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2007-10-18实施 2007-09-17发布 地板钉通用技术条件 The general technical standard for floor nail DB33/T 651—2007 DB33 浙江省地方标准 ICS 21.060.50 J 13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定义 1 4 分类、代号 2 5 技术要求 3 6 试验方法 4 7 检验规则 5 8 标志 6 9 包装、贮存及运输 6 前 言 本标准由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2、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家具与五金研究所、浙江元立金属制品集团有限公司、金华友谊实业有限公司制钉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唐六弟、钟文翰。 地板钉通用技术条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地板钉的术语定义、分类、代号、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将钉帽埋入木材的地板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
3、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828.1-2003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 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 2829-2002 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表(适用于对过程稳定性的检验) QB/T 3826-1999 轻工产品金属镀层和化学处理层的耐腐蚀试验方法 中性盐雾试验(NSS)法 QB/T 3832-1999 轻工品金属镀层腐蚀试验结果的评价 YB/T 5002-1993 一般用途圆钢钉 YB/T 5056-1993 钢钉检验、包装、标志、质量证明书及贮存的一般规定 国家质监总局2005年第75号令《
4、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地板钉 在如木模制造、家具制造、木地板安装、室内装饰装修等将钉帽埋入木材的场合使用的钢钉。 3.2 废钉 无尖、飞翅、无帽、重弯、钉帽开大花、钉尖扁、钉杆扁、钉帽扁、不同一交货尺寸及其它不能使用的地板钉。 3.3 废钉率 废钉在抽检样品中所占的百分比。 3.4 次钉 钉帽外形歪斜和(或)有大对耳的地板钉。 3.5 次钉率 次钉在抽检样品中所占的百分比。 3.6 钉体 可钉入构件中的主体部分。 3.7 钉杆 钉体的杆状部。 3.8 钉尖 钉体的尖
5、部。 3.9 钉帽(钉头) 钉体的大头部。 4 分类、代号 4.1 地板钉体外形 按地板钉体的外形分为螺纹钉、网纹钉三种,其代号: 螺纹钉 l 网纹钉 w 4.2 钉帽外形 按钉帽外形分为大帽和小帽两种,其代号为: 沉头钉 c 平头钉 p 4.3 尺寸 地板钉尺寸系列见表1。 表1 地板钉尺寸系列 长度(L)mm 直径(d) mm ≤40 50 60 70 80 90 ≥100 2.2 2.5 2.8 3.1 3.4 3.9 4.1 注:经供需双方协议,也可生产其它尺寸地板
6、钉。 4.4 标记示例 示例1:长度为40mm、直径为2.2mm 圆头网纹地板钉标记为:yw-40×2.2 示例2:长度为50mm、直径为2.5mm 平头螺纹地板钉标记为:pl-50×2.5 4.5 外形 地板钉外形及图示符号如图1、图2、图3所示。 图1 螺纹钉外形 D-钉帽直径 L-钢钉长度 a-钉尖角度 h-钉帽厚度 图2 网纹钉外形 (A)平头 (B)沉头 图3 钉帽外形 D-钉帽直径 h-钉帽厚度 r-钉杆近帽处 5 技术要求 5.1 外观 5.1.1 地板钉表面应镀锌或进行其它防
7、护处理。 5.1.2 地板钉镀(涂)层表面应色泽均匀,不应有起泡、起层、脱落、漏镀(涂)等缺陷。允许有不影响使用的局部斑点、闪点和个别的镀层堆积,但堆积的局部加大值不得超过地板钉直径允许偏差。 5.1.3 镀层耐腐蚀性应达到QB/T 3832-1999 轻工产品金属镀层腐蚀试验结果的评价4级。 5.2 尺寸 5.2.1 钉长、钉杆直径及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2 的规定。 表2 钉长、钉杆直径允许偏差 钉长 mm 钉杆直径 mm L 允许偏差 d 允许偏差 ≤60 ±2.00 ≤2.80
8、 螺纹钉 ±0.10 网纹钉 ±0.08 60~80 ±3.00 2.80~3.6 螺纹钉 ±0.10 网纹钉 ±0.08 ≥80 ±4.00 ≥3.6 螺纹钉 ±0.12 网纹钉 ±0.10 5.2.2 钉帽呈圆形,无歪斜或大对耳,钉帽不圆度(钉帽最大直径与最小直径之差)不超过钉杆直径的15%。钉帽直径为D≥1.75d,钉帽厚度为h≥0.5d,钉杆近帽处r≈0.3d。 5.2.3 钉杆直度:钉长<50mm,不大于钉长的1%,钉长≥50mm,不大于钉长的1.5%。 5.2.4 钉尖为菱形,截面角度a≤45°,钉尖不得显著斜歪或有飞翅。 5.2.
9、5 钉帽与钉杆中心线的偏心距δ不得超过钉杆直径的15%。 5.2.6 废钉率不得超过表3的规定。 表3 地板钉废钉率 钉长 mm 废钉率% ≤50 >50 ≤2.0 ≤1.5 5.2.7 地板钉在交货或批量抽检中的次钉率和废钉率的总和(废次率)不得超过8%。 5.3 镀层厚度 地板钉钉体镀层厚度应不小于5μm。 5.4 净重 5.4.1 地板钉每箱净重为20kg,经供需双方协议,也可按其它重量进行包装。 5.4.2 地板钉每箱净重偏差±1%;抽检10箱平均偏差应≥0。 5.4.3 地板钉小包装的净重偏差按《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10、6 试验方法 6.1 地板钉的外形和镀层表面质量应在光线充足条件下,或在300Lx的均匀照度下,目测。 6.2 地板钉的钉杆直径用精度为0.01mm的量具测量。 6.3 地板钉的钉长、钉帽直径及椭圆度、钉帽厚度、钉杆近帽处用精度为0.02mm的量具测量。 6.4 地板钉的钉尖截面角度,采用目测;对钉尖截面角度有异议时,采用精度为2′ 的万能角度尺紧靠在切口边进行测量,测量时应排除秃头、疙瘩及毛刺的影响。 6.5 钉帽与钉杆中心线偏心距δ按图4用精度为0.02mm的量具测量S1、S2值。 图4 钉帽与钉杆中心线偏心距δ图示 按公式(1)计算: δ=…………
11、………………………………(1) 6.6 地板钉钉杆直度按YB/T 5002-1993的7.4条规定测量 。 6.7 地板钉镀层耐腐蚀等级按QB/T 3826-1999规定的中性盐雾试验(NSS)法检验,在连续喷雾2 h后,经清理检查试样腐蚀点。 6.8 镀层厚度 地板钉镀层厚度用磁性测厚仪或其他专用镀层测厚仪测量。测量部位为钉杆的中部因工艺特性造成的镀层最薄处。 6.9 地板钉重量采用分度值不大于50g的衡器称重。 7 检验规则 7.1 检查分类 地板钉检查分出厂检查和型式检查。 7.2 型式检查 7.2.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地板钉要进行型式检查: a)
12、新产品定型或老产品转厂鉴定; b) 生产中如产品结构、材料、工艺等有较大改变可能引起产品性能改变时; c) 正常生产中,定期或累计达到一定生产量时; d) 产品停产一年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 e) 出厂检查结果与上次型式检查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f) 合同有规定时; g)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查时。 7.2.2 型式检查按GB/T 2829-2002规定,采用检验水平I的一次抽样方案,其不合格质量水平,样本大小和判定数见表4。 表4 型式检查 序号 检查项目 要求 试验方法 不合格分类 不合格质量水平 样本大小n 判定数量 Ac Re 1 表面处
13、理 5.1.1 6.1 C 65 8 4 5 2 电镀质量 5.1.2 3 电镀耐腐蚀性能 5.1.3 6.7 C 50 1 0 1 4 长度 5.2.1 6.3 B 40 8 2 3 5 钉杆直径 6.2 6 钉帽尺寸 5.2.2 6.3 C 65 4 5 表4(续) 序号 检查项目 要求 试验方法 不合格分类 不合格质量水平 样本大小n 判定数量 Ac Re 7 钉尖角度 5.2.4 6.4 C 65 8 4
14、 5 8 钉杆直度 5.2.3 6.6 B 40 2 3 9 偏心距 5.2.5 6.5 C 65 4 5 10 外形 5.2.6 5.2.7 6.1 C 抽取样本数1000枚,按5.2.6、5.2.7规定 11 镀层厚度 5.3 6.8 B 65 8 4 5 12 重量 5.4 6.9 A 30 6 1 2 7.2.3 型式检查应从出厂检查合格批中抽取。 7.2.4 型式检查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批合格;如有≤2项 C类不合格时,判批合格;如有3项C类不合格或1项A、B类不合格,判批不合格。 7.
15、3 出厂检查 7.3.1 地板钉应经供方质检部门出厂检查合格、出具质量证明后方可出厂。 7.3.2 出厂检查按GB/T 2828.1-2003规定,采用一次检查抽样方案。检查项目,不合格分类,检查水平和合格质量水平见表5。 表5 出厂检查 序号 检查项目 要求 试验方法 不合格分类 不合格水平 合格质量水平 1 表面处理 5.1.1 6.1 C S-4 10 2 电镀质量 5.1.2 6.1 4 外形 5.2.6 5.2.7 6.1 C 抽取样本数1000枚,按5.2.6、5.2.7规定 5 长度 5.2.1 6.3 B
16、 S-4 6.5 6 钉杆直径 6.2 7.3.3 存放后的检查 对于经批检查合格,但未能立即交付需方而暂时入库的地板钉,如存放期超过半年,一般须逐批重新进行出厂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交付需方。 8 标志 8.1 地板钉的标志应符合YB/T 5056-1993的规定。 8.2 每箱地板钉的箱上应有明显的标志,字迹清楚、工整。其上注明: a) 产品名称和规格型号 b) 生产厂名(商标)和地址 c) 生产日期或批号 d) 地板钉的净重和毛重 e) 执行的产品标准 f) 包装物体积 g) 防雨、防潮标志。 9 包装、贮存及运输 9.1 包装 9.1.1
17、 每箱地板钉应由同一尺寸、同一交货状态组成。 9.1.2 地板钉采用中性瓦楞纸箱包装,也可采用内包装用纸盒,外包装用中性瓦楞纸箱,纸箱封口处采用透明胶带粘贴或采用塑料打包带扎紧成十字或廿字形。 9.1.3 经供需双方协议,也可采用YB/T 5056-1993规定的其它方式包装。 9.2 贮存及运输 9.2.1 地板钉应贮放在清洁、干燥的仓库中,不得与酸碱物品混同堆放,库房相对湿度不大于80%。 9.2.2 地板钉在转运过程中,可短期存放在干燥场地。底层应有垫木,距地最小150mm,以保证通风,并应有防雨、防潮条件。 9.2.3 地板钉在运输途中应保证清洁、干燥并应有防雨、防潮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