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行政处罚案卷宗 芜市建行罚[2014]第 号 案由 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案 当事人 承办 部门 芜湖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房屋建筑工程监督一科 承办 人员 立案 日期 处罚 决定 结案 日期 归档 日期 存档 时限 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行政处罚案卷目录 序号 名 称 页码
2、 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 芜市建行罚[2014]第 号 当事人 芜湖新华联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件 来源 巡查发现 主要 案情 以及 承办 意见 承办人签名: 201 年 月 日 承办 部门 审议 意见 签名: 201 年 月 日 执法 机构 审查 意见 签名: 201 年 月 日 法制 机构 审核
3、意见 签名: 201 年 月 日 机关 领导 审批 意见 签名: 201 年 月 日 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检查笔录 芜市建行罚[2014]第 号 案由 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案 当事 人 承办部门 芜湖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房屋建筑工程监督一科 时间 2014年 1月 日 时 分至2014年 1月 日 时 分 现场检查笔 录 示 意 图 现场照片见附图 (共 页, 张照片
4、 说明事项 绘制人签名: 年 月 日 当 事 人 签名: 年 月 日 见 证 人 签名: 年 月 日 执 法 人 员 签名: 年 月 日 记 录 人 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 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询 问 笔 录 案由: 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案 时间:2014年1月 23 日 时
5、 分开始,至 时 分结束 地点: 询问人: ; 行政执法证件号码: 记录人: ; 行政执法证件号码: 被询问人: ;单位和职务: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6、 住所地: ( 、 )告知:我们是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的行政执法人员,姓名是: ,行政执法证件号为: 。现向你进行询问,请依法据实陈述事实。 ( )答: ( )问: ( )答:
7、 第 1 页,共 2 页 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询 问 笔 录 ( )问:
8、 ( )答: ( )问: 上述事实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款中,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规定。你是否同意? ( )答:
9、 ( )问: 请核实一下上述笔录,如无误。请签字。 ( )答:以上笔录均我口述,准确无误。 第 2 页,共 2 页 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行政处罚案件拟罚审批表 芜市建行罚[2013]第 号 案由 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
10、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案 当事人 芜湖新华联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件 事实 证据 及拟 处罚 意见 2013 年12月24日,在对芜湖新华联国际广场老街项目5#院工程巡查中发现,该工程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上述事实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款中,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之规定。现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款规定,拟对芜湖新华联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行为责令改正,并处20万元整罚款。
11、 承办人签名: 201 年 月 日 承办 部门 审议 意见 签名: 201 年 月 日 执法 机构 审查 意见 签名: 201 年 月 日 法制 机构 审核 意见 签名: 201 年 月 日 机关 领导
12、 审批 意见 签名: 201 年 月 日 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纠正违法通知书 芜市建质行执[2013]第 号 芜湖新华联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经查:你单位投资建设的芜湖新华联国际广场老街项目5#院工程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该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款中,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之规定。 现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项中,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行为的,责令改正之规定,决定如下: 责令你单位
13、改正违法行为。 特此通知 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 年12月24日 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送 达 回 证 芜市建质行执[2013]第035号 案 由 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案 受 送 达 人 芜湖新华联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送 达 地 点 芜湖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房建一科621室 送达文书 名称及文号 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纠正违法通知书 芜市建质行执【2013】第 号 受送达人 签名或盖章:
14、 2013 年 月 日 送达人 签名: 2013 年 月 日 留置送达 事由 留置送达 在场证明人 签名: 2013 年 月 日 留置送达人 签名: 2013年 月 日 备 注 芜湖市南翔万商商贸物流城B地块(一区) 2#楼立体商业街工程建设单位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
15、案调查终结报告 2013 年 7月6日,在对南翔万商商贸物流城B地块(一区)2#楼立体商业街工程巡查中发现,该工程经建设单位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建设单位的上述事实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中,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之规定。 现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芜湖市南翔万商商贸物流城B地块(一区)2#楼立体商业街工程预算造价为24000万元人民币,鉴于违法情节较轻,且未造成质量隐患,建议对南翔万商(安徽)物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处工程合同价款2%即人民币480万元整的罚款;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鉴于南翔万商(安徽)物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周齐能够积极配合调查,整改积极,建议对南翔万商(安徽)物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周齐处单位罚款数额5%的罚款即人民币24万元整。 调查人: 2013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