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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问责条例》的的讲话稿:贯彻《问责条例》强化责任担当.docx

1、 学习《问责条例》讲话稿:贯彻《问责条例》强化责任担当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发布:党组织严重违纪难以 改正可被改组 昨日,《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发布。作为一部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条例明确指出,各级党组织都在问责范围之内,对于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应当予以改组;同时强调,问责对象的重点是‘关键少数',即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 条例约2000字,共计13条,明确了问责的依据与原则、主体与对象、内容与情形、方式与方法,从制度上明确了‘问谁责、谁来问、问什么、怎么问'等问责实践和操作问题。 14种

2、问责方式规范为7种党组织问责有通报、改组等形式,条例注重简明实用,共13条,包括目的和依据,指导思想,问责原则,问责主体和对象,问责情形,问责方式,问责执行等。 条例明确了问责主体和对象。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政治责任,包括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条例明确了问责内容和情形。条例规定对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维护党的纪律不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

3、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等6个方面失职失责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进行严肃问责。 条例明确了问责方式方法。现有各类问责规定中,共有14种问责方式。条例将这些问责方式规范为对党组织的检查、通报、改组3种方式,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4种方式。这些方式均在党内法规中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经常使用。 细化落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 条例把责任落实到各级党委及党的工作部门。条例对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及党的工作部门在问责中的职责作出明确规定,使责任不仅落实到党委(党组),也分解到组织、宣传等工作部门,体现了细化落实责任、层层传导压

4、力的要求。 条例坚持依规治党,实现纪法分开。突出党规特色,概括提炼,明确责任;采用党言党语、纪言纪语,不套用法言法语;对行政问责事项不作规定,对引咎辞职、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等已有明确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不再重复规定;不套用问责启动、问责调查等法律性流程,努力做到要义明确、便于执行。 条例注重与其他党内法规的协调衔接。条例是对党章规定的细化延伸,是对党内其他问责规定的归纳提炼。将制定条例与正在修订的党内监督条例、已经施行的党纪处分条例统筹考虑,与现行党内法规中有关问责规定相互衔接。党内法规中对有关处置措施已有明确规定的,如申诉方式、问责影响期等,条例不再重复。

5、据新华社 ■背景现有规章对治党不力问责少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问责作为管党治党利器,先后对山西塌方式腐败、湖南衡阳和四川南充拉票贿选案等严肃问责。截至今年5月底,全国共对4.5万余名党员干部作出责任追究。 现有500余部党内法规制度中,虽然与问责相关的多达119部,但多数党内法规制度偏重于事件、事故等行政问责。新华社发布评论文章称,现有的与问责有关的法规制度‘对管党治党不力问责少,存在问责主体不明确、事项过于原则、方式不统一等问题'。 2013年11月,《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提出:‘适时修订《关于实行党政领导

6、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问责情形、规范问责方式'。今年6月,中央政治局常委、中纪委书记王岐山在北京和辽宁接连主持召开了座谈会,座谈主题都是‘就制定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征求意见'。在座谈会上,王岐山表示,制定问责条例就是要把利剑高悬起来,党中央对问责是动真格的,党的领导干部不担当、不负责就要被追责。 图解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问责主体 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问责对象 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 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

7、导成员 重点是主要负责人责任划分 ●全面领导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 ●主要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重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问责情形 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党的领导弱化 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在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或者在处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重大

8、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 (二)党的建设缺失 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全,党组织软弱涣散,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问题突出,党内和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 (三)全面从严治党不力 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维护党的

9、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 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 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的;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问责方式对党组织 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

10、报。 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对党的领导干部 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问责决定应当由党中

11、央或者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其中对党的领导干部,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有权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问责执行 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部门通报,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应手续。 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向问责决定机关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

12、出深刻检查。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案例解读5问责情形】 1党的领导弱化 【案例】 2016年2月,中央纪委通报了7起受到责任追究的典型问题。其中,XX省地税局原党组书记、局长许建国,财政部驻北京监察专员办事处原党组书记、监察专员张更华等人被免去相关职务。 各级党委(党组)书记作为管党治党第一责任人,是‘关键少数'中的‘关键少数',必须牢固树立不管党治党就是严重失职的观念。7起问题产生的根源均为本地区本部门党的领导弱化,党委(党组)一把手责任担当缺失,管党

13、治党不力。 2党的建设缺失【案例】 因下属单位私设‘小金库',违规公款吃喝、购卡、旅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南海东部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刘再生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中国证监会上海期货交易所违反规定,花费100余万元举办春节联欢暨先进表彰会,本单位因公出国团组公款旅游、消费,原党委书记、理事长杨迈军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并被免去相关职务;XX省XX市国土局纪检组组长许华因国土局及下属单位多次发生公款吃喝、送礼、转嫁接待费用问题,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上述案例中的问责对象均存在作风建设不到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严格问题。 3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

14、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 【案例】 搞‘好人主义',爱惜‘羽毛',最终酿成恶果。当XX省XX县区委原书记黄俊钧听到关于XX县区委原副书记、市长龚卫国吸毒,男女作风、朋友圈混乱,插手工程项目等问题的反映后,他不重视、不敏感、不警觉,主体责任落实不力,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调离现工作岗位。 4维护党的纪律不力 【案例】 660万元、1552万元,这是XX省XX市两名厅级干部的受贿金额。包养情妇,长期为其提供生活来源、并生育一儿一女,涉嫌违纪违法金额特别巨大,这是该市另一名厅级干部的严重违纪行为。 XX市市委书记李庆贵作为XX市委党

15、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不仅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到位,疏于教育、管理和监督,更在XX市领导班子换届期间,向上级组织推荐3人并均得到重用,不讲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处理严重失当,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被免去其领导职务。 5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 【案例】 XX省青岛日报社党委原书记、青岛日报社社长、青岛报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蔡晓滨或许没有想到,自己虽拒收该报业集团人员的贿赂,但仍因单位多人违纪违法问题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当该报业集团人员出现公款旅游、收受贿赂、瞒报收入、与他人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等问题时,蔡晓滨作为党委书记并未引

16、起警惕,更未举一反三,严肃查纠。‘独善其身'看似合法,却为腐败滋生蔓延埋下更大隐患。据新华社 焦点1。问谁责。问责重点是‘关键少数'主要负责人党组织也在问责范围之内 此前,在就制定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征求意见的座谈会上,中纪委书记王岐山就曾强调,问责要抓住‘关键少数',‘直指压力传导不下去这个突出问题,让从严治党严起来实起来'。 此次条例明确点出,问责对象的重点是主要负责人,意味着问责重点即为‘关键少数',特别是一把手这个‘关键少数中的关键少数',更成为了问责的重中之重。 条例明确指出,党组织也在问责范围之内。新京报记者梳理此前制定的与问责有关的党

17、内法规制度,如《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均未将‘党组织'单独纳入到问责对象之中。 中央党校党史教研部主任谢春涛、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原副院长甄晓英等专家对新京报记者说,条例将党组织单独纳入到问责范围中,切中时弊。近几轮中央巡视发现,被巡视的党组织普遍存在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等问题。将各级党组织纳入问责对象之中,意味着问责不能只对下级,包括中央部委党组、省区市党委也要把自己摆进去。 全面、主要、重要‘三种'领导责任 明确问责对象之后,条例规定‘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并点出全面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 什么是‘主要领导责

18、任'、‘重要领导责任'。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纪律处分条例对此作出规定: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谢春涛对新京报记者说,上述规定意味着条例不仅从‘纵向',把问责的责任落实到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还从‘横向'分解责任,把问责的责任分解到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工作部门,‘这是问责制度的一个重要创新,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要细化落实责任、层

19、层传导压力的鲜明态度',他举例说,以地方党委为例,党委书记负有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其他常委分别负责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方面的工作,如果某个常委的分管工作没有做好,那么如何追究该名常委的责任。条例‘全面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的‘三种'领导责任的划分方式,‘分解责任分清责任,将责任落实到实处,操作性很强。' 焦点2。哪些问题会被问责。‘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严重'会被问责条例出台前,对党政干部问责主要依据中办、国办2009年6月30日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该部规定确定了7种问责情形,‘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群

20、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等等。与2009年的暂行规定相比,条例更加强调‘聚焦政治责任',‘聚焦从严治党'。此前,中纪委书记王岐山在问责条例征求意见的座谈会上曾强调,要坚持问题导向,‘抓住主要矛盾,尊崇党章、聚焦政治责任,围绕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开展问责'。 此次条例六大问责情形,体现了王岐山强调的突出‘问题导向'、‘抓住主要矛盾'的立法思路。 以前两种问责情形‘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为例,自去年10月的中央第八轮巡视以来,各轮中央巡视强调‘政治巡视非业务巡视',将被巡视单位的党组织作为巡视对象,结果发现,各党

21、组织普遍存在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等问题。 ‘党的领导弱化'问责情形中,条例特别点明‘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中央第九轮巡视就曾指出,农业部、农科院、国家旅游局、工信部、国家文物局等多个中央国家机关单位贯彻中央决策部署不到位。 第三种问责情形‘全面从严治党不力',此前中纪委就通报曝光了河南XX市委和市纪委原主要负责人履行‘两个责任'不力等问题。 第四种问责情形‘维护党的纪律不力',‘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严重',中央巡视组曾指出,XX省和武钢集团,‘个别领导干部搞团团伙伙';辽宁的‘巡视回头看'则发现,‘一些领导干

22、部肆无忌惮拉帮结派,不同程度存在‘小圈子’、搞‘帮派’现象'。 焦点3。怎么问责。‘一年内不得复出条款'删除两种问责方式可‘双管齐下' 谢春涛对新京报记者说,条例确定的上述7种问责方式,均在党内法规中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也经常使用,问责条例对既有各类问责规定中的问责方式进行了规范。比如针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纪律处分条例也作出过规定,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有两种,改组和解散。 条例特别提出。针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和针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23、 谢春涛表示,问责实践中有时要进行组织处理,也要给予纪律处分,这时就要将两种方式合并使用,‘双管齐下'。比如某个党组织到了需要改组的程度,那么不仅要问责该党组织,也要问责该党组织每个领导成员的责任。 强调‘终身问责' 条例特别制定了‘终身问责'条款,规定‘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 甄晓英对新京报记者说,‘终身问责'条款体现了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领导干部任上的任何失职失责情形,一经发现就要追责,不论其是调离还是退休,都不可能免责。 官员‘复出'情形未作规定 近年来,

24、个别引咎辞职的官员或被免职官员,相隔一段时间后‘复出'也就是重新担任领导职务的现象,一直备受关注。 2009年6月30日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对于被问责官员的复出问题,作出了规定。该部规定设定了一年时限,被问责的官员一年后可以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不过有两个限制条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 昨日最新发布的条例,没有涉及被问责官员的复出问题,更未出现《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的一年时限等相关条款。条例强调:本条例自2016年7月8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问责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

25、按照本条例执行。 谢春涛对新京报记者说,新条例没有必要对被问责官员的复出问题作出具体规定。根据被问责官员的失职失责的具体情形,如果受到的问责方式是‘通报'、‘诫勉',那么不涉及到职务调整;如果受到的是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那么职务调整可以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进行,新问责条例与新纪律处分条例、《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等十八大后新制定、修订的法规制度是一个整体,彼此衔接。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第一条为全面从严治党,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26、 第二条党的问责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第三条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 第四条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问

27、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第六条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党的领导弱化,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在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或者在处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

28、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 (二)党的建设缺失,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全,党组织软弱涣散,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问题突出,党内和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 (三)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

29、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的;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七条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30、 (三)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31、 第八条问责决定应当由党中央或者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其中对党的领导干部,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有权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九条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部门通报,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应手续。 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向问责决定机关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

32、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条例自2016年7月8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问责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第19页 共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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