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印发临沂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转贴自:本站原创点击数:1228更新时间:2007-12-11文章录入:admin 各县区建设局,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建处、临沂经济开发区建设局,市直各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和省建设厅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临沂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现将该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临沂市建设
2、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审核意见书点击浏览该文件二七年九月十日临沂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施工管理,保障一线建筑工人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山东省建设厅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山东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用项目组成、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及计算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
3、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第四条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由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鲁建标字20043号)中措施费所含的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及规费中的安全施工费组成。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情况进行落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对建设单
4、位支付及施工单位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组织联合检查。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核定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和相关费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所辖区内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拨付和使用情况。第三章 费用的确定与支付第七条 编制工程概(预)算,应依据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计列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第八条 实行招投标的建设项目,招标方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
5、在措施费项中单独列出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在规费中列出安全施工费,并明确投标方未按规定单独报价的,按废标处理。投标方应根据工程情况,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并结合自身条件单独报价。第九条 对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的报价,不得低于按省发布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90。结算时,按照中标的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列入工程结算。对安全施工费,建筑工程(包括附属的装饰装修、水、电、暖、通、智能等)按照规费计算基础的2.0列暂定金额,其他工程按1.0列暂定金额。工程竣工时,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的金额办理工程结算。第十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
6、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的费率、预付款额、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对安全施工费应明确约定预付款额、支付计划及结算时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金额全额记取等条款。费用的预付及支付计划按以下约定: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前向施工单位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50,其余费用按照施工进度支付。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由分包单位提出专项安全防护措施及施工方案,经总承包单位批准后及时支付所需费用。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防
7、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银行专项账户。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应将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预付费一次性存入施工单位设立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银行专项账户。第四章 安全施工费的核定第十三条 施工承包单位在主体工程竣工前,应根据批准的安全施工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以及业主签字盖章认可的安全施工项目工程量,并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办法编制安全施工费,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现场核定,办理建设工程安全施工费核定书,现场设施项目未经核验已拆除的不再办理。第十四条 安全施工费报审,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建设工程安全施工费核定申请书;(二)经批准的安
8、全施工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三)经建设单位签字盖章认可的建设工程安全施工项目工程量清单;(四)安全施工费计算书;(五)建设工程计价资格手册;(六)安全监督机构阶段验收结果和监督评定结论。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的安全施工费是工程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办理工程安全施工费拨付和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建设单位或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施工单位应按照核定金额据实列入工程竣工结算,不再进行编审。未经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的安全施工费不得列入工程竣工结算,建设单位不予支付,并扣除原已预付的安全施工费。施工现场达不到安全作业环境要求的工程,不得计取安全施工费,并在工程竣工结算时扣除原已预付的安全施工费
9、。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时,凡发现有未经核定的安全施工费要及时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报告。对不报告、不计取或擅自确定费用的,视为有意抬高或压低价格行为,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处罚。第五章费用的监督与管理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将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清单、经施工单位盖章确认的银行预付款存款凭证及支付计划提交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审核,经审核后出具临沂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审核意见书,作为保证工程安全和文明施工的具体措施。未提交临沂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审核意见书、支付计划和未按规定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
10、预付费用一次性存入施工单位设立的专项账户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和施工承包单位解除合同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将变更情况报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第十八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严格监督施工单位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实施情况。对施工单位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未按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实施,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达不到建筑安全施工合格标准,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
11、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责令其暂停施工。监理单位不监督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实施情况,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其责任。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清单备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工程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及时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和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反映情况。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总承包单位不按照本办法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
12、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未按本规定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挪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没有提交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的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临沂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 11月1日起施行,自发文之日起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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