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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细则.doc

1、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 管理实施细则 (2015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会员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会员应当切实履行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积极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将证券知识宣传教育、证券市场风险揭示工作融入开户、交易、业务拓展等环节,持续对客户开展创新产品及业务的风险揭示工作,提高客户判断自身投资风险的能力,引导客户理性、规范地参与证券

2、交易。 第三条 会员应当遵循“了解自己客户”原则,对客户的交易行为进行管理,引导客户树立法制观念和理性投资意识,规范、约束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有效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市场监管工作。 第四条 会员应当依法加强客户经纪业务管理,严格按照证券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因客户交易而发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会员应当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妥善处理客户因交易等业务所产生的信访、投诉,及时化解相关的矛盾纠纷。 第五条 会员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要求,提高客户服务与管理水平,提升执业质量,在市场自律管理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章 规则介绍及风险提示 第六条 会员应当全面、

3、及时地向客户详细介绍本所发布的与证券交易等业务相关的各项业务规则、细则、指引、通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规则”)。  第七条 会员应当及时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本所规则,并将之刊登于公司网站。 会员对本所发布的紧急通知、风险提示、盘中临时停牌公告等重要文件,除按照前款规定张贴、刊登之外,还应当根据需要通过行情分析系统、网上交易系统、电话语音系统、现场广播、手机短信等有效方式及时予以发布、提示。 第八条 会员应当对其与客户交易相关的管理、业务及技术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其充分了解本所规则。 第九条 会员应当设置咨询电话,并在公司网站上开设专栏,及时答复客户有关证券交易的咨

4、询。 第十条 会员在与客户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时,应当当面向其解释协议条款、揭示证券交易风险,并要求客户签署证券交易风险揭示书等相关书面文件。 第十一条 客户委托他人代为从事证券交易及其他相关业务,会员应当要求客户本人及受托人到会员营业部当面签署书面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委托书中载明有效期限和授权范围,但客户已提供经公证的书面授权委托书的除外。 第十二条 会员应当在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中与客户约定,如果客户违法违规使用账户,或存在严重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会员可以拒绝客户委托,或终止与客户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 第十三条 会员在提供权证、融资融券等高风险产品或业

5、务的交易服务前,应当向相关客户详细讲解和揭示其中所包含的特殊风险,要求客户书面签署相关风险揭示文件,并持续做好风险提示工作。 第十四条 会员在向客户提供投资咨询时,提供的相关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和完整,相关分析和结论应当客观、公正,并充分揭示交易风险。 第三章 交易行为的监督 第十五条 会员应当督促客户遵守与证券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所规则。 第十六条 会员应当加强客户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管理,指定专门部门履行客户交易行为监督管理职责,并配合本所市场监察工作。 第十七条 会员应当了解客户的资信状况、交易习惯、证券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风险偏好等情况,对从事

6、权证交易、融资融券等高风险业务的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实行分类管理。 会员向客户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应当与客户的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根据本所要求,会员应当定期向本所报告客户情况。 第十八条 会员不得为机构使用个人证券账户等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便利。 会员发现客户存在以他人名义设立证券账户或者利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证券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要求客户立即纠正,并及时向本所报告。 第十九条 会员应当在柜台交易系统中设置前端控制,对客户的每一笔委托申报所涉及的资金、证券、价格等内容进行核查,确保客户委托申报符合本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会员应当留存客户电话委托号码、网

7、上交易IP地址等信息。 第二十条 会员应当建立、完善有效的证券交易和资金监控系统,并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客户具体情况,在监控系统中设置相关预警指标,关注下列情形,以及时发现、制止可能存在的异常交易行为。 (一)单一客户对单只证券进行大额申报、大额成交、大额撤单、频繁撤单的; (二)客户在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信息前大量或持续买入或卖出相关证券的; (三)客户利用大额资金集中或持续买入单只证券的; (四)客户转入证券账户且持有大量证券集中或持续卖出的; (五)同一营业部客户之间或者不同营业部固定客户之间频繁出现互为对手方交易的; (六)客户申报买入价格明显高于或卖出价格明显

8、低于申报时点之前的行情揭示最新成交价且数量较大的; (七)会员所属营业部根据本所交易规则和有关通知被列入证券交易公开信息名单的,该营业部客户集中且大量交易相关证券的; (八)会员同一地区所属营业部或者同一营业部的客户集中买入单只证券且数量较大的; (九)单一交易日内同一客户频繁进行回转交易且数量较大的; (十)单一交易日内同一客户对单一证券在同一价位进行大量反向交易的; (十一)通过大宗交易系统卖出股份的客户与其交易对手方存在明显关联关系的; (十二)本所认为需要关注的其他情形。 会员发现客户涉嫌违法违规交易且无法及时制止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本所。 第二十一条 会员应当

9、重点监控下列证券账户的交易行为: (一)被本所列为限制交易账户; (二)在最近一季度被本所列为重点监控账户; (三)其他需要重点监控的账户。 第二十二条 会员应当于每个交易日登录本所网站“会员公司专区”有关监管信息的栏目,查阅本所对其定向发送的限制交易账户及重点监控账户名单。 会员应当自得知上述账户名单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就该等账户相关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签订、客户身份、授权委托手续、客户风险揭示、资金账户开设等情况进行自查,并通过本所网站“会员公司专区”提交自查报告。 上述账户涉嫌进行第二十条所列交易的,会员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本所。 第二十三条 对限制交易账户、

10、重点监控账户,会员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通知该账户的开户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实际操作人,要求规范交易行为,并进行相应的合法合规交易教育。 第四章 自律监管协同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会员应当协同本所对会员客户异常交易行为进行自律管理,并建立相应的协同制度和流程,明确合规负责人职责。 第二十五条 本所负责受理会员咨询,指导会员对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督、规范、管理。 第二十六条 会员及其营业部因客户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收到本所口头警告或书面警示函后,应当及时与客户取得联系,告知本所的相关监管信息,规范和约束客户交易行为。 第二十七条 会员及其营业部应当配合本所进行相关调查,及时、真

11、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客户开户资料、授权委托书、资金存取凭证、资金账户情况以及相关交易情况说明等资料。 本所要求会员及其营业部协助了解相关账户实际控制人情况、资金来源、交易动机以及相关账户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账户等情况的,会员及其营业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并按照本所要求的方式提供相关资料或情况说明。 第二十八条 本所要求有关客户提交合规交易承诺书的,会员及其营业部应当及时向客户告知本所的监管要求,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客户提交合规交易承诺书。 合规交易承诺书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严格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合法合规地参与证券交易; (二)愿意配合本所及相关

12、会员采取相应的措施; (三)自行承担因其违法违规行为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九条 会员及其营业部收到本所有关调查函、监管函等监管文件时,应当注意保密,未经本所许可,不得将监管文件的内容以任何方式泄漏给任何与该监管文件无关的第三方。 第三十条 本所就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相关事宜约见会员高管人员及相关人员的,会员应当积极配合。对本所在约见时提出的监管意见,会员应当按要求认真落实,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客户消除异常交易行为的负面影响。 第三十一条 本所对会员遵守和执行本实施细则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三十二条 会员违反本实施细则的,本所可按照《会员管理规则》等规定,采取相应的监管

13、措施或纪律处分,并可视情节轻重,在一定时间内暂不受理和审核会员的交易权限申请、会员资格相关业务申请等业务。 对于在遵守和执行本实施细则过程中表现突出的会员,本所将对其合规负责人给予通报表扬,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增加会员分类评级分值的自律监管建议函。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证券交易:指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种的交易。 (二)异常交易行为:指本所《交易规则》及其他业务规则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 (三)限制交易账户:指正在被本所限制交易或近三年内曾被本所限制交易的账户。 (四)重点监控账户:指本所在证券交易市场监察中发现的出现异常交易行为的证券账户。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2008年5月9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实施细则》(上证法字〔2008〕5号)同时废止。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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