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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普通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暂行规定.doc

1、重庆市普通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暂行规定 2014-10-2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稳步推进公路养护体制改革,培育和规范我市普通公路养护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公路养护行业的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除高速公路外的国道、省道、县道(以下简称普通公路)的养护市场管理,其他公路的养护市场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养护工程,是指公路小修、中修和大修工程。 第四条 公路养护市场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有序竞争的原则。 第五条 凡进入重庆市普通公路养护工程市场的公路养护施

2、工从业单位,必须取得本办法确定的普通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从业资质(或经重庆市公路局备案后的其他省级交通、公路部门颁发的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从业资质),并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 重庆市公路局在重庆市交通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市普通公路养护市场管理工作。监督执行国家有关公路养护的政策、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监督执行普通公路养护工程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核发、复审普通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证书;发布普通公路养护工程市场信息;维护全市普通公路养护市场秩序。 第七条 各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及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各养护市场主体执行国家有关公路养护的政策、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情况的监

3、督工作,确保本规定实施。  第三章  资质条件和申请  第八条 普通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从业资质包括三类五个级别。 一类:可承担各类别普通公路的大修、中修、小修工程,普通公路各类桥梁、隧道的加固维修工程。 二类:分为甲级、乙级。 甲级:可承担各类别普通公路的大修、中修、小修工程,普通公路中小桥梁、中短隧道的加固维修工程。 乙级:可承担二级及以下公路的大修、中修、小修工程,普通公路小桥、涵洞的加固维修工程。 三类:分为甲级、乙级。 甲级:可承担二级及以下公路的中修工程,各类别普通公路的小修保养工程。 乙级:可承担各类别普通公路的小修保养工程。 第九条 普通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实行

4、资质评定、复审、升级制度。以下第十条、第十一条所列证明材料均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第十条 申报普通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从业资质应提出书面申请,按附件要求填写申报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从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 (二)主要负责人身份确认文件。 (三)所有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资格)证书,以及养护技术工人国家职业资格等级证书; (四)从事公路养护工程的资历、能力的评价和证明,说明施工业绩的相关合同及交竣工验收资料; (五)拥有公路养护工程设备的有关证明。 第十一条 普通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从业单位申请资质升级,除按上条所列提供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从业单位

5、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二)从业单位的上年度财务决算年报表; (三)从业单位近三年完成的具有代表性工程的合同及质量等级、安全评估证明资料。 第十二条 普通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从业资质应由申报单位向重庆市公路局提出申请,重庆市公路局组织审定后,颁发《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从业资质证书》。 第十三条 外埠从业单位应向重庆市公路局出示从业资质证书,重庆市公路局对其能力、业绩和信誉进行确认备案后,方可进入重庆市普通公路养护工程市场。 第十四条 重庆市公路局每年对普通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从业资质复审一次,并提出复审意见。 第十五条 办理资质复审和升级,应在《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从业资质证书》复审截止日前60日

6、以内提出。  第四章  资质管理 第十六条 我市对普通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从业单位的资质实行动态管理。对取得普通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从业资质的单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给予暂停相应类别资质的处罚: (一)不按施工技术规范施工,有重大安全隐患和严重质量问题,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二)严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标准的; (三)由于施工和管理原因,出现重大质量事故和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 第十七条 对取得普通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从业资质的单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给予吊销资质的处罚: (一)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材料,不按工程设计图纸或施工技术规范施工,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二)由于管

7、理责任,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申请资质的; (四)将资质证书非法出租、转让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五)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 第十八条 从业单位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时,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与建设单位或投标单位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其它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二)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三)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或者两起以上一般质量事故的;     (四)隐瞒或者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五)按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

8、未经培训、考试,未取得证书上岗,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未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其它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九条 暂停普通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从业资质的,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经重庆市公路局审查合格后,恢复其相应类别的资质。 暂停整改期限一般为六个月,暂停资质的单位在整改期内不得承揽相应类别的公路养护工程项目。 暂停整改期结束后,仍达不到整改要求的,降低其养护工程施工从业资质级别。 被吊销资质的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两年内不予办理新的公路养护施工从业资质。 第二十条 重庆市公路局

9、要逐步建立普通养护工程从业单位诚信评价体系,对在我市参与普通公路养护工程的各类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进行从业诚信登记和评价。主要内容是: (一)养护项目作业的质量、安全、文明作业情况; (二)从业单位经营活动中的遵纪守法和诚信履约情况; (三)从业人员的能力实绩、职业道德。 诚信评价的数据资料由业主、监管单位、社会中介机构、养护企业提供,数据资料应做到真实可信,由重庆市公路局收集并审核确认后,以规定的方式发布,并作为普通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评标参考依据。 第二十一条 重庆市公路局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普通公路养护工程业主、从业单位进行检查,并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组织考核,对考核结果进行公示或通报

10、对业主、从业单位及责任人员违法违规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普通公路养护工程市场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遵守本规定,维护公路养护市场的正常秩序,对出现失职、渎职、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从业资质证书》由重庆市公路局统一制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不得非法扣押或没收。 第二十四条 养护工程从业单位在领取新的《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从业资质证书》的同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发证单位予以注销。 养护工程从业单位因破产、倒闭、撤销、歇业的,应当将资质证书交回发证单位予以注销。 第二十五条 养护工程从业单位遗失《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从业资质证书》,应当在《重庆日报》或者《重庆法制报》等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 第二十六条 普通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应当在变更后的一个月内,到发证单位办理变更手续。 没有参加复审的从业单位,视为自动歇业,超过截止日期一个月的,取消其从业资质。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重庆市公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普通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从业资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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