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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院设置及法官选任简介.doc

1、美国法院设置及法官选任简介     与中国、德国、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不同,美国是实行判例法的英美法系国家。美国司法制度体现了贯彻三权分立的原则,实行司法独立,法院组织体系复杂。     概言之,美国法院组织分为联邦和地方两大系统,联邦最高法院享有特殊的司法审查权。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大系统适用各自的宪法和法律,管辖不同的案件和地域。美国没有统一的行政法院;行政纠纷案件除由普通法院审理外,各独立机构也有权受理和裁决。此外,还有国会根据需要通过有关法令建立的特别法院,如联邦权利申诉法院等。     美国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构不分,联邦总检察长即司法部长,为总统和政府的法律顾问,监督司法行

2、政管理,在联邦最高法院审理重大案件时,代表政府出庭,参加诉讼。地方各级不设立专门的检察院,城、郡、州检察官属于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受司法部领导,配属于各级法院。     美国法院诸诉讼都实行“三审终审制”,不同于我国的二审终审制。联邦法院系统有三个等级的法院,即联邦最高法院(U.S. Supreme Court)、联邦巡回法院(U.S. Circuit Court)、联邦地区法院(U.S. District Court)。其中巡回法院亦称上诉法院,相当于国内的中级法院,但不直接审理一审案件。联邦地区法院则作为联邦系统的基层法院。美国五十个州划分十三个审判区域设有十三个巡回法院,一个巡回法院往往

3、下辖数个地区法院。所有联邦法院的经费直接来源于联邦政府。与联邦法院系统相比,州法院系统的情况相对复杂。原因在于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各州有自己的宪法,有各自的法院系统,自成体系。但州法院系统一般分为三个层次:州最高法院(State Supreme Court),州上诉法院 (Superior Court of Appellate Division),及初审法院(County or Municipal Court)。2004年11月18日,我们参观的位于洛杉矶郡 SAN FERNANDO市的加州高等法院,实际上属于州法院系统的初审法院,即基层法院。 (位于洛杉矶市的Superior Court

4、     联邦系统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是:①因联邦法律、条约或州宪法而系争的所谓“联邦问题案件”,包括宪法规定由最高法院初审或终审的案件,以及联邦法律规定由联邦系统的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如破产案件等。②双方当事人为不同国籍或州籍而且系争数额达一万美元的案件,可由当事人自行决定由联邦法院或州法院审理,但离婚案件除外。③联邦其他法院移送的案件,以及原属联邦与州双重管辖而双方当事人自愿转由联邦法院审理的案件。不属联邦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州法院均可管辖。至于各州之间的管辖,由于法律规定各异,与适用何州法律的冲突法问题密切相关,是美国法中争执较多、解决较难的问题。 美国法官具有很高的社会地位,在

5、社会中受到普遍的尊敬,其重要原因在于法官构成的职业化。美国法官的选任有一套相当严格的制度和程序。对法官的学历、资历、社会声望都有极高的要求。美国共有大约700名联邦法官(联邦最高法院现共有九位法官),2.7万多名州法官。联邦法官由总统任命,但须得到联邦参议院的批准。另外,总统在提出联邦法官候选人名单时一般都会征求美国律师协会的意见,尽管这并不是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和地区法院的联邦法官是终身制,专门法院的联邦法官是任期制:地区法院的预审法官、破产法院的法官则由上级法院任命,其中预审法官的任期为8年,破产法院法官的任期为14年,但可连任。州法官一般都由当地居民直接选举产生,也有的

6、州采用州长提名,州议会通过任命的方式。各州的法官都是任期制而不是终身制。州初审法院法官的任期为4年、6年或8年;州上诉法院和州最高法院法官的任期为6年、8年或10年。在美国,除少数审理轻微犯罪案件的基层法院外,法官必须具有法律博士以上的学位及从事律师或检察官或教学工作数年以上的经历。美国的高中毕业生并不能直接进入法学院,必须首先至少获得一个本科学士的学位,然后才能升入法律院校就读,获取法律博士(J.D)学位,其学制为三年。之后才可以进一步攻读二年制法学博士(S.J.D)学位。美国法官可以公开其政治倾向,但不能参与任何政党的政治活动,这是司法独立原则的基本要求。按照20世纪90年代的水平,美国联

7、邦地区法官的年薪约为13万美元;联邦上诉法院法官的年薪约为14万美元;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年薪约为16万美元;州初审法院法官的年薪在6万至10万美元之间;州上诉法院和州最高法院法官的年薪可达12万美元。     在美国历史上,许多伟大的法学家都是著名的法官。其原因在于法官享有很高的社会地位和声望,以及丰厚的物质生活条件,法官职业能够吸引美国社会中最优秀的法律人才。 (东方,2005年1月6日于洛杉矶) 什么“陪审法官”?! 陈忠诚 一位法律专业的研究生向笔者提出了一个问题:“associate justice”是什么意思——是否可译作“副法官”。他的根据,自然是从“ass

8、ociate professor”的译名“副教授”类推出来的。笔者请他查查英汉法律词典,其结果如下: 1. Associate justice 最高法院的陪审法官;助理法官。可惜的是:此译差矣! 甲.陪审官是陪审官,法官是法官,“陪审法官”究竟是陪审官还是法官抑或两官兼而任之的呢? 乙.其为“助理法官”,根据何在? 但是单从反面否定,尚无法肯定"associate justice”的正确理解和翻译。因此,就翻出英美法律词书各一种来,请他看: 2.ASSOCIATE. An officer. The term is frequently used of  the judges

9、 of appellate courts, other than the presiding judge or chief justice.                    --------- Baldwins Century Edition of Bouvier's Law Dictionary 3.ASSOCIATE JUSTICES. The name given in the Federal and many of the state courts of the U. S. to the judges other than the chief justice.    

10、                --------- The Oxford Companion of Law, Oxford 1980 由此可见,“Associate Justice”并不是“陪审法官”更非“助理法官”而是地地道道的“法官”(且不以联邦法院为限、州法院中亦有之)——即不担任院长或审判长的法官。 不但有上列词书为证,言语实践也提供了有力的旁证: 近些年来,美国联邦法院法官一再难产,直至不久前,安东尼·肯尼迪终于登上了联邦最高法院法官席,得以宣誓就职: 4.The U. S. Supreme Court is once again at full strength:

11、" I, Anthony Kennedy, do so1emnly swear that will support and defend the constitution ...”                     ----- ABC “New Hilights”asper TSOCE My 8894 这位弥补了联邦最高法院缺额的肯尼迪氏乃有史以来担任该院大法官的第104人,而他的官衔就是(Associate) Justice——主持宣誓仪式的里根,正是这样称呼他的: 5. Anthony Kennedy became the 104 person to the Court

12、as he was sworn in before a crowd of well-including his sponsor, President Reagan:wishers “We gather here today to welcome as the newest Associate Justice of the Supreme Court, the man I've known and respected for more than a decade and who, like those Washington nominated, will give dignity and lus

13、ter to our national character, Anthony M. Kennedy--Judge, and now Justice Kennedy sounds good, doesn't it?”                     —Ibid 瞧,原来任下级法院法官(judge) 的Anthony Kennedy现在是“Associate Justice”即‘Justice”(最高法院大法官)了。他的前任也是Justice (Justice Powell),更足以证明“Associate Justice”实乃“Justice”之同义词: 6.Kennedy

14、responded this way: “It is a singular privilege to succeed to the place left by Justice Powell who served the Court and the country with such wisdom and distinction.”                    —Ibid 综上所述,“Associate Justice”与“Justice”同义,即(不担任院长或庭长的)“大法官”(称“大法官’,所以区别于“Judge”之为“法官”也)。(Associate Justice日

15、语译作“判事”即汉语“推事”亦即我们常用的“法官”——而不是什么望文生义的“助理法官”或“陪审法官”。 转自:法律语言学研究网 The blogger's remark: (前阵子看大连电视台的一个法制节目,节目内容现在已经淡忘,但是录像中几处蹩脚的英文翻译却让我记忆犹新,实在让我感到法律翻译的道路任重而道远。我看到法庭审判席上的“双语”指示牌上,审判长下面赫然写着Chief Justice;人民陪审员下面对照的是People Juror......; 殊不知,全美国仅有一个Chief Justice,首席大法官是也。2005年9月,伦奎斯特辞世,国际舆论关注,而新任首席大法官John Roberts更是2005年度的10大热门名字。在我国,首席大法官一职诞生于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才是唯一的首席大法官。一个小小的区法院,何来首席大法官?而Juror在我国更是子虚乌有的事,juror在我国只限于学理上的讨论。我们的陪审员不叫juror,叫做assessor。末了,我们的审判长应为Chief Judge,而绝非Chief Jus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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