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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设项目专业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doc

1、本页为作品封面,下载后可以自由编辑删除,欢迎下载! 精 品文档1【精品word文档、可以自由编辑!】杭州市建设项目专业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设项目专业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安全及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国家及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建设项目专业工程招标投标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在杭州市区范围内(萧山、余杭区除外)进行建设项目专业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下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项目专业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

2、主管部门。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下称市招标办)具体负责建设项目专业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建设项目专业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杭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下称交易中心)进行。交易中心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第五条专业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提倡对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将其中部分技术复杂、工程量较大的专业工程单独发包时,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将其纳入总包范围内管理。 第七条下列专业工程,可以按设计施工一体化发包或专业工程施工单独发包的形式招标: (一)不与主体结构工程统一设计、施

3、工的装饰装修工程; (二)建筑高度24米及以上且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及以上房屋建筑的消防设施工程; (三)单项工程面积在3000平方米及以上且高度30米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工程; (四)建筑智能化工程。 不满足上述条件的专业工程,应纳入建设工程总承包范围招标。 第八条专业工程招标根据主体工程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九条专业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批准的立项计划文件和初步设计批复; (二)建设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有专业设计资质的设计部门提供的满足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四)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已编制完成;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4、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专业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批准的立项计划文件和初步设计批复; (二)建设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主体建筑设计部门提供的满足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边界条件等技术资料; (四)招标文件已编制完成;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主体结构招标采用资格后审的,专业工程招标一般也采用资格后审;技术特别复杂、施工难度特别大,经批准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审的专业工程,招标人可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应按照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杭州建设信用网信用信息应作为资格预审的依据。 第十二条投标人是响应招

5、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人的任何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专业工程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专业工程施工招标的投标。 第十三条专业工程投标人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承包或专业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业务。 外地投标人应按规定办理进杭施工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设计施工一体化招标的专业工程,凡同时具有相应的专业承包和专项设计资质、专业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或组成联合体的投标人均可参与投标。 第十五条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明确的编制深度要求和投资控制要求编制

6、投标文件。 设计施工一体化招标的专业工程应推行限额设计,其投标文件商务部分的编制应根据设计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在造价控制范围内以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方式进行报价,并一次性包干,实施过程中一般不再调整。 第十六条专业工程的评审方法一般应与主体工程的评审方法相同。主体工程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法,但专业工程因技术特别复杂、施工难度特别大等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经批准,可采用综合评估法。 第十七条设计施工一体化招标的专业工程,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审办法宜采用两阶段评标法。在技术部分满足要求的投标人中,取其商务部分报价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其中技术部分评审,应对设计方案合理性、经济性、先进性,

7、设计方案与施工方案的配套性和施工部分的工程质量、施工工期、文明施工、安全施工、施工方案、拟投入的人员和机械设备等进行综合评审,且设计部分的分值不应少于技术部分分值的60。 专业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招标的具体评标办法另行制订。 第十八条专业工程的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第十九条设计施工一体化招标的专业工程,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中设计类、施工类和经济类专家需按合理比例设置。 第二十条逐步建立健全设计施工一体化评标专家库,入选兼通设计和施工专业的专家。第二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供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第二十二条全部使用国有(集体)资金投资

8、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专业工程招标项目,以及国家(集体)融资的专业工程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第二十三条建筑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不良行为信用计分,并在杭州建设信用网上公示;违反法律法规的,将依法查处。第二十四条各县(市)、区,萧山、余杭区,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杭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二OO六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杭州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安全及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9、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建设部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国家及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杭州市区范围内(萧山、余杭区除外)进行建设工程重要材料、设备(以下简称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下称市建委)是本市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的主管部门。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下称市招标办)具体负责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本市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杭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下称交易中心)进行。

10、交易中心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第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其材料设备的采购应当进行招标。纳入施工招标范围内的 除外。以暂定价形式纳入施工招标范围的材料设备,必须由业主和施工承包人共同招标。第六条材料设备采购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其材料设备采购也应公开招标。依法可以邀请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其材料设备采购经市招标办核准后可邀请招标。由业主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厂商发出投标邀请书。国有投资不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其材料设备采购是否招标由业主自行决定。第七条招标人可以自行组织招标,或委托具备相

11、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第八条招标人或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通称招标人)办理招标事宜,应持下列材料到市招标办登记备案。(一)材料设备招标核准登记表(二)招标公告(三)招标文件(四)资金证明第九条材料设备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应当包括工程名称、所需材料设备名称、品种、规格、标准、数量、质量、价款、支付方式、供应时间、地点、供应方式以及合同争议解决途径等相关内容。市招标办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内容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招标人应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并重新备案。第十条材料设备采购招标人根据工程进度,需要分期、分批进行材料设备采购招标的,招标总量须与施工承包合

12、同确定的材料设备总量相符。第十一条材料设备投标人不受地域或部门的限制。招标人应当依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确定投标人。实行资格预审的,依照资格预审的规定进行。第十二条材料设备采购开标应在交易中心进行。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第十三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由招标人到交易中心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第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第十五条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

13、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当经市招标办同意。第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不超过3名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应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使用政府投资或国家融资的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序第一的候选人为中标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自评标结束后7日内持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到市招标办备案,市招标办应当将招标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其中2天须为工作日)。市招标办发现招标过程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并依法责令重新评标或重新招标。第十八条招标人和中标人

14、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签订书面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委托公证机构对该合同进行公证。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人和中标人应自合同订立后7日内将书面合同向市招标办备案。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变更或解除的,应向市招标办备案。继续进行材料设备采购的,须按本办法重新进行招标。第十九条材料设备采购中标后,中标人除辅助性工作外,不得转包或再分包。第二十条 提倡材料由施工承包人采购。按照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设备由施工承包人采购的,建设单位不得肢解发包,不得指定承包人采购设备的品种、规格、标准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第二十一条材料设备投标人不得互相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第二十二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规避招标、招投标弄虚作假、转包、违法分包及应备案不备案等行为,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应予行政处罚的,由市建委等有关部门依据行政管理职责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各县(市)、区,萧山、余杭区,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建委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二OO六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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