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页为作品封面,下载后可以自由编辑删除,欢迎下载! 精 品文档1【精品word文档、可以自由编辑!】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实施暂行办法(粤建管字2004112号)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落实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现将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实施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1. 建质200459号文 2. 建办质200423号文广东省建设厅二OO四年七月三十日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
2、员安全生产考核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保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以及实施对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的考核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含独立法人的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
3、管理人员。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最高行政负责人、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行政负责人和企业技术负责人等。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责任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 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原则上为: 集团公司:按1人/100万平方米(生产能力),并不应少于4人。 工程
4、公司、区域公司、分公司:按1人/10万平方米(生产能力),并不应少于5人。 第五条 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原则上为: (一)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 1万平方米及以下的工程为1人; 15万平方米的工程为2人; 510万平方米的工程为3人; 10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工程应当设置安全总监,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与设备安装工程按照总造价: 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为1人; 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为2人; 1亿2亿元的工程为3人; 2亿元以上的大型工程应当设置安全总监,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建筑施工
5、企业管理人员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 第七条 省建设厅成立“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全省除中央管理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和发证工作,下设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考核办公室),办公室地点设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办公楼内,负责考核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和一定安全生产工作经历,并经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考核。 第九条 申请考核人员按以下程序报送考核
6、资料: (一)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施工企业,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考核资料,再由地级以上市向省考核办公室统一报送考核资料。 (二)省属、省管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施工企业,直接向省考核办公室报送考核资料。 (三)水利、电力、交通等省直有关专业部门的建筑施工企业,向本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考核资料,再由行业主管部门向省考核办公室统一报送考核资料。 第十条 申请考核的人员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申请表(附表); (二)岗位职务证明文件(如企业行政任命文件、执业资格证书、岗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专业技术职称证
7、书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资料原件经审查后退回。 第十一条 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水利、电力、交通等省直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考核申请人资料真实性进行核实,并将报名资料以电子文档形式上传省考核办公室。 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采取全省统一出题、分期分片、闭卷考试的方式进行,考核人员考试成绩达到规定分数线考核合格,考试题主要从建设部制定的题库中分类按比例随机抽取。考试内容包括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等,考核要点参照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附件。 第十三条 省属、省管房屋建筑及
8、市政基础设施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各级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一级项目经理由省考核办公室直接组织考试;市属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施工企业管理人员、水利、电力、交通等省直有关专业部门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由省考核办公室分别会同各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直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组织考试。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的,由省建设厅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部统一式样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新增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原则上每年6月份进行一次,考核申报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进行。 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变更姓名和所在法人单位等的,应在一个月内到原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9、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转让、冒用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遗失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应在公共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在一个月内到原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发证机关办理补证手续。 第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第二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发生死亡事故和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不超过规定的分值的,安全生
10、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发证机关同意,不再考核,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延期3年。 第二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或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超过规定的分值的,收回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限期整改,重新考核。 第二十二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水利、电力、交通等省直有关专业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发证、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业和个人的财物,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等部门举报。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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