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山 东 省 煤 矿 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发生,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8]130号)等要求,结合山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放顶煤开采要积极采用综合机械化放顶煤开采技术,提高煤炭开采安全可靠性,实现安全、高效开采。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采用放顶煤开采技术的所有生产矿井和新建矿井。 二、一般规定 第四条 要加
2、强对煤矿放顶煤开采设计的审查,确保设计合理、安全可靠。采用放顶煤开采技术的新建矿井,各项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条 工作面的设计与生产,必须经过审批和验收。工作面月产量10万吨及以上的,报省级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和验收。工作面月产量10万吨以下的,省属煤矿由集团公司审批和验收,其他煤矿依照监管关系,由市级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和验收。 第六条 煤矿企业要充实技术管理力量,配备专职技术人员负责放顶煤开采的日常技术管理工作,强化放顶煤开采过程中的技术管理。要详细收集瓦斯、煤尘、煤层自然发火、顶板和顶煤冒放性等技术资料,为放顶煤开采设计和制订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提供
3、依据。加强放顶煤开采动态检查,研究分析放顶煤开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第七条 严格执行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区队管理人员要跟班作业,加强现场安全管理,杜绝“三违”现象。矿级干部要把放顶煤开采工作面作为带班、跟班的重点场所,经常深入放顶煤工作面进行检查。在工作面初采和收尾时,必须有矿级干部和技术人员在现场进行指挥,确保各项措施和管理制度落到实处。 第八条 工作面必须根据批准的设计编制作业规程,对放煤步距、放煤顺序、端头支护、初采、收尾等生产工艺作出明确规定,对防瓦斯、防尘、防火、防水、采放煤工艺、顶板支护、初采和工作面收尾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4、 三、放顶煤开采的适用条件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 1.煤层平均厚度小于4.0m的; 2.综采放顶煤采放比大于1:3,悬(滑)移支架放顶煤采放比大于1:2的; 3.采区或工作面回采率达不到矿井设计规范规定的; 4.煤层有煤(岩)和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 5.坚硬顶板、坚硬顶煤不易冒落,且采取措施后冒放性仍然较差,顶板垮落充填采空区的高度不大于采放煤高度的; 6.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采放后有可能与地表水、老窑积水和强含水层导通的。 第十条 应抽采瓦斯的放顶煤开采工作面必须采取瓦斯抽放措施,经瓦斯预抽后,煤层的瓦斯含量、瓦斯压力和采煤工作面的
5、瓦斯抽采率、煤的可解吸瓦斯量、工作面通风达到规定的最大风速时回风流中瓦斯浓度等指标必须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要求,否则不得采用放顶煤开采。 第十一条 严禁采用木支柱、金属摩擦支柱及单体液压支柱支护方式进行放顶煤开采。 四、顶板管理 第十二条 工作面应建立矿压监测系统,加强顶板初次来压、初次放顶和过断层构造期间的矿压观测,并对顶煤、顶板移动破碎及冒落规律进行观测和分析。 第十三条 工作面应有预防架前冒落的措施。初次来压、周期来压期间加强对煤壁的辅助支护,防止煤壁片帮冒落。 第十四条 工作面放顶煤期间,严格控制放煤量,严禁支架悬空。工作面倾角大于15°的,必须采取可靠的支架防滑
6、倒措施。 第十五条 工作面应制定防止采空区悬顶的措施。采用预裂爆破对坚硬顶板或者坚硬顶煤进行弱化处理时,必须在工作面未采动区进行,并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在工作面上、下隅角爆破落煤和在工作面内采用炸药爆破方法处理顶煤、顶板及卡在放煤口的大块煤炭和矸石。 第十六条 要积极推广应用端头支架,强化工作面端头处的顶板管理。 五、通风及防治瓦斯 第十七条 工作面要合理选择通风方式,确保工作面有完善、可靠的通风系统。必须根据防瓦斯、防煤尘、防火及空气温度合理确定工作面风量、风速,减少系统环节和采空区漏风,保证风流稳定可靠。 第十八条 加强工作面进、回风巷道,特别是上、下安全出口超前支护段的
7、巷道维护工作,确保有效的通风断面。 第十九条 工作面收尾撤出支架期间,要采用临时支护措施,保持工作面全风压通风;特殊情况必须制订专项通风安全措施。 第二十条 工作面回采前,必须对瓦斯涌出量进行预测,并分析确定瓦斯来源,制定瓦斯综合防治措施。需采取瓦斯抽采措施的,要建立完善、可靠的瓦斯抽采系统,加强煤层、采空区的瓦斯抽放工作。 第二十一条 强化工作面隅角、架间瓦斯管理,要采取埋管、插管抽放或安装瓦斯抽排风机抽放、或设置引风幛等措施抽排瓦斯,严禁采用局部通风机吹排瓦斯。对坚硬顶板,必须采取措施防止顶板大面积垮落造成采空区瓦斯突然涌出。 第二十二条 工作面采用专用排瓦斯巷时,必须贯穿整个工作
8、面走向长度且不得留有盲巷,风流控制必须可靠。要加强对专用排瓦斯巷及其与回风巷之间联络巷的维护,保证专用排瓦斯巷和联络巷的合理配风及通风系统畅通。 第二十三条 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不得布置专用排瓦斯巷。 第二十四条 工作面必须设专职瓦斯检查员,按规定检查瓦斯。在工作面风流、工作面回风流、工作面回风隅角、带式输送机头、移动变电站、专用排瓦斯巷及其联络巷设瓦斯检查点,检查次数符合《规程》规定。 第二十五条 工作面附近存在大冒落、积存瓦斯时,必须停止生产,采取排放措施进行处理;经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二十六条 工作面必须设置安全监控设备,其种类、数量、安设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
9、电缆的敷设以及瓦斯报警点、断电点、断电范围、复电点、信号遥传等符合规定。工作面回风隅角必须安设甲烷传感器和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专用排瓦斯巷必须安设甲烷传感器。 六、防治煤尘 第二十七条 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其水量、水压、水质符合规定要求。 第二十八条 两巷供水管路直径不得小于50mm,并分别安装水质过滤器。胶带运输巷防尘管路每隔50m设一个三通阀门,轨道顺槽每隔100m设一个三通阀门。 第二十九条 炮采放顶煤工作面必须采用湿式打眼、使用水炮泥,放煤口安装喷雾装置。 第三十条 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截煤时必须喷雾降尘,内喷雾压力不得小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1.
10、5MPa;如果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使用,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4 MPa。液压支架和放煤口必须安装喷雾装置,降柱、移架或放煤时同步喷雾。 第三十一条 对工作面和其它地点积尘要及时清洗,工作面每班至少清洗一次,防止煤尘堆积现象。 第三十二条 运煤转载点必须有完善的喷雾装置;工作面进回风巷都必须安装净化水幕,且灵敏可靠,使用正常。 第三十三条 煤层应采取超前静压注水或煤壁高压注水等注水防尘措施;因特殊情况,不进行煤层注水的,必须经上一级煤炭管理部门(集团公司)批准。 第三十四条 隔爆设施的安设地点、数量、水量符合规定要求。 七、防治煤层自然发火 第三十五条 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工作面,必
11、须编制防灭火专门设计和专项防火措施,并建立完善的防灭火系统及监测系统。在开采过程中,要及时对采空区进行预防性灌浆或压注阻化剂或注惰性气体等预防性措施,防止自然发火。 第三十六条 建立健全煤层自然发火检测、分析和处理等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 采用沿空送巷和沿空留巷布置方式的工作面,必须采取防止从巷道的两帮和顶部向采空区漏风的措施。 第三十八条 要根据煤层自然发火期和煤层“三带”宽度合理确定工作面推进度,因地质构造等原因推进度达不到规定要求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防灭火措施。 第三十九条 工作面必须有完善的消防管路系统并设置支管和阀门。 第四十条 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工作面必须按规定检查一
12、氧化碳浓度和气体温度等指标。工作面回风巷必须设置一氧化碳和温度传感器。 第四十一条 近距离煤层或厚煤层分层开采的下分层工作面,其顺槽、开切眼、停采线不得外错布置。 第四十二条 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且小于煤层最短自然发火期的时间内完成永久封闭,并定期对采空区的气体、温度等进行检测。 八、防治水 第四十三条 必须做好采区、工作面水文地质探查工作,查明水文地质条件和相邻采空区积水分布情况,并摸清相邻矿井的开拓开采和积水情况。分析各类水患对放顶煤开采工作面的影响,采取有针对性的防治水措施。 第四十四条 加强放顶煤工作面“三带”高度的探查和分析,摸清“三带”发育规律。 第四十五条
13、 受含水层或老空积水等威胁的工作面,必须超前探放或留设防隔水煤(岩)柱,并建立足够能力的疏排水系统。 第四十六条 浅部煤层工作面放顶煤开采,要进行地表沉陷观测,并调查分析沉陷区与地表水流、汇水的连通关系,发现漏水现象,必须及时处理。 第四十七条 工作面开采过程中必须加强水情监测。水文地质条件中等及复杂的矿井,要对涌水量、水质、水位动态等进行系统观测和及时分析。 九、冲击地压(矿震)防治 第四十八条 开采受冲击地压(矿震)威胁的工作面,必须编制专项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十九条 工作面回采前,必须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估,采取解危措施后方可生产。 第五十条 工作面要安装冲击地压(矿震)自
14、动监测系统,加强冲击地压(矿震)的监测、分析和研究。 十、地质及储量管理 第五十一条 工作面准备过程中要选用物探、钻探等多种探查手段,查明构造发育情况、煤层厚度变化规律及影响工作面开采的各种地质因素,按规定及时提交工作面回采地质说明书。 第五十二条 工作面回采过程中要加强地质和水文地质预报工作,不断对各种地质因素进行检验、修正和完善。 第五十三条 放顶煤开采的采区回采率不得低于75%;“三下”采煤的采区回采率要符合省煤炭管理部门批复要求。 第五十四条 工作面开采过程中,要及时进行煤层厚度探测,并建立专门管理台帐。 第五十五条 工作面开采过程中,要及时搜集采出量和损失量等资料,对回采
15、率定期进行计算分析,提出改进意见。 十一、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山东省煤炭工业局。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二○○八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 山 东 省 煤 矿 放顶煤开采工作面方案设计编制提纲 放顶煤工作面开采方案设计是放顶煤工作面生产的基础,是履行审批手续的依据,既要达到科学合理,又要保证安全高效。其编制内容应包括以下四个部分: 一、工作面方案设计编制依据、原则及要求 放顶煤工作面开采方案设计编制必须以采区设计、回采地质说明书和开采技术资料为依据,以保证安全生产为前提,符合《煤矿安全规程》
16、和有关技术管理规定,最大限度回收煤炭资源,实现安全高效开采。 二、工作面方案设计内容 1.工作面概况 1.1工作面位置、周边关系及开采情况 1.2地形地物 1.3工作面参数、开采技术条件及煤层赋存特征 1.4储量情况 2.地质构造 3.水文地质及水害评价 4.防水煤(岩)柱的计算与留设 5.工作面巷道布置 5.1顺槽、切眼、停采线等位置的确定及依据 5.2巷道断面形状、几何参数及支护形式 6.采煤方法及工作面装备 6.1采煤方法、生产工艺、采放比、放煤步距等内容 6.2工作面设备总体配套 7.生产系统 7.1煤炭运输系统 7.2辅助运输系统 7.3供水系统
17、 7.4排水系统 7.5通风系统、风量计算 7.6瓦斯防治 7.7防灭火系统 7.8安全监控系统 7.9供电系统 7.10避灾路线 8.“三下”开采 方案设计中必须对“三下”开采报批情况作出说明。 三、安全技术措施 1.通风、综合防尘、防治瓦斯措施; 2.防治煤层自燃发火措施; 3.防治水措施; 4.落煤和防止煤壁片帮措施; 5.工作面初采和收尾措施; 6.顶板管理(正常时期,特殊时期)和防冲击地压(矿震)措施; 7.高温热害防治措施; 8.机电、运输措施; 9.工作面安装、回撤设备措施; 10.其它措施。 四、主要图件 1.采区采掘工程平面图及井上
18、下对照图; 2.工作面巷道布置图; 3.工作面生产系统图及避灾路线图; 4. 煤(岩)与瓦斯突出和水害防治、冲击地压(矿震)防治、和降温方案实施工程图等。 山 东 省 煤 矿 放顶煤开采工作面投产验收标准及评定办法 每个放顶煤开采工作面投产前,必须按照《山东省煤矿放顶煤开采工作面安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要求,进行现场检查验收。 工作面验收结论,按具备生产条件和不具备生产条件两个档次进行评定。经现场检查验收合格的,批准其组织生产。经验收不具备生产条件的,限期整改;整改达到要求,由上一级煤炭管理部门(集团公司)复验,并向原验收部门提供
19、书面报告,履行审批手续。 附件:山东省煤矿放顶煤开采工作面投产验收标准及评定办法 山东省煤矿放顶煤开采工作面投产验收标准及评定办法 矿 工作面 验收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验收内容 标准和要求 验收办法 验收情况 验收 意见 一 相关资料 1.有批准的工作面方案设计 查地面资料 2.合格的工作面作业规程,有初次放顶专项措施和重大隐患治理的专项措施;开采易自燃、自燃煤层的工作面,必须编制专项防灭火措施 3.涉及到“三下”
20、开采时,有完备的审批手续,严格落实审批意见 4.经评估有冲击地压危险时,有监测和解危的治理措施 二 生产系统 1)煤炭运输系统 1.煤炭运输系统和设备选型合理,设计与现场相符,设备安装符合要求 查资料与现场 2.胶带输送机各项保护齐全(防滑、跑偏、堆煤、温度、烟雾、自动洒水等),动作可靠,现场具备试验手段 2)辅助运输系统 1. 轨道质量达到合格品,取消非标准道岔,安全设施齐全可靠 查资料与现场 2. 运输设备完好,符合规定要求 3)供电系统 1.供电系统设计和设备选型合理,有供电系统图,并与现场相符 查资料与现场 2.
21、 供电设备安装符合安装规范要求 3.电气设备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防爆设备必须有防爆合格证,防爆电气设备和小型电器防爆率达到100% 4)通风系统 1.采煤工作面应独立通风,其进、回风严禁经过采空区和冒顶区 查资料与现场 2.无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 3.工作面风量、风速符合规定 4.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设施必须可靠 5.无煤柱开采沿空送巷和沿空留巷时,应采取防止从巷道的两帮和顶部向采空区漏风的措施 6.采用专用排瓦斯巷时,必须贯穿整个工作面走向长度且不得留有盲巷,风流控制必须可靠 7.专用排瓦斯巷不得有积水
22、冒顶 8.上下出口畅通,有效通风断面不低于设计巷道断面的70%。 防治瓦斯 1.无瓦斯积聚。 查资料与现场 2.应抽采瓦斯的要建立完善、可靠的瓦斯抽采系统 3.坚硬顶板应采取防止顶板大面积垮落造成采空区瓦斯突然涌出的措施 4.工作面设专职瓦斯检查员,按规定检查瓦斯 5.在工作面、回风流、回风隅角、带式输送机头、移动变电站、专用排瓦斯巷及其联络巷设瓦斯检查点,检查次数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综合防尘 1.工作面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水量、水压和水质满足要求 查资料与现场 2.胶带运输巷防尘管路每隔50m设一个三通阀门,其它管路每隔100m
23、设一个三通阀门 3.采煤机实行内外喷雾,液压支架和放煤口必须安装喷雾装置,降柱、移架或放煤时同步喷雾 4.无煤尘堆积现象 5.运煤转载点必须有完善的喷雾装置;工作面进回风巷都必须安装净化水幕 6.煤层应采取超前静压注水或煤壁高压注水等防尘措施,因特殊情况,不进行煤层注水的,须经过上一级煤炭管理部门批准 7.隔爆设施的安设地点、数量、水量符合规定要求 防灭火 1.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工作面应建立完善的防灭火系统、安全监测系统、束管监测系统 查资料与现场 2.有完善的消防管路系统并设置支管和阀门 3.开采易自燃、自燃煤层的采煤工作面,不得布置专用排瓦斯巷 5)排
24、水系统 1. 疏排水设备、设施,以及排水管道安全可靠,综合排水能力不小于预计最大涌水量的1.5倍 查资料与现场 2. 受水害威胁的工作面排水设备采用双回路供电 6)安全监控系统 1.工作面设计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有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图 查资料与现场 2.工作面回风隅角必须安设甲烷传感器和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专用排瓦斯巷必须安设甲烷传感器 3.监控设备的报警点、断电点、断电范围、复电点、信号遥传等符合规定 7)通讯、照明系统 1.有与地面相通的通讯设施 查资料与现场 2.工作面支架
25、按规程规定设置照明灯 三 工作面设备 1)液压支架、采煤机及“三机”设备 1.液压支架、采煤机、刮板运输机、转载机、破碎机等设备达到完好标准 查资料与现场 2.工作面倾角在15°以上时,支架和采煤机必须有可靠的防滑装置 3. 工作面安设能发出停止和启动工作面刮板运输机的信号装置,信号间距不超过15m,采煤机具有停止工作面刮板运输机运行的闭锁装置 4.运输机、转载机、破碎机过煤能力满足设计要求 2)乳化液泵 5.乳化液泵达到设备完好标准,不少于1台备用,泵站出口压力符合规定 3)移动及固定电站 6.供电能力达到设计要求 四 顶板管理 1.工作面及超前支护工艺,符合作业规程要求 查资料与现场 2.有加强工作面端头支护的措施 3. 有矿压观测系统,压力监测仪表安装数量和位置符合规定 五 其他 1)受重大矿井灾害威胁工作面 1.受水、火、瓦斯、煤尘、高温热害、冲击地压(矿震)威胁的工作面,具备相应的防范治理措施 查资料与现场 2)避灾 2.工作面避灾路线合理 验收 结论 验收负责人: 矿井负责人: - 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