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二学期婚姻家庭法学期末考试复习题 一、名词解释 1. .亲系:以血缘和婚姻联系为基础的亲属系统。一般重要指血亲的系统。 2. 亲等:就是亲属等级,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单位。 3. 直系血亲:指的是具备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 4. 直系姻亲:配偶的直系血亲。如岳父,岳母 5. 旁系血亲:指有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如表兄妹,堂兄妹,叔伯,姑舅等 6. 旁系姻亲:配偶的旁系血亲是本人的旁系姻亲。法律不予调整。 7. 婚约:指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标而作的事先约定。 8. 婚姻无效:指婚姻关系存在违背结婚实质要件的情形而不具备法律效力,一经宣布,将不被国家所认可和保护。 9.
2、婚姻撤消:当某项婚姻关系符合法定可撤消条件,是否撤消,取决于有撤消祈求权的一方当事人态度。婚姻撤消在我国只有一个原因:受胁迫结婚的。 10. 裁判离婚:又称判决离婚,是指对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提出的离婚祈求,由法院以判决的方式决定准许的离婚方式。 11. 经济赔偿: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说有,一方因抚育儿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祈求赔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赔偿。 12. 生活协助: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予以适当协助。详细措施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有人民法院判决。 13. 婚生儿女的否定:是指有关当事人依
3、法否定具备婚生的父母儿女关系,从而否定对应的权利义务。 14. 婚生儿女的推定:妻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的儿女得推定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儿女。 15. 生活保持义务:又称为“共生义务”指的是发生在夫妻之间以及父母和未成年儿女之间的扶养义务,这种义务的两个突出特点是: 第一,它是无条件的,尤其不以义务人的扶养能力为要件。 第二,它是一个“共同生存”的需要和体现,在扶养人于被扶养人之间不应存在生活水平的差异,即扶养关系双方应当保持同样的生活水准。 二、简答题 1.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基本标准 答:(1)婚姻自由:凡是具备婚姻行为能力的人,都有权依照法律要求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
4、任何非法干涉。 (2) 一夫一妻:婚姻关系只能由一男一女组成,任何一个公民都不能同时有两个或更多的配偶。 (3) 男女平等: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男女两性平等地享受权利,平等地负担义务,严禁一切性别歧视。 (4) 保护妇女、小朋友和老人合法权益 (5) 实行计划生育。国家激励公民晚婚晚育,倡导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儿女;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条件的,能够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儿女。 (6) 夫妻相互忠实、相互尊重,家庭组员间敬老爱幼、相互协助 2. 结婚的实质要件 答:(1)结婚的必备条件 男女双方完全自愿:a结婚当事人必须具备结婚的行为能力:在我国,结婚当事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精
5、神健全自然人且达成法定年龄以后才具备结婚行为能力。 b结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自愿真实。 c结婚当事人意思表示必须合法。 达成法定婚龄:在我国,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符合一夫一妻制:在同一时期里一个人只能有一个配偶,有配偶者在结婚中断前不得结婚,无配偶者不得与有配偶者结婚。 (2) 结婚的严禁条件 严禁结婚的亲属:我国《婚姻法》要求严禁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且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也在严禁结婚之列。 严禁结婚的疾病:一类是严重的精神方面的疾病,如先天性痴呆、精神病、精神损耗等。二类是重大不治且具备传染性的身体方面的疾病,患者结婚会严重危害他
6、方和后裔的健康。 3.婚约在我国的地位 答:目前我国法律对婚约没有明文要求,依照有关要求看出婚约在我国的特点: (1) 订婚不是婚姻关系成立的必经程序,法律既不严禁签订婚约也不予以倡导。 (2) 假如签订婚约,当事人必须具备对应的行为能力。法律不允许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未成年人签订婚约。 (3)婚约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这种约定,只有双方完全自愿才能实际履行。双方同意解除的,可自行解除,一方要求解除的,只要向对方作出意思表示即可解除,无须征得对方同意。(重要类型:一、早期型婚约二、晚期型婚约) 4. 婚姻无效的原因 答:(1)重婚的 (2) 有严禁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 婚前
7、患有医学上以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 未达成法定婚龄的 5. 简述夫妻人身关系 答:(1)夫妻的姓名权:我国《婚姻法》要求: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儿女能够随父姓,能够随母姓 (2)夫妻的人身自由权:重要指已婚夫妇参加社会活动、进行社会交往、从事社会职业的权利。我国《婚姻法》要求: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3)同居及忠实义务: 同居义务,是指男女双方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的义务,我国《婚姻法》要求: 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家庭组员间应当敬老爱幼,相互协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
8、4)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婚姻法》要求: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6. 离婚和婚姻无效、婚姻撤消的区分 答:(1)离婚和婚姻无效的区分: 二者的性质不一样。离婚是对合法婚姻关系的解除。婚姻无效时对违法结合宣布其不具备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所谓的婚姻是非法的。 二者的效力不一样:离婚生效,婚姻关系始得解除。宣布婚姻无效婚姻自始无效。 二者的祈求权人不一样:离婚只能由婚姻当事人提出。祈求宣布婚姻无效,既可由当事人提出,也可由其他利害关系人代为提出。 ④解除和宣布的程序不一样:离婚,即解除合法的婚姻关系只能由当事人发动。宣布婚姻无效,人民法院可依照当事人的祈求,也可依照利害关系
9、人的祈求。 (2) 离婚和婚姻撤消的区分: 二者性质不一样:离婚是对合法婚姻的解除。 撤消婚姻是对有瑕疵婚姻的纠正和制裁。 二者祈求权人不一样: 离婚能够由男女双方当事人提出。 撤消婚姻的祈求权仅限于受胁迫的一方 提出的时间不一样: 离婚的提出在婚姻关系存续的期间内都能够行使 受胁迫结婚的一方祈求撤消婚姻的,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当事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7. 我国裁判离婚的法定条件 答:(1)概括性条款: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这是裁判离婚的首要条件,即夫妻二人
10、既无共同生活的基础,也无和好的也许 (2)列举性条款:一方有严重过错及其他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事由 1)一方有严重过错:①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②实行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组员 ③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2)因分居和其他原因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①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调解无效,准予离婚 ②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调解无效,准予离婚 (3)补充性条款:一方被宣布失踪 《婚姻法》第32条要求,一方被宣布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但必须注意是①一方被依法宣布失踪,而不是未经宣布的事实失踪。 ②必须通过诉讼才能解除婚姻关系。 8. 法律对离婚诉权的限制
11、答:(1)对现役军人配偶离婚胜诉权的限制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对男方离婚起诉权的限制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断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以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祈求的,不在此限。 (3)对原告再次起诉权的限制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以及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被告起诉的,不在此限。 9. 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中收养人的条件 答:(1)无儿女。其中“儿女”包括婚生儿女、非婚生儿女和养儿女。 华
12、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儿女能够不受此限制。 收养孤儿、残疾小朋友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小朋友,能够不受此限制。 (2) 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收养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必要的经济条件和良好的道德品质,从而保障被收养人健康地成长。 (3) 年满30周岁。 (4) 未患有医学上以为不应当收养儿女的疾病。重要指危害被收养人安全和健康的精神病和严重传染性疾病。 10. 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中被收养人的条件 答:(1)年龄限制:我国《收养法》要求,被收养人须为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但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儿女,不受此限制。 (2) 特定身份:一类
13、是生父母缺失。 二类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履行抚养义务。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儿女不受这种条件的限制。 三、 论述题 1. 试述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 答:一、法定夫妻财产制 (1)夫妻共同财产制的范围(特点) ①夫妻共同财产制组成要件 第一,必须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合法取得的财产 第二,必须是未被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或约定无效的婚后所得 第三,必须是法定个人特有财产以外的双方婚后所得财产 ②夫妻共同财产种类 第一,工资、奖金; 第二,生产经营收益; 第三,知识产权收益; 第四,非特定性的继承或受赠财产; 第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a
14、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b.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c.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赔偿费 (2) 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权 《婚姻法》要求: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夫妻对财产的共有是经典的共同共有,不是按份共有 第二,基于亲属共同生活的特点,常常会因日常需要处理夫妻共同财产 第三,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的处理决定,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第四,夫妻双方在对其共同财产享受权利的同时,还须负担对应的义务。 (3)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 ①夫妻个人特有财产
15、制,是指夫妻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同时,依照法律要求或者双方约定,各自保存一定范围的财产归个人所有,独立享受对该项财产的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和处罚权 ②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包括: 第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第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取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贴费等费用; 第三,遗嘱或赠与协议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第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物品; 第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 夫妻财产约定 (1)我国现行的夫妻约定财产制 ①夫妻财产约定的条件 首先,因为夫妻财产约定以配偶的特殊身份为前提,因此约定双方必须具备合法的夫妻关系 其次,当事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再次,约定必
16、须夫妻双方完全自愿,必须通过双方平等协商排除任何强制原因。 最后,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 第二,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 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约定实行一般共同制度、约定实行混合财产制 第三,夫妻财产约定的形式:采取书面形式,本人签字。 第四,约定的时间和效力:约定期间可婚前可婚姻存续期间。婚前约定的在婚姻正式成立之后开始生效,婚中约定的应明确是否溯及既往。 第五,约定的变更和撤消:按照民事法律标准,约定能够依法变更或者撤消。 2. 试述离婚后果中父母对儿女的看望权 答:(1)所谓对儿女的看望权,是指离异的配偶中不与儿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按照法院的裁定或双方的约定,定期或不定期看望、会见儿
17、女的权利。 (2)我国《婚姻法》要求: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儿女的父或母,有看望儿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看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看望儿女,不利于儿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断看望的权利;中断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看望的权利。 (3)正确了解和执行时,还要注意如下几点 对儿女看望权确实定与行使 a.行使看望权的主体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儿女的爸爸或母亲 b.看望权在性质上是一项民事权利,一旦确定,即受法律保护 c.看望权是一项需直接抚养儿女的一方协助才能实现的权利 对儿女看望权的中断与恢复 a.对儿女中断看望权的性质:
18、对儿女看望权的中断,是基于法定事由、通过法定程序,暂时停止看望权人行使看望儿女的权利。 b.对儿女中断看望权的条件:中断不直接抚养儿女一方对儿女的看望权,无论该该项权利是协议确定的还是法院判决的,其原因只能是看望权的行使不利于儿女的身心健康。 c.是中断看望权的程序:中断看望权是司法行为,非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任何人不得私自中断离异父母看望儿女的权利 d.是看望权的恢复:中断的事由消失后,不直接抚养儿女的一方,能够向法院申请恢复行使权利。 四、补充知识 1、夫妻的财产制度 答:(1)夫妻财产制(名词解释):又称婚姻财产制,是有关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
19、处罚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的依照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法定夫妻财产制(名词解释):在配偶双方婚前和婚后均未就财产关系作出约定,或是所作财产约定无效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要求当然合用的夫妻财产制。 约定夫妻财产制(名词解释)夫妻以合法约定的形式决定婚姻财产关系的制度。 (2)类型 分别财产制(名词解释):夫妻双方婚前及婚后所得财产均归各自所有,单独行使管理、用益和处罚权;但不排斥妻以契约形式将其个人财产的管理权交付于夫,也不排斥双方拥有一部分共同财产。 共同财产制(名词解释):夫妻双方财产的一部或所有依法合并为共有财产,按共同共有标准行使权利,负担义务,婚姻关系终止时始加以分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