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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实践之浅析续当业务法律特征及实践操作要点.doc

1、典当实践之浅析续当业务法律特征及实践操作要点 一、续当的基本概念 “续当”又称之为“展期”,是指典当期限届满时,因当户原因不能按约定期限回赎当物,经与典当行协商同意延长典当期限及协议变更其他条款的行为。 由此,续当行为效力标志着:①原典当期限依续当约定而延续。②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依续当约定而持续。 二、续当法定生效要件 依《典当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第39条及第40条规定,续当实质生效要件有三: 1.意思自治。双方合意即可操作续当。 2.时间限定。续当应发生在当期一次续当期限届满前。此外,设有5日宽限期限制,即续当行为效力的最后截止日为当期一次

2、续当期限届满后的5日宽限期之内。届满或前届满或前 3.期限限制。一次最长为6个月。 另外,《办法》同时当户应了结前期利息及应付未付费用,但并非续当的必要生效条件。要求 三、实践操作误区分析及应对方法建议 1.续当时间限定 此为续当操作的最关键要素。实践中,因“时间”因素导致续当无效的情形时有发生,其也伴随了很高的诉讼风险,应引以为鉴。其应对方法与建议有: ①通知续当。提前10日履行提醒通知义务,如不能赎当,需及时办理续当手续。其次,如因其他原因错过了“5日宽限期”,可让“时光倒流”即倒签签约,以保持典当与续当的时间连惯性。 ②绝当准备。如当户财务状况恶

3、化,也不宜立即执行绝当程序。建议采用债务重组手段,如协议延长宽限期、追加担保、改变还款方式等,尽可能不促使绝当条件成就。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操作上须把握好“续当与绝当”的时间临界点即“5日宽限期内”,切不可把“续当”办成“绝当”。或换言之,如果双方不能在限定的最后截止日达成续当合意表示,则产生另外一种典当行为即“绝当”。实践中,众多地区典当行因自身操作失误,导致绝当后的综合费用得不到保护的失败诉讼,已不胜枚举,因此应引起高度重视。 2.续当期限限制 《办法》对于续当期限的限制为硬性要求,即以最长典当期限作为最长续当期限,二者期限上限完全一致均为6个月。 3.关于续当次数

4、 《办法》未对续当次数作限定,其次数多少完全依双方自由商定。实践判例表明,只要续当行为成立,即可无限次数、甚至N次续当。 但笔者以为,不可任意放纵续当次数,应有的放矢、收放自如。建议应对方法应一分为二: ①对于优质当户或足值当物,应“短当少扣”或直接作降息优惠处理。此可谓一举两得,既减轻当户息费负担,也维护了自身的当户群,相得益彰形成良性循环。 ②对于已存在风险或当物发生跌价情形,应以“债务重组”手段替代续当模式,必要时要及时启动绝当程序,避免因遭受怠于行使当物处置权的攻击而丧失主动权。 4.关于自动续当问题 《办法》对自动续当问题未做任何说明,法不禁止即合

5、法,但也应有与之相匹配的合同约定条款,例如:“如宽限期届满后,当户既未申请续当,也未表示拒绝赎当的,则视为自动续当1个月。自动续当期间息费依本合同约定连续计取。” 另外,亦可约定采取收取保证金的方式,以达到预收自动续当期间综合费的目的。 5.续当是否有必要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笔者以为,要求续当重新办理登记手续纯属多此一举,既加重了当户负担,更抹杀了典当融资简便之魅力。虽《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消灭了“抵押权的存续期与主债权同在”的作法,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情形,则登记时效及续当次数问题对典当行的债权不会构成实质威胁。 退一步讲,如果典当行因主债权诉讼时

6、效问题,而使得抵押权得不到保护,那么只能让众人一声叹息。即使如此,典当行丧失的也只是胜诉权,而抵押权本身仍依然存在。 需要注意的是,此举也并非万无一失(详见2009卫民再初字第1号判决书,因初次典当合同与续当合同之间不存在关联而被驳回),其应对方法与建议有: ①续当法定生效要件的根本在于连续性,即初次典当与以后的一揽子续当须系同一笔债务。 ②续当协议必须有明确的定性,即为前一次典当期限的延长。 ③既要在当票上作补充说明,也要在续当凭证上作标注,以明确此次续当是针对哪一次典当合同或续当合同而设定的。 6.清偿息费 清偿息费虽为续当非必要生效条件,但仍需注意两点。其一,设定息费清偿宽限期,如宽限期届满,典当行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其次,笔者不赞成将应付未付息费转入本金作为续当条件的作法,此举明显有乘人之危之嫌,还不如用设定违约金的方式来得实惠安全。 7.《续当合同》其他必要约定 ①对于原合同未作修改部分应作“原合同未作变更的部分仍然有效”说明。 ②对已修改部分应当注释:原合同与本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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