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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外侨综合所得税与居留期间的关系.docx

1、第1題:外僑綜合所得稅與居留期間的關係 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外僑,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法繳納綜合所得稅。外僑因在華居留期間之久暫不同,分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非居住者)與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居住者)。依法其納稅方式亦有不同,茲說明如下: (一)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1. 同一課稅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內,在華居留不超過90天者,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扣繳所得,由扣繳義務人依規定扣繳率(參考第15題內容)就源扣繳,無庸申報;其中華民 國來源之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應於離境前辦理申報納稅。 2. 同一課稅年度內,在華居留合計超過90天未滿183天者,

2、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扣繳所得,由扣繳義務人就源扣繳,其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包括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自行依規定扣繳率申報納稅。 (二)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同一課稅年度內,在華居留合計滿183天者,即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將該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各類所得,及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等總計,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綜合所得淨額,依累進稅率(請參考第14題內容)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第4題:居留日數之計算 外僑在華居留日數係以護照入出境章戳日期為準(始日不計末日計),如一課稅年度內入出境多次者,累積計算。

3、 第6題:納稅時間 外僑因一課稅年度內在華居留時間久暫之不同,有下列幾種不同的納稅方式: (一) 在華居留日數未超過90天者,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扣繳所得,由扣繳義務人就源扣繳,無庸申報;如有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應於離境前,辦理申報。 (二) 在華居留日數超過90天,而未滿183天者,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扣繳所得,由扣繳義務人就源扣繳,其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及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應於離境前,辦理申報。 (三) 在華居留日數滿183天而尚未離境者,應於次年度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辦理上年度之結算申報。但若於年度中途離境者,則應於離境前一週,辦理當年度申報

4、 第7題:申報納稅之地點 外僑納稅義務人應該向申報日當時居留地(依居留證登記地址)的國稅局辦理申報。 1、居留地址在台北市之外僑,請到台北市中華路1段2號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服務科外僑股申報。 2、居留地址在高雄市之外僑,請到高雄市苓雅區廣州一街148號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服務科外僑股申報。 3、居留地址在台灣省之外僑,請到各該地區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報。 第9題:申報時應攜帶之資料 申報時應攜帶居留及所得有關之證明文件,例如護照、居留證、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取自境外所得之證明……等,但如符合第10題所列之免稅對象申報免稅者,則應攜帶符合該項規

5、定之必要證件,以憑核定。 第15題:「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之扣繳率規定 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含離境申報) 1. 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2. 護照正本、居留證、勞動契約書。 3. 外僑專用中英文對照之各類所得扣繳憑單或各類所得證明文件及境外薪資所得證明文件。 4. 其他有關免稅額、扣除額必要成本費用等之證明文件 1. 公司分配之股利,合作社所分配之盈餘,合夥組織營利事業合夥人每年應分配之盈餘,獨資組織營利事業資本主每年所得之盈餘,按給付額、應分配額或所得數扣繳30%所得稅。但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或外國人投資條例申請投資經核准或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及其

6、結匯辦法許可投資者,按股利或盈餘淨額扣繳20%所得稅。 2. 薪資按給付額扣繳20%。 3. 佣金按給付額扣繳20%。 4. 利息按給付額扣繳20%。 5.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及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按分配額扣取6%。 6. 租金按給付額扣繳20%。 7. 權利金按給付額扣繳20%。 8. 競技、競賽、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按給付全額扣繳20%。但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 9. 執行業務者之報酬按給付額扣繳20%。 10. 退職所得按給付額減除定額免稅後之餘額扣繳20%。 海青班辦理退稅應注意事項: 步驟1 要先到沙鹿稽徵所申報報稅,需帶護照正本、居留證正本、扣繳憑單(如有遺失可跟會計室補發,但需確認年度和月份,例如97年6月)。 步驟2 需填寫退稅授權書、退稅代理人等表單 步驟3 申報稅之後才可以退稅。 辦理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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