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2007-××-××实施
2007-××-××发布
吨钢可比能耗限额和电炉钢冶炼电耗限额及计算方法
The quota & calculation method of
(报批稿)
DB33/ ××××—2007
DB33
浙江省地方标准
ICS27.010
F 10
前 言
本标准由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浙江省能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节能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良友、杨辉、刘建芬、任岚。
吨钢可比能耗限额和电炉钢冶炼电耗限额及计算方法
1 范围
2、
本标准规定了钢铁联合企业吨钢可比能耗限额和钢铁企业电炉钢冶炼电耗限额及计算方法。
本标准分别适用于钢铁联合企业和钢铁企业(含不锈钢)的电炉炼钢工序。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吨钢可比能耗
吨钢可比能耗是指钢铁企业在报告期内,每生产一吨粗钢,从炼焦、烧结、炼铁、炼钢直到企业最终钢材配套生产所必须的耗能量及企业燃料加工与运输、机车运输能耗及企业能源亏损所分摊在每吨粗钢上的耗能量之和。不包括钢铁工业企业的采矿、选矿、铁合金、耐火材料制品、炭素制品、煤化工产品及其它产品生产、辅助生产及非生产的能耗。
2.2
电炉钢冶炼电耗
是指报告期内炼钢电炉冶炼过
3、程中的单位合格产品用电量。
2.3
电炉电力耗用量
是指报告期内炼钢电炉变压器一次侧表,即炉前电度表指示的耗电量,包括为提高电炉钢质量服务的LF等炉外精炼炉所耗电量。不包括电炉炼钢工序(车间)的其它用电量。
2.4
电炉钢合格产出量
是指报告期内生产的全部钢坯(锭)量-本期产生的炼钢废品量-本期发生的炼钢责任退货量+供铸造用合格钢水量。
3 限额指标
限额指标见表1,适用期限为2006年~2010年。
表 1 限额指标
指标名称
计量单位
限额指标
吨钢可比能耗
千克标准煤/吨
≤590
电炉
4、钢冶炼电耗(普通钢)
千瓦.时/吨
≤550
电炉钢冶炼电耗(不锈钢)
千瓦.时/吨
≤450
4 计算方法
4.1 吨钢可比能耗的计算方法
钢铁企业可参照钢铁行业相关文件的规定,定期编制《钢铁企业能源平衡表》,并依照以下表2的计算方法计算吨钢可比能耗。
表2 吨钢可比能耗计算方法
工序
部位
工序单位能耗
吨标准煤/吨产品
(1)
钢比或铁比系数
吨产品/吨钢(铁)
(2)
可比能耗的组成
吨标准煤/吨钢
(1)×(2)
备注
焦化
A
A·a
a.b.c为折算铁比系数,只适用于能耗指标计算
烧结
B
B·b
球团
5、C
C·c
炼铁
D=
D'=
E = A.a + B.b + C.c + D
e:吨钢耗生铁量
E·e
D:炼铁工序折合全铁单位能耗
D':炼铁工序全铁单位能耗
E:企业吨铁单位能耗
转炉
电炉
其它炉
连铸
F1
F2
F3
F4
f1 转炉钢率
f2 电炉钢率 f1+f2+f3=1
f3 其它炉钢率
f4 连铸钢率
F= F1.f1 +F2.f2
+F3.f3+F4.f4
连铸能耗属炼钢工序
开坯
G:初轧单位能耗
1、式中连铸坯量系企业直接成材消耗的连铸坯量。
2、在特钢企业用钢锭成材时,生产的锻钢件(材)可按直接成材处理,但锻坯则按初轧开坯处理。
3、M=G.g.(1-
4、g指初轧钢坯成坯率
轧材
h:企业由钢到材的
综合成材率
H.h
机车
燃气加工与输送
企业能源亏损
企业吨钢可比能耗
L= E·e+F+M+ H·h+I+J+K
4.2 电炉钢冶炼电耗计算方法
电炉钢冶炼电耗按以下计算公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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