 根据课题招标的实际需要,招标可以采两阶段招标的式:第阶段招标主要是取得各投标对招标课题的技术经济指标、技术案和标底的建议,以便完善招标件;第阶段招标最终确定中标。第条 课题招标可由归部门组织或委托具有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进。第条 招标代理机构与归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必须具有法资格;()有8名以上具备编写招标件和组织评标活动能的技术和管理员;(三)有完备的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选的技术、经济和管理等各专家库。专家库中的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作满8年并具有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同等专业平。第条 委托招标的,招标必

4、须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代理协议,并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供招标所需的有关资料。第三条 招标采公开招标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必须进招标课题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规定的报刊、信息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采邀请招标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含3个)具备承担招标课题能、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然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第四条 招标可以根据招标课题本的特点,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提供有关证明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进初步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五条 招标根据招标课题的要求编制招标件。招标件少包括下列内容:()投标须知;()课题名称;(三)课题主要内容要求;(四)标、

5、考核指标构成;(五)成果形式及数量要求;(六)进度、时间要求;(七)国家财政拨款的付式;()投标报价的构成细及制订原则;(九)投标件的编制要求;()投标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件;()提交投标件的式、地点和截期;()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安排;(三)综合评标标准和法;(四)课题经费使绩效考评的内容、程序和法。第六条 招标制定综合评标标准时,应考虑技术路线的可性、先进性和承担单位的开发条件、员素质、资信等级、管理能等因素,考虑经费使的合理性,并着重考虑课题的创新性和标的可实现性。第七条 招标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件。在招标件售出后,招标如对招标件进修改、补充或澄清,应在

6、招标件要求提交投标件截期15天前以书形式通知所有购买者,并作为招标件的组成部分。第条 招标应根据与课题研究标的相关性、与国家政策的相符性以及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确定标底。标底确定过程中,应开展预算评估作。第三章 投标第九条 投标指按照招标件的要求参加投标竞争的法、然或其他组织。投标参加投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与招标件要求相适应的研究员、设备和经费;()招标件要求的资格和相应的科研经验与业绩;(三)资信情况良好;(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条 投标应向招标提供投标件。投标件应当加盖依托单位的公章及其法定代表的签字或印章。第条 投标件应当对招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少包括下列内容:(

7、投标函;()投标概况;(三)近两年的经营发展和科研状况;(四)技术案及说明(含案的可性、先进性、创新性,技术、经济、质量指标,风险分析等);(五)计划进度;(六)投标报价及构成细;(七)成果提供式及规模;()承担课题的能说明;(九)课题实施组织形式和管理措施;()有关技术秘密的申明;()招标件要求具备的其他内容。第条 两个以上法或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个联合体,以个投标的份参加投标。联合体各应当签订共同的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所承担的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件并提交招标。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应当共同与招标签订合同,就中标课题向招标承担连带责任。第三条 投标在招标件要求提交投标件的截期前将

8、投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招标或招标代理机构对收到的投标件签收保存,不得开启。第四条 投标可以对已提交的投标件进补充和修改,在招标件要求提交投标件的截期前送达招标。补充和修改的内容必须书形式作出,并作为投标件的组成部分。第四章 开标、评标与中标第五条 开标按招标件规定提交投标件截时间的同时间及预先确定的地点公开进。开标由招标主持,邀请有关单位代表和所有投标参加。第六条 开标时,投标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确认误后,由作员当众开启并宣读投标名称、投标报价、技术标及其他主要内容。第七条 开标过程应记录在案,招标和投标的代表在开标记录上签字或盖章。第

9、条 招标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和受聘的技术、经济、管理等的专家组成,总数为5以上的单数,其中受聘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投标或与投标有利益关系的员不得进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必须保密。第九条 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对所有投标件进审查。有下列情况之的,其投标效:()投标件未加盖投标公章或法定代表未签字或盖章;()投标件印刷不清、字迹模糊;(三)投标件与招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不符;(四)投标件没有满招标件规定的招标认为重要的其他条件。第三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对投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地以书式进必要的澄清、说明或答辩,但投标在进澄清、说明或答辩时,不得超

10、过投标件的范围,不得改变投标件的实质性内容,不得阐述与问题关的内容,未经允许不得向评标委员会提供新的材料。澄清、说明或答辩的内容必须记录在案。第三条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件中规定的综合评标标准和法对投标件进综合性评价较。设有标底的,应参考标底。投标的最低报价不能作为中标的唯理由。第三条 评标委员会依据评标结果,提出书评标报告,向招标推荐中标候选。评标报告作为定标的重要依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对投标的技术案评价,技术、经济风险分析;()对投标承担能与作基础评价;(三)推荐满综合评标标准的中标候选;(四)需进步协商的问题及协商应达到的指标和要求;(五)对投标进综合排名。第三三条 招标根据书评标报

11、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确定中标。招标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第三四条 每个课题般确定个中标,特殊情况下也可根据需要确定两个中标。不同的中标应采不同的技术案独完成中标课题。第三五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必须进招标的课题,所有投标被否决后,招标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第三六条 招标应在招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结束30个作前完成评标和定标作。定标后,招标向中标发出中标通知书,并据此与中标签订书合同,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中标不得向他转让中标课题,也不得将中标课题的关键性或核作委托他完成。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七条 招标有下列为之者,由

12、国家招标投标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已选定中标者的,中标效;给投标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应进招标不招标的;()故意将课题划为或者故意以其他式逃避招标的;(三)隐瞒招标真实情况的;(四)串通某投标以排斥其他投标的;(五)索贿受贿的;(六)泄露有关评标情况的;(七)违反法定程序进招标的;()定标后不与中标签订合同的;(九)任意终招标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为。第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为之者,由归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课题招标代理资格的处罚,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已选定中标者的,中标效;给招标和投标造成

13、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招标代理过程中有关招标的规定的;()串通招标、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合法权益的;(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为。第三九条 投标有下列为之者,由归部门责令改正。已被选定为中标者的,中标效;给招标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提供虚假投标材料的;()串通投标的;(三)采不正当段妨碍、排挤其他投标的;(四)向招标或招标代理机构贿的;(五)中标后不与招标签订合同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为。第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为之者,由归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

14、成员资格的处罚。法收受财物的,没收收受的财物;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收受财物或其他好处的;()向他透露对投标件评审和较情况的;(三)向他透露中标候选推荐情况的;(四)向他透露评标其他情况的;(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为。第四条 归部门的作员在课题招投标活动中徇私舞弊、滥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由归部门给予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条 因发违法为被宣布中标效时,应当按照本办法和招标件中规定的条件,从其余投标中重新确定中标,或重新招标。第六章 附则第四三条 课题招标投标活动中,本办法未作规定事宜,遵照中华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执。第四四条 地各类科研计划课题的招标投标作由各地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第四五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负责解释。第四六条 本办法发布之起施。备注:最近更新:2021.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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