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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用:第2章 国际贸易结算.doc

1、 国际贸易结算是国际贸易的中心环节,特别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许多其他环节都是围绕这这一环节来进行的。国际贸易结算的基本方式有汇付、托收和信用证三种。 §1 国际贸易结算的工具 国际贸易很少用现金支付,大多数使用可流通转让的票据作结算工具。国际贸易中使用的票据有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其中汇票使用最多。 1.1 汇 票 汇票(Bill of Exchange,Draft)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的当事人 汇票的当事人有三个:(1)出票人(Drawer),即开立汇票的人;(2)付款人(Payer),又

2、称“受票人”(Drawee),指接受汇票的命令承担付款责任的人,在汇票上一般跟在“to”的后面;(3)收款人(Payee),又称“受款人”,指接受付款人支付的款项的人,在汇票上一般跟在“Pay to”后面。 三个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出票人对付款人来说是债权人,对收款人来说是债务人;如果是远期汇票,在付款人对汇票承兑后,付款人就成了汇票的主债务人,而出票人则居于从债务人的位置。 【案例】 下面是一张国际贸易中使用的汇票,阅读它并指出出汇票的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是谁,三者在国际贸易中的关系如何。 图 5-1 一张国际贸易中使用的汇票 【分析】 汇票的出票人是“中纺针棉

3、毛织品进出口公司”,付款人是“BANQUE NATIONALE DE PARIS(CANADA)”,收款人是“BANK OF CHINA, BEIJING”。 汇票的使用环节 汇票的使用环节有六个: 1. 出票(Issue)指出票人制作汇票并交给收款人的行为。出票后,出票人即承担保证汇票得到付款或承兑的责任。如汇票遭到拒付或拒绝承兑,出票人应接受持票人的追索,清偿汇票金额、利息和有关费用。 2. 提示(Presentation)指持票人将汇票提交付款人要求发付款或承兑的行为。即期汇票做付款提示,远期汇票先做承兑提示,汇票到期时再做付款提示。 3. 付款。指汇票的付款人向持票人支付汇票

4、金额,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持票人必须在汇票的付款日期内向付款人作付款提示。如果不及时作付款提示,即丧失了对出票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付款后,汇票上的一切债权债务关系即告消灭。付款人在付款时要求持票人在汇票上签名并注明“收讫”字样,并把汇票交给付款人。 4. 承兑(Acceptance)指持票人向远期汇票的付款人做承兑提示时,付款人同意承担支付汇票金额的义务,并将此意思记载于汇票之上的行为。承兑的方法是:付款人在汇票正面横写“承兑”字样,并注明承兑日期并签上自己的名字。其中最重要的是付款人的签名,没有签名,该汇票不能认为已经被承兑。 远期汇票的持票人应及时向付款人请求承兑,其意义主要有:(1)

5、对见票后定期付款(After Sight)的远期汇票持有人来说,付款的日期要由提示承兑的日期来确定。(2)有利于保护持票人的利益:如果付款人拒绝承兑,持票人可以马上向其前手或出票人追索。(3)有利于汇票的流通转让:未经承兑的汇票,付款人的责任没有确定,受让人一般不愿意接受。 5. 背书(Endorsement)指持票人在汇票背面签名并把它交给第三方的行为。(见后面的专门论述) 6. 追索(Right of Recourse)指汇票在遭到拒付或拒绝承兑时,执票人向前手背书人或出票人请求偿付汇票金额的行为。(见后面的专门论述) 以上是六个环节是从理论上说的,并不是每一张汇票的使用都会涉及到所

6、有的环节。 出票的有关问题 汇票是一种要式证券,出票必须包括法定的项目,否则汇票无效。目前在票据法方面还没有各国普遍遵循的公约和惯例,根据各国的票据法,汇票一般应包括:“汇票”的字样;汇票的金额;付款人姓名;收款人名称,即汇票的“抬头”;出票日期及地点;付款日期和地点;出票人的签名。 一、收款人的写法 出票时收款人(即“抬头”)一栏的写法有三种: 1. 限制性抬头。即写成仅付给收款人,如“仅付给A公司”(Pay A Co only),或“付给A公司,不可转让”(Pay A Co not Transferable)。这种抬头的汇票称“记名汇票”,只能由收款人收款,不能背书转让。 2.

7、 指示性抬头。即写成凭“收款人指示”。如“凭A公司的指示”(Pay to the order of A Co.),“付给A公司或其指定人”(Pay A Co.or order)。这种抬头的汇票称“指示汇票”,它既可以由收款人收款,也可以由收款人背书转让。如果只写了收款人的姓名,没有加注限制转让的字样,如“付给甲公司”,这种汇票也视为指示汇票,可以背书转让。 3. 来人抬头。即写成“付与持票人”(Payable to Bearer)。这种汇票称“无记名汇票”,它可以不经背书就转让。 在国际贸易中“记名汇票”和“无记名汇票”都很少使用,使用得最多的是“指示汇票”。 二、付款时间的规定 付款

8、时间的规定方法有四种: 1. 定日付款(Fixed Date)。即规定一个特定日期付款,这种形式极少使用。 2. 见票即付(Sight Bill)。即于持票人提示汇票时付款。 3. 出票日后定期付款(After Date)。即从出票日起算,于一定期间内付款; 4. 见票后定期付款(After Sight)。即于付款人见票后一定期间付款。 以上四种汇票中,除了“见票即付”(Sight Bill)是即期汇票,其余的都是远期汇票。 背书和追索的有关问题 一、背书的有关问题 背书的作用有两个:一是背书人(endorsor)将汇票上的权力转移给被背书人(endorsee);二是背

9、书人对包括被背书人在内的一切后手承担该汇票被付款或承兑的法律责任。如果汇票被拒绝付款和承兑,任何后手都有权向前手背书人追索。如果汇票经过多次转让,背书必须连贯。 背书的方式有两种: 1 记名背书(Special Endorsement)又称“完全背书”或“特别背书”,指持票人在背书时,不仅签上自己的名字,还要写上被背书人的姓名或商号。 被背书人的名字有两种写法:(1)只写被背书人的姓名,如“Pay to Bank of China,Hong Kong Brach”;(2)在被背书人的姓名后加“或其指定人”,如“Pay to Bank of China,Hong Kong Brach or

10、 Order)。两种写法的被背书人都可以再背书转让。 2 空白背书(Blank Endorsement)。又称“无记名背书”,背书人仅在汇票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而不填写被背书人的姓名或商号名称。空白背书的汇票可仅凭交付转让,其结果与来人抬头汇票(to bearer)相同。 二、追索的有关问题 在汇票遭到拒绝付款或承兑时,持票人可以向其前手背书人或出票人行驶追索权(Right of Recourse),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汇票遭到拒绝付款或承兑; 2. 已经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付款人或承兑人做过提示; 3. 必须在遭到拒付后的法定期间内做成拒绝证书(protest); 4. 必

11、须在汇票遭到拒付后的法定期限内将拒付证书通知其前手。 汇票的种类 汇票的种类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划分: 一、按出票人分 1 银行汇票(banker's draft。出票人和付款人均为银行的汇票。 2 商业汇票(commercial draft。出票人为企业法人、公司、商号或者个人,付款人为其他商号、个人或银行的汇票。 二、按有无附属单据分 1 光票(clean bill)。不附带货运单据的汇票。银行汇票多为光票。 2 跟单汇票(documentary bill)。又称“押汇汇票”,指附带提单、仓单、保险单、装箱单、商业发票等单据才能付款的汇票。商业汇票多为跟单汇票。 三、按付款时

12、间分 1 即期汇票(sight bill, demand bill)。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后,付款人立即付款的汇票。 2 远期汇票(time bill, usance bill)。在出票一定期限后或特定日付款的汇票。 四、按承兑人分 1 商业承兑汇票(commercial acceptance bill)。商号或个人为承兑人的远期汇票。 2 银行承兑汇票(banker's acceptance bill),承兑人是银行的远期汇票。 五、按流通地域分 国内汇票、国际汇票。 1.2 本票和支票 一、本 票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规定的时间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

13、的票据。本票的当事人只有出票人与受款人,有人将本票称为“允诺式票据”,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 二、支 票 支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银行于见票时无条件向受款人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支票与汇票都是“委托式票据”,都有三个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二者的不同之处是:支票的付款人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可以是银行,也可以不是银行;支票都是见票即付的,而汇票有即期和远期之分。 支票可分为下面几类: 1. 记名支票。即收款人(“抬头”)的写法是“付给某人”或“付给某人或其指定人”。这种支票可以背书转让,转让时由持票人背书,取款时由收款人在背面签字。 2.

14、 不记名支票。又称“空白支票”,收款人(“抬头”)的写法是“付给来人”。这种支票装让时无须背书,取款时也无须在背面签字。 3. 划线支票。即支票的票面上划有两条平行的横线。这种支票不能提取现金,只能用于银行转账。划线支票可以减少支票遗失、被窃或被他人冒领的风险。 支票的开立者必须在银行有足够的存款,如果支票的金额超出了允许开立支票的额度,即为开“空头支票”,开“空头支票”是违法的行为,情节严重者要负刑事责任。 §2 汇 付 汇付(Remittance)指银行应汇款人要求,通过其国外联行或代理行将款项付与收款人的一种支付方式。它主要用于小额贸易和贸易从属费用的结算。在我国,中小企业采用汇

15、付来结算货款的大约占60%以上。汇付的基本当事人有四个: 1. 汇款人(Remitter)。也称付款人,即委托汇出行汇出款项的人,通常是进口商。 2. 收款人(payee or Beneficiary)。即收取款项的人,通常是出口商。 3. 汇出行(Remitting Bank)。指受汇款人委托汇出款项的银行,通常在汇款人所在地。 4. 汇入行(paying bank)。指接受汇出行的委托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银行,又称解付行、付款行。通常是汇出行的外国联行或代理行。 汇付的方式三种:信汇(Mail Transfer,M/T)、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T/T)

16、和票汇(Remittance by Banker's Demand Draft,D/D),其中信汇已基本停办,票汇也使用不多,最常见的是电汇。 2.1 电 汇 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T/T)指汇出行以加押电报(Texted Cable)或电传(Telex)或SWIFT(“环球银行同业金融电讯协会”的简称,参见信用证部分)发送汇付通知/指令的汇付方式。目前Cable已基本淘汰,大多使用Telex或SWITT。 一、业务流程 电汇有“前T/T”(Payment in Advance)和“后T/T”(Deferred Payment)之分(见下),“前T/T”指进口

17、商在出口商发货前先电汇货款;“后T/T”指进口商在收到出口商的货物后再电汇货款。下面是“后T’T”的基本流程: 1. 出口商发运货物,并将全套单证快递给进口商; 2. 进口商填写电汇申请书(见示样1)向银行提出电汇申请;银行审核通过后,进口商按出口商发票金额和约定币种开支票向银行支付货款; 3. 汇出行收到资金后,用电讯手段发送电汇通知,将汇款人名称、汇款金额、收款人账号等通知给汇入行,指示其对出口商付款; 4. 汇入行收到通知后,将汇款打入收款人的帐户,通知出口商汇款到账。 5. 汇入行向汇出行发送付讫借记通知。 办理汇付前,出口商应先开立一个外汇账户。开户后银行会给出口商一份“

18、汇款路径”资料,上面有账户名和其他银行信息。汇款前出口商应将“汇款路径”资料传给进口商,这样客户就可以将外汇准确汇入出口商的账户。 电汇的优点是安全快捷。电汇的银行手续费在10~25美元左右,一般由付款人承担。 2.2 票 汇 票汇(Remittance by Banker's Demand Draft,D/D)是以银行汇票作为结算工具的汇付方式。其业务流程如下: 1. 进口商向汇出行提交票汇申请书,并开支票转移资金; 2. 汇出行开一张以汇入行(一般是汇出行再国外的代理行或其他往来银行)为付款行的银行即期汇票(Bank Draft)交给进口商; 3. 汇出行向汇入行寄送汇票通知(

19、票根); 4. 汇款人将汇票自行寄交给收款人(出口商); 5. 收款人收到汇票后向汇入行提示; 6. 汇入行核对票根后付款。 7. 汇入行邮寄付讫借记通知给汇出行。 票汇的优点是:收款人在必要时可将汇票背书转让,有流通的便利;另外,有时候可由业务人员自带汇票到购货地,看货满意后当面交给出口人。 2.3 汇付的风险防范 汇付是商业信用,“后T/T”对出口商风险很大,“前T/T”对进口商风险很大。因此,使用汇汇付应采取一定的风险防范措施。 1. 做好客户资信调查,对资信不佳的客户不能随便使用。 2. 金额大的交易,即使是信誉好的客户也不能采用汇付。 3. 在发货前请进口商电汇

20、一部分货款作为预付款。常见的做法是:进口商先电汇部分货款作为预付,出口商发货后将提单传真给进口商,进口商收到提单传真件后电汇其余货款,出口商收到余款后,再将全套单证快递给进口商。 汇付一般适用于下列场合:对本企业的联号或分支机构的结算;对非常熟悉,信誉很好的客户的结算;交易额小的贸易结算;贸易从属费用,如定金、货款尾数、佣金、退款、赔偿等的结算。 §3 托收(Collection) 3.1 什么是托收 托收(Collection)指出口方发运货物后,将合同要求的全套单据交给一家当地的银行,并开立汇票,委托它通过其国外的往来银行向进口方收取货款的支付方式。托收的基本当事人有四个: 1.

21、 委托人(Principal)。也称本人、托收人。指委托银行收取货款的人,即出口商。 2. 托收行(Remitting Bank)。又称寄单行。指接受出口商委托代为收取货款的银行,一般是出口地的一家银行。 3. 代收行(Collecting Bank)。指接受托收行委托向进口商或付款人代收货款的银行,一般是托收行在进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 4. 付款人(Drawee)。指代收行向收其取货款的人,即进口商。 托收的基本流程如下: 图:托收的基本流程 为了统一托收的操作,国际商会(ICC)1958年制定了《商业单据托收统一规则》,建议各国银行采用。后来该惯例后又经

22、过多次修订,并改名为《托收统一规则》(Uniform Rules of Collection,简称URC)。目前使用的是1995年国际商会522号出版物,简称为URC522。 3.2 托收的分类 如何。根据托收时是否附带商业单据、付款的方式、付款的时间等因素可以将托收分为不同的类型。下图是托收的分类纵览: 图 托收的分类 一、光票托收与跟单托收 光票托收(Clean Collection)指不附带商业单据,仅凭财务单据进行的托收(参见URC522第2条C款)。财务单据指汇票,商业单据主要指提单。光票托收常用于贸易从属费用的收取,如货款的尾数、样品费、佣金等,大多数是即期付

23、款,远期付款的较少。 跟单托收(Documentary Collection)指除了财务单据外,还附带商业单据的托收。商业单据主要指物权单证。国际贸易中使用的托收大多数是跟单托收。 二、付款交单与承兑交单 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D/P)的特点是:代收行只有在进口商付款的条件下才交出单证,换句话说,就是交单以付款为前提。 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D/A)的特点是:出口商托收时开立的是远期汇票,进口商承兑远期汇票时代收行就交出单据,到远期汇票到期时,进口商再来付清货款。换句话说,就是交单以承兑为前提。

24、 图:D/P、D/A的业务流程 三、即期付款交单与远期付款交单 即期付款交单(D/P at sight )指进口人在代收行提示时应立即付款赎单托收方式。 【案例】 某出口商以D/P at sight向美国客户出口一批鞋子,货物装箱发运后,美国进口商发来传真,要求出口商把1/3正本提单寄给他,这样是否有风险,出口商如何避免风险? 【分析】 有风险,因为任何一份正本提单都是物权凭证,出口商寄给进口商一份正本提单,进口商就可凭以去提货了。避免风险的方法是:出口商可以征得国外代收行的同意,将提单上的收货人(Consignee)打成代收行(to order of xx bank)。这

25、样,进口商收到1/3正本提单后,只有到代收行柜台上请求代收行背书后才能提货,因为是D/P即期,代收行一定会在进口商付清货款后才肯将提单背书转让给他。 远期付款交单(D/P after sight)的特点是:出口商开立远期汇票,进口商见票后承兑,但承兑后并不能取得单据,只有在汇票到期日前付清货款后才能取得货运单据。 D/P远期与D/A的相同之处是:都是开立远期汇票,进口商在见票时都是先予承兑,在汇票到期日前付款;二者的不同之处是:D/P远期进口商只有在付款后才能取得单据,D/A,进口商在承兑后(付款前)就能取得单据。可见,D/A对出口商风险很大,因此在国际贸易中运用较少。 四、远期付款

26、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 在D/P远期的情况下,有时候进口商会希望提前取得货运单据,以便早日提货出售。要做到这一点有两种方法:一是提前付款;二是凭“信托收据(trust receipt)借单”。 “凭信托收据借单”是指在D/P远期的情况下,进口人向银行出据一份信用担保文件(信托收据),表示愿意以银行受托人的身份代银行提货、报关、存仓、出售货物,并承认货物的所有权仍属于银行,以提前取得货运单据提取货物。待日后货款付清,货物的所有权才归进口商。这种方式英文缩写为“D/P·TR”,它实际上是一种资金融通的方式。 “凭信托收据借单”有两种情况:一是代收行自行决定凭信托收据借单,在这种情况下,风险由代收

27、行承担;二是出口商授权代收行凭信托收据借单,在这种情况下,风险则由出口商承担。 【案例】 有三笔业务,付款方式为:(1)D/P见票30天。(2)D/A见票30天。(3)D/P见票30天,凭信托收据借单。以上三笔业务,国外客户均于8月1日办理承兑手续。问各可在何日取得货运单据? 【分析】(1)“D/P见票30天。国外客户在8月31日前(包括当天)付清货款后取得货运单据。(2)D/A见票30天。国外客户在8月1日承兑后即可取得货运单据,在8月31日前付清货款。(3)D/P见票30天,凭信托收据借单。国外客户在8月1日承兑后即可凭信托收据借得单据,在8月31日前付清货款。可见“D/A见票30

28、天”和“D/P见票30天,凭信托收据借单”两笔业务取得单句和付请货款的时间一样。 3.3 托收风险的防范 对出口商来说,托收比汇付风险小,但仍然是一种商业信用。托收虽然通过银行办理,但银行只是代办收款的事宜,并不承担付款的责任,如无特殊约定,对已运到目的地的货物也不负提货和看管的责任。如果客户不肯付款赎单,银行也只能将单据退回给出口商,出口商就只能将货物贱卖或返运回国。 托收是一种有利于进口商的结算方式,因为托收是出口商先发货进口商后付款。正因为这样,出口商常将托收作为增强竞争力和推销库存的手段。 防范托收风险应注意下列问题: 1. 认真调查客户的资信、经营能力和经营作风。

29、 2. 了解对方国家贸易管制和外汇管制情况,以免货到目的地后,由于不准进口或无法取得外汇而造成损失。 3. 了解进口国特殊的商业习惯。例如,有些拉美国家的银行,在进口商承兑远期汇票后立即把商业单据交给进口商,即把D/P远期变成了D/A。因而增加收汇的风险。 4. 运输单据一般应做空白抬头或凭代收行指定抬头(to order, to order of XX)。 5. 收的单据种类、内容、份数应严格按买卖合同规定办理,否则买方有权拒付。 6. 让客户先电汇一部分订金。 §4 信用证 国际贸易中使用的信用证,指银行应进口商的请求并按照其指示出具给出口商的一个载有一定金额,在一定时期内有效

30、的书面保证文件。在这个文件中,银行表示,只要出口商按信用证中的要求做了,它就保证向出口商支付信用证上所列的款项。 信用证是银行向出口商提供的一项担保,但它与一般担保不同:一般担保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付款义务的情况下,再由从债务人代为履行;而信用证的担保,开证行承担的是第一顺位(primary)的付款责任。也就是说,只要出口商提供了符合信用证的单证,开证行就必须付款,而不是等进口商(开证申请人)不付款时,开证行再来付款。 4.1 信用证的当事人 信用证业务的基本当事人有五个: 1. 开证申请人(Applicant)。指请求银行开立信用证的人,一般是进口商。 2. 开证行(Opening

31、Bank,Issuing Bank)。指接受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开立信用证的银行,一般是进口地银行,通常就是进口商的开户行。 3. 通知行(Notifying Bank;Advising Bank)。指应开证行的请求将信用证通知给受益人的银行,—般是出口商所在地的银行,通常就是出口商的开户行。 4. 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指根据开证行的授权愿意买入出口商开立的汇票及/或单据的银行。议付行在买入汇票及/或单据时,扣除垫付利息后付款给受益人,然后向开证行索偿。议付行一般由通知行担任,但也可以由通知行以外的其他银行担任,既可以是指定的,也可以是非指定的。如果开证行指定了议付行,

32、即为“限制议付”;如未指定或允许在任何银行议付,即为“公开议付”。 5. 受益人(Beneficiary)。指有权使用信用证的人,一般是出口商。 除了以上的基本当事人,信用证业务可能涉及的其他当事人还有: 1. 付款行(Paying Bank,Drawee Bank)。指对信用证付款的银行,一般情况就是开证行,但也可以是接受开证行的委托代为付款的另一银行。 2. 偿付行(Reimbursing Bank)。又称清算银行(Clearing Bank),指受开证行的指示或授权,对付款行或议付行的索偿予以偿付的银行。 3. 保兑行(Confirming Bank)。指应开证行请求或

33、授权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银行,其责任和地位与开证行相同。 4. 承兑行(Accepting Bank)。指对承兑信用证下的汇票进行承兑的银行,承兑行可以是开证行本身,也可以是通知行或其他指定的银行。 4.2 业务流程 信用证有不同的种类,不同种类的信用证业务流程有所不同。在我国的对外贸易中使用得最多的是议付信用证,下面以该种类为例说明信用证的业务流程。 图 议付信用证的业务流程 开证方式和传递路线 一、开证方式 信用证的开立方式主要有两种: 1 “信开”(Open by Airmail)。即采用信函的方式开立信用证,然后用航空邮件寄交给通知行,再由通知行转交受益人。“信开

34、是一种传统的开证方式,目前已基本淘汰。 2 “电开”(Open by Teletransmission)。即采用电报、传真、SWIFT等电讯手段开立信用证,加注密押后传递给通知行。目前绝大多数信用证多是采用“电开”,其中又以SWIFT为主。在“电开”信用证的情况下,又有“简电”和“全电”之分: “简电”(Brief Cable)指只列有主要条款的信用证,它不能作为议付的依据,一般是供受益人备货、订舱之用。“简电”内一般有“详情后告”(full details to follow)或“以邮寄证实书为准”等声明。 “全电”(Full Cable)即有效的信用证,受益人可凭此办理兑付,证内没

35、有“详情后告”、“以邮寄证实书为准”等申明。 二、传递路线 信用证一般由“开证行”传递给“通知行”,“通知行”再传交给受益人。由开证行直接传递给受益人的做法极为少见。因为,银行间在建立业务关系时互换了印鉴和密押,只有通过银行来传递才能鉴别信用证的真伪。 议付与索偿 一、议 付 议付指议付信用证下,受益人(出口商)向议付行交单请求付款的行为。在贸易实践中,议付行在收到受益人交来的单证后有两种做法: 1 “押汇”。指议付行在相符交单的情况下,按汇票金额扣除利息等费用后先垫付货款给受益人,然后向开证行寄单索偿,议付行对垫付的款项有追索权。 2 “收妥结汇”。指议付行先相符交单的

36、情况下,先向开证行寄单索偿,在收到开证行支付的货款后再付给受益人。 真正的“议付”(negotiation)应该是“押汇”做法。但在我国的银行实践中,从20世纪50年起就主要采用“收妥结汇”的做法。这种做法不是真正的议付,应该向真正的“议付”回归。 二、索 偿 “索偿”指议付行议付后,凭单证和汇票单向开证行或偿付行请求“偿付”(reimbursement)的行为。 与信用证有关的国际惯例 与信用证有关的国际惯例是《跟单统一信用证惯例》。其起源可以追溯到1929年国际商会制定的《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规则》(Uniform Regulations for Commercial Docume

37、ntary Credits),1962年修订后更名为《跟单统一信用证惯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简称UCP)。该惯例后来又经过多次修订,2006年10月通过了CUP600,2007年7月1日开始实施。这是目前UCP的最新版本。 §5 信用证的内容和格式 5.1 信用证的内容 一份信用证包括哪些内容并没有统一的规定,要看交易的情况和买方的要求。在信用证的内容中有三个关键日期值得特别注意: 1. 信用证的有效期(Expiry Date)。俗称“效期”,即受益人必须交单的期限,超过它信用证将失效。信用证的“

38、效期”一般规定在装运期后15天,以便卖方有时间制单。 与“效期”相关联的还有一个“到期地点”(expiry place),俗称为“效地”。出口商应注意:“效地”必须规定在出口国内,因为在国外到期必须要提前交单,而且寄单的邮程也很难准确估计。 2. 装运日期(Shipment Date)。俗称“装期”,指信用证规定的装运的最后期限。装运日期由提单的签发日期或提单上包含装运日期的装船批注决定。出口商提供的提单必须在“装期”之前(包括“装期”日),如果提单的签发日期迟于“装期”,银行有权拒绝接受。 3. 装后交单期。指出口商在“装期”后必须向银行提交单据的日期。按习惯“装后交单期”一般规定在“

39、装期”后15天,以便出口商有时间制单。如果信用证没有规定“装后交单期”,按CUP600的规定,出口商必须在装运日期后21个日历日交单。 5.2 信用证的格式 目前,信用证还没有全球统一的格式,从各国银行使用的情况看,主要有三种: 一、书信格式 这是一种传统的信用证格式,看起来象一封书信,信中列明各项条款,具包含哪些内容及如何排列方式没有严格的规定。这种格式主要见于早期的信用证。 香港南洋商业银行 致:中国土产畜产进 日期:1981年2月4日 出口公司天津分公司

40、 信用证号:472/818 金额:HK$ 155,000 通知行:天津中国银行 敬启者: 兹开立不可撤销之信用证以贵公司为受益人,开证人为香港龙泰行,总金额为港币壹拾伍万伍仟元整,由受益人开具即期汇票以香港龙泰行为付款人,支取100%发票金额之货款并随附下列单据: 1. 商业发票一式二份; 2. 保险

41、单包括平安险及战争险按110%发票金额投保; 3. 全套“清洁已装船提单”,作成“凭指定”(to order),并“空白背书”(endorsed in blank),列明货物自贵埠运至新加坡,注明“运费付讫”; 4. 通知开证人船名、数量及装运日期之电报副本,证明装运下列货物: 50公吨带蒂干辣椒,每公吨港币3,100(按销货确认书JTl26号)CIF新加坡。 分批装运:允许分批装运; 转运:不允许转运; 装运日期:不得迟于1981年2月28日; 交单日期:1981—3—15 天津; 特别条款:金额及数量可增减10%。 凡根据本信用证并按照其所

42、列条款开出之汇票,如及时提出,敝行同意对其出票人,被背书人及善意持有人履行付款责任。 本证受国际商会1974年修订之《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90号出版物约束。 香港南洋商业银行 二、ICC标准格式 这是国际商会制定的信用证格式。它是一种表格形式,比传统的书信格式要规范,但由于SWIFT信用证的广泛采用,现在使用ICC格式的信用证也不多。 三、SWIFT格式 这是“全球银行金融电讯协会”(SWIFT)制定的信用证格式,出现在上世纪70年代,之后得到了迅速发展,目前已成为

43、世界各国采用得最普遍的信用证格式。 §6 SWIFT信用证 SWIFT是“环球银行金融电讯协会”(Society for Worldwide Interbank Financial Telecommunication)的缩写。该协会成立于1973年5月,由北美和西欧15个国家的239家银行发起,总部设在比利时的布鲁塞尔,目前有会员国200多个,会员金融机构8000多家。 SWIFT设有专门的国际金融电讯网,供银行之间办理各种金融电讯业务,如外汇买卖、证券交易、电汇、托收、信用证,账务清算、资金调拨等。 SWIFT电讯安全、快捷、费用低。目前,世界上80%的银行都加入了SWIFT。198

44、5年,SWIFT金融电讯网在我国中国银行总行及部分分行首先开通,目前我国大多数银行都加入了SWIFT,可以办理各种SWIFT电讯业务。 采用SWIFT金融电讯网开立和通知的信用证叫SWIFT信用证。银行办理SWIFT信用证业务时要采用多种不同的MT格式。这种格式有17种之多。在这些格式中,进出口商最应了解的是MT700、701和707,前面两个MT是开立信用证用的,后面一个MT是修改信用证用的,熟悉它们才能阅读和审核SWIFT信用证。 SWIFT信用证的格式可简单地概括为“条款编号+条款+条款内容”。这对银行和出口商审阅信用证十分方便,例如,要了解信用证的有效期和到期地点,直接查看“31D

45、DATE AND PLACE OF EXPIRY”即可。 办理SWIFT点选业务需要向对方提供自己银行的SWIFT代码(SWIFT CODE),这个代码是银行在SWIFT网上的身份代号。有了它,对方的银行才能将有关电文发送到自己的银行。除了SWIFT代码,银行还有自己的密押,并且在银行内部相互交换,用来核对电文的真伪。 §7 信用证的特点和局限 信用证的出现极大地推动了国际贸易的发展。但信用证并不是完美无缺的结算方式,它仍然有一定的局限性。这种局限性是由信用证业务的特点决定的。 7.1 信用证的特点 信用证业务主要有三个特点: 一、开证行负首要付款责任(prima

46、ry liabilities for payment) 信用证是银行信用。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承担的付款责任是“第一性”(Primary)的,即信用证一旦开出,在相符交单的情况下,开证行就必须付款,而不管开证申请人是否对它付款。 【案例】 某出口公司收到一份国外开来的不可撤消信用证,该公司按信用证要求将货物装出,但在未将单据交当地银行议付前,突然接到开征行的通知说开证人已倒闭,因此开证行不再承担付款责任。问出口公司应该如何处理? 【分析】 仍然可以向开证行索取货款。因为开证人的倒闭是开证行与开证人之间的事情。按信用证规定,只要出口人所提交的单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开证行(或指定

47、的偿付行)就必须支付货款。 二、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self-sufficient instrument) 信用证是买方依据贸易合同申请开立的,但一旦开出,即成为独立于贸易合同之外的另一个契约。在处理信用证业务时,开证行只依据信用证,不受贸易合同的约束。 信用证与贸易合同的关系可以表述为:信用证是依据合同开出的,受益人修改信用证主也要以合同为依据,但银行在处理信用证业务时不受合同的约束。 【案例】 香港A公司向美B公司出口一批服装,在合同中美国公司要求香港公司出具原产地证明书,但美国公司在开立信用证时却遗漏了这一条。香港公司办理议付时没有出具原产地证明书,香港银行议付了货款。

48、美国公司对香港银行提出异议。美国公司是否有理由? 【分析】 美国公司只能付款赎单,无法凭合同条款对银行提出议异。所以在申请开证时一定要注意内容与合同一致,否则只能吃哑吧亏了。 三、信用证是纯粹的“单据业务”(pure documentary transaction) “单据业务”有两个含义:第一,银行在处理信用证业务时,仅依据单据是否与信用证要求相符,而不管货物与合同。这就是所谓“凭单付款”的原则。第二,银行在处理信用证业务时,只负责单据表面的真实性,对单据的真伪也不负责任。 【案例】 某开证银行按照它开出的信用证的规定审查受益人提交的各项单据后,已付款给受益人。但在进口人向开

49、证行赎单后,发现提单的日期是倒签的。进口人立即要求开证银行退回货款并赔偿损失。问开证行要不要承担责任? 【分析】 不要。理由:按UCP规定,开证行虽然有审单的责任,但仅限于单证表面是否相符。对单据的真伪、法律效率等一概不负责任。该案例的纠纷只能由进口人根据合同、运输单据向出口人、承运人提出索赔,并追究法律责任。 7.2 信用证的局限 一、费用高 在国际贸易结算的三种方式中,信用证银行收取的费用最高。开证、通知、保兑、改证、付款、议付、承兑等每一个环节都要收取相关费用。以上还是一般的情况,如果信用证是转让的,或有偿付行或有保兑行等,费用就更高。对进口商来说,开证时还要缴纳一定数额的押金,

50、由于信用证结算周期较长,资金被银行占用的时间也长,从而增加了进口商的负担。 二、不能完全防范结算风险 信用证虽然是银行信用,但也不能完全防止结算风险,主要原因是:银行不管合同、货物和单据的真伪,只要“单证相符”开证银行就付款。这就为制造假单据进行诈骗的活动提供了可能性。另外,出口商即使向进口商交付了完全符合要求的货物,但因提供的单据有瑕疵,银行也可以拒付。 三、专业性很强,容易出错 信用证对制单的要求很高,任何单证的错误,有时候哪怕是标点符号上的错误,都可以被银行判为不符点而遭到拒付。另外,操作信用证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这种知识经验往往要经过较长时间的实践才能具备,一般的外贸新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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