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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耕地保护基金使用管理办法.doc

1、 成都市耕地保护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保护耕地,提高耕地综合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由市政府设立耕地保护基金。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范围内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的农户,以及承担未承包到户耕地保护责任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 市国土局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现状,负责耕地保护基金运作管理和制定年度分配方案,并会同市农委划定耕地保护的类别和对耕地保护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财政局负责耕地保护基金的筹集和

2、使用的监督管理;市农委负责耕地保护基金用于耕地流转担保和农业保险的运作管理;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对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的农民养老保险的运作管理。 第二章 基金的来源   第四条 耕地保护基金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筹集”的原则,由市和区(市)县共同筹集。其主要来源包括:   (一)每年市、区(市)县两级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二)每年缴入市、区(市)县两级财政的土地出让收入的一定比例的资金。    以上两项不足时,由政府财政资金补足。具体解缴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制定。   第五条 市和区(市)县所筹集资金全部纳入耕地保护基金专户,由市国土局统一管理,根据各区(市)县的耕地面积

3、和类别进行统筹安排。 第三章 基金的使用对象及标准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水田、旱地、菜地及可调整园地等。   第七条 根据全市耕地质量和综合生产能力,对耕地实行分类别保护与补贴。具体类别划分及补贴标准如下:   (一)基本农田:400元/亩·年;   (二)一般耕地:300元/亩·年。   耕地保护补贴标准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耕地保护基金运作情况,建立相应的增长机制。   第八条 耕地保护责任人是指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的农户和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耕地保护责任人应当与区(市)县政府签订《耕地保护合同》,对耕地保护的地块、面积、类别、期限和补贴资

4、金及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四章 基金的使用范围   第九条 耕地保护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耕地流转担保资金和农业保险补贴;   (二)承担耕地保护责任农户的养老保险补贴;   (三)承担未承包到户耕地保护责任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现金补贴。   第十条 耕地流转担保和农业保险补贴。每年提取当年划拨的耕地保护基金资金总量的10%,用于对全市范围耕地流转担保资金和农业保险补贴。   第十一条 农民养老保险补贴。引导和鼓励我市农民积极参加养老保险,完善农民养老保险体系,并逐步实现城乡养老保险接轨,为农民向城镇转移创造条件。   以耕地保护补贴标准为依据,扣除耕地流转担

5、保资金和农业保险补贴后,农民所获得的耕地保护补贴首先用于其购买养老保险。   为符合参保条件的每个农民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每户养老保险补贴由符合参保条件的家庭成员平均分享。每户符合参保条件的人数出现增减情况时仍然平均分享;家庭参保成员有符合养老金领取条件并已开始领取的,其原养老保险补贴由其他家庭参保成员平均分享。   养老保险补贴直接划入农民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购买养老保险的不足部分,由农民个人承担。参保农民按规定标准和时限缴足个人缴费部分后,可按规定领取养老金。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提取耕地保护基金现金:   (一)每户耕地保护基金养老保险补贴总金额超过(每户参保人数×个

6、人应缴费标准金额)的多余部分;   (二)不愿按规定标准和时限缴足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的农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可一次性提取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资金;   (三)对签订了《耕地保护合同》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在扣除耕地流转担保资金和农业保险补贴后,每年定期按其保护耕地的面积给予现金补贴。   第十三条 符合提取耕地保护基金现金条件的农户和村组集体经济组织需向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市)县社保部门核实后并共同出具提取证明,到指定机构办理领取手续。   第十四条 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耕地保护基金补贴仍归农户;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流转

7、后,耕地保护基金补贴仍归原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耕地保护责任仍由耕地流转前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或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承担。 第五章 基金的管理   第十五条 耕地保护基金实行统筹使用、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第十六条 市和区(市)县财政部门负责耕地保护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以年度为单位,由市国土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根据区(市)县当年的耕地保护面积,按基金分配方案拨付到区(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的耕保资金专户,再由区(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将农民养老保险补贴划入同级社保部门。 第六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八条 国

8、土资源部门采取遥感监测、实地检查等措施,对农民和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保护责任的履约情况进行动态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市和区(市)县监察、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耕地保护举报奖励制度,设立举报信箱和开通举报电话。对破坏耕地行为进行举报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者一定奖励。   第二十条 未认真履行耕地保护责任、非法改变耕地用途或破坏耕作层致使耕地生产能力降低的,区(市)县政府有权单方面终止履行《耕地保护合同》,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恢复耕地生产能力。   造成耕地永久性破坏并已发放的耕地保护资金补贴,将全部予以追缴,并由国土资源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相应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市劳动保障局根据本办法制定耕地保护基金用于农民养老保险补贴以及与城镇养老保险接轨的具体办法。   耕地流转担保和农业保险补贴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统筹委、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发布部门:成都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年01月15日 实施日期:2008年01月15日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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