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 , 页数:6 ,大小:42KB ,
资源ID:8095860      下载积分:10 金币
快捷注册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开通VIP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down/8095860.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开通VIP折扣优惠下载文档

            查看会员权益                  [ 下载后找不到文档?]

填表反馈(24小时):  下载求助     关注领币    退款申请

开具发票请登录PC端进行申请

   平台协调中心        【在线客服】        免费申请共赢上传

权利声明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可先查看【教您几个在下载文档中可以更好的避免被坑】。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平台进行协调解决,联系【微信客服】、【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0574-28810668;投诉电话:18658249818。

注意事项

本文(CPSC於96年12月7日公布中国制瑕疵商品讯息.doc)为本站上传会员【s4****5z】主动上传,咨信网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咨信网(发送邮件至1219186828@qq.com、拔打电话4009-655-100或【 微信客服】、【 QQ客服】),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服务填表

CPSC於96年12月7日公布中国制瑕疵商品讯息.doc

1、主旨:預告訂定「商品事故通報辦法」。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經濟部。 二、訂定依據:商品檢驗法第四十九條第四項。 三、商品事故通報辦法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標準檢驗局網站(網址:http://www.bsmi.gov.tw)「最新消息」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十五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第五組。 (二)地址:台北市中正區濟南路1段4號。 (三)電話:(02)23431794,聯絡人:呂良智 (四)傳真:(02)23431786。 (五)電子郵件:

2、LC.LU@bsmi.gov.tw。 商品事故通報辦法草案總說明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為蒐集商品事故資訊,以作為進行後續處理措施之參考,俾保障消費者生命、財產安全,期藉由運用商品事故通報之方式,蒐集商品事故相關資訊,以有效掌握市售商品之安全性,並作為未來業務規劃之參考,爰修正商品檢驗法,增列商品事故通報之規定,並經總統於九十六年七月十三日公布施行。為配合該法之修正,擬具「商品事故通報辦法」草案,計七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之法律授權依據(第一條)。 二、為明確規範本辦法之適用範圍,爰就本法所稱商品發生事故加以定義。(第二條)。 三、為能迅速

3、掌握商品事故,爰規定報驗義務人應通報之資料與通報時限(第三條)。 四、為瞭解商品事故所須通報資料無法獲得之原因,爰訂定報驗義務人須提供相關佐證文件進行敘明。另考量報驗義務人可能須更長之作業時間進行資訊蒐集或計畫擬定,爰訂定寬限方式以完成通報作業(第四條)。 五、為便利通報作業之進行,爰規定報驗義務人得以網際網路、傳真等方式通報。(第五條)。 六、為釐清商品事故通報之責任問題,爰規定報驗義務人應製作書面資料並留存通報時點等相關紀錄(第六條)。 七、本辦法之施行日期(第七條)。 商品事故通報辦法草案 條       文 說       明

4、 第一條 本辦法依商品檢驗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九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之法律授權依據。 第二條 本法所稱商品發生事故係指商品發生燃燒、爆裂或因使用商品造成消費者或第三人發生死亡、重傷害(需住院治療)、永久性殘疾或永久性傷害之事故。 為明確規範本辦法之適用範圍,爰就本法所稱商品發生事故加以定義。 第三條 報驗義務人應於獲知事故發生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以書面載明下列通報資料,向標準檢驗局提出通報: 一、 商品名稱、廠牌、型號、事故情形說明與事故原因初步判斷、已知消費者受害狀況、商品事故危害形式及通報者基本資料。 二、 商品序號、產地、銷售地區、數量、銷售通路、獲知事故方式、

5、擬訂採取之矯正措施,及其他有助於蒐集商品事故、提醒消費者注意或降低危害風險等之資訊。 前項第二款資料得於獲知事故發生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補齊。 報驗義務人傳出或寄出通報資料時間為本法所稱通報作業之時點,報驗義務人應於上述時限內完成通報作業。 一、 為使本局能迅速掌握商品事故資訊,俾利進行後續處理措施,事故通報內容與通報時限之訂定,爰參考美國消費者產品安全委員會(CPSC) 、英國商業、企業與管理改革部(BERR)、日本經濟產業省網站公布相關資料並考量我國國情與本局業務需求,訂定規定報驗義務人應通報之資料與通報時限。 二、 為使本局先行掌握商品事故重要資訊,爰規範報驗義務人須於三個工作日

6、內通報之資料,惟考量事故商品部分資訊可能因事故而無法獲得,或因事故原因初步判斷、矯正措施之擬定而無法於時限內通報,爰訂定十五個工作日內補齊之寬限條件。 三、 為使報驗義務人瞭解本法所稱通報時點,及考量報驗義務人作業之時間,爰就「通報時點」加以定義。 第四條 報驗義務人若未能依前條規定提出通報資料,應檢附相關文件,以書面向標準檢驗局敘明無法通報之理由。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通報資料,報驗義務人若未能於規定時限內提出通報者,經標準檢驗局同意後,得於獲知事故發生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通報作業。 一、為使本局瞭解商品事故須通報資料無法獲得之原因,爰規範報驗義務人須提供相關佐證文件。 二、

7、針對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之部分通報資料,考量報驗義務人可能須以更長之作業時間進行資訊蒐集或計畫擬定,經參考先進國家網站公布相關資料並考量本局業務需求,爰訂定須經本局同意後,得於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通報作業之寬限方式。 第五條 報驗義務人通報方式得以網際網路、傳真或其他有助於資訊正確傳遞之方式為之。 考量報驗義務人地理位置遠近、資訊發達程度、企業規模條件等因素,為便利通報作業之進行,爰規定報驗義務人得以網際網路、傳真等方式通報。 第六條 報驗義務人應將獲知事故之時間與處理情形作成書面資料,並保留通報時點等相關紀錄留存備查。 為釐清商品事故通報之責任問題,爰規範報驗義務人應將獲知事故之時間與處理情形作成書面資料,並保留通報時點等相關紀錄,以供本局進行後續調查、查證、處分等之用途。 第七條 本辦法自九十七年七月一日施行。 為達到向報驗義務人充分宣導本辦法之目的,爰訂定之施行日期。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