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二章索赔的发生与分类
•上一节,我们介绍了工程索赔的基本概念,它的定义、它的特点,怎样正确理解和认识工程索赔,以及工程承包事业当中为什么会出现索赔问题。
•这一节开始,我们来看一看索赔可以大致分为几种类型。
•关于工程索赔的分类法,目前在国内外工程承包界的看法中名目繁多,阐述不一,工程索赔大致可以归纳为7种分类方法。即,按索赔的原因、目的、合同依据、当事人、对象、业务范围和处理方式划分的7种分类方法。
•对工程索赔进行分类,是为了更好地理解和把握索赔。
•一、按索赔的发生原因分类
•(18种)
•*1、加速施工索赔
•*2、施工现场变化索赔(APC)
•*3、工程范
2、围变更索赔
•*4、工程拖期索赔
•5、增加或减少工程量索赔
•6、地基变化索赔
•7、工期延长索赔
•8、合同文件错误索赔
•9、暂停工程索赔
•10、终止合同索赔
•11、设计图纸拖交索赔
•12、拖延付款索赔
•13、不可抗力索赔
•14、业主风险索赔
•15、特殊风险索赔
•16、物价上涨索赔
•17、业主违约索赔
•18、法令变更索赔
•等。
•其中,前4项(带*号者,即加速施工索赔、施工现场变化索赔、工程范围变更索赔和工程拖期索赔)最为常见。
•二、按索赔的目的分类
•1、工期索赔:承包商向业主要求延长施工的时间,使原定的工程竣工日
3、期顺延一段合理的时间。
•在哪些情况下承包商可以获得工期延长(EOT-Extension of Time),在FIDIC标准合同条件中均有具体规定。
•
•在以下情况下,承包商无工期索赔权:
•开工日期较咨询(监理)工程师指定的开工日期拖后;施工机械缺乏,物资供应不及时,施工组织不善,等等。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商唯一能做的,就是采取自费赶工措施,把延误的工期赶回来。
•2、经济索赔:也称费用索赔,是承包商向业主要求补偿不应该由承包商自己承担的经济损失或额外开支。
•取得经济补偿的前提是,实际施工中所发生的费用超过了投标报价书中该项工作所预算的费用,而这项费用超支的责任不在承包商,也不
4、属于承包商的风险范围。
•按照国际工程施工索赔的惯例,凡规模较大的工程项目,承包商的工期索赔应该和经济索赔分开申报,通常先报工期索赔,然后报送经济索赔报告。
•但归根结底,这两种索赔最终都会反映到经济补偿问题,为承包商维护自身的合法经济利益服务。
•三、按索赔的合同依据分类
•1、合同规定的索赔:承包商所提出的索赔要求,在该工程项目的合同文件中有文字依据,承包商可以据此提出索赔要求,并取得经济补偿。
•在该工程项目的合同文件中有文字规定的合同条款,在合同解释中,被称为明示条款(Expressed Terms)。既然有明文规定,这类索赔不易发生争端,办理起来比较容易。
•
5、2、非合同规定的索赔:也称为超越合同规定的索赔,即承包商所提出的索赔要求,虽然在该工程项目的合同文件中没有专门的文字叙述,但可以根据该合同条件的某些条款的含义,推论出承包商拥有索赔权。
•这种有经济补偿含义的条款,在合同解释中被称为默示条款(Implied Terms),或隐含条款。他虽然在合同条件中没有被写入,但符合合同双方签约时设想的愿望,因此是有效条款,要求双方遵照执行。
•例如在一些国际工程的合同条件中,对于外汇汇率变化给承包商带来的经济损失,并无明示条款规定,但是承包商确实受到了汇率变化的损失,应当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这是典型的非合同规定的赔偿。
•3、道义索赔:或称优惠支付,通情达理的业主目睹承包商为完成某项困难的施工,承受了额外费用损失,虽然在合同条款中此项索赔的规定,却出于善良意愿,同意给承包商以适当的经济补偿。
•这是一种比较罕见的、属于经济索赔范畴内的索赔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