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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生司法考试复习误区略览.doc

1、在校生司法考试复习误区略览   自2002年起,原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律考)改革为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简称“司考”,至今已成功举办七届。无数考生蜂拥而至,纷纷报名参加传说中的“天下第一考”。[注脱颖而出者少数,名落孙山者多数。去年,国家允许在读大学生报名参加考试,简称“大三报名大四考”,又一次刷新司法考试考生队伍新纪录。[注②]高校校园里,不论是否法律院校,不论在本科生还是研究生中,司考培训宣传火爆,讲座广开,辅导类图书也极为畅销。   然而,如何处理好与司法考试的关系,对于尚未步入成年时代的法学来说,几乎似如南飞乌鹊,“绕树三匝,无枝可依”,困惑迷茫得很。在就业政策、司考制度及高教评估体

2、系的联合夹击下,法学何去何从?不仅困扰着直接承担教学职能的教师,也让尚未走出校园的在读学生感到迷雾重重,司考复习也就很容易陷入诸多误区。要是不能及时走出来,恐怕对提振司考复习信心、拉动司考胜算有害无益,甚至还会荒废原本正常进行的法学。笔者长期从事法学本科及司法考试培训,在与众多学员和考生交流及相关调研中发现,在校生司考复习主要存在复习定位主观化、复习信心模糊化、复习时间两极化、复习方法一元化、复习路线异常化以及复习辅助妖魔化等六大误区。   先来说说复习定位主观化。司法考试的复习,不能不涉及对司考的认识,确切地说,是对司法职业证书的认识。在严峻就业形势和巨大就业压力下,“考证”依然如火如荼,

3、司法职业证就在其中。只要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并达到合格分数线,就可拿到司法职业证书,取得进入律师、法官、检察官等司法职业队伍的准入资格。同时,司法考试科目全部是法律类,属于文科系列,不需要考生的特别技术基础或特殊天赋,免于计算、不用动手、无须张口,只要工夫花得上,功夫拿得下,就可做到一证到手。所以,司法考试报名者络绎不绝,只有学历门槛,没有专业障碍,不管在读什么专业,都可以参与进来。然而,对司考及司考证书的定位却未必客观理性,相反,在许多在校考生中存在定位主观化的误区。由于统一司法考试后,司法职业准入需要职业证书,因此,不少考生认为参加司法考试取得司法职业证书是就业的强大武器。尤其是法学院在校生,

4、因其与司法职业直接对口,更是将此证当作尚方宝剑,觉得没有这张证书就找不到工作。“有证,前途无量;无证,前途无望”。于是,在大学校园里,司法考试的地位以压倒性优势胜过法学。不少学生,宁愿选择旷课,也不能耽误司考复习。[注③]另一种极端,就是小觑司法考试的地位,认为其可有可无,或者其自己将来不从事司法职业而拒绝报名考试,或者象征性报名但不用心去作出复习准备。但在求职业时真正派上用场了却又拿不出来,尴尬伴随着懊悔一涌而上。当然,如果经过理性分析,不想从事司法职业,或者有充分的保证即便没有司法职业证书也可以顺利就业,则另当别论。造成上述误区的原因,主要是由于目前普遍缺乏职业生涯规划辅导,加之对就业市场

5、和客观现实了解不够,大学生对未来职业定位主观性太强,表现于司法职业中当无例外。因此,在司考复习定位上,应当客观分析个人现状及未来职业选择,结合社会需要和就业市场走势,合理定位的基础上做到对司法职业证的客观认识。[注④]   再来议议复习信心模糊化。对在校本科生来说,报名参加司法考试,通常属于第一次经历。对司考,包括模式、内容、难度、考场感、通过率等的认识,基本上是道听途说,自己并无亲身现场感悟。在这种情况下,司考复习的信心往往摇摆不定,仿佛“雾里看花、水中望月”,容易陷入模糊化认识误区。一方面,许多在校生认为司法考试乃所谓“天下第一考”,难于上青天,通过率尽管稳中有升,但总体上还是极少数考生

6、过关。再加之法学院模式与司法考试模式并不一致甚至说差异较大,非法学专业考生又没有受过系统法学,这都会导致复习信心严重不足,复习过程中往往伴随着巨大心理压力,此压力甚至会持续至考场,惟恐出现闪失。显然,复习信心的不足或缺失会直接殃及考试复习效果,难免事倍功半。另一方面,也有不少在校生认为,司法考试不过是一场法律考试,没有理论价值,全是法律条文的“大PK”,自己正在学校读书学习,优势、环境俱在,只要稍微一应付,完全轻松拿下。这种信心过于膨胀的认识误区,会直接影响到复习战术制定,极易破坏复习质量。当然,复习信心过于缺失和过于膨胀,不仅表现于不同在校考生中,还表现于同一考生的不同复习阶段,即一个时段信

7、心满怀,但过些时日又一落千丈,徘徊不定。不管是不同考生的极端信心表现,还是同一考生摇摆不定的信心表现,都是司考复习中忌讳的。信心不应过于模糊,应清澈见底、饱满充实地洋溢于复习的整个过程。   还要讲讲复习时间两极化。复习时间的两极化,也是一类复习误区。其中一极是越早越好,另一极是考前突击。前者,与对司法考试的认识定位误区和信心误区息息相关。大凡对司考定位于就业绝对敲门砖者,或者对复习信心严重不足者,大都尽量提早司考复习时间。调研中了解到,有些在校生甚至在大学一年级就开始投入司考复习了,真正实践“尽早准备起来”。显而易见,由于司考性质异于法学性质,复习时间的这一极端认识,至少会牺牲自己正常的法

8、学。法学尤其是本科是基础,打好扎实的理论功底是第一位的,也是最重要的。这就需要法科学生对法学的功能有科学、正确的认识,更需要其通过专心听讲(好课)、勤于思考(问题)、认真阅读(经典)、广泛交流(思想),勇于实践(理论)等不容断裂的环节达到教学要求。但司考复习的过早介入,无疑会冲击法学素养的良好培育。发展至极端,会出现不上课、不看理论书籍,也不参加实践(实习)的糟糕场景,法学院全然成了司考复习基地,如果更多的学生和教师也潜移默化地受这种风气影响,那么最终,法学院将会彻底蜕化为司考培训学校!其实,法学院无论如何也不同于司考培训学校,两者在本质属性、功能任务、目标定位等所有项目上完全是两类机构。大量

9、在校生司考复习时间的过早介入,不仅破坏正常的法学秩序,冲击原本就脆弱的法学质量,而且对司法考试复习效能也不见得一定有益。相反,某种程度上说,越是过早介入,越是容易造成时间的浪费和效率的低下。大量事实反复证明,法学院四年学业,只要认真听好每一堂、学好每一课,只要在考前有针对性地稍微温习巩固,即可轻松通过司考,这不仅没有使四年法学荒芜,而且还顺理成章、水到渠成地拿到了司法职业证书,这才是真正的双丰收,并且货真价实,啪啪的。一些名校法学院的考生之所以通过率高,不是因为他们聪颖过人,也不是因为他们复习时间过早或过长,而是因为法学质量得到了起码的保证,可以真正做到“厚积薄发”、书到用时“不恨少”。相反,

10、越是那种唯司考论者,或者压根就认为法学院课堂教学无益于司法考试者,反倒没多少取胜机会。另外一个复习时间极端就是考前突击。这与复习信心两极化的误区依然一致,但不限于信心原因,可能还有对司法考试性质和难度认识不足的问题。校园里,有不少考生认为司法考试似如平时法学院的期末考试,“考前有范围”、“考后都及格”,甚至认为可以“拿高分中大奖”。于是,只想考前突击,结果发现考前突击式复习并不奏效。当然,如前所述,如果大学几年学习扎实,功力过硬,考前有针对性突击也不是通不过的。但没有这样的学术积淀,单纯依赖考前短时突击就能赢得胜仗,除非是日出西山、太阳围绕地球转起来了。   重点谈谈复习方法一元化。观察了解

11、下来,复习方法的一元化,集中表现于三种典型误区,即法条主义、题海战术和理论万能。先看法条主义。这种复习方法上的误会区就是将司法考试简单地理解为“考法条”,简单地说,所谓司法考,就是法条考。因此,想当然地认定:熟记法条就可轻松搞定。于是,在司考复习中,借用疯狂英语学习法,疯狂背诵法条,甚至将法条条文编号记得一清二楚。诚然,由司法考试之职业考试性质决定,绝大多数试题均是对法律规范理解与适用的考查,这一考试离不开法律条文,考生在复习中也必须重视法律条文尤其是所谓“重点法条”的掌握,可是一旦陷入“法条主义”,境况就会十分危险。因为首先,在尚未掌握理论基础情况下对法条的记忆或背诵,纯粹是一项枯燥无味的简

12、单脑力劳动,并且一旦涉及到规则之运用,那些法条的熟记者,未必能够轻松驾驭。其次,司法考试的题目形式多是以情形案例作为载体,将现行法律规则放置于具体的案例中进行情景运用测试,且法律的适用规则本身也有对应的理论,尤其是遇到规范竞合时,更要求考生做到准确判断。再次,司法考试发展的一个基本趋势是越来越注重对理论的考查,如民法科目近年来对民事法律关系、意思表示、民事权利类型、形成权概念、民事法律行为性质、债的分类、缔约过失责任理论、交付理论等等,都表现出了浓厚的兴趣,有的还反复加以考查。显然,单纯的记忆法条是徒劳的。   二是题海战术。现行司考制度下的司考试卷分为四卷,除了第四卷是案例分析、简答和论述

13、等主观试题外,前三卷题目都是以选择题形式出现的客观试题,有考生就指望通过大量的题目训练达到夺取考试胜利的目标。法学的课堂上,大量司法考试习题替代了课堂笔记,替代了课后复习巩固,当然更替代了原本师生之间的思想交流和理论探讨,课间或课下时间的提问变成了司考训练题目或真题解答。专事司法考试培训或研究者对司法考试更为熟悉,可能能够应付,满足提问学生的疑问,但高校教师多是理论研究型或课堂教学型,未必去挖掘该学科所埋藏的角角落落,尤其是在专门领域有特长研究的专家学者型教员,追求的是专而深,不是广而全。以民法教员为例,一个民法学教授可能对其研究领域如物权行为理论非常熟悉,甚至研究成果在国内领先,但未必能够胜

14、任准确解答司法考试题目,反而在这些题目面前可能表现出极大的批判性甚至进攻性,或者与命题者立场完全不同的观点。显然,法学或法律的考试思维与理论研究思维是不同的,在职业分工上也存在差别,且分工越来越细,专职的司考培训师已经出现。当然,司考复习中不能没有训练演习,在这个环节中肯定需要大量的题目训练,这可以检测考生对理论与规则的掌握程度,有效提高复习效率。但单纯题海战术的缺陷是,不能使知识系统化,无法有效地做到举一反三、触类旁通。因为没有基础理论作为前提或准备,甚至连现行法律规定也不甚熟悉的情况下,是难以收到多少实效的。一句话,“题海主义”要不得。   三是理论万能。可以说,司考复习必须以基础理论作

15、为起码的知识储备。司考科目种类多样,涉及法律法规也繁如牛毛,单纯记忆法条和训练题目,达到“熟能生巧”的程度,历经磨难、勤学苦练,也许会琢磨出其中的理论奥秘,但这种方法毕竟耗时长、效率低,不划算。因此,在掌握了较为扎实的理论基础之后,再去有针对性地复习应对,会节约时光,提高效能。然而,如果在复习方法的认识上认为理论万能,或者说只要能够理解法学理论,就可以成功应对司法考试,即施行所谓“理解主义”,认为只要领会了原理,就可以解答一切问题,这同样是一种复习方法上的极端认识。司法考试界流传着一句话“博士不如硕士,硕士不如本科”。意思很简单,越是高学历,反而更难通过。这或许与理论型学习不无关系。在读博士或

16、硕士研究生中,多以理论优势作为满足自己战胜司考的信心,结果常事与愿违。司法考试不同于研究生考试,前者不唯独考查理论或者说不直接考查法学理论,而是以理论或规则之理解和运用作为考查形式;后者则主要考查基础理论。例如,对善意取得制度,研究生入学考试可以将题目命制为“债权是否使用善意取得,为什么?”这样的题目只要具备民法原理的一般智识水准,谁都可以作答,只是有理论深浅之别、水平高低之分。但在司法考试中,题目并非以此种形式出现,而是直接从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出发,考查对《物权法》第106—108条或者将其与《合同法》第51条等民事法律规则在具体案例中的适用。由是观之,单纯的掌握理论甚至各种学说,忽视对现行法

17、律规则及其适用性训练的关注,也是相当严重的复习方法误区。在校生正接受法学理论,应该说有理论优势,但应当正确运用这些理论,结合现行法律规则和训练题目,科学选择复习方法。如果以为自己处于理论阵地,昂头傲视,犯下“眼高手低”的错误,最终会吃亏的。这就是为什么又会有“科班出身不如自学考试”之流言了。   下面聊聊复习路线异常化。复习路线其实就是复习的步骤、计划或者程序。常规的复习路线或步骤应是:先掌握基本原理(指定教材),再看法律规则(重点法条),最后测试巩固(模拟训练),以查漏补缺。这种常规路径设计的理论根据是,法律规则的背后是法理,即所谓“条理”,应首先掌握这些条理,然后结合带着理论去领会规则、

18、掌握条文,效率会更高。在此基础上,再进行适当的训练,起到检测和巩固的作用。应该说,这是经过实践证明了的、可适用于绝大多数考生的复习路线。当然,并非在基本原理掌握阶段不去看法条,也并非在重点法条掌握阶段不去看教材,而是在各个复习时间节点上,应有侧重。各类司法培训及研究机构,也多是遵循这一常规复习思路来设计其培训计划的。但有的考生并不遵循此常规路线,而是将其颠倒或者打乱,一会儿去做题,一会又去看法条,一会又对理论(教材)产生了兴趣。整个复习路线看起来比较杂乱,没有程序感和计划性,即没有一套科学的复习计划。不过,复习路线因人而异,但常规的人最适合走的,只能是常规的路。非常规的复习路线,由非常规的人走

19、更为合适。但非常规的人只能占极少数。所以,还是尽量走常规复习路线为好,异常化的路线少走为妙。   最后评评复习辅助妖魔化。所谓复习辅助,其实就是司法考试的培训或辅导行为或者资料。对这些复习辅助措施的态度和认识问题,对正处于在读的大学生来说,一开始并不是认识得很清楚,从也会出现认识误区。妖魔化的司考复习辅助认识,也主要表现于两个极端。一是缺乏自主决定的意识和能力,不能针对自己实际情况选择复习辅助。在培训机构狂轰乱炸式的诱惑面前,要么犹豫不决,要么跟随周围同学,一哄而上,盲目报班,盲目购买复习资料(辅导用书)。这种妖魔化认识的基本表现就是,认为司考培训班或者辅导资料可以“包过”、“有神奇效果”。

20、事实上,没有任何一家正规培训机构敢于如此夸大性宣传,凡是有如此神奇宣传的,应审慎选择是否报名参加培训。司法考试培训机构的职能,就是为广大考生提供复习辅助,提供包括师资、资料、信息、环境等培训资源,帮助考生提高复习效率。但最根本的,还是要靠考生的自身努力,再“神奇”的培训效果,如果考生不努力,完全指望考前突破时的“最后一课”,是不可能轻易通过的。任何一堂高质量的优质培训课,除了主讲教师的授课效果外,总是少不了学员自身的基础知识储备和领悟接受能力,更何况在培训行为中,往往是用几天时间完成一门主干课程的讲解,高度浓缩型的。通俗地说,就是将法学院一个学期或一个学年的课程用一两天集中讲授完毕,如果没有基

21、本的理论储备,是不可能指望用一两天时间就可精通一门课程考试大纲要求掌握的内容的。就是因为如此,所以在培训计划的科学设计上,完整的培训服务多是先进行基础理论培训的,如有些培训计划设计中就先有“理论提高”再有“系统强化”、“法条串讲”、“考前突破”等。   妖魔化认识的另一极端就是,将辅导班简单地理解为商业化赚钱工具,一概拒绝,这也是司考复习中的误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司考辅导班的运作也难以避免市场化,在培训机构与学员之间形成的是培训契约,遵循等价有偿原则。但讲诚实、守信用的培训机构,在追求营利目的同时,也应该履行合同确定的义务,提供与所收取费用相适应的培训服务。况且目前司考培训机构并无行政垄断

22、或显著的市场垄断局面,各家之间展开竞争,符合市场竞争之优胜劣汰原则。优质的服务是持久站稳市场的“法宝”,如果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迷恋“无奸不商”之路,拒走“无信不商”之路,无疑等于葬送自己的商业生命!应该说,将培训机构简单地等同于赚钱工具,也是一种妖魔化的认识,在司考复习中同样要不得。实事求是地说,实践早已证明,对于那些基础相对薄弱的考生,通过参加专门的高质量辅导培训,借助特定的复习氛围,通过自己进取努力,肯定会有实训效果的。而对于那些基础相对较好的考生,通过科学合理的自助复习安排完全能够过关者,也未必一定去报名参加培训,除非将此作为一种自主的精神性消费行为参与。当然,是否报名参加辅导班,应该结

23、合自己的实际情况自主选择,既不应随波逐流,盲目报班,也不应以敌对的态度,远离逃避。因可选择的培训机构较多,培训费用一般较为昂贵,在校考生签定较大标的额之契约的经验较少,在选择、决定及签约时当然应该慎重对待,不可盲目跟风。   总而言之,不管科班出身还是自学成才,不管法律专业还是其他专业,不管硕士博士还是大学本科,不管在职人员还是在校学生,只要参与司法考试,都会因此缘分而齐来相会,亲如一家法律人。相比之下,在校生首次面对如此国家级大型考试,部分考生可能会因为陌生、好奇,不由自主地步入种种误区,让原本平常不过的一次考试,在不容乐观的就业环境笼罩下,变得格外沉重。其实,淡定的心态最为宝贵,正如一首歌里所唱:“曾经在幽幽暗暗反反复复中追问,才知道平平淡淡从从容容才是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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