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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价格提醒告诫书.doc

1、 正宁县物价局 商品房价格政策提醒告诫书 正价检告〔2011〕01号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和省发改委《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规范我县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维护公开、公正、透明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和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办法》等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正宁县房地产开发管理办法》,现对全县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的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

2、房地产开发商应严格执行商品房成本审核认证、预售价格申报备案、销售明码标价等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 1、各开发企业在销售楼房之前必须进行成本认证。根据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商品住房成本审核认证工作的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之前,应如实将开发成本中的征地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用、建筑安装工程费、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建筑项目收费等上报物价部门,物价部门按照国家计委《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价格认证管理办法》及《甘肃省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规则》等有关规定审核认证后,向房地产开发商出具《商品房价格成本认证书》,开发企业凭商品房认证结论报告及

3、建设部门的要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销)售手续,领取《预(销)售许可证》。未经价格管理部门审核认证成本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预(销)售手续。 2、各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或预售过程中必须实行明码标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和《甘肃省商品房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等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后,在一周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将商品房销售方案、销售价格向物价、住建、房管部门申报备案,并严格按照核定价格在售楼场所明码实价对外销售,不得随意涨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明码标价要实行“一套一标”、“一

4、房一价”。并在售房场所醒目位置制作标价表(牌),公示开发项目总面积、单套商品房建筑面积、坐落位置、房型简图、单套商品房销售基准价格、楼层、区位、朝向等调节系数,同时要公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国有土地所有权证》、《开发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和《购房须知》等,并公开“12358”价格举报投诉电话,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二、各房地产开发商在经营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1、不经过成本审核认证和预售价格申报备案; 2、不执行政府指导价销售普通住宅和经济适用房; 3、不按规定如实申报价格,虚列成本,瞒报、虚报面积,少缴、漏缴税费; 4、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未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未按

5、规定实行“一套一标”;未一次性公开全部预售房源;标示信息不全,没有按照规定内容明码标价、公示相关收费;在标价和公示的收费之外加价、另行收取未予以标明的费用; 5、违反公平、公开、自愿选择原则,单独或者串通其他部门、中介机构强制或变相强制收费; 6、虚假折扣、虚假优惠,或者利用虚假信息、模糊语言、容易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7、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哄抬房价、价格欺诈和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等价格违法行为的,将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不执行销售价格申报备案的、商品房销售价格超过规定的利润率幅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相互串通操纵商品房价格,造

6、成商品房价格大幅度上涨的,由县物价局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2、大量囤积商品房,哄抬商品房价格或者散布虚假涨价信息,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商品房的,由县物价局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在商品房销售时,不按规定或者不按规定的方式明码标价的,由县物价局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4、有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行为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提醒,希望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能引起高度重视,针对交易过程中存在的价格问题开展自查自纠,增强社会责任感,切实加强企业内部价格管理,自觉遵守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近期我局还将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依法从严予以查处和公开曝光。 正宁县物价局 二0一一年七月 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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