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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工作导则.doc

1、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工作导则 一、总  则 1.0.1  为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范市场行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导则。 1.0.2  本工作导则适用范围为在南通市范围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监理的监理企业和人员的活动。 1.0.3  工程建设监理除应执行本工作导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等规定。 二、术  语 2.0.1  本导则所称的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企业受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它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2.0.2  本导则所称监理工程师是指

2、取得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或者取得江苏省监理工程师考试合格证,并在监理企业工作的人员。 本导则所称监理人员是指监理工程师及取得江苏省监理员考试合格证,并在监理企业工作的人员。 2.0.3  本导则所称的见证取样检测,是指在建设单位或监理企业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由建设单位委托的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的检测。 2.0.4 本导则所称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是指在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下,由建设单位组织的,经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各方责任主体签字认可的, 以证明所建单体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可以投入使用的文件。 2.0.

3、5  本导则所称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是指监理企业提交给建设单位的,以证明所建单体工程已完成施工合同的全部内容,工程质量符合工程技术标准规定,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文件。 2.0.6  本导则所称的不良记录,是指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及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以及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记录。 三、一般规定 3.0.1   监理企业必须在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后,按照核准的资质范围和等级承接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3.0.2 监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

4、施监督,并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监理安全管理职责。 3.0.3 监理企业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工程监理企业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工程监理企业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3.0.4  监理企业及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信用考核。 3.0.5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鼓励监理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工作,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理企业及人员的信用行为记录。 四、承接业务阶段 4.0.1  监理企业承担监理业务,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 4.0.2  工程建

5、设监理合同的文本采用南通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的地区示范文本。 4.0.3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订立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监理合同盖章应与资质证书名称一致,国家规定实行资质管理的行业企业的分公司和分支机构不得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 4.0.4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的内容必须包括:监理的范围和内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监理费的计取与支付、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等。 4.0.5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的取费按照《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工程监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价服[2005]317号)的规定执行。 4.0.6   监理单位在监理合同签订之日后10日内须到南通市建设

6、局进行合同登记.同时应登陆《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和服务系统》进行项目信息登记。未登记的项目不作为企业业绩。 监理合同中约定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名单,不得随意变更。工程竣工后,该项目可作为合同登记的监理人员的业绩进行考核。 4.0.7  非本市监理企业在南通地区承接工程,应当履行单个项目资质核验和人员登记手续。 五、施工阶段 5.0.1  监理企业应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组建监理机构。监理机构一般由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成。 总监理工程师应具备与工程主专业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具备与所管理的专业相适应的专业知识。 5.0.1.1  单位工程建筑面积50

7、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配备一名总监理工程师,不少于1名土建监理人员,1名安装专业监理人员。必须有监理人员常驻现场。 5.0.1.2  单位工程建筑面积5000-10000平方米的建筑工程,配备一名总监理工程师,不少于2名土建监理人员,1名安装专业监理人员。常驻现场不少于2人,其中1名必须是监理工程师。 5.0.1.3  单位工程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配备总监理工程师1名、专业监理工程师1名,不少于3名土建监理人员,1名安装监理人员。常驻现场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至少1人为总监或专业监理工程师。 单位工程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配备总监理工程师和土建、安

8、装专业监理工程师各不少于1名。常驻现场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常驻现场。 5.0.1.4  建筑面积15000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小区工程,配备总监理工程师1名,不少于3名土建监理人员,1名安装监理人员。常驻现场监理人员不少于2人。 5.0.1.5  建筑面积15000-30000平方米的住宅小区工程,配备总监理工程师、安装专业监理工程师各不少于1名,监理人员总数不少于5人。常驻现场监理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至少1人为总监或专业监理工程师。 5.0.1.6  建筑面积30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工程,施工现场必须配备总监理工程师、土建、安装专业监理工程师各不少于1名,监理人员总数

9、不少于7人。常驻现场监理人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包括总监1人,专业监理工程师至少1人;建筑面积超过60000平方米的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每增加15000平方米,常驻监理人员增加1人。 5.0.2  承担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监理机构应进驻施工现场。 5.0.3  实施监理前,监理企业应以任职文件形式明确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监理机构组成人员,及各自岗位权限。 5.0.4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应当佩戴标识,挂牌上岗。 5.0.5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不得随意变更,因特殊原因需变更的,应得到建设单位的书面认可,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监理人员变更离开后,该工程不作为该监理人员的监理业绩。 5.

10、0.6  总监理工程师除下列原因外不得变更: 1.身体原因长期不能工作的 2.调离原单位的 3.长期脱产学习的 4.建设单位不满意要求撤换的 5.不再具备总监执业资格的 6.被国家机关行政处罚或者刑罚的 总监理工程师一年内变更不得超过两次。 5.0.7   工程建设监理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规划; (二)按工程建设进度、分专业编制工程建设监理细则; (三)按照相关法规、技术规范和建设监理细则进行建设监理; (四)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签署建设监理意见; (五)建设监理业务完成后,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建设监理档案资料。 5.0.8   施工过程中,

11、监理企业要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所确定的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和工序,以及旁站监理的程序、措施、职责,并做好下列工作: 5.0.8.1  签认设计交底和做好图纸会审会议纪要; 5.0.8.2  做好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确保关键部位和工序工程质量措施的审查记录;做好对施工组织设计及重要分部或专项施工方案中确保关键部位和工序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措施的审查记录 5.0.8.3  签认工程材料进场报验单、施工测量放线报验单和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5.0.8.4  做好有关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记录; 5.0.8.5  签认工程项目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分项工程质量

12、验收记录、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5.0.8.6  做好对单位(子单位)工程的质量评估报告。 5.0.8.7  做好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审查和运行检查。 5.0.9   监理企业应将在工程监理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检测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不严格履行其质量责任和安全责任的行为,及时发出整改通知或责令停工;制止无效的,应报告有关监督机构。 5.0.10   对施工单位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将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的;上道工序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不按照监理机构下达的有关施工质量缺陷整改通知及时整改的,要责令改正,并将其行为予以记录和上报。 5.0.11   认真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发现存在问题的,通知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所有问题整改到位后,总监理工程师方可签字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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