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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处罚.doc

1、辽宁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编 制 说 明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77号)要求,切实做好我厅(委、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组织有关人员依法编制了《辽宁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主要工作职责是宣传贯彻、组织实施有关土地、矿产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并贯彻实施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矿产资源政策。组织编制和实施全省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及其它专项规划。监督检查全

2、省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调查重大权属纠纷,查处重大违法案件。依法组织实施全省耕地保护、土地整理、开发复垦工作。负责全省城乡地籍和地政统一管理、土地合理利用、土地资产管理工作。依法负责管理全省矿业审批登记发证,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地质环境监测、地质灾害防治、地质遗迹保护工作。组织管理全省矿产资源补偿费收缴、使用工作。组织开展全省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工作及对外的合作与交流。归口管理全省地勘、测绘行业业务工作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实施国家、省颁布土地和矿产资源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19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工作职责具有行政处罚权2个方面(土地、矿产),全部为职权

3、执法主体,执法内容51个,负责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地质勘查资质管理、古生物化石资源保护等行政执法。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我厅(委、局)对本单位执法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60条规定的51个方面的内容细化、分解为157档,统一编制了辽宁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本指导标准,将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变化和行政执法实际变动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和修订。 20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土地) 序号 法律法规 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4、适用条件 (处罚层级类) 裁量幅度 条款 规定内容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73条 第38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非法转让一般耕地5亩以下,或者其他

5、土地10亩以下的 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50%以下 处以非法所得20%以下的罚款 非法转让一般耕地5亩以上10亩以下,或其他土地10亩以上20亩以下的 处以非法所得20%以上,40%以下的罚款 非法转让基本农田,或一般耕地10亩以上,或其他土地20亩以上的 处以非法所得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74条 第40条 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

6、可以并处罚款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破坏一般耕地面积10亩以下的 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耕地开垦费1倍以下的罚款 破坏一般耕地面积10亩以上,20亩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破坏一般耕地面积20亩以上或者破坏基本农田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耕地开垦费2倍的罚款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75条 第41条 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

7、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 应复垦土地面积10亩以下的 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土地复垦费1倍以下的罚款 应复垦土地面积10亩以上,20亩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土地复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应复垦土地面积20亩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土地复垦费2倍的罚款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76条 第42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

8、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占用一般耕地5亩以下,或非耕地10亩以下的 罚款额为每平方米30元以下 可以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元以下的罚款 占用一般耕地5亩以上,10亩以下,或非耕地10亩以上,20亩以下的 可以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占用基本农田

9、或一般耕地10亩以上的,或非耕地20亩以上的 可以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土地) 序号 法律法规 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 (处罚层级类) 裁量幅度 条款 规定内容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80条 第43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

10、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占地面积5亩以下的 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15元以下的罚款 占地面积5亩以上,10亩以下的 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5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占地面积10亩以上的 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81条 第39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依照《土地

11、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 非法转让耕地5亩以下,或者其他土地10亩以下的 罚款额为非法所得5%以上20%以下 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非法转让耕地5亩以上10亩以下,或其他土地10亩以上20亩以下的 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 非法转让基本农田,或耕地10亩以上,或其他土地20亩以上的 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15%以上,20%以下的罚款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28条 第44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

12、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 占用耕地面积5亩以下的 罚款额为耕地复垦费2倍以下 处以耕地复垦费1倍以下的罚款 占用耕地面积5亩以上,10亩以下的 处以耕地复垦费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占用耕地面积10亩以上的 处以耕地复垦费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8 基本农田 保护条例 第32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

13、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破坏程度轻微的 罚款额为1000元以下 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破坏程度较轻的 处以5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破坏程度较重的 处以700元以上,900元以下罚款 破坏程度严重或损毁的 处以9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土地) 序号 法律法规 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 (处罚层级类) 裁量幅度 条款 规定内容 9 基本农田 保护条例 第33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

14、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占用基本农田面积5亩以下的 罚款额为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 处以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非法占用基本农田面积5亩以上,10亩以下的 处以耕地开垦费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非法占用基本农田面积10亩以上的 处以耕地开垦费2倍的罚款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39条第1款

15、 第66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非法转让土地3335平方米以下的 罚款额为非法所得50%以下(比照《土地管理法》第73条非法转让土地的罚则制定) 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可以处非法所得20%以下的罚款 非法转让土地3335

16、平方米以上,6670平方米以下的 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可以处非法所得20%以上,40%以下的罚款 非法转让土地6670平方米以上的 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可以处非法所得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40条第1款 第67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

17、处罚款。 非法转让土地3335平方米以下的 罚款额为非法所得50%以下(比照《土地管理法》第73条非法转让土地的罚则制定) 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可以处非法所得20%以下的罚款 非法转让土地3335平方米以上,6670平方米以下的 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可以处非法所得20%以上,40%以下的罚款 非法转让土地6670平方米以上的 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可以处非法所得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土地) 序号 法律法规 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 (处罚层级类) 裁量幅度 条款 规定内容 12 辽宁省实施 《中华人民

18、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47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未依法履行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50%以下。 非法转让土地3330平方米以下的 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50%以下 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20%以下的罚款 非法转让土地3335平方米以上,6660平方米以下的 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20%以上,40以下的罚款 非法转让土地6660平方米以上的 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13 辽宁省基本农田保护办法 第26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

19、区标志的,由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破坏程度较轻的 罚款额为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处以500元以上,700元以下的罚款 破坏程度较重的 处以700元以上,900元以下的罚款 破坏程度严重或损毁的 处以9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14 辽宁省基本农田保护办法 第27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临时占用基本农田未按期归还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的,由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占用基本农田面积5亩以下的 罚款额为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处以1万元以上,2万

20、元以下的罚款 占用基本农田面积5亩以上,10亩以下的 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占用基本农田面积10亩以上的 处以3万元罚款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矿产) 序号 法律法规 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 (处罚层级类) 裁量幅度 条款 规定内容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第42条 依照《矿产资源法》第39条、第40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

21、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但违法情节轻微,违法数额在3000元以下的; 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罚款 处以违法所得5%以下罚款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违法数额在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处以违法所得5%以上10%以下罚款。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违法数额在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处以违法所得10%以上30%以下罚款。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违法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上50%以下罚款。 (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但违法情节轻微,违法数额在30

22、00元以下的; 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罚款 处以违法所得5%以下罚款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违法数额在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处以违法所得5%以上10%以下罚款。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违法数额在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处以违法所得10%以上30%以下罚款。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违法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处以违法所得30%罚款。 (三)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下的 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 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

23、上的 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矿产) 序号 法律法规 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 (处罚层级类) 裁量幅度 条款 规定内容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第42条 (四)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获利在2万元以下的; 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获利在2万元以上的; 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六)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

24、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数额在10万元以下的; 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30%以下的罚款。 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2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第26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施工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

25、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施工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在半年时间以下的; 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可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施工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在半年时间以上的。 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第27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滚动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数额在30万元以下的;

26、 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可处以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滚动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4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第28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印证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获利在10万元以下的; 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可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印证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获利在10万元以上的。 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

27、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矿产) 序号 法律法规 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 (处罚层级类) 裁量幅度 条款 规定内容 5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第29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一)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二)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三)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

28、的。 责令整改期限届满,仍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不接受检查或弄虚作假,造成损失较小的; 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3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整改期限届满,仍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不接受检查或弄虚作假,造成较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整改期限届满,仍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投入数额差距较小的; 处3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整改期限届满,仍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投入数额差距较大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责令整改期限届满,仍不开工的。 处3万元以

29、下罚款 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1年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1年,责令整改期限届满,仍不开工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6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第18条 不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 可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可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7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第19

30、条 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恢复;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造成矿区界桩或标志严重破坏,经责令后停止违法行为,进行恢复的 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5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造成矿区界桩或标志严重破坏,经责令后停止违法行为,但拒不进行恢复的 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造成矿区界桩或标志严重破坏,经责令后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也不进行恢复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矿产) 序号 法律法规 规章名

31、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 (处罚层级类) 裁量幅度 条款 规定内容 8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第20条 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印证制或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获利10万元以下的; 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印证制或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获利10万元以上的; 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9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第14条 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

32、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违法所得在50万以下的 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在50万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处以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在100万元以上的。 处以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0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第15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

33、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受让方采矿违法所得在100万元以下的; 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受让方采矿违法所得在100万元以上的。 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1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第14条第2款 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补偿费2‰的滞纳金。 采矿权人未按照前款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的,由征收机关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采矿权人未按照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所超过期限在半年以

34、内的; 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3倍以下的罚款 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1.5倍以下的罚款 采矿权人未按照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所超过期限在半年以上的。 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1.5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2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第15条 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征收机关追缴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5万元以下的 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

35、资源补偿费5倍以下的罚款 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2倍以下的罚款 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30万元以上的 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矿产) 序号 法律法规 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 (处罚层级类) 裁量幅度 条款 规定内容 13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第16条 采矿权人未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报送;逾期不报送的,处以5000元以下

36、罚款;仍不报送的,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可以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责令限期报送期限届满,逾期7天以内未报送的 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报送期限届满,逾期7天以上未报送的 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4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41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者使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

37、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责令整改期限届满,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使用,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整改期限届满,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使用,造成重大损失的。 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5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42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

38、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责令限期治理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令限期治理后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尚未引发地质灾害的 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治理后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引发地质灾害,造成损失的 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6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43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

39、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未造成损失的。 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的罚款。 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损失较轻的。 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造成无法挽回损失后果的 对单位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

40、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矿产) 序号 法律法规 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 (处罚层级类) 裁量幅度 条款 规定内容 17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44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41、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二)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三)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四)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 违法行为尚未造成损失后果的 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

42、的罚款 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3%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造成损失后果的 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3%以上4%以下的罚款。 18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45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的,由省级以上

43、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或虽然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但因其伪造、变造、买卖的有关证书造成重大损失的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9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46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

44、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造成损失后果较小的 5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造成损失后果较大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矿产) 序号 法律法规 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 (处罚层级类) 裁量幅度 条款 规定内容 20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 第26条 地质勘查单位在资质申请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审批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并给予警告。 地质勘查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由原审批机关予以撤销,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

45、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申请过程中隐瞒少量事实或提供少量虚假材料,骗取资质证书的。 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以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在申请过程中隐瞒主要事实或提供大量虚假材料,骗取资质证书,或贿赂审批机关有关人员,非法取得资质证书的。 处以4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在申请过程中隐瞒主要事实或提供大量虚假材料,并贿赂审批机关有关人员,非法取得资质证书的。 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1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 第27条 未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地质勘查活动,或者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继续从事地质勘

46、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未造成重大损害,经责令后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重大损害,经责令后改正违法行为,或未造成重大损害,经责令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以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重大损害且经责令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以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22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 第29条 地质勘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47、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审批机关吊销地质勘查资质证书:(一)不按照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或者资质等级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二)出具虚假地质勘查报告的;(三)转包其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的;(四)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五)在委托方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前,为其进行矿产地质勘查活动的。 未造成重大损害,经责令后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重大损害,经责令后改正违法行为,或虽未造成重大损害但经责令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以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重大损害且经责令后拒不改正违

48、法行为的 处以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23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 第32条 伪造、变造、转让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缴或者由原审批机关吊销伪造、变造、转让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少量伪造、变造、转让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伪造、变造、转让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数量较大或虽数量不大,但拒不接受检查,干扰执法的 处以10万元以上1

49、5万元以下罚款 大量伪造、变造、转让地质勘查证书,造成重大损失或拒不接受检查,干扰执法的 处以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矿产) 序号 法律法规 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 (处罚层级类) 裁量幅度 条款 规定内容 24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第20条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汇交;逾期不汇交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自发布通报之日起至逾期未汇交的资料全部汇交之日止,该汇交人不得申请新的探矿权、采矿权,不得承担国家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

50、责令限期汇交期限届满后1个月内仍不汇交地质资料的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汇交期限届满后超过1个月以上仍不汇交地质资料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5 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39条第2款 未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矿区范围进行勘查、采矿活动,由县以上地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没收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无证采矿或越界采矿的,其开采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上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开采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小型以下的,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前款规定,造成资源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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