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木门窗制作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Ⅰ)
单位(子单位)工程名称
分部(子分部)工程名称
验收部位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分包单位
分包项目经理
施工执行标准名称及编号
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施工单位检查评定记录
监理(建设)单位验收记录
主控项目
1
材料质量
第5.2.2条
2
木材含率
第5.2.3条
3
防火、防腐、防虫
第5.2.4条
2、
4
木节及虫眼
第5.2.5条
5
榫槽连接
第5.2.6条
6
胶合板门、纤维板门、模压门的质量
第5.2.7条
一
般项目
1
木门窗表面质量
第5.2.12条
2
木门窗的割角、拼缝
第5.2.13条
3
木门窗槽、孔质量
第5.2.14条
4
制
作
允
许
偏
差
(mm)
翘曲
框
普通
3
高级
2
扇
普通
2
高级
2
3、
对角线长度差
框、扇
普通
3
高级
2
表面平整度
扇
普通
2
高级
2
高度、宽度
框
普通
0;-2
高级
0;-1
扇
普通
+2;0
高级
+1;0
裁口、线条结合处高低差
框扇
普通
1
4、
高级
0.5
相邻棂子两端间距
扇
普通
2
高级
1
施工单位检查评定结果
专业工长(施工员)
施工班组长
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 年 月 日
监理(建设)单位验收结论
专业监理工程师:
(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 年 月 日
说 明(Ⅰ)
5、
主控项目
1、木门窗的木材品种、材质等级、规格、尺寸、框扇的线型及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未规定材质等级时,所用木材的质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观察;检查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2、木门窗应采用烘干的木材,含水率应符合《建筑木门、木窗》JG/Tl22的规定。
检查材料进场验收记录。
3、木门窗的防火、防腐、防虫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观察;检查材料进场验收记录。
4、木门窗的结合处和安装配件处不得有木节或已填补的木节。木门窗如有允许限值以内的死节及直径较大的虫眼时,应用同一材质的木塞加胶填补。对于清漆制品,木塞的木纹和色泽应与制
6、品一致。
观察检查。
5、门窗框和厚度大于50mm的门窗扇应用双榫连接。榫槽应采用胶料严密嵌合,并应用胶楔加紧。
观察和手扳检查。
6、胶合板门、纤维板门和模压门不得脱胶。胶合板不得刨透表层单板,不得有戗槎。制作胶合板门、纤维板门时,边框和横楞应在同一平面上,面层、边框及横楞应加压胶结。横楞和上、下冒头应各钻两个以上的透气孔,透气孔应通畅。
观察检查。
一般项目
1、木门窗表面应洁净,不得有刨痕、锤印。
观察检查。
2、木门窗的割角、拼缝应严密平整。门窗框、扇裁口应顺直,刨面应平整。
观察检查。
3、木门窗上的槽、孔应边缘整齐,无毛刺。
观察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