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 , 页数:6 ,大小:42.50KB ,
资源ID:8156370      下载积分:10 金币
快捷注册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开通VIP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down/8156370.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开通VIP折扣优惠下载文档

            查看会员权益                  [ 下载后找不到文档?]

填表反馈(24小时):  下载求助     关注领币    退款申请

开具发票请登录PC端进行申请

   平台协调中心        【在线客服】        免费申请共赢上传

权利声明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可先查看【教您几个在下载文档中可以更好的避免被坑】。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平台进行协调解决,联系【微信客服】、【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0574-28810668;投诉电话:18658249818。

注意事项

本文(博闻科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doc)为本站上传会员【仙人****88】主动上传,咨信网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咨信网(发送邮件至1219186828@qq.com、拔打电话4009-655-100或【 微信客服】、【 QQ客服】),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服务填表

博闻科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doc

1、博闻科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公告日期 2012-01-18 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12 年 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开 募集资金的存储、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果,防范资金使用风险, 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

2、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报告的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 司超募资金使用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配股、增发、

3、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 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募集资金应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未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 改变。闲置募集资金在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 公司债券等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负责募集资金及其投资项目的归口管理;董事会秘 书负责与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及变更有关的信息披露;财务部负责募集

4、资金的日常管 理,包括专用帐户的开立及管理,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台帐管理。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应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设立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 专户”)集中管理,公司应及时向云南证监局报送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情况及相关材 料。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两周内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 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

5、以下内容: 1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上市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 人; (三)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 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 (四)保荐人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的违

6、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人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 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 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八条 对专用帐户资金的调用计划由公司董事会决议批准。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一节 募集程序及使用审批

7、 第九条 公司应通过有效的法人治理程序,拟订投资项目和资金筹集使用计划。 (一)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拟定投资项目,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 报告编制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 (二)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经公司独立董事出具独立意见后,提交董 事会集体决定。 (三)董事会应充分听取主承销商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对投资项目、资金筹集使 用计划提出的意见。 第十条 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公司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 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募集资金数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需要量。因特别原因, 必须超出预算时

8、按下列程序审批: 1、由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编制投资项目超预算的原因、新预算编制说明及控制预 算的措施; 2、实际投资额超出预算 10%以内(含 10%)时,由董事会批准; 3、实际投资额超出预算 10%以上时,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应立即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其他募集资金说明书,下 同)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安排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二条 董事会应制定明确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

9、 2 明。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募集资 金用途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公 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除金融类企业外,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 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募集资金

10、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为关联人利用募 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相关财务 管理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需由使用部 门填写申请单并由使用部门负责人签字,经财务总监审核,由总经理或董事长审批同 意后由财务部门执行。 通过下属公司实施的项目,由下属公司募集资金使用部门填写申请单并经下属公 司财务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分级审核后报公司财务总监审核,由公司总经理或董事 长审批同意后由财务部门执行。 财务部门应当按照募集资金项目、

11、专户进行募集资金使用的统计,并每月就募集 资金的使用情况向总经理或董事长汇报,并抄送董事会秘书。 第十五条 投资项目应按公司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度实施,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要 细化具体工作进度,定期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提供具体工作进度计划,向社会公开披露 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情况。 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要素影响,项目不能按承诺的预期计划(进度)完成时,必 须对实际情况公开披露,并详细说明原因。 第二节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 第十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应与公司招股说明书承诺的项目相一

12、致,原则 上不应变更。对确因市场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3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

13、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规则的规定 进行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应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向股东大会作详细陈 述并明确表示意见,并于股东大会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报云南证监局备 案并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股东大会审议,但应当经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 荐人的意见。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

14、投资项目 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 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一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 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 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

15、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 划金额 50%的; (四)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 第三节 节余及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与转让置换 第二十二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 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 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 5% 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

16、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 动资金)的,应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 净额 10%以上的,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人、监 事会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4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且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或

17、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5%的,可以免于 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 50%;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 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在 2 个交易日内报

18、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超过本次募集资金金额 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 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 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保荐人发表意见后,并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完成置换后 2 个交易日内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除前款外,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

19、 资金的,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 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20、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 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5 第四节 超募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超募资金是指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 分。 第二十八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

21、经公司独立董事、监 事会和保荐人发表专项意见后,按照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募集资金管理规定》 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单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的金额达到 1 亿元人民币或者占本次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的比例达到 10%以上的(含本数),除按照前款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外,还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第二十九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应当根据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原则上优先 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或者归还银行贷 款,节余部分可以用于暂时或者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22、 第三十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的,应披露该募投项目的实 施进度、存在资金缺口的原因、资金补充计划及保荐人专项核查意见。 第三十一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原 则上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并比照适用《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 相关规定,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暂时或者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的,应当承诺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及衍生品投 资、委托贷款(包括为他人提供财

23、务资助)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高风险投资, 并对外披露。 公司应当披露偿还银行贷款、暂时或者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详细计划和必要 性,保荐人应当对其使用计划和必要性发表专项核查意见,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专 项意见。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设立子公司或者向子公司增资,子公司拟使用超募资金偿 还银行贷款、暂时或者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应遵守前两款规定。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中披露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保荐人应在《上市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情况专项核查报告》中对此发表核查

24、意见。 第四章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应当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 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司 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 6 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公司董事会应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

25、披露保荐人专项 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聘请 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审核报告。董事会应 当予以积极配合,公司应当承担必要的费用。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注册会计师专项审核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公告。如注册会计师专项审核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 公司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 后果及已经或拟

26、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履行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运用 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凡违反本办法,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挪用募集资金用于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或可转换债券的投资、或未按规定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致使公司遭 受损失时,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实施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