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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府发〔2005〕67号.doc

1、渝府发〔2005〕6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和国家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调整我市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并经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就我市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主城区 1.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 征地补偿实行统一年产值标准。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附表1执行。今后,主城区征地

2、统一年产值标准每两年由市统计局会同市国土房管局等部门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2.地上建(构)筑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地上建(构)筑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按附表2、3、4、5执行。人均住房安置面积标准按《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规定执行。凡拟征地告知后抢栽抢种青苗、抢搭抢建建(构)筑物的,一律不予补偿。 鼓励推行住房货币安置,其标准由主城各区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自行制定。 3.继续推进储蓄式养老保险工作 继续推进储蓄式养老保险工作,着力解决征地农转非人员老化劳动力的生活保障问题,主城各区可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保险公司从事此项工作。 (1)征地公告发布之日,男

3、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的征地农转非人员属老化劳动力人员,可办理储蓄式养老保险。经本人申请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的23500元交由保险公司办理储蓄式养老保险,余额支付给本人。 (2)征地公告发布之日,16周岁以上男未满50周岁、女未满40周岁的征地农转非人员属劳动力(再就业)人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 当地人民政府要组织劳动力(再就业)人员参加劳动和就业技能培训。劳动力(再就业)人员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优惠政策。 劳动力(再就业)人员可依照城镇社会保障的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二)主城区外其他区县(自治县、市)

4、 主城区外的有关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各地实际,相应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并制定具体政策。有关区县(自治县、市)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每两年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二、调整征地农转非人数计算方法 征地中应严格依照《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的规定计算应安置的农转非人员人数。 零星征地中被征地农户承包的耕地(多种经营地、牧草地、果园地和养殖水面按耕地算)被征收后其人平承包耕地不足0.5亩的,在被征地农户自愿选择的前提下,可按规定实行农转非,或者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调整承包耕地。被征地农户选择农转非的,可

5、以户为单位按规定计算该户农转非人数并计发农转非人员有关费用;选择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调整承包耕地的,按《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计算农转非人数。 三、加大征地农转非人员生活保障力度 被征地农民农转非后即为城镇居民,按城镇居民管理。因生活困难,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条件的,由民政部门按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规定办理。 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待国家有关政策出台后另行制定。 四、建立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统筹经费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建立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统筹经费,其标准为主城区按征地面积每亩2万元,其他区县(自治县、市)每亩1万元

6、计入征地成本费,由财政部门设立专户统一管理,专项用于统筹我市征地农转非老化劳动力的养老保险。若各区县(自治县、市)统筹经费不足以解决其问题的,由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予以补贴,并纳入财政预算。 五、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一)各级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执行本通知精神,切实做好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和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二)坚持依法行政,耐心细致地做好征地补偿安置标准调整和征地补偿安置的宣传、解释工作。同时,对截留、克扣、侵占、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市、区县(自治县、市)有关部门要依

7、法严肃查处。 (三)市和区县(自治县、市)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以及社会保障体系,制定相应的办法。 民政部门要做好征地农转非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公安部门要做好被征地农村居民户籍的审核、统计、确认工作,并办理农转非的户籍登记。 农业部门要做好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财产的分配、核销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调整工作。 统计部门要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制定工作。 六、征占用林地、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地的补偿安置按照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所称主城区是指渝中区、大

8、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所属行政区域(含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规划范围)。 八、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九、本通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市国土房管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和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二○○五年七月四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征地 经费 标准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市高法院,市检察院,重庆警备区。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7月5日印发 附表1: 主城区征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 人均耕地(亩) 统一年产值 (元/亩) 土地补偿费 倍数

9、 安置补助费 倍数 折合人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元) 1.0以上 2300 6 6 27600 1.0 2300 6 6 27600 0.9 2300 6.5 7 27945 0.8 2300 7 8 27600 0.7 2300 7.5 9.5 27370 0.6 2300 8 11.5 26910 0.5 2300 8.5 14 25875 0.4 2300 9 17 23920 0.3 2300 10

10、20 20700 0.3以下 2300 10 20 20700 注:1.人均耕地在表列数据之间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倍数按插入法计算。 2.人均耕地小于0.7亩时按0.7亩的标准计算。 3.计算人均耕地时,非耕地2亩折算为1亩计算。 附表2: 主城区征地青苗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作 物 类 别 标 准 一类标准 二类标准 三类标准 蔬菜类 (含经济作物类) 1430——1760 1320——1650 1210——1540 粮食类 1100——1430 990——1320 880

11、——1210 说明:1.经政府划定的粮食制种地上的作物可按粮食类补偿标准上浮30%计算补 偿费。 2.专用鱼池按水面积补偿(含鱼苗损失),其补偿标准与蔬菜类标准一致。 附表3: 主城区征地零星栽种树木补偿标准 名称 规 格 单 位 单 价(元) 备 注 一类标准 二类标准 三类标准 果树 移栽嫁接苗 直径2—4厘米(含2厘米,下同) 直径4—7厘米 直径7—10厘米 直径10—13厘米 直径13—16厘米 株 株 株 株 株 株 0.88——1.1 19.8——22 22——33 33——5

12、5 55——88 88—121 0.77——0.99 18.7——20.9 20.9——27.5 27.5——49.5 49.5——82.5 82.5——115.5 0.66——0.88 17.6——19.8 19.8——22 22——44 44——77 77——110 不分树种,直径以主干离地1米处量算(分叉处不足1米的,按分叉处主干量算)。直径16厘米以上,每增加2厘米增加补偿20元。 香蕉 (芭蕉) 新栽未结果 5—10株 10—15株 株 窝 窝 2.2——3.3 27.5——44 38.5——55 1.65——2.75 22——38

13、5 33——49.5 1.1——2.2 16.5——33 27.5——44 16株以上的,可酌情合并为相应规格计算。 葡萄 新移栽苗 直径1—2厘米 直径2—3厘米 直径3—4厘米 株 株 株 株 1.65——2.2 5.5——6.6 6.6——11 11——22 1.1——1.65 4.95——6.05 6.05——10.45 10.45——20.9 0.88——1.32 4.4——5.5 5.5——9.9 9.9——19.8 直径在4厘米以上的,每增加1厘米,增加补偿10元。 桑树 直径2厘米以下 直径2—5厘米 直径5—8

14、厘米 直径8—10厘米 株 株 株 株 1.65——2.2 2.2——5.5 5.5——11 11——22 1.32——1.87 1.87——4.95 4.95——10.45 10.45——20.9 1.1——1.65 1.43——4.4 4.4——9.9 9.9——19.8 直径10厘米以上每增加1厘米增加补偿5元。 杂树 直径3厘米以下 直径3—5厘米 直径5—10厘米 直径10—15厘米 直径15—20厘米 株 株 株 株 株 1.65——2.2 2.2——5.5 5.5——9.9 9.9——19.8 19.8——33

15、 1.43—1.98 1.98——4.95 4.95——8.8 8.8——16.5 16.5——28.6 1.1——1.76 1.76——4.4 4.4——7.7 7.7——14.3 14.3——25.3 以主干离地面1.2米处为准,直径20厘米以上每增加1厘米,增加补偿5元。 干 果 树 直径5厘米以下 直径5—10厘米 直径10—15厘米 株 株 株 7.7——13.2 13.2——22 22——33 7.15——12.1 12.1——20.9 20.9——31.9 6.6——11 11——19.8 19.8——30.8 包括核桃、板粟、棕树、

16、油橄榄、皂角等,直径16厘米以上每增加1厘米增加补偿10元。 慈竹杂竹等 小笼(20根以下) 大笼(21—40根) 笼 笼 22——44 33——55 16.5——38.5 27.5——49.5 11——33 22——44 40根以上的,可酌情合并为相应规格计算。 楠竹 直径5厘米以下 直径5—10厘米 直径10厘米以上 根 根 根 7.7——9.9 9.9——16.5 16.5——27.5 6.6——8.8 8.8——15.4 15.4——26.4 5.5——7.7 7.7——14.3 14.3——25.3 以离地1.2米处

17、的直径为准。 凤 尾 竹 小窝(20—30根) 大窝(30—50根) 窝 窝 8.8——14.3 11——22 7.7——13.2 9.9——20.9 6.6——12.1 8.8——19.8 20根以下,50根以上可酌情合并为相应规格计算。 万年青 按窝计算 窝 0.55 0.44 0.33 花木 木本花 草本花 株 株 3.3 0.55 2.2 0.22 1.65 0.11 盆栽花一律不予补偿。 说明:经补偿后的林木由被征地单位、个人自行处置。 附表4: 主城区征地构筑物补偿标准

18、名称 结 构 单 位 单 价(元) 备 注 一类标准 二类标准 三类标准 堡坎围墙(含鱼塘坎) 条石 片石 砖 土围墙 立 方 米 38.5——55 27.5——44 33——49.5 4.4——6.6 33——49.5 22——38.5 27.5——44 3.3——5.5 27.5——44 16.5——33 22——38.5 2.2——4.4 集体改田改土堡坎、房屋基础堡坎不予补偿。 道路 水泥路面 平 方 米 55——66 44——60.5 38.5——55 人行道路一律不予补偿;水泥路面厚度在

19、10厘米以上按水泥路面补偿,低于10厘米按碎石泥结路面标准补偿。 碎石(含条石)       泥结路面 33——44 27.5——38.5 22——33 简易路面(机耕道) 13.2——15.4 12.1——14.3 11——13.2 砖瓦 石灰窑   座 4400——5500 3850——4950 3300——4400 废弃砖瓦、石灰窑一律不予补偿。 水井 条石 水泥 简易 机井 立 方 米 个 44——55 22——33 8.8——11 220—330 33——44 16.5——

20、27.5 7.7——9.9 165——275 27.5——38.5 11——22 6.6——8.8 110——220 水井:按容积计算补偿后,一律不再计算材料补偿。 坟墓 单人 双人 座 座 198——220 308——330 187——209 297——319 176——198 286——308 由征地单位公告坟主,按期迁葬,逾期不迁葬,按无坟主处理。 地坝 石板 水泥 三合土 土 平 方 米 5.5——6.6 8.8——11 4.4——5.5 2.2 4.4——5.5 7.7——9.9 3.3——4.4 2.2 3

21、3——4.4 6.6——8.8 2.2——3.3 2.2 地坝:指正规成形的晒坝或院坝,非正规不成形的零星小块弃平地,不论是三合土地面或土质地面等,一律不计算补偿。 粪池 贮水池 条石、坚石硬打 三合土、水泥 土 立 方 米 27.5——38.5 8.8——11 3.3——5.5 22——33 7.7——9.9 2.2——4.4 16.5——27.5 6.6——8.8 1.1——3.3 农民自建室内粪坑和燕窝形粪坑,一律不予补偿。已按标准补偿的粪池、贮水池,其材料费不再补偿。 水渠 条石、砖砌 片石(砖、三合土) 立 方 米 4

22、4——55 22——27.5 33——44 16.5——22 27.5——38.5 11——16.5 指村社人工砌筑的专用水渠。 续附表4: 主城区征地构筑物补偿标准 名称 结 构 单 位 单 价(元) 备 注 一类标准 二类标准 三类标准 电杆 9米以上圆电杆 水泥方电杆(含9米以下圆电杆) 根 根 88——99 44——55 82.5——93.5 38.5——49.5 77——88 33——44 电杆、电线指乡镇以下集体、个人投资的 电线 室外照明电线 动力电线 米 米 1.

23、1 2.2 1.1 2.2 1.1 2.2 水管 室外饮水管 米 2.2 2.2 2.2 不含市政管网 钢架 大棚 钢架薄膜 亩 3300——3850 2750——3300 2200——2750 说明:1.正常使用的沼气池按粪池补偿标准,每立方米增加10元补偿。 2.经补偿后的原构筑物由被征地单位或个人自行处置。 附表5: 主城区征地房屋补偿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结 构 类 别 房屋结构 补 偿 单 价 一类标准 二类标准 三类标准 砖 混 结 构 砖墙(条石)预制

24、盖 216——240 204——228 192——216 砖墙(条石)瓦盖 192——216 180——204 168——192 砖 木 结 构 砖墙(木板)穿逗瓦盖 168——192 156——180 144——168 砖墙(片石)瓦盖 144——168 132——156 120——144 砖墙石棉瓦盖 (含油毡、玻纤瓦) 132——156 120——144 108——132 土 墙 结 构 穿逗、土墙瓦盖 120——144 108——132 96——120 石棉瓦、玻纤瓦盖 108—

25、—132 96——120 84——108 简 易 土墙毡盖(含棚盖) 72——96 60——84 48——72 简易棚房 36——60 24——48 12——36 说明:1.房屋层高在2.4米(不含2.4米)以下,1.5米(含1.5米)以上的,按同 类标准的70%计算补偿。 2.房屋层高在1.5米以下的,按同类标准的50%计算补偿;在1米以下的, 按同类房屋标准的20%—40%计算补偿。 3.预制板作楼板的多层瓦盖房屋,瓦盖一层的,按瓦盖房屋补偿,其余楼层 按预制盖房屋补偿。 4.外阳台按同类房屋的50%计算。 5.房屋面积以外墙尺寸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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