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协议书
申请人:李兵生,男,1944年5月10日出生,农民,住下东乡小车村李家湾124号。
被申请人:茶陵县光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代表人:刘智刚
上列当事人因房屋损害赔偿一案,由申请人李兵生于2011年4月27日向下东乡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下东乡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后于2011年6月3日召集双方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李兵生现有房屋后围墙至被申请人所有的隔音墙之间空地由李兵生所有,但与隔音墙留余五十公分归被申请人所有。
二、被申请人所有的在李兵生房屋后左侧的杂屋归李兵生所有,杂屋木料由李兵生拆除后归被申请人所有。
三、被申请人所有的隔音墙留余五十公分后往马路方向延伸至马路边围墙,靠李兵生方向归李兵生使用。
四、李兵生屋后被申请人所有的隔音墙右端至李兵生围墙之间由李兵生砌成围墙。
五、李兵生与被申请人接界处李兵生不得留门,以后在建房时靠近被申请人一侧不得开门窗。
六、在靠近隔音墙留余五十公分后由李兵生在协议签字后半个月内把围墙砌好。
本协议一式四份,当事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小车村各执一份。
当事人签字:
调解员签字:
小车村代表签字;
2011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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