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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doc

1、-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维 护建筑市场秩序,实现公正、公平竞争,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和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100万元以上或建筑 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建设工 程项目的施工,均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是指包括基础、 土建、水电、消防及其他设备安装、装饰等全部工程的建筑 安装活动。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大型建设 项目和省重点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审批咨询、监理等 单位代理施工招

2、标投标业务的资格。 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f1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 内的中型建设项目和政府所在地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活 动。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小型建设项目和民用建筑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应当经公证 机关依法公证。第二章 招 标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单位, 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取得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资质 证书,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可以承担大、中、 小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工作:承担其他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的单位,由省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确定。第七条 承担民用建筑与公共建筑投资在5000

3、万元以 上的大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的,应当具备下列 条件:(一)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1人以上;(二)会计师和经济师各1人以上;(三)本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5人以上;(四)单位主要负责人具有承担完成两个以上大中型建设 项目的设计或施工或从事工程概预算编制工作经历。第八条 承担民用建筑与公共建筑投资在3000至5000 万元的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的,应当具备下 列条件:(一)本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4人以上;(二)会计师和经济师各1人以上;(三)单位主要负责人具有承担完成两个以上中小型建设 项目的设计或施工或从事概预算编制工作经历;第九条承担民用

4、建筑与公共建筑投资在1000至3000 万元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本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3人以上;(二)会计师或经济师1人以上;(三)单位主要负责人具有承担完成两个以上小型建设项 目的设计或从事工程概预算编制工作经历。第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概算已经批准;(二)建设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地方的年度固定 资产投资计划;(三)建设用地已获批准并领取建设用地许可证;(四)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五)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 并能满足合同工期进度的要求;(六)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许可证

5、已经所在地规划部门批 准,施工现场三通一平已经完成或将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第十一条 施工招标可采用项目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 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方法。但不得对单位工程的分部、分 项工程进行肢解招标。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 式发布招标公告;(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有承担该项工程施工能力 的三个以上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至少要有三个企业参加投 标。(三)议标。对不宜公开招标的技术复杂,保密性强的特 殊工程,应报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批准后,方可进 行议标。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 行:(一)确

6、定招标单位;(二)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招标申请,并经批准;(三)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四)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五)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申 请投标单位;(六)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 资料等;(七)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地址、招标项目、 占地范围、建筑面积和技术要求、质量标准以及现场条件、招 标方式、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对投标企业的资质等级要求 等;(二)必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三)工程量清单;(四)建设资金证明和工程款的支付方式;(五)钢材、木材、水

7、泥等主要材料与设备的供应方式, 加工定货情况和材料、设备价差的处理方法;(六)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以及采用的技术规范;(七)投标书的编制要求;(八)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 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确需要变更和补充的,报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批准后,在投标截止日期七天前通知所有投标单位。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发出十天内,招标单位应当组织投 标单位召开答疑会,并制作答疑纪要。答疑纪要应当以书面 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井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七条 发出招标文件至投标截止时间,小型工程不 少于十五天,大中型工程不少于三

8、十天。第十八条 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招标 代理机构招标。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收取招标代办费。 委托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并由监理单位代理招标的,按 国家物价局和建设部联合颁发的工程建设监理收费标准办理。第三章 标 底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底,一个 工程只能确定一项标底。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审核批准,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并向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可以承担编制标底工作;(一)有固定的场所;(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以上的造价 工程师;(三)注册资金10万人民币以上;(四)注册标底编制人员3人以上。第二十一条 建筑

9、安装、市政、园林及仿古建筑的标底 编制人员,必须持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福建省工 程建设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入其他专业的标底编制人员,必 须持有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 书。第二十二条 标底的编审以发包工程的设计图纸及有关 资料、招标文件、招标交底纪要为依据。参照国家规定的技 术、经济标准定额及规范,本省现行预算定额、收费标准、地 区单位估价表、价格指数和政策性调整文件。第二十三条 标底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量、工程价格和 主要材料的实际用量,并附有工程量计算书及工程预算书。第二十四条 标底价格由成本、利润、税金组成。 前款所指成本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台班费、施工不可预见

10、费、包干费和措施费等。第二十五条 标底编制后,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 定,或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银行或有资格的单位审核。 经审核确定后的标底,应当密封保存,不得泄漏。第四章 投 标第二十六条 投标单位应向招标单位提供以下材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管理手册;(二)企业简历;(三)自有资金情况;(四)全员职工人数,包括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数量及平 均技术等级等,企业自有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一览表;(五)近三年承建的主要工程及其质量情况;(六)现有主要施工任务,包括在建和尚来开工工程一览 表;(七)省外施工企业还须出示经福建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或授权机构批准的进闽参加投标的有关

11、手续。第二十七条 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时,应向招标单位 交纳不超过1000元人民币的投标保证金。并按规定时间、地 点参加踏勘现场和招标答疑会。第二十八条 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招标交底纪要的 要求,编制投标书。投标书应包括下列内容:(一)综合说明;(二)投标价格和钢材、木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用量;(三)施工方案和采用的主要施工机械;(四)保证工程质量、进度、施工安全的主要技术组织措 施;(五)计划开工、竣工日期,工程总进度;(六)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印 鉴。第二十九条 投标单位应在规定的日期内将投标书密封 送达招标单位。如发现投标书有误,需在投标截止日前用正 式函件更正,否则

12、以原投标书为准。 招标文件中所列工程量有误差时,应当允许中标价格作相应调整。第三十条 投标单位可以提出修改设计和采用新材料、 新工艺等建议方案,并与投标书同时密封寄送招标单位,供招标单位参考。第五章 开标、评标、定标第三十一条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在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进行。第三十二条 招标单位应当邀请有关部门参加开标会 议,在开标时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启封投标书及补充 函件,公布投标书的内容和标底。 评标、定标办法、投标书及补充函件、标底,经当众宣布后,不得更改。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书宣布作废;(一)标函未密封的;(二)投标书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

13、清的;(三)逾期送达投标书的;(四)投标单位末参加开标会议。(五)投标书未说明采取特殊有效措施,并超过许可幅度 的。 前款所称许可幅度,是指小型建设工程项目和一般民用 建筑工程项目的投标价格与标底价格相差超过正负3的, 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投标价格与标底价格相差超过正负4 的,大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报标价格与标底价格相差超过正负 5的。第三十四条 评标工作小组成员由建设单位或代理招标 单位、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标底编制与审定单位、设计 单位、资金提供单位等组成。评标工作小组成员中应有工程 师、经济师和会计师参加,特殊建设工程项目和大中型建设 工程项目应有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和高级会计师参加。 评

14、标工作小组员长由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 理人担任,组织人数为6人以上,其中建设单位的组织人数 不得超过组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第三十五条 评标、定标应当对投标单位的投标价格、建 设工期、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质量业绩、企业信誉等 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第三十六条确定中标单位后,招标单位应于确定中标 之日起五日内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抄送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末中标单位。末中标单位应在接到中标通 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招标单位退还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领取投标保证金。第三十七条 中标单位应当在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 日内,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建设承发包合同。第六章 罚 则

15、第三十八条 由于招标单位的原因造成中止招标或招标 失败的,招标单位应双倍返还投标保证金。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议标的,由县级以上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中止议标,并给予通报批评;工程 已开工的,处以议标价的1至3罚款。第四十条 招标或建设单位和编制或审核标底单位泄露 标底,影响招标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处以责任单位25万元、直接责任人员12万元 的罚款,并取消直接责任人员的编制标底资格;情节严重的, 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 投标单位不如实填写投标申请书、虚报企 业资质等级的,尚未中标的,取消其投标资格;已中标的,由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中

16、标资格,并处以25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6个月的投标资格。第四十二条 投标单位用非法手段索取标底信息而中标 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中标资格;工程已 开工的,处以中标价的3罚款。第四十三条 投标单位串通作弊、哄抬标价的,由县级 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投标资格,并处以哄抬标价额 的1至3罚款;已中标的,取消中标资格。情节严重的, 取消其6个月投标资格。第四十四条 在招标投标中发生纠纷的,招、投标双方 可自行协商解决或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依法 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第四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以权谋私、 拘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 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不 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 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 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七章 附 则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交底纪要,是指在招标文 件发出后至开标前,招标单位与所有投标单位达成的书面协议。第四十八条 涉外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按照本办法规定 执行。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四年四月十三日-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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