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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避税问题与防范对策.doc

1、 外商投资企业避税问题与防范对策   一、外商投资企业避税的原因分析   (一)外商企图独享中外双方共有的利润   按税法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税后利润要按照股权比重在中方和外方之间分配,许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也要按照协议在双方之间分配税后利润。但外商为了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为了独吞税后利润,将合资或合作企业的利润转移到境外实现,规避我国税收。   (二)为了调剂内部资金运作及降低汇率风险   在我国境内投资办厂的境外企业多是一些经营规模小、资本不十分雄厚的中小企业,这些企业可能随时需要从设在我国境内的附属机构(子公司)抽调资金,以便进行内部资金余缺的调剂,应付

2、其整个经营管理的需要。另外,近十多年人民币多次贬值,给外国投资者在中国投资带来了很大的汇率风险,外国投资者一般会想方设法将自己在中国取得的利润在未分配前便汇出,而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汇出利润一直没有法律限制,这就为外商转移利润开了方便之门。   (三)逃避外国的个人所得税   西方一些国家公司所得税实行归属抵免制,即允许个人股东用分得股息所负担的公司所得税部分冲抵其股息的个人所得税。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把利润转移到这些国家的母公司,母公司多纳税,其个人股东就可以用这部分税款多抵免一些个人所得税。   二、外商投资企业避税的表现形式   (一)利用转让定价避税   转让定价是外

3、商投资企业与境外关联公司在跨国经济活动中,违背独立交易原则,利用不合理定价转移利润,从而逃避我国税收的行为。我国大多数外商投资企业属于“两头在外”的生产加工型企业,即原材料或中间品由国外进口,产品销往国际市场。外商投资企业中的购销权往往掌握在外商手中,他们往往利用中方一无国外营销网,二不了解国际市场价格,三缺乏经验等原因,对外资企业的购销价格加以操纵,采用“高进低出”的转让定价策略向境外转移利润。   (二)通过资本弱化避税   资本弱化是外商在企业投资总额中,通过缩小股份融资,扩大贷款融资的手段,逃避我国税收的行为。按照我国税收法律规定,股东通过股份投资取得的股息是企业税后利润的分配,而

4、投资人以贷款形式融资的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由于税收待遇上存在着以上差别,设立外资企业时,外方一般会尽量投入最少的资本(以符合企业设立相关法规为标准),而将其余资金通过关联企业借债的形式来投入,造成涉外企业资本过少并且债台高筑。这样,涉外企业通过巨额高息减少了在中国的税负,而将利润顺利转移到国外关联企业。   (三)提高投资设备价款   外商在以设备作价投资时,常常有意提高投资设备的价款,不但使外商增加了在合资企业中所占的股份,而且还可以通过扩大设备折旧数额,增加生产成本,减少企业利润,从而逃避我国税收。   (四)隐蔽技术转让价款   按照我国税法规定,外商作为投资的进口设备可予免税,

5、而作为转让专有技术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则需缴纳预提所得税。有些外商便利用我方不了解设备和技术的真实价格,从中抬高设备价格,降低技术转让价格,把技术转让价款隐藏在设备价款之中,以逃避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纳的预提所得税。   (五)滥用税收减免优惠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了对生产型外资企业实行“两免三减”的税收优惠。一些外商在享受“两免三减”优惠期满后,或更换厂名,或搬迁厂址,或将其主要车间划出,把一个旧厂变成几个新厂,而产品品种及其销售渠道等均未改变,却再次获得“两免三减”的税收优惠。   (六)推迟企业获利年度   我国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连续五年向下

6、结转亏损。一些外商便通过种种手段,制造境内帐面亏损,尽量推迟获利年度,长期在无税负的状态下运行,而增加了境外关联公司的总体利益。   (七)规避我国的税收管辖   在现实中,一些外商投资企业将实际上设在我国境内的总机构采用虚假迁出的办法改为分支机构,从而避免成为我国居民的纳税义务人,减少其纳税义务。      三、外商投资企业避税的危害性   (一)背离了我国税收激励政策,对引进外资造成了负面影响   外资企业为了使自身利益最大化,运用各种避税的手段,将利润转移到境外,造成了资本的外流,影响了再投资的效率,也使短期投资行为增加。这显然与我国采用税收激励政策的意图相背离。同时,因为外资

7、企业的避税反映在会计上的利润不高(甚至常常为负),客观上给其他潜在的外国投资者造成了投资环境不良的印象,进而打击了这些投资者进入中国市场投资的决心。   (二)侵害了我国的税收管辖权,导致政府税收收入减少   我国通过优惠税率和其它减免税措施,给予了外商投资企业超国民待遇,这本身就减少了国家的税收收入。外商投资企业为了追求个体利益的最大化,通过避税手段,将利润转移出中国,又使我国税收收入遭受进一步的损失。   (三)造成涉外企业的中方合作者损失   在这些涉外企业中,外资方通过避税的种种手段,将企业获利转移到国外的关联企业,在高税国多缴纳税收的同时,独占相应的利润,使中方合资者无利可分

8、严重侵害了中方合资者的利益。   (四)扰乱了经济秩序,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经济环境,同时给外汇收支平衡造成负面影响   从事避税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毕竟不是全部,这部分企业逃避了部分在中国的税收负担,而另一部分不从事避税活动的外资企业诚实纳税,这显然不利于公平竞争。此外,因为避税活动所采取的转移定价、资本弱化等避税手段,对正常的经济秩序也会造成影响,而避税中转移出去的利润对我国保持外汇收支平衡也造成不少困难。   四、对外商投资企业避税的防范对策   (一)调整、完善转让定价法规   转让定价是外商投资企业避税最常用的手段。近年来,我国也相应制定了一些转让定价法规,体现了独立交易原则要

9、求,为我国反避税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目前在具体执行独立交易原则时存在取证难、工作量大等缺陷,因此,对外商投资企业转让定价的调整必须加以补充和完善。   1.引入总利润原则。所谓总利润原则是指税务部门对跨国集团企业内部定价不予过问,到了年度终了后将总利润及其下属分公司的利润汇总,再按合理的标准分配给总公司及各分公司,然后各自依据当地税收法规的规定,分别征收所得税。我国应尽快引入这一原则,以补充独立交易原则的不足。   2.明确外商企业全面报告的义务。为了避免税务机关在反避税工作中陷入被动地位,我国税收法律应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全面报告的义务。外商投资企业创立后,在每年报送年度会计报表和所得

10、税申报表时,应同时报告与其当年有业务往来的关联企业的有关情况。   3.规定纳税人的举证责任。我们应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反避税的经验,采取税务机关举证与外商投资企业反证相结合的办法,如纳税人提不出反证,就应按税务机关的调整执行,迫使纳税人提供真实情况。   4.设立避税处罚条款。目前,我国税法对转让定价的避税行为仅仅是规定对其重新调整利润,重新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进而据以重新纳税。这种规定对避税的外资企业和准备避税的外资企业没有强有力的威慑作用。因此,我国在制定反避税立法时,应根据纳税人的避税行为不同,规定给予不同的处罚。   (二)修改税法有关条文   1.修改减免起始时间。建议修改减免

11、起始时间为“生产之日”或“开业之日”。同时,应适当缩短外商投资企业亏损转结年限。   2.修订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程序。法律应规定对那些申请新办企业与原老企业的股东,经营方式、经营地点没有较大改变的均只能办理变更登记,而不视为新办企业。   3.规定资本金与债务比率。针对外商投资企业“资本弱化”的避税行为,税法应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金与债务的比率。   (三)建立健全税务系统的信息网络   掌握可靠的信息是税务部门准确判定和调整跨国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重要前提,许多国家的税务部门为了更好地遏制跨国避税活动,都注意加强与国内其他有关部门的横向联系和信息交流,对有关国际和国内的市场价格、行

12、业利润率、资本报酬率等,都有较为完整的数据资料库,并能做到及时补充、更正,方便税务人员查阅。这不仅有利于处理关联企业转让定价时进行可靠的比较,也为可能发生的税务诉讼提供了有利的证据。因此,我国在开展反避税工作中,必须建立健全税务系统的信息网络。工商、海关、银行、外管局这些部门也要建立统一的涉外信息管理机构,给税务部门提供强有力的经济信息支持。同时强化涉外经济合同的登记报告制度,便于税务机关及时掌握有关信息。在税务机关内部,包括国税和地税以及各职能部门之间要建立规范的通报制度,加大对税源的监控力度,从而建立起全方位的税源监控体系。   (四)加强税收国际合作   我国已与许多国家签订了税收协定,我们应充分利用这一有利条件,建立和参加与协定国家间的税收合作。同时,也可由我国主动召集一些国家,联合提出组建国际性或者区域性反避税组织,制订公约或签订反避税合作协议。   (五)提高涉外税务人员的素质   制定反避税法规,只是在立法上完成了对税务部门的授权,为税务部门开展反避税工作提供了法律武器。然而,在执行中要取得实际的成效,还需要一批精通业务,得力精悍的高素质的税务人员,强化日常的税务征收管理。所以,面对日益复杂的国际税收环境,我国应十分重视加强对税务人员的培训,以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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