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税控收款机产品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2007-10-15公布 2007-10-15实施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目 录 1 总则………………………………………………………………………………………(1) 2 工作机构…………………………………………………………………………………(1) 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3) 4 许可程序…………………………………
2、………………………………………………(3) 4.1 申请和受理……………………………………………………………………………(3) 4.2 企业实地核查…………………………………………………………………………(4)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5) 4.4 审定和发证……………………………………………………………………………(5)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5) 5 审查要求…………………………………………………………………………………(6) 5.1 企业生产税控收款机产品的产品标准
3、及相关标准…………………………………(6) 5.2 企业生产税控收款机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8) 5.3 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10) 5.4 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10) 6 证书和标志 ……………………………………………………………………………(13) 6.1 证书……………………………………………………………………………………(13) 6.2 标志……………………………………………………………………………………(14)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
4、…………………………………………………………(14) 8 收费 ……………………………………………………………………………………(15) 9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15) 10 附则……………………………………………………………………………………(16) 附件一 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17) 附件二 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19) 附件三 税控收款机税控功能测试大纲 ………………………………………………(36) 税控收款机产品生
5、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为了做好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税控收款机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税控收款机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6、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税控收款机产品。 1.3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税控收款机产品为:税控机、税控器、税控打印机三个产品单元。税控收款机产品是具有特定税控功能(不管其产品名称如何)的电子收款机产品,这里的特定税控功能是指能够保证数据的正确生成、可靠存储、安全传送、完整显示、打印和可实现税务管理和稽查等功能。其产品单元及品种规格划分见下表: 序号 产品单元 规格型号 1 税控机 企业自定(例如:税控机(SKJ)) 2 税控器 企业自定(例如:税控器(SKQ)) 3 税控打印机 企业自定(例如:税控打印机
7、SKD)) 注:1.企业申报税控收款机时应注明产品单元的具体规格型号。 2. 与税控收款机产品一起使用的税控IC卡必须采用取得IC卡(带触点)生产许可证的合格产品。 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内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税控收款机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
8、电子计算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跟踪税控收款机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宣贯;组织对税控收款机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税控收款机产品审查部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11号 通信地址:北京619信箱27分箱 邮政编码:100083 电 话:(010)51615856、51615895 传 真:(010)5
9、1615896 电子信箱:nctc@ 网 址: 联 系 人:李震 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4 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 (1)国家电子计算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11号 通信地址:北京61
10、9信箱27分箱 邮 编:100083 电 话:(010)51615897、51615851、51615887 传 真:(010)51615885 电子邮箱:nctc@ 网 址: 联 系 人:符荣梅 李俊智 李晓华 授权检验产品范围:税控收款机(税控机、税控器、税控打印机) (全项目)。 (2) 国家计算机外部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杭州市马塍路36号 通信信箱:杭州1215信箱 邮 编:310012 电 话:(0571)88828284、88366802、88366800 传 真:(0571)88366821
11、联 系 人:王伟雄 陈益云 蔡方明 授权检验产品范围:税控收款机(税控机、税控器、税控打印机)(全项目)。 (3) 信息产业部电子第五研究所质量检测中心 地 址:广州市天河区东莞庄路110号 通信信箱:广州市1501信箱 邮政编码:510610 联系电话:(020)87237150、87237006、87236794 传 真:(020)87236171 联 系 人:陈立辉 杨林 宋丹玫 授权检验产品范围:税控收款机(税控机、税控器、税控打印机) (全项目)。 (4)信息处理产品标准符合性检测中心 地 址:北京市安定门东大街1号 通信信箱:北京1
12、101信箱 邮政编码:100007 联系电话:(010)84029573 传 真:(010)64007681 联 系 人:王颜尊 齐建华 授权检验产品范围:税控收款机(税控机、税控器、税控打印机)限做税控功能检验项目,。其余检验项目由电子工业安全与电磁兼容检测中心承担。 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企业,可在就地就近的原则下,将审查组所抽、封的样品自主选择送上述所批准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任一个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 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 有营业执照; 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
1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 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3.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3.8符合《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29号)。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 许可程序 4.1 申请和受理 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4、 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单元”一栏填写税控收款机、税控器或税控打印机,“产品品种、规格型号” 一栏根据1.3款的要求填写具体规格型号; 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经营范围应含所申报的全部产品); 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份(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4.1.1.4 信息产业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组织的税控收款机企业生产资质证书复印件三份(获证企业因更名、迁移、增加产品单元等原因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也应提供与之相应的《生产企业资质证书》); (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
15、审查中心各一份。) 4.1.1.5 与税控收款机一起使用的税控IC卡产品需要提供IC卡(带触点)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份。(留存审查部)
16、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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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20、 4.1.2 省级
21、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 4.1.4 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
22、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按每个订单生产的产品为一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即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4.2 企业实地核查 4.2.1审查部应当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要由技术机构、行业协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等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的人员可以审查员或观察员的身份参与企业实地核查;。 4.2.2 审查部应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
23、可证办公室。 4.2.3 审查组应当按照《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3)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2.4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前向企业报告核查情况,并核实企业名称、住所及生产场地;如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组应以书面形式当场通知核查结论(核查记录和核查报告),并留存企业备案(复印件),并应向企业说明:该企业审查全部合格后(包括抽样检验),企业所取证书的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申请单元名称、证书明细的内容);不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组织单位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
24、式通知企业核查结论。 4.2.5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核查结论及不合格项报告(包括对不合格项的事实描述和整改要求)告知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6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实地核查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2.7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8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企业实地核查合格
25、的,审查组根据《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4.1)抽封样品,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并填写《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表3)一式五份(审查部、企业、检验单位、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各存一份)。 4.3.2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需要现场检验的,由核查人员通知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 4.3.3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2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一式四份(企业、审查部、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和省级许可证办公
26、室各一份)。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 4.3.4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3.5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 审定与发证 4.4.1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4.4.2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
27、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4.4.3 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4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获证企业名单以公告、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4.5.1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4.5.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
28、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4.5.3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5 审查要求 5.1 企业生产税控收款机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见表1) 表1 企业生产税控收款机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产品 单元 标准类别 标准号 标准名称 税控机 产品标准 GB 18240.1-2003 《税控收款机 第1部分:机器规范》 相关标准 GB/T2828-2003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GB/T2829-2002 《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表(
29、适用于对过程稳定性的检验)》; GB 18240.2-2003 《税控收款机 第2部分:税控IC卡规范》 GB 18240.6-2004 《税控收款机 第6部分:设备编码规范》; GB/T 18239-2000 《集成电路(IC)卡读写机通用规范》; GB 4943-2001(idt IEC60950:1999) 《信息技术设备的安全》; GB 9254-1998(idt CISPR22:1997) 《信息技术设备的无线电骚扰限值和测量方法》; GB 17625.1-2003(idt IEC61000-3-2:1995) 《低压电气及电子设备发出的谐波电
30、流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 GB/T 17618-1998 《信息技术设备抗扰度限值和测量方法》; GB/T 9313-1995 《数字电子计算机用阴极射线管显示设备通用技术条件》; GB/T 9314-1995 《串行击打式点阵打印机通用技术条件》; GB/T 17540-1998 《台式激光打印机通用规范》; GB/T 17974-2000 《台式喷墨打印机通用规范》; GB/T 16649.1-1996 (idt ISO7816.1-1987) 《识别卡-带触点的集成电路卡-第一部分:物理特性》; GB/T 16649.2-1996 (idt
31、 ISO7816.2-1988) 《识别卡-带触点的集成电路卡-第二部分:触点的尺寸与位置》; GB/T 16649.3-1996(idt ISO7816.3-1995) 《识别卡-带触点的集成电路卡-第三部分:电信号和传输协议》; GB/T 14916-1994 (idt ISO7810:1985) 《识别卡-物理特性》; GB/T 17554-1998(idt ISO/IEC10373:1993) 《识别卡 测试方法》; 税控器 产品标准 GB 18240.3-2003 《税控收款机 第3部分:税控器规范》 相关标准 GB/T2828-200
32、3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GB/T2829-2002 《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表(适用于对过程稳定性的检验)》; GB 18240.2-2003 《税控收款机 第2部分:税控IC卡规范》 GB 18240.6-2004 《税控收款机 第6部分:设备编码规范》; GB/T 18239-2000 《集成电路(IC)卡读写机通用规范》; GB 4943-2001(idt IEC60950:1999) 《信息技术设备的安全》; GB 9254-1998(idt CISPR22:1997) 《信息技术设备的无线电骚扰限值和测量方法
33、》; GB 17625.1-2003(idt IEC61000-3-2:1995) 《低压电气及电子设备发出的谐波电流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 GB/T 17618-1998 《信息技术设备抗扰度限值和测量方法》; GB/T 9313-1995 《数字电子计算机用阴极射线管显示设备通用技术条件》; GB/T 9314-1995 《串行击打式点阵打印机通用技术条件》; GB/T 17540-1998 《台式激光打印机通用规范》; GB/T 17974-2000 《台式喷墨打印机通用规范》; GB/T 16649.1-1996 (idt ISO7816
34、1-1987) 《识别卡-带触点的集成电路卡-第一部分:物理特性》; GB/T 16649.2-1996 (idt ISO7816.2-1988) 《识别卡-带触点的集成电路卡-第二部分:触点的尺寸与位置》; GB/T 16649.3-1996(idt ISO7816.3-1995) 《识别卡-带触点的集成电路卡-第三部分:电信号和传输协议》; GB/T 14916-1994 (idt ISO7810:1985) 《识别卡-物理特性》; GB/T 17554-1998(idt ISO/IEC10373:1993) 《识别卡 测试方法》; 税控 打印机
35、 产品标准 GB 18240.5-2005 《税控收款机 第5部分:税控打印机规范》 相关标准 GB/T2828-2003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GB/T2829-2002 《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表(适用于对过程稳定性的检验)》; GB 18240.2-2003 《税控收款机 第2部分:税控IC卡规范》 GB 18240.6-2004 《税控收款机 第6部分:设备编码规范》; GB/T 18239-2000 《集成电路(IC)卡读写机通用规范》; GB 4943-2001(idt IEC60950:1999) 《信息
36、技术设备的安全》; GB 9254-1998(idt CISPR22:1997) 《信息技术设备的无线电骚扰限值和测量方法》; GB 17625.1-2003(idt IEC61000-3-2:1995) 《低压电气及电子设备发出的谐波电流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 GB/T 17618-1998 《信息技术设备抗扰度限值和测量方法》; GB/T 9313-1995 《数字电子计算机用阴极射线管显示设备通用技术条件》; GB/T 9314-1995 《串行击打式点阵打印机通用技术条件》; GB/T 17540-1998 《台式激光打印机通用规范》;
37、GB/T 17974-2000 《台式喷墨打印机通用规范》; GB/T 16649.1-1996 (idt ISO7816.1-1987) 《识别卡-带触点的集成电路卡-第一部分:物理特性》; GB/T 16649.2-1996 (idt ISO7816.2-1988) 《识别卡-带触点的集成电路卡-第二部分:触点的尺寸与位置》; GB/T 16649.3-1996(idt ISO7816.3-1995) 《识别卡-带触点的集成电路卡-第三部分:电信号和传输协议》; GB/T 14916-1994 (idt ISO7810:1985) 《识别卡-物理特性》;
38、 GB/T 17554-1998(idt ISO/IEC10373:1993) 《识别卡 测试方法》; 5.2 企业生产税控收款机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见表2) 表2 企业生产税控收款机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检测设备和技术文件 条件要求 单元名称 设施 设计工具 生产设备 检验设备 技术文件 税控机 ①.办公、库房、生产、检验区域相对隔离; ②.保障正常水电供应; ③.库房存储条件满足产品存放的温湿度、安全、消防等条件。 ①.产品结构、电路设计通用的计算机辅助设备; ②.产品固化软件开发用编程器。 ①.电动总装生产线长度不少于40米;
39、 ②.保护接地措施检测设备不少于1台; ③.接触电流与保护导体电流检测设备不少于1台; ④.抗电强度检测设备不少于1台; ⑤.温度(不低于40℃)可控制的产品高温老化房(室)不少于20㎡; ⑥.示波器不少于2台; ⑦.序列号写入设备不少于1台。 ①.主板、电源、打印头、显示器、键盘和接口性能测试仪器或测试装置不少于1套; ②.保护接地措施检测设备不少于1台; ③.接触电流与保护导体电流检测设备不少于1台; ④.抗电强度检测设备不少于1台; ⑤.整机固化自检软件不少于1套; ⑥.测试卡或税控IC卡不少于1套; ⑦.模拟发卡系统不少于1套; ⑧.整机税控功能测试平台。
40、 ①.产品设计图纸; ②.产品工艺文件; ③.产品生产定型检验报告(全项目); ④.检验文件(含进厂、过程和成品); ⑤.固化软件的源程序; ⑥.备案的税控机产品企业标准。 税控器 ①.办公、库房、生产、检验区域相对隔离; ②.保障正常水电供应; ③.库房存储条件满足产品存放的温湿度、安全、消防等条件。 ①.产品结构、电路设计通用的计算机辅助设备软件; ②.产品固化软件开发用编程器。 ①.电动总装生产线长度不少于40米; ②.保护接地措施检测设备不少于1台; ③.接触电流与保护导体电流检测设备不少于1台; ④.抗电强度检测设备不少于1台; ⑤.温度(不低于40℃
41、)可控制的产品高温老化房(室)不少于20㎡。 ⑥.示波器不少于2台; ⑦.序列号写入设备不少于1台。 ①.主板、电源和接口性能测试仪器或测试装置不少于1套; ②.保护接地措施检测设备不少于1台; ③.接触电流与保护导体电流检测设备不少于1台; ④.抗电强度检测设备不少于1台; ⑤.整机固化自检软件不少于1套; ⑥.测试卡或税控IC卡不少于1套; ⑦.模拟发卡系统不少于1套; ⑧.整机税控功能测试平台。 ①.产品设计图纸; ②.产品工艺文件; ③.产品生产定型检验报告(全项目); ④.检验文件(含进厂、过程和成品); ⑤.固化软件的源程序; ⑥.备案的税控器产品企
42、业标准。 税控打印机 ①.办公、库房、生产、检验区域相对隔离; ②.保障正常水电供应; ③.库房存储条件满足产品存放的温湿度、安全、消防等条件。 ①.产品结构、电路设计通用的计算机辅助设备软件; ②.产品固化软件开发用编程器。 ①. 电动总装生产线长度不少于40米; ②.保护接地措施检测设备不少于1台; ③.接触电流与保护导体电流检测设备不少于1台; ④.抗电强度检测设备不少于1台; ⑤.温度(不低于40℃)可控制的产品高温老化房(室)不少于20㎡; ⑥.示波器不少于2台; ⑦.序列号写入设备不少于1台。 ①.主板、电源、打印头和接口性能测试仪器或测试装置不少于1套
43、 ②.保护接地措施检测设备不少于1台; ③.接触电流与保护导体电流检测设备不少于1台; ④.抗电强度检测设备不少于1台; ⑤.整机固化自检软件不少于1套; ⑥.测试卡或税控IC卡不少于1套; ⑦.模拟发卡系统不少于1套; ⑧.打印清晰度、成行度和成列度测试工具(测试软件、显微镜或放大镜)不少于1套; ⑨.整机税控功能测试平台。 ①.产品设计图纸; ②.产品工艺文件; ③.产品生产定型检验报告(全项目); ④.检验文件(含进厂、过程和成品); ⑤.固化软件的源程序; ⑥.备案的税控打印机产品企业标准。 说明:当企业申请税控收款机产品单元超过一个时,企业必须在上述最
44、低资源配置的基础上增加满足相应产品批量生产的生产设施、生产场地和生产设备,但检验设备及工艺装备和技术文件必须按照产品单元的特殊要求配置齐全。 5.3 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必须按照《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二)的具体要求执行。 5.4 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5.4.1 抽样规则及抽样单(见表3) 5.4.1.1 抽样原则 抽样人员按企业所申报的产品品种和规格型号,随机抽取产品进行检验,税控功能和不变、安全部件(结构、主板、电源)都不变的产品不重复抽样检验。 5.4.1.2 抽样方法和
45、要求 抽样时所抽样品应该包括样品测试时所需的测试卡、测试软件、说明书和其它附件。样品抽取后,抽样人员当场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单位印章、抽样人员签名及抽样日期。 抽样时必须填写《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表3)一式五份,其中一份交检验机构,一份由被抽样企业存档,一份由审查部存档,一份交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一份由审查部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表3 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 第1 页共 2 页 企业名称 企业代码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传 真 所属单位 生产地址 抽样方式 主导产品 抽样领域
46、 □生产线末端 □成品库 生产日期 联 系 人 产品单元名称 产品品种 规格型号 执行标准 样品母体数(台) 样品数量(台) 检验目的 税控机 □初次申请 □增加单元 □增加型号 □其他 税控器 □初次申请 □增加单元 □增加型号 □其他 税控打印机 □初次申请 □增加单元 □增加型号 □其他 被抽单位法定 代理人(签字) 被抽单位 经手人(签字) 抽样单位(盖章) 抽样人(签字) 姓名 姓名 姓名 抽样日期 年 月 日 注:①.所抽取的
47、样品是生产企业自检合格的产品,并是该单元产品的主导产品; ②.抽样单一式五联,审查部、企业、承检单位、省级技监部门和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各存一份; ③.抽样单需有两位抽样人签字,并加盖被抽企业、抽样单位的印章有效。 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地核查产品抽样 企业对样品型号之间的差异说明表 第2 页共 2 页 主导型号及报告号 单元名称 规格型号 主要配置指标型号之间的差异说明 部件与主导型号不同(Ö) 依据标准编号及名称 部件名称 规格型号(版本) 生产厂家 CPU 存储器 结构 电源 主板
48、 打印机 显示器 键盘 税控软件 申证企业代表签字 申证企业: (盖章) 填写说明 1.请企业认真、详细填写此说明,检验机构将根据此表说明决定对样品做全部项目检验还是部分项目检验;此表与《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确认试验抽样单》一起使用;部件的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将出在报告中,若发现此表填写与实物不符我们将以实物为准出在报告中。此表打印5份并签字盖章。 2.“单元名称”填写“税控收款机”、“税控器”、“税控打印机”之一; 3.“
49、规格型号”填写企业申报产品的具体规格型号,字母、数字等符号与样品一致; 4.“主要配置指标型号之间的差异说明”填写产品不同规格型号之间CPU、存储器、结构、电源、主板、打印机、显示器、键盘、税控功能软件等差异; 5.“依据标准编号及名称”填写申报产品执行的标准,。若执行企业自己的标准,产品抽样时,企业应提供与申报产品对应的企业标准。此空白表可复印使用。 6.“主导型号及报告号”一栏:当本次申请为增加型号时,填写以前做过生产许可证确认试验的型号及检验报告号,若确认试验不是在本中心做的,还需提供确认试验报告;若本次是首次申请要做生产许可证确认试验,此栏不需填写。 7.“部件是否相同”一栏:当本次申请为增加型号时,若某部件与主导型号的部件不同,请在备注中划勾。 5.4.1.3 抽样地点 可在企业成品库中的合格产品中按规定母体的数量从样品中抽取。也可在生产线末端经企业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 5.4.2 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按照《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见附件一)的规定执行。 6 证书和标志 6.1 证书 6.1.1 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