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泸州市纳溪区国家投资重点工程项目
建设施工过程管理制度
为确保我区国家投资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推进,保证从事项目建设和服务的工作人员廉洁自律,促进纳溪区经济和社会事业高速发展,根据党纪政纪、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特制订我区国家投资重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管理制度。
一、从事工程项目建设和服务的工作人员廉洁自律制度
1.不准接受施工单位的吃请、礼金、礼卡和有价证券;
2.不准向工程建设单位入股、借车、借钱及其他物品;
3.不准利用职权向工程建设单位推销建筑材料和设备等工程建设物资;
4.不准在工程建设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5.不准利用职权向工程建设单位安排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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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准弄虚作假,瞒报或虚增工程量;
7.不准隐瞒工程质量隐患、违背施工技术规范、随意变更工程质量要求;
8.不准私自向外透露或借阅不宜让施工单位知道的有关工程资料;
9.不准办事拖拉、互相推诿,不准故意刁难工程建设单位;
10.不准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二、严格实行压证施工制度
项目业主必须在中标人提供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资格证书原件后才能签订合同,直至合同标的主体工程完工后才能归还上述证件。
中标人派驻现场施工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应与投标文件承诺的一致。
三、严格执行项目监理单位和项目业主现场派驻代表制
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招投
3、标规范及程序招标优选确定,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理单位的审查和备案,备案时应审查监理人员岗位证书原件(其派驻现场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和专业工程师及监理员,须与投标文件一致)。
监理合同应包括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的条款,并在施工现场监理项目监理机构。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必须加强日常监管,对工程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等行为,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责令改正、罚款、降低资质等级等处理。
项目建设单位聘请的现场代表必须具备相应资质,熟悉国家现行工程建设施工和验收规范,熟悉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现行工程质量安全以及文明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4、等基本条件。相关职能部门必须对派驻现场代表资格条件严格审查把关,择优录用,严格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现场代表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现场管理规范、有序、安全、高效。
四、严格执行设计变更和增加工程量管理制度
严格执行涉及变更管理和增加工程量管理有关规定,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因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项目投资超中标价5%以上的,必须经项目建设领导机构集体研究决定,增加工程量必须按施工单位申报、监理签字、业主认可、概算部门会同行政主管部门评审的程序办理,由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同步监督。超中标价10%以上的,必须经区招监委研究同意后,按上述程序办理;如增加工程量后超项目概算10%以上的,必须报原项目审批部门予以审批。增加工程量及价款应在项目实施地建设工程交易所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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