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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检索-冯洁(2220101229).doc

1、中图分类号: 学校代码: 10055 UDC: 密级: 公开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美国萨班斯法案(SOX)404条款及其可借鉴性研究 Study on the 《Sarbanes-Oxley Act》and its relevancy in a Chinese context 论文作者 冯洁    指导教师 张波 教授 申请学位 硕士    培养单位 软件学院_ 学科专业 金融信息化

2、   研究方向 答辩委员会主席    评 阅 人 南开大学研究生院 二○一一年五月 南开大学学位论文使用授权书 根据《南开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收藏和利用管理办法》,我校的博士、硕士学位获得者均须向南开大学提交本人的学位论文纸质本及相应电子版。 本人完全了解南开大学有关研究生学位论文收藏和利用的管理规定。南开大学拥有在《著作权法》规定范围内的学位论文使用权,即:(1)学位获得者必须按规定提交学位论文(包括纸质印刷本及电子版),学校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其他复制

3、手段保存研究生学位论文,并编入《南开大学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2)为教学和科研目的,学校可以将公开的学位论文作为资料在图书馆等场所提供校内师生阅读,在校园网上提供论文目录检索、文摘以及论文全文浏览、下载等免费信息服务;(3)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南开大学向教育部指定单位提交公开的学位论文;(4)学位论文作者授权学校向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和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电子出版社提交规定范围的学位论文及其电子版并收入相应学位论文数据库,通过其相关网站对外进行信息服务。同时本人保留在其他媒体发表论文的权利。 非公开学位论文,保密期限内不向外提交和提供服务,解密后提交和服务同公开论文。 论文电子版提交

4、至校图书馆网站:http://202.113.20.161:8001/index.htm。 本人承诺:本人的学位论文是在南开大学学习期间创作完成的作品,并已通过论文答辩;提交的学位论文电子版与纸质本论文的内容一致,如因不同造成不良后果由本人自负。 本人同意遵守上述规定。本授权书签署一式两份,由研究生院和图书馆留存。 作者暨授权人签字: 20 年 月 日 南开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作者信息 论文题目 美国萨班斯法案(SOX)404条款及其可借鉴性研究 姓名 冯洁 学号 2220101229 答辩日期 年 月 日 论文

5、类别 博士 □ 学历硕士□ 硕士专业学位□ 高校教师□ 同等学力硕士□ 院/系/所 软件学院 专业 金融信息化 联系电话 13820204913 Email 通信地址(邮编): 备注: 是否批准为非公开论文 注:本授权书适用我校授予的所有博士、硕士的学位论文。由作者填写(一式两份)签字后交校图书馆,非公开学位论文须附《南开大学研究生申请非公开学位论文审批表》。 南开大学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研究成果。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学位论文的研究成果不包含任何他人创作的、已公开发表

6、或者没有公开发表的作品的内容。对本论文所涉及的研究工作做出贡献的其他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 年 月 日 非公开学位论文标注说明 根据南开大学有关规定,非公开学位论文须经指导教师同意、作者本人申请和相关部门批准方能标注。未经批准的均为公开学位论文,公开学位论文本说明为空白。 论文题目 申请密级 □限制(≤2年)    □秘密(≤10年)    □机密(≤20年) 保密期限 20 年 月 日至20

7、 年 月 日 审批表编号 批准日期 20 年 月 日 限制★ 2年(最长 2 年,可少于 2 年) 秘密★10年(最长 5 年,可少于 5 年) 机密★20年(最长10年,可少于10年) 摘 要 美国《Sarbanes-Oxley Act》(即《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出台6年,其作用和影响引起了业界广泛的关注和讨论。本文重点解读该法案404条款,整理和讨论现有主要研究成果,分析该条款的积极意义和存在问题,就404条款针对的内部控制话题,结合中国现实探讨其可借鉴和改进之处,并提出构建和完善我国企业内部控制系统

8、的建议。本文认为404条款并没有解决美国亟待解决的问题,但是其积极意义还是应该被肯定的;而虽然该法条对公司治理规范产生了重要影响,但在我国全面借鉴并实施404条款这样涉及范围广、处罚措施严厉的法规是不合适的。本文建议,我国还不适合参照该法案建立相应的法规,应着重于借鉴《萨班斯法》的相关理念,完善我国企业内部控制环境,加快建设我国内部控制系统。 关键词:萨班斯法案;404条款;内部控制;信息披露 Abstract As the Sarbanes-Oxley Act approaches age six, it’s appropriate to look back at

9、how the act has affected American economics and businesses, to look forward to assess future trends, and also to study its effect and references to China.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background and the research findings of this Act, targeting on the most important section§404. It examines the reforms

10、brought by SOX that benefits America and the regulatory burden on U.S public corporations that is imposed by this Act. It aims to discuss how China’s current internal control process could be improved on the basis of studying SOX§404, and propose a framework for enterprises to establish and integrat

11、ed their internal control system. This paper presents that given the fact that SOX§404 imposes significant effect on the internal control system, such an Act, as rigorous as it is, is not yet appropriate for China. Key Words: Sarbanes-Oxley Act; SOX§404; Internal Control; information Disclosur

12、e 目 录 1 问题的提出 1 2 萨班斯法案第404条款的解读 3 2.1 《萨班斯法》第404条条款的主要内容 3 2.1.1 关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规则 3 2.1.2 关于管理层的年度评估和内部控制报告 4 2.1.3 关于审计师的年度鉴证 4 2.1.4 关于重大薄弱环节的纠正 4 2.1.5关于例外情况的考虑 5 2.2 业界对于《萨班斯法》第404条条款的讨论 5 2.2.1 美国各界关于《萨班斯法》第404条条款的态度 5 2.2.2 国内关于《萨班斯法》第404条条款的态度 6 3 404条款在美实施的效果考察 8

13、 3.1 404条款在美实施效果 8 3.1.1 404条款加速美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规范化进程 8 3.1.2 公众给予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规范化进程一定的宽限期 8 3.2 404条款在美实施存在的问题分析 9 3.2.1 公司内部控制规范化治理的实施成本过高 9 3.2.2 资本市场信息披露根本问题未得以解决 10 4 《萨班斯法案》对我国规范公司治理的借鉴 11 4.1 萨班斯法404条款本身在我国难以直接运用 11 4.1.1 增加披露内部控制的信息并非规范中国公司内部控制的关键 11 4.1.2 我国企业的特征使得该法案不能解决我国的问题 12 4

14、1.3 在我国实施企业严格内部控制制度的基础仍很薄弱 13 4.2 404条款中合理性部分的吸取及对我国的借鉴建议 13 4.2.1 加强董事会建设 14 4.2.2 设立良好的信息系统 14 4.2.3 构建有效的内部控制评价体系 14 4.2.4 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激励机制 15 结论与展望 17 参考文献 18 致 谢 20 1 问题的提出 进入二十一世纪,美国接连爆发了上市公司财务欺诈案。2002年10月的一份民意调查显示,超过70%美国投资者的信心受到了上市公司虚假会计信息的很大打击,股市上的悲观和不信任情绪很快弥漫到全美上下,美

15、国上市公司的公信力变得岌岌可危,资本市场风雨飘摇。在此背景下,美国参众两院对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进行了大幅修订,并于2002年6月18日通过了由奥克斯利和参议院银行委员会主席萨班斯联合提出的会计改革法案《2002上市公司会计改革与投资者保护法案》,并在2002年7月30日被签署成为正式法律,称作《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以下简称《萨班斯法案》)。该法案为公众公司的外部审计创建了一个广泛的、新的监督体制,并将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作为关注的具体内容,成为监管当局为强化上市公司内部治理和增强资本市场信息披露而出台的一部重要法律,业内人士也普遍认可它是20世纪30年代经济大萧条以来美国

16、政府制定的涉及范围最广、处罚措施最严厉且最具影响力的公司法律。 《萨班斯法案》对在美上市企业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主要的目的是为了防范诸如安然、世通公司等丑闻的再次发生,同时还强调了一些资本市场发展非常重要的原则,比如上市公司的真实信息披露、会计审计的独立性、加强上市公司管理层的责任、上市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对投资者的保护等。该法案实施后,其实际影响和实施效果引起了各界的质疑和讨论,但仍然有很多人认为该法案对各国资本市场的发展都有很好的借鉴意义,比如日本、新加坡都在借鉴《萨班斯法案》草拟类似法律。同样,我国也有很多相关人士极力推崇《萨班斯法案》,认为在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中,上市公司治理规范化还

17、不高,内部控制还相对薄弱,财务造假、信息披露不规范等问题,亟需在先进理念和严格法制框架下尽快改进和完善;而《萨班斯法案》为我国完善资本市场、健全上市公司治理框架提供了很好的借鉴,特别是针对内部控制问题的404条款,不仅对我国完善公司治理特别是规范内部控制机制方面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而且有利于促进于我国公司治理架构与国际对接,便于相关公司海外上市。但是,虽然研究美国萨班斯法案404条款的主要内容及其对中国公司治理的经验借鉴就具有非常重要的参考价值和现实指导意义,对于我国也应该尽快制订和推行类似的法案之提议,还值得商榷。 本文将从《萨班斯法案》直接针对的问题入手,分析其出台背景、整理现有研究成果,

18、讨论该法案在美国实施的效果及问题,论述其在中国的可借鉴性。 2 萨班斯法案第404条款的解读 2.1 《萨班斯法》第404条条款的主要内容 《萨班斯法》第404条款主要涉及管理层的内部控制评价。404条款主要强调的是管理层对内部控制的评估。此条款规定,公司的年报中必须包括一份“内部控制报告”,该报告要明确指出公司管理层对建立和保持一套完整的、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系统所负有的责任,并要求管理层在财务年度期末,对公司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体系作出有效性的评估;会计事务所的审计师需要对管理层所作的有效性评估发表意见。内容虽然不多,却被称为该法中最难操作、最复杂、合规成本最高

19、的条款,是该法中最重要的条款之一。该法条的核心要点有: 2.1.1 关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规则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是指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就符合公认会计准则外部使用目的的财务报告的可靠性、财务报告的编制提供合理保证等事项,制定或监督制定并由发行方董事会、管理层和其他人员实施的程序。对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中的缺陷,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将其界定为控制缺陷、重大缺陷和重大薄弱环节三类,分别指控制设计或运行无法使管理层或员工在正常旅行其义务的过程中及时预防或检测的错误陈述;公司依照公认会计准则建立、授权、记录、处理或报告内部财务数据的能力产生负面影响的控制缺陷或系列控制缺陷,较

20、可能引起年度或中期财报中出现很可能无法预测或监测的错误陈述;和重大薄弱环节则指较可能导致年度或中期财报中出现很可能无法预测或监测的重大缺陷或系列重大缺陷的错误陈述。 在实务中,为了保持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往往需要公司的董事会、管理层、内部审计总监与其他人士的监督和参与。有些公司根据证券交易委员会的建议设立披露委员会,有的还在披露委员会机构之外还设立特殊“404工作组”。与此相对,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的构成则可能包括:董事会和管理层监督流程,包括内部审计部门的建立及报告与纠正缺陷程序;成文的控制政策和程序,包括塑造道德文化的行动准则、披露委员会的建立和培训雇员计划等。 2.1.2 关于管理

21、层的年度评估和内部控制报告 404条款规定,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必须宣誓确认其已经向审计师和审计委员会披露了依照合理判断可能对注册人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负影响的所有重大缺陷和重大薄弱环节,而管理层必须提交陈述说明其已经向审计师报告了其在评估过程中确定的所有控制缺陷。管理层必须以充分的证据支持其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估。 404条款还规定内部控制报告的结论禁止两种类型的声明:一是在存在重大薄弱环节时,管理层不能得出控制有效的结论;二是管理层报告不得含有任何修饰性语言,如“除了认定的问题之外,控制有效”等类似表达。 对于内部控制报告的签署,404条款仅规定“依照《

22、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条编报的年度报告要包括一份内部控制报告”,并未规定该类报告由谁签署,相关规则中亦没有相关规定。在过去以上述报告格式进行内部控制披露的公司中,有一些是由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签署的,也有的采用其他签名,如公司的首席运营官和财务总监。 2.1.3 关于审计师的年度鉴证 审计师的鉴证包括有关管理层评估的意见和有关内部控制有效性的意见。 鉴证必须说明审计师就管理层对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估是否是在所有重大方面都得到公允陈述,也可以说明无法表达总体意见。除了确保符合各项正式要求以外,审计师还必须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中发现的重大薄弱环节是否已

23、经得到适当披露进行评估,在评估与内部控制重大变动有关的公司披露准确性必要的限度内,包括最近一个财政季度(对美国发行人)或最近一个财政年度(对外国发行人)内纠正的重大薄弱环节。如果审计师得知截至管理层评估确定之日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期后事件,审计师必须对内部控制签发相反意见,如果管理层报告没有充分评估期后事件的影响,还必须对管理层评估签发相反意见。 2.1.4 关于重大薄弱环节的纠正 如果在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中发现了重大薄弱环节,并在管理层的内部控制报告和审计师鉴证中做出了披露,管理层通常采取措施纠正或减轻该等控制缺陷。即使发现的重大薄弱环节还未得到纠正,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

24、务官依然可以做出302条款规定的宣誓认证。如果公司在最近一个财务年度中存在的重大薄弱环节在报告载明的截止日期前有足够长的时间可以纠正,管理层可以陈述尽管存在过重大薄弱环节,但截至财务年度结束之时内部控制是有效的。如果审计师不同意说明新的控制已在足够长的时间内运作有效,审计师必须在管理层评估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出具意见中加入范围限制。如果发现的重大薄弱环节得到了有效纠正,在下一次的财务报告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进行审计时,审计师可以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签署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1.5关于例外情况的考虑 《萨班斯法案》对内部控制规则的一些特殊情况进行了考虑。如:对于被收购业务,给予从收购日

25、起不超过1年的宽限期,或免予一次在内部控制管理层年度报告中进行评估。但是因收购对内部控制做出的重大变动时,该等重大变动必须作为对内部控制重大变动进行的季度(对美国发行人)或年度(对外国发行人)评估和披露的一部分加以评估。如果免予管理层评估的情况合乎规定,则审计师不应在其意见中加入范围限制。 2.2 业界对于《萨班斯法》第404条条款的讨论 2.2.1 美国各界关于《萨班斯法》第404条条款的态度 在美国,404条款受到了各界的关注和讨论。 在学界,大部分学者都是从实施成本角度来对该法条进行研究,许多学者都采用计量的方法论证了执行该法条所需的大量成本,他们认为第404条款对上市公司附

26、加的成本主要包括内部劳务成本、外部咨询和技术费用以及审计收费,研究发现美国公司执行404条款所需的平均成本高达220万美元,且总成本和公司的规模正相关。 在业界和政界,有着三种鲜明的观点。通过对SEC历次内部控制圆桌会议反馈信件和权威新闻媒体对相关人士采访资料的收集和整理,笔者选取了40位代表人物的相关评论进行了不完全统计,见表1。 表1 美国业界和政界对《萨班斯法案》404条款的不同态度 人数 主要代表人物 主要观点 反对观点 19 美联储前主席格林斯潘、纽约市长彭博、美国商会副主席大卫.查韦恩、威尔士国家银行高级副董事长兰德尔.奥汀 · 认为法案不能防止欺诈和舞弊,而

27、只是去发现错误,这一方面降低了纽约金融市场活力和地位,同时也是对企业的束缚,会削弱企业竞争力 · 404条款监管过度,过犹不及 · 以及认为执行404条款成本过高 基本肯定观点 13 美国证监会主席克里斯多弗.考克斯、美国证券交易所主席尼尔.沃尔科夫、纳斯达克全球总裁兼首席执行官罗伯特.格雷费尔德 · 基本肯定萨班斯法案的积极贡献,认为该法案强化了公司治理和风险控制 · 强调了需要在提高市场竞争性和保护投资者利益之间平衡,需要不断的改进;强调了需要在大公司、小公司的实施上区别对待 积极支持观点 8 美国公众公司审计管理中心主席罗伯.吉.库帕斯、美国管理会计师协会(IMA)副

28、主席杰弗里.汤姆森、全美银行家协会(ABA)会计与税务事务总裁堂娜.费希尔、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 · 404条款实施会给企业带来好处,只需要进行小范围、技术性或细节性的修改 · 404条款已经带来了巨大的潜在好处,是一种投资,无需进行重大变更 资料来源:SEC历次内部控制圆桌会议反馈信件和权威新闻媒体对相关人士采访资料的收集和整理 2.2.2 国内关于《萨班斯法》第404条条款的态度 目前我国学界对宏观外部监管和微观企业内控结合方面的研究相对缺乏,相应的针对404条款的研究也比较少。在现有的研究成果中,大部分学者如阳杰(2006)、韩慧华(2006)、童丽丽(2006)、张路(20

29、07)、候锐(2007)、李成云(2007)等学者对该法案持肯定态度,他们从各个角度如上市公司财务控制、公司治理、会计师事务所职能、企业内控分析该法案对于国内公司治理的重要意义,认为该法案对我国极具参考价值,但在研究方式上也多采用理论论述为主,尚缺少较为完整的模型计量方法。遗憾的是,在国内我们只看到学界的讨论,尚未看到官方或是企业界的观点,不过我们可以从美国在这一问题的讨论中,不同的社会团体表现出明显的不同的利益倾向折射中国不同阶层对于此《法案》的反应。美国政府官员和监管机构代表中,大部分是支持的声音,支持者对增加监管力度抱有好感,反对者主要担心404条款会对美国金融市场地位受到影响,更多地考

30、虑宏观经济利益;来自监管机构的代表则更多地对404条款持肯定态度,但强调要进行改进,强调监管力度需要在保护公众利益和维护市场效率之间得到平衡;美国企业界代表对404条款的反对意见和支持意见持平,反对者主要认为执行成本过高,支持者则认为有助于强化企业流程和风险管理。学界基本上以反对意见为主,强调监管过度和成本过高;会计和审计职业团体则大多持支持态度,因为该法案给他们带来更多的工作机会,同时减少了他们的工作困难和需承担的风险。 3 404条款在美实施的效果考察 3.1 404条款在美实施效果 3.1.1 404条款加速美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规范化进程 不可否认,《萨班斯法案》的出台加速

31、了美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规范化进程,加大了上市公司欺诈和舞弊行为的难度与代价。为了遵循404条款,不少公司更新了财务报告系统,更多以前未被发现的内控缺陷被暴露出来。虽然该法案存在着许多争论与质疑,它的出台,对于美国改善公司治理、防范风险、保护社会公众利益的积极性是有很大积极作用的。2006年9月19日,美国证监会主席克里斯多弗.考克斯在美国国会关于财务服务的陈述中谈到萨班斯法案的影响时指出:法案不是在任何方面都是完美的,但其绝大部分对国家经济健康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美国的公司治理制度建设已经比较完善,从理论上说,如果能做到完全信息透明,欺诈和舞弊是可以被避免的。如果404条款贯彻执行得再好些,它们

32、就会发挥更大的作用。404条款应用产生的问题,起因于该法案后半部分的执行。从萨班斯法案实施的情况来看,反对的焦点不是404条款本身,而是实施的执行成本过高和监管过度。《萨班斯法案》不仅可以为财务报告的使用者提供对财务报告完整真实性的合理保证,还为管理层建立了合适的管理公司风险的基础, 404条款的应用过程在提供一个更宽广的控制环境基础的同时,切实提高了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水平。 3.1.2 公众给予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规范化进程一定的宽限期 与众多公司高层先前悲观的预测相比,市场对披露内控缺陷的上市公司作出了温和的反应。大部分公司并未因为披露了自己内部控制的缺陷而受到明显影响,一些公司在披露内

33、控缺陷后的股价甚至不降反升,原先担心的缺陷报告披露之后会众叛亲离的现象并未发生在大部分公司的身上。这或许与大部分公司已经提出了改正缺陷的详尽补救措施有关。毕竟,在这一萨班斯法案中最严厉条款执行的初期,公众对于上市公司是抱有相当宽容度的。并且,大家也肯定了404条款的积极意义,一方面,确认和测试控制的基本程序使得基本内部控制如收入确认、调整、资产的安全性等方面获得了有效的提高;另一方面,很多公司因此而将他们的内部控制过程很大程度的现代化,以适应404条款。正如SEC的执行官欣西亚.格来曼在3006年的一次发言中提到,“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在日益改进,这对保护投资者是非常重要的。另外,404条款迫使

34、公司将他们的经营过程流程化,使用更好的计算机系统,增加对内部控制的记录和减少冗余。” 3.2 404条款在美实施存在的问题分析 3.2.1 公司内部控制规范化治理的实施成本过高 对404条款最大的争议在于其高昂的实施成本。该条款要求,每个公司都要将公司任何一个岗位的职务、职责描述得一目了然,而这项工作需要大量材料和文件支持。同时,为了达到404条款的要求,上市公司要保证在对交易进行财务记录的每一个环节都有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例如产品销售的条件、记录付款的时间和人员等)。此外,还要指出内部控制的缺陷所在。显然,要完成这些工作绝非易事,特别是对于组织分散,业务范围复杂的大型公司而言,组

35、织越分散,业务越复杂就意味着要做的工作越繁杂,这促使他们不得不投入更多来实施404条款所要求的内部控制措施。而业务简单、管理集中的小型公司虽然实施工作会相对简单,却恰恰可能是受到最猛烈冲击的。因为实施404条款的费用大多是固定费用,小公司花费的遵循成本将占收入更大的比重。 根据国际财务执行官(FEI)对321家企业的调查结果,每家需要遵守萨班斯法案的美国大型企业第一年实施第404节的总成本将超过460万美元。这些成本包括35000小时的内部人员投入、130万美元的外部顾问和软件费用以及150美元的额外审计费用(增幅达到35%)。通用电气公司就表示,404条款致使公司在执行内部控制规定上的花费

36、已经高达3000万美元。Affiliated Computer Service和Steelcase的首席执行官也表示,他们的公司将花费20,000员工工作小时来施行404条款,这相当于10个全职员工工作十年的时间总和。 很多公司抱怨这笔花费价值不大。其中有一部分公司选择了退市来表达不满和无奈。1999年美国股市中的退市公司仅有30家,2004年已经升至135家,虽然并没有证据表明导致这135家上市公司退市的原因都是缘自于404条款的高额费用。不少原计划赴美上市的海外公司也纷纷改变了上市地点。有消息称中国国航股份就是因为“404条款造成的高额财务费用和较为苛刻的内控要求”,从而决定将上市地点从

37、原先的香港和美国修改为香港和英国。而原计划在纽约上市的中行和建行最终也都放弃了美国市场。 3.2.2 资本市场信息披露根本问题未得以解决 本文认为,该法案最大的问题在于不能从根本上防止欺诈和舞弊,只是去发现错误。《萨班斯法案》初始目的是为了减少财务欺诈和会计操纵。然而错误的发现却主要依赖交易层面上的测试结果,更进一步的说,现行的指引仍然导致了大量的错误,更多的资源用于发现错误而不是避免财务舞弊、公司治理的错误和对会计准则有意图的操纵。 一个完善的内部控制系统可以防止或减少技术上出现的错误与疏漏,而真正引发重大问题的环节-高管层的信息隐瞒、上层授意等-却不能被避免。该法条并没有使投资者真

38、正克服信息不对称,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做出理性投资选择,从而使稀缺的社会资源得到优化配置。所以,尽管404条款会给企业改善公司治理带来好处,却并未解决该法案希望解决的核心问题,即增强资本市场信息披露。 另外,404条款应用产生的问题,主要起因于该法案后半部分的执行——这部分要求审计师对管理层的自我评估报告进行评价。强制管理层披露内控风险与缺陷,并没有真正的减少因为公司治理制度缺失所造成的股东利益损害,因委托-代理机制所产生的问题并未被缓解。审计师作为企业的商业合作伙伴,目的也决然不是挑企业的毛病,很难做到真正独立的第三方。于是,在同向的利益驱使下,企业市场竞争力、审计的公平公正和投资者利益之间

39、很难达到平衡。 综上,该法案更多的是一种权宜之计,在寻求解决方案的过程中一次试验。我们肯定其积极意义,尤其是其方向性的积极意义,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该法案的尝试并不完全成功,美国还需要继续寻找挽救和稳定其资本市场的更好的方案。 4 《萨班斯法案》对我国规范公司治理的借鉴 本文认为,该法案并没有达到设计时希望达到的目的,没有很好的解决美国当前的问题。从表面上看,这场金融危机是运作系统出了问题,实际上,我们更应该关注危机发生的内在动因。对完全自由市场的过度崇拜,鼓励了资本的贪婪性和冒险追求高额商业利润的无节制性,限制了人们的理性思考和对美好社会价值的追求。科技创新浪潮的不断涌现,又为

40、资本在全球范围内冒险追求高额利润创造了技术条件。对利润的追求和社会责任感的缺失,致使创新,特别是金融衍生工具的创新日益脱离了实体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真实需求,一些前端的技术成为大资本拥有者和高智商人的智力游戏和巧妙掠夺公共利益的平台。不难想象,这样的发展模式是不能够永久持续的。而解决这个问题的最终办法,是对完全自由市场经济过度崇拜的纠正,是更合理的经济结构的建设。最重要的,是人们的社会责任,对美好社会价值的追求开始重新被认可和重视,仅仅是法律形式上的规范,是很难从根本上解决现存矛盾的。对于我国来说,从规范公司治理的视角来看,该法案对于我国规范公司内部控制机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但限于实施条件及该法

41、案自身的软肋又不能直接引用。 4.1 萨班斯法404条款本身在我国难以直接运用 4.1.1 增加披露内部控制的信息并非规范中国公司内部控制的关键 从实践来看,我国的资本市场还很不完善,增加披露内部控制的信息并不是当务之急。《萨班斯法案》404条款的核心是通过信息披露强化内部控制,而我国的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在内部控制方面存在问题的原因,在内部是治理结构与运作机制,在外部是监管不力,所以该法对于解决目前我国存在的问题针对性是不强的。 中国证券市场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取得了世人瞩目的成绩,但是,与此同时也出现了许多问题,比如内幕交易、市场欺诈等现象屡见不鲜。我国存在这些问题的原因,除了信息

42、披露不规范、部分专业中介机构缺乏自律之外,是由于我国的监管机构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首先,监管机构不能及时发现问题。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是证券市场最主要的监管者。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阶段,招股说明书的内容是最详尽的,应该最容易发现问题,但是,不少公司为了促使发行或上市成功,在申报材料中与券商合谋作假,导致这些作假行为很难被及时发现。其次,处罚力度不够。证监会对市场中违规行为处罚不严,成为违规行为不断发生的一个重要因素。最后,对投资者权益保护不够完善。在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中,对于违规和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在《证券法》中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对于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中有关民事责任大多只是原则

43、性的规定,缺乏相应的具体配套措施和直接保护广大投资者切身利益的具体规定,对如何进行法律补偿以及如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等问题无相应的操作细则,民事赔偿责任不能落到实处。 维护我国证券市场的稳定和促进它的发展,通过加强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是无法解决的。 4.1.2 我国企业的特征使得该法案不能解决我国的问题 该法案针对的美国,内部控制评价的主体是管理当局。在美国,公司股权结构较为分散,股东难以对管理当局进行适当有效的监管,从而股东相对管理层成为了“弱势群体”,代理问题便不得不被考虑。美国公司大多董事长和首席执行官由一人兼任的情况非常普遍,因此很难避免董事长实际控制董事会的局面。 而在我国

44、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下,董事会受到管理当局或大股东控制的问题较严重。我国多数上市公司由原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而来,这种情况下大股东和国有股东的代表基本上控制了公司董事会,流通股股东在董事会的代表性不足,使得公司的经营决策权集中于少数关键人手中,董事会运作流于形式。即使是民营企业的董事会,在运作质量上同样不具备优势。我国民营企业在上市以后,往往保持着家族企业的特点,与“一股独大”的国有企业类似,也存在关键人缺乏监督、中小股东合法权益被侵占等问题。所以我国的内部控制问题,突出表现在公司治理不健全,控制环境薄弱,关键人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鉴于此,只有把对内部控制构建和评价的责任落实到实际执掌公司大权的关

45、键人和实际负责公司资产安全和财务可靠性的高级管理人员身上,才能保证权责匹配,也方能保证内部控制与内部控制评价体系的顺利构建。 4.1.3 在我国实施企业严格内部控制制度的基础仍很薄弱 我国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仍处于探索阶段、起步阶段,还需要一个逐步适应、分步实施、不断完善的过程。因此,我国现阶段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仍应以内部控制标准体系建设和内部控制评价制度建设为主,待有了一定的成果、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之后,再考虑相应的内部控制立法不迟。 值得一提的是,在我国,很多企业的内部控制报告还处于流于形式的阶段。目前,我国很大一部分企业还未意识到内部控制的重要性,对内部控制也存在很多误解,甚至有些企

46、业对内部控制的概念非常模糊,认为内部控制即是内部监督。一些人以为内部控制就是一堆手册、文件和制度;也有些企业认为内部控制就是内部成本控制、内部资产安全性控制等;有的企业甚至对内部控制还没有概念。再加上公司治理结构上的先天不足以及组织结构和人员素质等方面的原因,致使我国企业内部控制普遍薄弱。在这种条件下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存在很大困难,进行操作时也会遇到重重阻力,最后的结果往往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仅仅流于形式,不具有任何的实际意义,也达不到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最初目的。 4.2 404条款中合理性部分的吸取及对我国的借鉴建议 虽然萨班斯法,尤其是404条款本身

47、不适合我国生搬硬套,但是建立健全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已是大势所趋。内部控制制度的推行无论是改善公司治理,还是优化业务流程、降低和防范企业风险都具有不可替代的现实意义。这对于增强大型国有企业集团的国际竞争力和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具有不可替代的强基固本的作用。同时,对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披露有助于增强信息披露的透明度,进而保护公众利益,这对我国的上市公司和资本市场也具有同等的重要性。 虽然近年来我国企业已经加快了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建设的步伐,独立董事制度也在我国全面推广,但是其中仍存在着许多难题和不足;目前我国的会计相关法规和行业规范也都是从某个方面对内部控制做出规定,造成对内部控制缺乏系统研究,无法形成

48、一个成型的内部控制规范框架体系,因此对企业内部控制建设的普遍意义指导不大。所以,萨班斯法404条款法案中关于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相关规定对我国的公司、企业有着相当重要的借鉴意义,它的理念和原则是值得我们学习的。为此根据对国内外理论及公司的研究,本文对构建和完善企业内控系统,加强内控环境建设提出以下建议: 4.2.1 加强董事会建设 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分离。对经营者的控制机制可分为两大类:一是以资本市场、产品市场及法律规章制度为主体的外部控制机制;二是董事会为主体的内部控制机制。但理论和实践均证明,外部控制机制不能取代内部控制机制的功能。对内部机制而言,一

49、个积极、主动参与的董事会是相当重要的,同时只有当董事会拥有相应的才能和智慧,并能进行适当的管理时,其才能适当履行监控、监督的责任。因此,加强企业的内部控制,首先要加强董事会的建设,发挥董事会的作用,使股东及其他相关群体的利益真正受到保护。 4.2.2 设立良好的信息系统 一个良好的信息和沟通系统可以使企业及时掌握企业营运的状况和组织中发生的事情。信息系统的好坏直接影响到企业内部控制的效率和效果。企业的信息系统包括企业的财务信息系统和管理信息系统。企业的财务信息系统以会计为主,提供有关企业财务方面的信息,而管理信息系统还提供很多非财务的信息。一个健全的信息系统应该能够提供内容适当、及时、正

50、确的信息。 4.2.3 构建有效的内部控制评价体系 任何一个系统都需要有效的反馈机制,对整个体系的运作状况进行综合评价,找出体系中的薄弱环节,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促进体系的不断完善。内部控制评价,即内部控制的一套反馈机制,便是用来对内部控制系统的健全性、有效性、经济性进行评价,以实现对内部控制系统“再控制”的一套评价体系。 在企业组织中,实施内部控制一般有以下几个原因:其一,内部控制涉及企业组织各个层面,包括许多具体的政策和程序,一步到位的设计出完整且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制度是很难的,需要通过日常工作的反复检验和定期评估,进行持续的改进;其二,各种宏观、微观的环境变化都会对企业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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