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渭南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 人事工作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人员录用、招聘、接收 第三章 考核 第四章 职务(岗位)变动 第五章 奖励 第六章 惩戒 第七章 教育培训 第八章 人员流动 第九章 工资福利 第十章 人员减少 第十一章 离退休(退职)人员和遗属管理 第十二章 人事工作材料、人员档案管理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的人事管理工作,提高队伍素质和工作效能,根据《公务员法》和其它人事管理政策规定,结合我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
2、适用于全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工勤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第二章 人员录用、招聘、接收 第三条 机关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录用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招聘,坚持“逢进必考”原则,一律参加人事厅组织的全省统一公开录用、招聘。 第四条 录用公务员和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 录用公务员和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须在上一年度第四季度逐级上报计划。 第六条 对新录用的公务员和新招聘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市、县(市、区)局人事管理部门共同负责办理增人手续。 第七条 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实行一年试用期。新招聘的事业单位工作
3、人员,大学本科及以下毕业生,实行一年见习期;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毕业生,不实行见习期。试用期(见习期)满合格的,予以转正定级;不合格的,取消录用、招聘。 第八条 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和退伍士兵,按有关规定办理。除领导职务由上级任命外,安置到机关的军转干部,接收机关应确定其行政职务;安置到事业单位的军转干部,单位应确定其岗位。接收的退伍士兵,应确定其岗位。 第三章 考核 第九条 对公务员的考核,依据《公务员法》及《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进行;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依据《陕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进行。 第十条 按照管理权限,市局处级干部参加省局组织的考核;市局负责对市局
4、机关科以下公务员和县(市)局、分局、市局直属单位科级领导的考核;县(市)局、分局负责对本单位其它人员(含科级非领导职务人员和工勤人员)和直属单位领导的考核;市、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其它人员的考核。 第十一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对非领导职务人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对领导成员的定期考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除市局处级干部外,全系统人员的年度考核等次须经市局审定。市局管理干部的考核等次由市局党组会议审定,其它人员的考核等次报政治部审定。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岗位)、工资及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四章 职务(岗位)
5、变动 第十四条 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升降与任免,按照《公务员法》规定进行,其中领导成员和同级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职务升降与任免,还应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和程序进行。 市局科级公务员和县(市)局、分局副局长、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由市局党组考察任免,科级以下公务员,由本局党组按程序任免。 第十五条 在实行聘用制前,市、县(市)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中,单位领导成员的职务任免,分别由市、县(市)局党组考察任免,其他管理人员由本单位按程序任免。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由本单位提出意见,按照管理权限,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由市局职改领导小组审核,聘任中
6、级专业技术职务由市局职改领导小组组长审核,市局批复后,方可聘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由各单位进行聘任。聘用期满需续聘的,由本单位续聘,不需上报;期满后不再续聘的,自动解聘,报政治部备案。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和使用机关后勤事业编制的技术工人晋升技术等级,技师(技术工二级)以上的,须经市局政治部初审,主管领导审定后,单位方可聘任,聘用期满续聘的,由单位续聘;期满后不再续聘的,自动解聘,报政治部备案,工资恢复到聘任前技术等级。高级工(技术工三级)以下的,在取得高一级技术等级证书后,即可晋升相应的技术等级。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职务升降,以及人员在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
7、技术工岗位、普通工岗位之间变动的,都必须逐级上报省人事厅备案后,方可升降或变动。 第十九条 机关新录用非领导职务公务员试用期满合格后,由本单位予以转正、任职。事业单位新招聘工作人员见习期满合格后的任职,市局直属单位报政治部审核,市局批复;县(市)局直属单位报县(市)局审核批复。 第二十条 对县(市)局、分局和市局直属单位的人事工作人员、财务工作人员以及县(市)局、分局稽查队正副队长,实行报备管理,所涉及人员须报经市局政治部及相关科室备案同意后,方可上岗。 第五章 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工作人员或者集体,给予奖励,奖励坚持精神奖
8、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奖励分为: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奖励一般在年终结合年度考核工作进行;对在完成某项重大工作任务中成绩优秀或突发事件中有重大贡献的,可随时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奖励的审批权限: (一)嘉奖和记三等功由县(市)局、分局或市局直属单位报市局审批; (二)记二等功要逐级报省局审批; (三)记一等功和授予省级荣誉称号要逐级报省局审核,由省局报省政府批准; (四)在给予科级领导干部奖励时,政治部要征求地方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部门意见。科级领导干部受到地方党委、政府奖励的,所在单位应将
9、受奖励情况报市局政治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奖励的程序 (一)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在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意见,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 (二)审批机关人事部门审核,同级党组研究决定批准; (三)审批机关予以公布; (四)将《奖励审批表》及时归档备案。特殊情况下,审批机关可以直接给予工作人员奖励; (五)颁发奖状(奖章)或证书,并可按规定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或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 (一)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二)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三)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撤消奖励
10、的,应当填写《撤消奖励审批表》,并及时归档备案。 第六章 惩戒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由监察部门负责,依法办理纪律惩处有关事宜。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级别,其中受记过以上处分的(开除除外),不得晋升工资档次(薪级)。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薪级)、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职务。 第七章 教育培训 第二十九条 根据工作职责的要求和提高人员素质的需要,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第三十条 培训分为: (一)领导干部的教育培训。领导干部按照
11、省局安排参加教育培训,培训的主要方式为:全国干部培训教材的学习;党校、行政学院进修学习;综合业务培训学习;境外培训或考察学习。 (二)公务员的教育培训。包括:对新录用人员的初任培训;对晋升领导职务公务员的任职培训;对从事专项工作公务员的专门业务培训;对全体公务员的更新知识培训。 (三)专业技术人员的教育培训。以更新知识、拓展技能为重要内容,分层次进行有关专业技术方面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信息的学习和培训,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抓好学术带头人、技术骨干的教育培训。 (四)学历教育。以改善系统人员的文化和专业结构,提高学历水平为目标,引导、鼓励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利用业余时
12、间在职学习,完成省局规定的函授学习任务。 第三十一条 教育培训实行“归口管理、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市局组织的系统内培训,由政治部主管,机关有关科室具体实施。各科室每年年初应填写《系统内干部职工教育培训计划表》报政治部,由政治部提出意见,报局长办公会研究审定,制定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因特殊情况需调整计划或需临时组织培训,提前一个月向政治部提出。 第三十二条 教育培训费用 (一)领导干部参加省局安排的各类培训或考察学习,费用按照省局规定办理。 (二)市局组织的系统内各类培训班,凡列入计划的,培训费用由市、县局(或市局直属单位)两级共同负担,市局承担培训费(含资料
13、费、教师报酬及培训场地等),食宿费用由参会人员所在单位负担。未列入计划而确需培训的,须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培训费由组织培训的部门承担。 (三)参加学历教育人员的学习费用由个人和所在单位共同承担,以个人为主,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适当报销。 第三十三条 组织培训机构对参加培训的人员应进行考试考核,学员成绩按照考试考核情况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级次,并记入学员培训学习登记表,培训班结束后由主办科室交政治部归入个人学习培训档案。 第三十四条 工作人员按规定参加教育培训期间,其工资和各项福利与在职人员相同。 第三十五条 未纳入计划的个人主动参加的职业培训、学历
14、教育,须经本单位同意,学习结束后应将有关证书交单位人事部门登记,学习期间的工资和各项福利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人员流动 第三十六条 人员调配管理遵循提高人事工作效率,严格编制政策规定,优化人才资源配置,促进人才合理流动的原则,明确职责,上下协调,分级管理。 第三十七条 人员调配的职责范围为: (一)按省局规定,人员由我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外调入我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以及由财政不供养的后勤服务人员调入财政供养事业单位的,经省人事厅、编办审批后,省局办理调动手续。 (二)由我省其它市质监系统调入我市质监系统,以及由县(市)局、分局调入市局或由县(市)局直属事业单位调入市局直属
15、事业单位的,须经市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报省局批准后,市局办理调动手续。 (三)人员在本市系统内同级同类单位之间调动的,由市局人事主管领导审批。 (四)由市局机关调入本市系统其它单位的,由市局直属事业单位调入县(市)局同类事业单位的,以及由县(市)局、分局调入本市系统事业单位的,由市局局长办公会议(党组会议)研究审批。 (五)人员调出我市质监系统的,由市局人事主管领导审批。 第三十八条 按照省局《省以下质量技术监督系统人员调配管理办法》规定,调入市局机关的人员一般应当具有本科以上学历;调入县(市)局机关的人员一般应当具有专科以上学历;调入市局直属事业单位的人员一般应当具有本科以上学
16、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务;调入县局直属事业单位的人员一般应当具有专科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技术职务。 第三十九条 全市系统国家公务员的交流与回避按照《公务员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系统内因工作需要跨县(市、区)借调人员的,以及市局直属单位之间借调人员的,由借用单位提出申请,市局政治部初审,主管领导审批后,办理借调手续。县局系统内借调由县(市)局审批。 第九章 工资福利 第四十一条 全市质监系统的工资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十二条 工资变动的审核权限如下: (一)全系统各单位人员的工资变动,都必须经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初审,单位领导审核,方可上报。 (
17、二)因受降职、降级处分或专业技术人员和技师因解聘需要核减工资的,市局党组管理干部须经市局党组会议审核同意,其他人员须经政治部部务会议审核同意。 第四十三条 工资变动的报批程序 各基层单位制表,逐级报市局政治部,由政治部按权限审核,报省局、省人事厅审批后,将审批表交计财科,由计财科负责向省财政厅上报。 第四十四条 全系统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住房、医疗、养老等补贴、补助,由财务部门负责管理。各级人事部门应积极配合,及时提供人员有关情况。 第四十五条 机关后勤岗位自收自支人员的工资,由本人所在单位负责发放,并按政策为其办理住房、医疗、养老等社保手续。 第四十六条 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政
18、策规定享有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女职工产假等各类假期。 第四十七条 各级组织都应关心干部职工的身体健康,按照有关规定,有条件的单位,可定期组织对干部职工进行体检。 第十章 人员减少 第四十八条 人员的调出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九条 公务员辞职辞退按照《公务员法》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辞退按照陕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辞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辞退工作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决定。全系统机关、事业单位辞退工作人员,都必须报市局批准。 第五十一条 工作人员到达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经鉴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及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第五十二条 国家公务
19、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公务员法》规定的提前退休条件,本人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第五十三条 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应当退职。 第五十四条 工作人员或离退休人员死亡的,应当及时办理有关减人、减资手续,并应当在丧葬仪式举行前一天报告市局政治部,举行追悼会的,死亡人员生前所在单位应派人参加。严禁隐瞒真实死亡时间,虚报冒领工资。 第十一章 离退休(退职)人员和遗属管理 第五十五条 工作人员离退休(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离退休金(退职生活费)和其他待遇,到达一定年龄后,享受护理费。 第五十六条
20、全系统各级单位都应当关心离退休人员的生活,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离退休(退职)人员的慰问,时间一般安排在我国传统节日期间(春节、重阳节等)。 工作人员离退休(退职)后,由各单位财务部门负责办理住房公积金申领手续,需单位人事部门配合的,应积极予以配合。 第五十七条 离退休人员或在职人员死亡后火化的(当地无火化条件的除外),经遗属提出申请,单位应按政策规定为其无收入来源的遗属办理遗属补助,遗属补助须保证每月足额发放。丧葬费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遗属死亡和未成年子女成人后,都应停发遗属补助,发放遗属补助的单位应当及时逐级上报市局政治部和计财科。 第十二章 人事工作材料、人员档案
21、管理 第五十九条 人事工作材料由各单位人事工作人员负责收集管理。 第六十条 各单位人事工作人员每年年初应当将上一年度的人事工作材料进行整理,干部(工人)行政介绍信、人员花名册、工资变动审批表、退休审批表,遗属补助申请表等材料交单位文秘部门归档,个人的公务员录用表、转正定级审批表、年度考核表、干部任免表、职称审批表、工人技术等级审批表、工资档案表、退休审批表、参加学历教育人员的学籍档案,以及奖励、处分材料等交市局政治部归入个人档案。 第六十一条 市局设立档案室,配备相应的设施,全系统工作人员和市局、市直单位离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由市局政治部确定专人管理。县局系统离退休人员的档案由各县(
22、市)局、分局确定专人管理。死亡人员的档案应按有关规定保管一定的期限。 第六十二条 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为中共正式党员,具备专业知识,责任心强,保密意识强。 第六十三条 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档案法》、《保密法》规定,严防人事档案的泄密和丢失。 第六十四条 档案管理人员的个人档案由政治部领导管理。 第六十五条 档案查(借)阅实行审批、登记。查(借)阅人事档案,必须为两名中共正式党员,经政治部领导审批同意方可查(借)阅。 根据中组部《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文件精神,在办理干部录用、任免等事项时,要对干部的出生日期进行认真核对,确保无误
23、 第六十六条 档案转递时,如为专(兼)职人事干部携带,可不密封,其他人员或本人携带,则必须密封。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由渭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政治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进行管理。 第六十九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局以前有关规定与此规则不一致的,以此规则为准。 附录一: 人事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及条例、规定目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家主席令2005年第35号) 2、《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人事部2007年第7号令
24、 3、《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 4、《陕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陕人发[2006]20号) 5、《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02]7号) 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2007年第495号令) 7、《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2008年第9号令) 附录二: 常用各种样表 1、转正定级审批表 2、公务员年度考核表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表 4、公务员年度考核审核备案登记表 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统计表 6、国家公务员任免审批表 7、干部任免审批表 8、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聘约 9、奖励审批表 10、撤销奖励审批表 11、处分审批表 12、解除处分审批表 13、培训学习登记表 14、遗属生活困难申请补助审批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