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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布《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试行)》的通知--深地铁[2008]628号.doc

1、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 深地铁〔2

2、008〕628号 签发人:林茂德 关于颁布《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试行)》的通知 公司各部(室)、各分(子)公司,各参建单位: 《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试行)》已经2008年我司第29次经营班子会审议通过,现予以颁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试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地铁 质量验收 标准 通知 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办公室

3、 2008年9月23日印发 拟稿:张 迪 打印:李爱华 (共印38份) 深圳地铁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统一标准 一、总则 (一)为了加强深圳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统一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特制订本标准。 (二)本标准适用于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负责新建、改建或扩建的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并作为轨道交通工程各专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编制的统一准则。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负责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其他建筑工程(非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可参照本标准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4、GB503000-2001执行。凡未作规定的,均按国家及深圳市现行有关标准执行。 (三)本办法依据国家及深圳市现行有关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的法律、法规、管理标准和有关技术标准,并结合我司轨道交通建筑工程现状和未来的发展进行编制。我司轨道交通工程各专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必须与本标准配合使用。 二、引用文件 (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0-2001 (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GB 50319-2000 (三)《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99-1999 (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五)《深圳市施工监理规程》 三、定义

5、一)轨道交通工程:为新建、改建或扩建城市轨道交通建筑物和附属构筑物设施所进行的规划、勘察、设计和施工、竣工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完成的工程实体。 (二)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反映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过程或实体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其在安全、使用功能及其在耐久性能、环境保护等方面所有明显和隐含能力的特性总和。 (三)验收:轨道交通工程在承包商自行质量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验,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四)进场验收: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按相关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检验

6、对产品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五)检验批:按同一施工条件(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 (六)检验:对检验项目中的性能进行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与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每项性能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七)见证取样检测: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所进行的检测。 (八)交接检验:由施工的承接方与完成方经双方检查并对可否继续施工做出确认的活动。 (九)主控项目:工程中对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十)一般项目: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7、十一)抽样检验:按照规定的抽样方案,随机地从进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土建工程检验项目中,按检验批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所进行的检验。 (十二)抽样方案:根据检验项目的特性所事先确定的抽样数量和方法。 (十三)计数检验:在抽取的样本中,记录每一个体有某种属性或计算每一个体的缺陷数目的检查方法。 (十四)计量检验:在抽样检验的样本中,对每一个体测量其某个定量特性的检查方法。 (十五)观感质量:通过观察和必要的量测所反映的轨道交通工程外在质量。 (十六)返修:对轨道交通工程不符合标准规定的部位采取整修等措施。 (十七)返工:对不合格的工程部位采取的重新制作、重新施工等措施。 四、基

8、本规定 (一)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可按本标准附录D的要求进行检查记录。 (二)轨道交通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 1.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 2.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 3.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未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三)轨道交通工

9、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 2.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

10、相应资质。 10.轨道交通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四)检验批的质量检验,应根据检验项目的特点在下列抽样方案中进行选择: 1.计量、计数或计量-计数等抽样方案。 2.一次、二次或多次抽样方案。 3.根据生产连续性和生产控制稳定性情况,尚可采用调整型抽样方案。 4.对重要的检验项目当可采用简易快速的检验方法时,可选用全数检验方案。 5.经实践检验有效的抽样方案。 5.5 在制定检验批的抽样方案时,对生产方风险(或错判概率α)和使用方风险(或漏判概率β)可按下列规定采取: 5.5.1 主控项目:对应于合格质量水平的α和β均不宜超过5%。 5.5.

11、2 一般项目:对应于合格质量水平的α不宜超过5%,β不宜超过10%。 五、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 (一)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应划分为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 (二)单位工程的划分按下列原则确定: 1.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构筑物、专业设备系统以及专业性较强、需从常规单位工程中剥离且具备全线独立施工条件的某一重要工序(原为常规单位工程的某一分项或分部工程)为一个单位(子单位)工程。 2.建筑规模较大、建设周期较长的单位工程,可将其具备独立施工条件的部分划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或者,一个建筑规模较大、建设周期较长的单位工程采用不

12、同工法修建时,可将单位工程按工法划分为若干个子单位工程。 3.原则上以一个单位(子单位)工程作为每个承包合同的最小组成成分。 单位(子单位)工程具体划分如下: 3.1每个车站划分为一个单位工程。由于工程的复杂性、施工的阶段性,以及合同分割等因素,引入子单位工程概念,即地铁车站建筑单位工程,由车站“建筑与结构子单位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子单位工程”、“建筑设备安装子单位工程”组成。 1.2每个区间划分为一个单位工程。地铁区间建筑单位工程是指“地铁区间建筑结构单位工程”,当一个区间由不同的工法施工时,每种工法划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区间设备安装工程作为车站各专业分部工程的一部分进行验收,资料单

13、独组卷后,归入所临近里程的车站 “建筑设备安装子单位工程”。 1.3车辆段及其它基地范围内的工程,按房建(每一座独立房屋)、站场及道路、桥梁(每一座桥)、室外建筑环境、室外安装等分别划分为单位工程。规模较小的独立房屋可作为子单位工程考虑合并为一个单位工程。 1.4每座主变电站独立划分为一个单位工程。其中房建工程及供变电设备安装工程各为一个子单位工程。 1.5系统设备安装及其他按全线招标为一个合同的工程,均独立划分为一个单位工程。其下的子单位工程或按子系统划分、或按正线、其他基地划分。 (三)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专业性质、建筑部位确定。 2.当分部

14、工程较大或较复杂时,可按材料种类、施工特点、施工程序、专业系统及类别等划分为若干子分部工程。 (四)分项工程应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进行划分。 (五)分项工程可由一个或若干检验批组成,检验批可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按部位、施工段、变形缝等进行划分。 轨道交通工程车站、区间建筑工程的单位(子单位)、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可按本标准附录A划分。车辆段、停车场等其他基地工程的单位(子单位)、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可参考本标准附录B划分。系统设备安装及其他工程单位(子单位)、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可按本标准附录C划分。各分项工程包含的检验批的划分按各专业规范的规定

15、施工单位应就检验批具体划分和抽样方案在施工组织设计中与监理协商、事先确定,确保不漏检、重检。 若标段范围与上述单位(子单位)、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划分不完全相符时,可据实适当增减调整,并报工程管理部门和验收组织部门备案。 六、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 (一)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2.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二)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2.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三)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6、.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等分部工程及设备安装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4.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5.含有子分部工程的分部工程,若子分部工程全部通过质量验收,视作分部工程通过质量验收,不再另组织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工作。 (四)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

17、业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6.单位(子单位)工程均需按合同管理要求向市质量监督站报监和工程验收。征得市质量监督站同意后,含有子单位工程的单位工程,若子单位工程全部通过质量验收,可视作单位工程通过质量验收,不再另组织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工作。 (五)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验批质量验收可按本标准附录E进行。 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可按本标准附录F进行。 3.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按本标准附录G进行。 4.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质量控制资料核查,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观感质量检查原则上应按本标准附录H进行。检查

18、项目不完善的,可根据单位工程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六)当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构配件、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七)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七、轨道交通工程质量

19、验收程序和组织 (一)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如建设单位未指定监理单位,则由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二)分部(子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如建设单位未指定监理单位,则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应参加相关分部工程验收。 (三)单位(子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首先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办法》申请初验。单位工程初验由总监理工

20、程师(如建设单位未指定监理单位,则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初验验收合格并完成整改项目后,施工单位方可依据地铁公司验收程序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 (四)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申请并审核合格后,应先由建设单位工程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设计、监理等单位对工程进行验前检查,确认工程整改完后,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或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地铁公司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执行如下程序:《深圳地铁工程土建工程竣工验收程序》、《深圳地铁工程常规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竣工验收程序》、《深圳地铁工程系统设备安装工程竣工验收程序》、《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设备

21、采购合同验收程序》。 (五)单位(子单位)工程有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应按本标准规定的程序检查评定,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工程完成后,应将工程有关资料交总包单位。 (六)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请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处理。 (七)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八、轨道交通工程投入试运营验收 (一)试运营验收 1.轨道交通工程投入试运营前两个月,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由市政府组织相关职能管理部门进行政府专项验收,并出具专项验收意见或准许投入试运营文件

22、建设单位应负责协助政府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开展各个专项验收工作。 2.投入试运营的政府专项验收项目: 序号 专项验收项目名称 对口政府职能管理部门 1 工程质量 市建设局 2 试运营评估 市交通局 3 卫生防疫 市卫生局 4 环境保护 市环保局 5 安全 市安全生产监督局 6 消防 市公安消防局 3.建设单位验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督导各相关部门与对口政府职能管理部门联系,编制并实施地铁工程中各专项验收的工作计划,执行政府专项验收的验收标准和验收程序,以便配合政府专项验收工作。 九、轨道交通工程国家竣工验收 (一)轨道交通工程试运营期满前三个月,

23、建设单位须对全线工程试运营情况进行系统性检查,在各项指标基本达到设计生产能力、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应正式向政府申请国家竣工验收。 (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建或委托成立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国家竣工验收委员会,设立由各职能管理部门组成的相关验收专业组,正式下达工作实施方案,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专业技术规范进行专项验收工作。 (三)国家竣工验收的专项验收项目: 1.工程质量验收 2.规划验收 3.试运营评估 4.卫生防疫验收 5.环境保护验收 6.安全专项备案 7.消防验收 8.竣工决算审计 9.工程档案验收 (四)建设单位验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督导各相关部门与对口政

24、府职能管理部门联系,编制并实施地铁工程中各专项验收的工作计划,执行专项验收的验收标准和验收程序,以便配合国家竣工验收工作。 (五)对专项验收中提出的整改项目,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验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督促工程管理部门、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承包单位实施。 (六)建设公司验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汇总整个项目专项验收意见或准许使用文件,负责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地铁工程建设综合报告和专题报告等竣工资料。竣工资料编制内容如下: 序号 报告类型 报 告 名 称 1 综合报告 建设综合报告,包括以下附件:建设大事记、专项验收意见汇编、工程线路图、工程建设图片 2 专题报告 基建

25、工作报告 3 专题报告 设计工作报告 4 专题报告 科研工作报告 5 专题报告 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报告 6 专题报告 工程安全管理工作报告 7 专题报告 消防工作报告 8 专题报告 环境保护工作报告 9 专题报告 国内外设备材料报告 10 专题报告 征地拆迁工作报告 11 专题报告 试运营管理工作报告 12 专题报告 建设档案工作报告 13 专题报告 全线主要技术指标 14 专题报告 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七)各专项验收、工程整改和竣工资料编制工作全部完成后,建设公司协助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国家竣工验收委员会组织召开国家竣工验收

26、大会。国家竣工大会程序如下: 1.建设公司在大会上作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综合报告; 2.国家竣工验收委员会主任作验收委员会工作报告; 3.大会进行分组讨论(分专业技术组和综合经济组),形成验收鉴定意见; 4.国家竣工验收委员会委员审查通过验收鉴定书; 5.大会宣布轨道交通工程项目验收鉴定书。 十、附则 (一)本标准由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验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总工程师室)负责解释。 (二)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附录 附录A 地铁车站、区间工程单位、分部及分项工程划分标准 B 车辆段、停车场单位、分部及分项工程划分标准 C 系统设备安装及其他工程单位、分部及分项工程划分标准 D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E-H 检验批、分项、(子)分部、(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具体内容在各(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中细化)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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