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关于启用“消防办事大厅”系统受理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与竣工验收备案的通知 公消[2009]19
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 为确保新修订《消防法》及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确定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与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制度顺利实施,部局委托中国电子科技集团第15研究所组织开发了“消防办事大厅”系统,并决定正式启用系统受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与竣工验收备案,现就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总队要立即下载“消防办事大厅”系统安装包(下载地址ftp://10.2.60.15/ftpdata/FangHuoChu/bjw/),务必于5月5日前在本总队互联网消防网站上完成系统安装、部署工作,并将系统互联网访问地址及后台维护地址报部局。 二、各总队“消
3、防办事大厅”系统开通后,要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和公告形式宣传系统使用方法、程序和要求,确保社会单位和群众能够按照新修订《消防法》及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要求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 三、各总队要按照部局4月22日“消防办事大厅”系统使用及部署培训班的要求,抓紧对本总队及所辖支队、大队建审、验收和窗口受理岗位工作人员进行系统操作使用培训,确保公安消防部门岗位工作人员掌握使用系统受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抽查的方法。 四、各总队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系统运行管理制度,防火监督部门、信息通信部门要分别指定专人负责系统维护,明确分工,定期进行系统
4、数据清理和更新,保证系统安全、稳定、正常运行。 五、中国电子科技集团第15研究所在部局4月22日“消防办事大厅”系统使用及部署培训班后对系统又进行了修改(见附件),并将提供远程技术服务和支持。各地系统安装部署中的技术问题请及时向中国电子科技集团第15研究所反映,应用中的问题、意见和建议也请及时报部局防火处,部局将适时对系统进行升级完善。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第15研究所联系人:贾晓霞;电话:010—51616493,13391925003;互联网邮件:jia.xiaoxia@;部局联系人:薄建伟;电话:010—66267592,13601330667。 附件:“消防办事大厅”系统修改说明
5、 公安部消防局 二〇〇九年五月四日 承办人:薄建伟 校对:李淑惠 附件: “消防办事大厅”系统修改说明 1 安装部署注意事项 系统安装部署完成后,初始用户admin,密码admin。 出于安全考虑,初次登陆后务必修改密码!!!! admin具有的功能包括: a) 添加行政区划及消防机构(如试用版已添加,可导入已有数据); b) 修改消防机构信息,确定其管辖区域; c) 添加用户; d) 修改admin的所属机构; 请务必首先进行以下操作:
6、a) 添加法律法规时,请先添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标题”项同法律法规名称; b) 添加规范性文件《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标题”项同规范性文件名称。 2 同试用版的变化 根据2009年4月22日培训时各总队反馈的意见,对系统进行了部分修改,具体变化内容见本节阐述。 同时,相应修改内容在相关用户手册中都有体现。 2.1 前台 编号 内容 之前 现在 说明 1. 备案信息查询 只需输入备案号和验证码 增加一个附加码,提高安全性 2. 备案申报表 按照新的法律文书进行了修改 3.
7、备案凭证 按照新的法律文书进行了修改 4. 使用性质选择 使用性质为单选 使用性质为多选 5. 使用性质提示 在选择使用性质时,提示用户该使用性质的建筑包含的范围,以方便其选择所申报工程的使用性质 2.2 后台 2.2.1 总体 编号 内容 之前 现在 1. 角色调整 基础数据由总队用户维护 基础数据由系统管理员维护 2.2.2 业务办理 2.2.2.1 备案信息管理 编号 内容 之前 现在 1. 批量打印 点击“批量打印”,打印查询结果中所有备案信息对应的备案表 点击“批量打印”,打印查询结果的当前页中备案信
8、息对应的备案表,可通过“上一页”、“下一页”打印查询结果中所有备案信息对应的备案表 2. 备案信息删除 无需录入操作人和删除理由 提示备案号,录入操作人和删除理由后,方可进行删除 3. 数据导出 按钮为“Excel导出”,导出Excel文件 按钮为“数据导出”,导出xml文件 2.2.3 基础数据 2.2.3.1 行政区划管理 编号 内容 之前 现在 1. 行政区划的删除 任何时候都可以删除,只是会提示删除会导致已有备案数据无法读取 如果该行政区划已有管辖消防机构或备案信息,不能删除;如果该行政区划没有设定管辖消防机构,也没有登记过备案信息,但有下级行政区域
9、提示将下级行政区划移动或删除后,方可删除该行政区划;否则,该行政区划可删除。 2.2.3.2 消防机构管理 编号 内容 之前 现在 说明 1. 消防机构的删除 任何时候都可以删除,只是会提示删除导致已有备案数据无法读取 如果该消防机构已经受理过业务,不能删除;如果该消防机构没受理过业务,但有下级消防机构,不能删除;否则,该消防机构可以删除。 消防机构的删除,请慎重进行。消防机构被删除后,该消防机构的用户虽然不会被删除,但无法正常使用系统。请慎重使用删除操作!! 2.2.3.3 抽查比例设定 编号 内容 之前 现在 说明 1. 使用性质维护 只包含使用性
10、质编码、使用性质名称和抽查比例 增加了“使用性质描述”,用以在前台提示社会公众,该类使用性质包含的范围 各总队可以自行维护 3 行政区划和消防机构的导入 如果安装部署试用版本后,已录入行政区划和消防机构信息,按照下面的操作,可将已录入的信息(只包含行政区划和消防机构,不包括其对应关系)导入新数据库。前提是,进行正式版的部署时,一定要新建数据库。并且,消防机构的管辖区域需要重新对应。 假设安装正式版时,新建的数据库名为new,原有数据库为old。导入步骤如下: 打开Ms SQL的企业管理器,点击本地服务器组(local),在数据库中选中新建的数据库new,打开“表”,在表中点击右键-
11、所有任务--导入数据,如图 1所示: 图 1 开始 点击后打开数据转换服务导入/导出向导,如图 2所示: 图 2 数据转换服务导入/导出向导 点击下一步后进入选择数据源页面,如图 3所示: 图 3 选择数据源页面 选择作为数据源的数据库old后,点击下一步,进入选择目的页面,如图 4所示: 图 4 选择目的页面 确认选择目的数据库为new后,点击下一步,进入指定表复制或查询页面,如图 5所示: 图 5 指定表复制或查询页面 选择从源数据库复制表和试图,点击下一步,进入选择源表和视图页面,如图 6所示: 图 6 选择源表和视图页面 在选择源表和试
12、图时,选择需要导入的源表,选择行政区划源表为:[master].[dbo].[sys_Group],目的表为[new].[dbo].[sys_Group];消防机构的源表为[master].[dbo].[sys_Regions],目的表为[new].[dbo].[sys_Regions],勾选后点击下一步,进入保存、调度和复制包页面,如图 7所示: 图 7 保存、调度和复制包页面 点击下一步,进入如图 8所示页面,其中摘要中描述了导入\导出的具体信息。 图 8 正在完成DTS导入/导出页面 确认无误后点击完成,导入成功后提示页面如图 9所示: 图 9 导入成功提示页面 点击确定,如图 10所示: 图 10 完成页面 提示导入两表成功,点击完成结束导入。 重要提示:利用上述操作,只是导入了行政区划和消防机构的信息,其对应关系需要重新建立。通过修改消防机构的管辖区域,完成该对应关系的建立。 本页为作品封面,下载后可以自由编辑删除,欢迎下载!!! 精 品 文 档 1 【精品word文档、可以自由编辑!】 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