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页为作品封面,下载后可以自由编辑删除,欢迎下载! 精品文档1【精品word文档、可以自由编辑!】19990224(颁布时间)交公路发199990号(文号)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重庆市交通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各计划单列市交通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为认真贯彻国务院领导对基础设施建设质量的指示精神和全国公路建设质量会议提出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发布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办法是公路建设质量管理的重要规章,各有关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贯彻到公路建设的全过程中。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今年国家决定继续采取积极的财政政策,加大
2、公路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各地的公路建设任务将更加繁重。各有关单位要通过学习贯彻办法落实质量管理责任制,切实提高公路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使质量管理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公路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拨款、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贷款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建设的公路,包括路基、路面、公路桥涵和隧道,公路渡口及公路防护、排水和附属设施等。第四条本办
3、法所称公路工程质量,是指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以及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工程合同对建设公路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第五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但是,大中型公路建设项目的质量管理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根据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代表交通主管部门行使行政执法职能,具体负责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第六条公路工程质量实行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全面负责,监理单
4、位控制,设计、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公路工程建设各方必须按有关规定向质监机构报告公路工程质量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有权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质监机构进行检举、控告和投诉。第七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工程项目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工程技术方面责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公路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第八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建立“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
5、”三级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年度工程质量检查制度。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认真组织公路工程质量检查工作,公布检查结果,对在公路工程质量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九条严禁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将承接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转包,严格控制公路工程的分包。工程分包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且不得二次分包。设计和监理合同分包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施工合同分包必须经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批准。分包单位必须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工程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全部工程质量向建设单位负责,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第十条从事公路工
6、程建设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并在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第二章建设单位质量管理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和交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设立,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质量岗位责任制。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根据公路工程特点和技术要求,确定合理标段、合理工期、合理造价,并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通过项目招投标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勘测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并应分别签定合同,实行合同管理。公路工程的合同文件,必须有工程质量条款,明确各项工程和材料的质量标准和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
7、第十三条承担工程项目同一合同段的施工和监理单位不得隶属于同一管理单位,设计单位不得承担本单位设计工程项目的监理任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参加工程投标。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主动接受质监机构对其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向质监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主动接受质监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工程完工后,应由质监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依照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范和合同文件,组织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开工前应组织施工图设计审查和设计交底;施工中应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织交工验收,并作好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第十六条
8、建设单位应加强档案管理,所有建设项目都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从项目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第三章设计单位质量管理第十七条设计单位必须按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担相应的勘测设计(含优化设计)任务,主动接受质监机构对其承担设计工作的资格和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第十八条设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编制、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并对公路工程设计质量负责。第十九条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设计文件的编制应该符合有关公路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
9、、标准、规程和合同的要求;(二)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并符合结构安全要求;(三)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有关规定要求,并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四)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要求,符合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综合要求。(五)设计文件选用的材料、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性能及技术标准,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但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第二十条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开工前作好设计文件的交底工作;对大中型和有特殊要求的公路工程项目,设计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立代表处或派驻设计代表,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解
10、决设计的有关问题。设计单位应对工程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第四章施工单位质量管理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必须按资质、资信等级确定的业务范围参加投标,承揽工程施工任务,并接受质监机构对其资质和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必须依据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规定,按照设计文件、施工合同和施工工艺要求组织施工,并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施工质量保证体系,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制定和完善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考核办法。建立工地试验室,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自检、互检和交接检工作。对交付监理签认的工程,要落实质量责任制。第二十四条工程发生质量事
11、故,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向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报告,并保护现场接受调查,认真进行事故处理。第二十五条竣工的公路工程项目必须符合有关公路工程标准及设计文件要求,并按规定向建设单位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试验成果及有关资料。第五章监理单位质量管理第二十六条监理单位必须是经工商注册并持有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或资信登记的专职监理企业,依照核定的监理业务范围,承担相应公路工程的监理业务。监理单位必须接受质监机构对其监理资格、监理质量控制体系及监理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严格履行监理合同,监督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实施。第二
12、十八条监理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监理任务和监理合同的要求,向工程施工现场派驻相应的监理机构、人员和设备。监理工程师上岗必须持有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监理工程师证书,其他监理人员上岗,必须经过岗前培训,具有公正、有效开展监理业务的能力和责任。第二十九条监理单位应认真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审查试验工程施工工艺,批准特殊技术措施和特殊工艺;监督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要求的实施;纠正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承包合同的工程和施工行为;提出或审查设计变更;进行工程质量检测,参加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和工程验收。第六章材料、设备采购单位质量管理第三十条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单位,承担相应的材料和设备质量责任,其所采
13、购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有关公路工程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并全部符合设计对材料、设备的要求。凡用于公路工程项目的材料和设备,均应按规定进行检查。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进入施工现场。第三十一条工程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单位,具有按合同规定自主采购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正常采购工作。第三十二条由建设单位按合同规定指定采购的材料和设备,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按规定进行检查。对检验不合格的产品,施工单位有权拒绝使用。检验意见不一致时,由质监机构仲裁。第三十三条在材料、设备的采购和使用过程中,应严格计量标准,按照有关施工技术规范进行。第七章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管理第三十四条公路工程质量实行政府监督管理制度。
14、凡新建、改建的公路工程项目,均应由质监机构实施质量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质监机构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监督工作机制,完善监督手段,增强质量监督的公正性、权威性和有效性。第三十六条质监机构负责检查、监督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负责对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监督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在资质允许范围内从事的公路工程建设的质量工作;负责对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七条质监机构实施以抽查为主的监督方式,并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制止和纠正影响公路工程质量的建设行为。公路工程交、竣工验收,质监机构应按公路工程检验评定标准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鉴定。未经鉴定或鉴定不合
15、格的工程,不得组织验收和交付使用。第三十八条质监机构应具有相应的监督、检测条件和能力。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试验检测单位,对公路工程项目进行检测。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质监机构出具的检测数据,是全国最终检测数据;各省级质监机构出具的检测数据,是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行业的最终检测数据。第八章罚则第三十九条对在工程质量检查中发现问题和公路工程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应严肃处理。对责任单位予以警告、罚款或对设计、施工单位停止年资信登记,对监理单位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建设项目分别给予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拨付建设资金)、扣减中央对当年公路
16、建设计划投资的的处罚。第四十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予以警告、罚款,并应追究有关主管人员的失职、渎职责任。(一)造成工程质量低劣或发生质量事故的;(二)未按规定选择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从事工程建设的;(三)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四)未按规定进行交工验收而将工程交付使用的;(五)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未按有关规定和时间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第四十一条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罚款、停止资信登记年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任务的;(二)不接受质监机构监督的;(三)设计文件不符合规定要求
17、的;(四)未按设计要求和合同规定施工的;(五)未按合同规定实行质量保修的;(六)使用不合格材料和设备,或在工程施工中不执行工艺要求,粗制滥造,偷工减料,伪造记录的;(七)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隐蔽工程缺陷不及时报告的;(八)经质监机构认定工程质量不合格的。第四十二条检测单位伪造检验报告或伪造检验结论的,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吊销检测资质。第四十三条对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的质监机构,由授权的交通主管部门或上一级质监机构,给予通报批评,撤销授权并进行改组。从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贪污受贿,由其所在单位的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
18、十四条因公路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的,责任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或裁决,给予受损方经济赔偿。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给予罚款的,罚款限额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实施。第九章附则第四十六条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实行质量举报和事故报告制度。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见附件。第四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本规定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四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第一条工程质量事故,系指由于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责任过失
19、而使工程在下述时限内遭受损毁或产生不可弥补的本质缺陷,因构造物倒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需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事故。道路工程:现场监理鉴认至工程项目通车后两年内;结构工程:施工过程中和设计使用年限内。第二条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及其分级标准: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分质量问题、一般质量事故及重大质量事故三类。(一)质量问题:质量较差、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万元以下。(二)一般质量事故:质量低劣或达不到合格标准,需加固补强,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万元至万元之间的事故。一般质量事故分三个等级:一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万元之间。二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万元之间。三级
20、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万元之间。(三)重大质量事故: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报废和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分为三个等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质量事故:()死亡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万元以上;()特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质量事故:()死亡人以上,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万元以上,不满万元;()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质量事故:()死亡人以上,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万元以上,不满万元;()中小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第三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辖区内的公
21、路工程质量事故。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重大质量事故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一般质量事故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质量问题原则上由建设单位或企业负责调查处理。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力和义务将工程质量事故的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公路工程在建项目,施工单位为事故报告单位;交付使用的工程,接养单位为事故报告单位。第五条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同时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报告。在质量监督站初步确定质量事故的类别性质后,再按下述要求进行报告:质量问题:问题发生单位应在天内书面上报建设单位、监理单
22、位、质量监督站。一般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在天内书面上报质量监督站,同时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省级质量监督站。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小时内速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同时报告省级质量监督站和部质监总站(传真号:),并在小时内报出公路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快报(附表一)。第六条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内容:一、工程项目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二、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造成工程损伤状况、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三、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五、事故报告单位。第七条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现场
23、保护措施: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该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应采取拍照或录像等直录方式反映现场原状。第八条质量事故处理实行“三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第九条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各级质量监督站每季末将公路工程质量事故情况季报(附表二)报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站。第十条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
24、的,故意破坏现场的,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情况、资料的,提供伪证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公路工程同时接受社会监督,交通部设工程质量举报电话,电话:,。附表一: 公路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快报工程名称发生时间发生地点实物工作量结构类型伤亡情况直接经济损失万元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名称施工单位名称及资质等级及资质等级监理单位名称监督单位名称及资质等级事故经过及初步原因分析采取措施填报单位(盖章)报告人:年月日附表二:公路工程质量事故情况季报表报告单位:年季报告日期工程名称发生日期上报日期事故性质直接经济事故处理情况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损失填报单位(盖章)填报人: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