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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饼销售常见违法行为及查处探析.doc

1、月饼销售常见违法行为及查处探析 国家工商总局门户网站: 2010年09月19日 来源: 中国工商报     每年中秋佳节来临之际,月饼都会成为热销食品。从调查情况看,有7种月饼销售违法行为较为常见。   销售预包装月饼时,无食品标签或者标签上标注事项不齐全   目前,市场销售的主要是预包装月饼,其中既有单块独立包装类型,也有多块混合包装类型,但后一类型较为常见。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

2、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但市场检查发现,一些预包装月饼的包装上并没有食品标签或者标签上标注的事项不齐全,甚至连月饼名称都没有,只有“花好月圆”、“荷塘月色”等字样。标签标注不规范的原因主要包括:部分月饼产自无证无照经营的小作坊,生产人员健康状况不明,生产场所卫生条件较差,生产者为了逃避监管或者使消费者无法维权,故意不在包装上设置标签或者标注事项不全;一些生产者不了解《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从行政处罚角度看,工商机关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规定,

3、对经营无标签或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经营者,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直至吊销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销售散装月饼时不按照规定标明有关事项   虽然不少生产者想方设法改进月饼的包装,但每年也有大量的散装月饼在市场销售,以满足不同消费层次的需要。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销售散装食品时应当在其容器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事项。但是,一些销售商在销

4、售没有任何包装的散装月饼时,仅在月饼货柜旁边标注价格,而不标注其他事项。   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工商机关对于未按规定销售散装食品的销售商,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直至吊销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销售的月饼存在过度包装问题   月饼出现过度包装问题,主要是因为生产者或者销售商企图通过精美的包装吸引消费者,趁机提高价格,获取更多的利润。   据调查,目前市场销售月饼的过度包装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   一是包装空隙过大。生产者把包装盒做得很大,而里面装的月饼却很少,使消费者看到的产品整体尺寸与其中的

5、月饼数量不成比例,造成消费误导。   二是包装材料成本过高。在一味强调包装精美、提高产品“品位”的误导下,一些生产者不断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使包装物的价值超过了月饼的价值。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以下简称《要求》)指出:过度包装是指超出适度的包装功能需求,其包装空隙率、包装层数、包装成本超过必要程度的包装。按照要求,糕点的包装空隙率应≤60%,包装层数为3层及以下,除初始包装之外的所有包装成本的总和不应超过商品销售价格的20%。   值得注意的是,《要求》附具了包装空隙率、包装层数、包装成本与销售价格比率的具体计算方法,监管执法人员可以对照使用,以准确认定

6、是否存在过度包装问题。   从行政处罚看,处罚依据主要是《标准化法》和《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标准化法》第十四条规定,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销售,并限期追回已售出的商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该批商品货值金额10%至20%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销售混装有其他物品的月饼   为了在激烈的竞争中打开局面,一些销售商与生产者合作,在设计月饼产品时,将月饼或者中秋节的含义与消费者的习惯、喜好或者感情等进行广泛联系和联想,推出各种“新创意”、“多

7、功能”的月饼产品。在这类月饼的包装盒内,除有月饼之外,还有餐具、酒、茶叶及茶具等附带物品,并且附带物品的价值远远高于月饼的价值。这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显然,如果在月饼包装盒内混装的附带物品的价值明显超过月饼的价值,那么这件商品的名称就不应该标注为月饼。   从行政处罚角度看,对于上述违法行为,工商机关可以依照《标准化法》第十四条和《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进行查处,但不宜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关于“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8、的规定。这是因为: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上述规定的前提必须是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但生产者或销售商在月饼包装盒内混装附带物品的行为,主要是迎合一些购买者送礼的特殊需求,在认定是否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时存在很大困难。   违法发布月饼促销广告   有的月饼销售商在发布促销广告时,使用了“顶级的味蕾享受”、“尽情搜罗天地间最美丽的颜色”、“最绵密的触感”、“最极致的滋味”等广告用语,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广告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广告不得使用“最高级”用语。从行政处罚角度看,工商机关可以依照《广告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

9、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违法从事月饼有奖销售活动   一些月饼销售商为了吸引更多的消费者,以各种名义开展“购月饼、抽大奖”的活动。个别销售商甚至将活动的特等奖设定为价值超过5000元的彩电。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规定,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因此,工商机关可以依照该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从事月饼促销活动   据调查,有的月饼销售商在开展“购月饼,赠礼品”活动时,称“赠品数量有限,送完为止”。这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零售商开展限量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工商机关可以依照该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当然,如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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