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康寧護理專科學校學生社團組織及活動辦法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九月十六日經第六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輔導學生參加及舉辦社團活動,以促進其人格健全發展,達成本校全人教育目標,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本校在學學生得依照個人興趣參與或申請組織各種性質之學生社團。
第三條 本校一般性學生社團依性質分下列類型(以下簡稱各社團):
一、 學藝性社團。
二、 康樂性社團。
三、 服務性社團。
四、 聯誼性社團。
五、 綜合性社團。
第四條 各種社團之組織除科學會外,須有二十人以上聯名發起,並依照下列程序辦理申請手續:
一、 發起人向學生活動中心索取「學生社團申請表」,依
2、規定填寫並附所需之書面資料。
二、 送課外活動組審查。
三、 核准後始得登記成為正式社團,公開徵求社員。
第五條 社團章程包括:
一、 社團名稱。
二、 宗旨。
三、 社址。
四、 社員入社及退社之條件。
五、 組織與職掌。
六、 社團負責人及幹部之產生及其任免程序。
七、 社員之權利及義務。
八、 舉行會議之時間。
九、 社團經費之來源及運用。
十、 章程之通過及修改程序。
第六條 各社團負責人在當選前一學期及任期內如有不符下列條件者不得擔任社團幹部:
一、 學業總平均未滿七十分,
二、 操行列乙等,
三、 曠課逾十小時以上者,或
四、 於任期內受記過
3、以上之處分者。
第七條 社團負責人之任期,以一學年為原則,未經向課外活動組報准者不得隨意中途更換。
第八條 學校社團之改選於每學年結束時為之,並於改選後三日內將會議記錄,新任幹部名冊,社(會)員名冊及全學年活動計劃(計劃表另訂)送請課外活動指導組核備。
第九條 學生社團於每學年改選時,應將全學年活動情形詳加檢討,並將收支帳目提出報告。
第十條 各社團成立得敦聘本校教職員一名為輔導老師,並得斟酌情形聘請學有專長之指導老師。各科學會應由各科主任指派專任教師一名擔任輔導老師。
第十一條 前條社團輔導老師之輔導事項如下:
一、 組織運作之協助。
二、 活動前之認可。
三、 輔
4、導社團財務、經費及改選交接。
四、 擔任該社團舉辦校外活動之領隊。如有特殊情事不克擔任,可委由本校教職員一人代理之。
五、 社團評鑑之輔導。
第十二條 各社團輔導(指導)老師之任期與社團負責人相同,於社團負責人改選交接後視實際需要得續聘或另行改聘。
第十三條 各社團洽聘之輔導(指導)老師,須報請課外活動組同意後致送聘書。
第十四條 各社團負責人應於學期末前繳下列資料送課外活動組核備,學期中有更換者亦同:
一、 社團基本資料。
二、 社團正、副負責人資料。
三、 社團輔導(指導)老師資料。
四、 改選會議記錄。
五、 社團交接清單。
六、 社團幹部名單。
七、 社團
5、組織章程。
八、 社團行事曆。
九、 刊物發行登記。
十、 其他。
第十五條 各社團未於規定時間內繳交前條各項資料核備者,由課外組公告收回社團辦公室,再次通知未繳交者,則予以停止運作。
第十六條 學生社團集合時,如須邀請校外人士參加者,須事前呈請核准,始得辦理。
第十七條 學生社團如有對外接洽或聯絡事項,應先將詳情呈報學務處課指組,如有必要,得以學校名義行之,但各社團不得擅自對外行文
第十八條 學生社團張貼壁報得經學生活動中心審查蓋章後方得張貼。如出版刊物時,其稿件( 包括封面、插圖、照片等 )須請學務處課指組審查後方得付印出版。
第十九條 學生社團張貼公告、海報時應
6、依規定張貼於指定之公告處。
第二十條 各社團之活動及借用場地,須於一至二週前以書面或填表方式向課外活動組提出申請。
第二十一條 學生社團舉辦各種活動,事先填寫學生社團活動企劃案,呈報學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核備後始得舉辦,如有安全顧慮者,須附繳家長同意書;活動後應填報記錄表並建檔備查。
第二十二條 凡舉辦校外活動,須由該社團輔導老師領隊,或依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辦理。
第二十三條 社團舉辦活動可依「康寧護理專科學校學生社團活動經費(含訓輔經費)補助辦法」提出經費補助;非經學校核准者,不得向校外募捐或接受校外之經費補助。
第二十四條 社團經費之動支,應有審查制度,並將支付情
7、形列表公布。
第二十五條 各社團對學校委辦之事項,有接受之義務。
第二十六條 個人或團體代表國家或本校參加重要活動無法避免佔用上課時間者,依學生請假規則辦理。
第二十七條 各社團有優良事跡者,可依規定獎勵。
第二十八條 各社團及及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課外活動指導組予以刪減社團經費補助款、改選、改組、停止運作、解散或簽請議處:
一、違背國策或政府法令者。
二、違法社團組織目的之活動者。
三、妨礙安全或秩序者。
四、干涉學校行政者。
五、假借名義惡意攻擊有損學校聲譽者。
六、侵占、損壞及浪費社團或公共財務者。
七、學期內未曾舉辦活動或辦理毫無成績者。
八、言詞粗暴或行為失檢且不服勸導者。
九、其他有違反校規或學生社團活動相關規定者。
第二十九條 各社團之章程與本辦法牴觸者無效。
第三十條 本辦法陳情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