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规划局、市市政管委会 关于西安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时间:2004-8-31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市市政管委会关于西安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4〕161号 2004年8月31日 为了规范我市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净化、美化城市空间环境,消除户外广告设施对城市景观的负面影响,提高城市品位,市规划局和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西安市户外广告 设施设置规划》。经第55次市政
2、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 西安市规划局 西安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一、范围 西安市城六区范围。根据城市发展脉络,可将该范围划分为一环路以内旧城区和一环路以外至三环路城市扩展区两大部分。 二、对象 城市中一切户外广告设施。所谓户外广告是指城市中一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及其他城市空间设置于户外的广告媒体。按其位置和用途可分为以下两大部分: (一)户外广告按其位置可分为: 1.落地式广告:是指单立柱式、单独设置的实物造型、充气式装置和电子显示牌及路牌,即设置
3、于街道空间上的独立广告。 2.附着式广告:是指附着在建筑物、构筑物上的广告招牌。建筑上的广告可分为:平行于墙面设置的;垂直于墙面设置的;设置于屋顶的。 3.悬挂式广告:是指利用气球携带或其他方式悬挂在空中的广告。 (二)户外广告按其用途可分为: 1.一般商业广告。 2.公益广告。 3.门店牌匾。 本次规划对象只涉及一般商业广告和门店牌匾。 三、规划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广告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4、法》。 (五)《西安市1995—2010城市总体规划》。 (六)《西安市城六区分区规划》。 (七)《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002年7月)。 (八)《西安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条例》(2000年7月)。 四、规划目标 通过合理的规划,处理好展示古城风貌和繁荣商业氛围的关系,创造次序井然、充满活力的广告空间,消除对城市景观的负面影响,营造良好的视觉环境,形成一系列可操作性的规划方案,作为西安市全面展开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技术指标及管理审批依据。使户外广告设置达到科学化、合理化,使其成为城市规划、市容景观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 五、规划总则
5、一)整体协调原则: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综合考虑,统筹安排,强调社会、经济、环境的整体效益。 (二)可操作性原则: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规范,从实际出发对广告设置行为做出明确的、具体的规定,为规划管理提供依据,使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工作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合理性原则:遵照美学原则,在考虑城市整体美及视觉景观要求的同时,坚持合理设置。做到点、线、面、大、中、小、集中与分散、重点与一般的结合,营造良好的视觉环境。 (四)综合性原则:户外广告设置结合城市发展的要求,处理好城市景观与商业经济发展的关系,使两者和谐统一发展。 (五)系统性原则:
6、户外广告设置坚持点、线、面的结合,分区划片,逐街整治。 六、技术划分 根据城市不同区域的功能、地理环境、文化氛围和商业特点,将城市分为:禁止设置区、控制设置区和一般设置区进行规划。 (一)禁止设置区。 禁止设置区范围是指严重影响古城风貌、交通安全、市政公共设施安全、人民生产及生活等的位置或地带严禁设置商业广告。下列情形之一的属禁止设置区范围。 1.钟楼盘道和东、西、南、北城楼盘道内侧以及外侧周边的建(构)筑物上。 2.环城林带、护城河外侧至人行道道牙以内。 3.古建筑、坡屋顶建筑、重要的人文景观及建筑控制地带。“近现代特色保留建
7、筑”的建(构)筑物上(附件4)。 4.西大街两侧,玉祥门广场周边的建(构)筑物上,北院门、三学街、竹笆市、德福巷、湘子庙街等历史街区两侧建筑物上。 5.沿街建(构)筑物立面上影响建筑形象和遮挡窗户、有消防隐患处。 6.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交通信号设施; (2)交通指路牌; (3)交通标志牌; (4)交通执勤岗位设施; (5)交通隔离栏; (6)高架道路护栏; (7)城市绿地、道路绿化隔离带、护栏; (8)道路、桥梁、隧道收费口防撞墙; (9)其他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
8、 7.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10米范围之内; (2)影响地下管线、高压电力架线安全运行范围内; (3)在城市道路、公路交叉路口50米范围内(人行横道斑马线以外为界); (4)消防通道地面以上4.5米以下,宽度4米以内;消防取水设施5米范围内; (5)其它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情形。 8.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 (1)跨越城市道路、公路设置户外广告的; (2)透景墙上设置的; (3)建筑外墙、顶部设
9、置实物广告的; (4)有居住功能的建筑外墙、窗间墙、窗下墙设置霓虹灯、灯箱、电子显示屏的,住有居民楼上设置户外广告的; (5)广告牌位或画面竖向重叠的,单体建(构)筑物顶部同一朝向横向设置两个以上(含两个)广告牌位或画面的; (6)二环路道路以内(含二环路)、城区主要干道两侧设置落地式路牌广告的; (7)住宅、大型宾馆等建筑顶部及立面设置商业广告的; (8)在城区道路人行道上依附利用交通、电信、邮政、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以及在路名牌、指路牌等道路附属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明城墙内主干道人行道上阅报栏、宣传栏设置户外广告的; (9)在建(构)筑物外立悬挂条幅、布
10、幔的; (10)其它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形象的情形。 9.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控制地带。指下列情形之一的: 省、市、区、国家机关大楼及围墙和省、市、区司法机关大楼、军事机关大楼及围墙。 按规定批准的文物保护单位及明城墙内具有保留价值的古院落、古民居,风景名胜区的建筑及其建筑控制地带(附件1、2、3)。 10.城市大型公共建筑:公众性强、认知度高,是相应地区和地段的地标性建筑、人流集中地。这其中包括代表城市地位层次的文教、体育、博览展示等公共建筑设施。如省(市)图书馆、省(市)文化艺术中心、省(市)博物馆、省(市
11、美术馆、火车站客运楼、广电中心禁止设置任何形式的商业广告。 11.城市雕塑周边,影响雕塑形象及其视觉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上禁止设置任何形式的商业广告。 (二)控制设置区。 控制设置区范围是指传统风貌浓厚的街区或兼有商业功能的街道和其他重要的控制地段及建筑,广告设置应适度、疏密结合、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保护城市空间环境,体现高质量、高规格、高品位,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光源、新创意,体现古城特色。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控制设置区范围。 1.二环路以内(含二环路),不增设大型单位立柱式广告和T型小立柱灯箱广告。违规设置的限期拆除,设置期满自行拆除。
12、2.高度超过50米以上的高层建(构)筑物上设置广告的。 3.一环以内(含一环)的南大街、北大街、东大街、解放路、东、西新街、南新街和二环路两侧,只允许设置霓虹灯、内显灯箱和电子屏等高质量、高规格、高品位的户外广告。 4.利用公共交通候车亭、站牌等公共交通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原则一站一亭一牌,最多不能超过二处。 5.城市道路路灯灯杆不宜设置灯箱广告。 6.人行天桥护栏,其冠名和设置要按规划严格控制,结合设置予以亮化。 (三)一般设置区。 一般设置范围是指除禁止设置区、控制设置区以外的区域。广告必须与人文景观、地理环境、文化氛围、商业特点相适
13、应,力求设置区的整体效果,增强精品意识,注意动静结合,使广告与城市灯光夜景达到和谐统一。其广告必须遵守广告设计标准,与周围环境相适应。 七、技术标准 广告设施分为落地式(立柱式、单独设置的实物造型、充气式装置和电子显示牌、路牌)、附着式(附着在建(构)筑物上的)、悬挂式(利用气球携带或其它方式悬挂在空中的)。除悬挂式、充气式广告以外,其它广告一律加设照明设备或显亮设备,并与路灯同时启亮。 (一)落地式广告按下列条款设置。 1.人行道宽度小于10米,不得设置实物造型和充气式广告。 2.实物造型或充气式广告占地面不得大于2.5平方米,且宜结合广场设置。
14、 3.建筑工地围墙广告牌统一在围墙内设置,其高度在围墙以上,6米以下。内容为自身项目宣传,禁止发布商业广告,禁止在围墙设置任何广告画面。 4.高速公路两侧允许设置大型单立柱式广告牌,广告牌下沿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12米。广告牌设置两面,单面面积不大于110平方米,广告牌间距不小于500米。 (二)附着式广告按下列条款设置。 1.城区范围内建(构)筑物顶部设置户外广告,其高度不大于6米。且总体高度不得超过该地区的高度限制要求。 2.高度在50米以下(含50米)的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广告的,应进行风荷载、雷击辐射扩散角计算,必须有泄风压措施;50米以上的
15、建筑物、构筑物顶部设置广告的,可采用镂空独立字体或镂空霓虹灯,不宜设置实体板面。 3.贴附建筑物、构筑物实体墙面设置的霓虹灯广告灯箱,其外沿挑出墙面的距离不得大于1.5米,距地面不得小于3米。 4.沿街门店牌匾实行“一店一牌”,鼓励设置霓虹灯和内显式灯箱。其设置标准为: (1)在单层建筑物上的位置是一层门楣以上,檐口以下。 (2)在二层以下建筑物上的位置是一层门楣以上,二层窗户下沿以下。 (3)所有门店牌匾高度不得超过1.5米,达到整齐划一、上下平齐、色彩协调、“两线一面”,不得超高、超大广告化。 (4)如有特殊需求,按《西安市自设性(门店牌匾)户外
16、广告管理规定》执行。 (三)悬挂物广告按下列条款设置。 1.控制设置气球条幅广告,条幅宽度为0.9米,长度不小于10米。 2.可适量设置灯杆挂旗广告,挂旗宽度为0.75米,长度为1.8米,挂旗下沿距地面不得小于3米。 (四)户外广告色彩标准。 1.采取因地制宜的方针,针对不同区域、地段的广告色彩,提出不同的要求。 2.本次规划采用计算机色彩处理的办法,同时根据对西安城市建筑色彩分析,提取广告色样作为西安不同地区广告设置的推荐色彩体系,以解决广告色彩与环境的协调问题。 (五)户外广告点亮设计标准。 1.除悬挂式、充气式广告外,其它广告一律加设照明设备或显亮设备点亮,并与路灯同时启亮,启亮时间,每年4月1日至9月30日连续点亮时间不少于4小时,10月1日至3月31日连续点亮时间不少于5小时。 2.门店牌匾的点亮强度、亮度以及光色、光环境控制都要以总体规划为依据,因地制宜,使其与夜晚环境、照明相协调。门店牌匾形式上尽量使用霓虹灯、新型材料和新型制作工艺,使门店牌匾无论是外观还是夜间点亮都能达到美化环境的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