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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区与法院“诉调对接”工作签字仪式上的讲话发言_1.docx

1、 在社区与法院“诉调对接”工作签字仪式上的讲话 各位领导、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社区居民代表: 大家下午好: 今天我们在这里举行诉讼服务进社区暨诉调对接工作协议签字仪式,在这里,我代表xx社区党总支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对各位领导和居民的到来以及支持人民法院和社区工作的同志表示最真诚的欢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已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今后的人民调解工作开展提供强了有力的法律保障。xx社区将充分发挥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职能,不断创新调解方式、丰富调解手段,加强与XX县区法院衔接,建立健全社会性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推进调解与诉讼结合,实现程序对接、信息对接、

2、场所对接、效力对接、执行互动,利用诉调结合方式化解社区内复杂的纠纷,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构筑人民调解维稳第一道防线,维护社会稳定。 一、强力推进“诉调对接”,有效整合人民调解力量 “诉调对接”是充分发挥法庭及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职能作用,整合法庭、群众性自治组织等调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力量,将诉讼与人民调解有机对接,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形成全社会参与调解矛盾纠纷的大格局,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化解在社区、化解在萌芽状态。开展“诉调对接”是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作用、提升人民调解影响力的有效途径。充分运用“诉调对接”机制化解纠纷、维护稳定,是时代赋予我们的要求,通过这些机制的运作,有效

3、整合力量,将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人民调解等多种调解方式综合运用,使矛盾纠纷调处机制不断健全。 二、健全制度,做到在纠纷解决程序上的“对接” 我们将以社区人民调解室和诉讼服务室为平台,街道司法所、法庭、派出所、社区综治办、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联系网络,形成司法、行政、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分工负责、相互协作、互相配合的大调解格局。在构建大调解格局中,一是发挥社区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基础性作用。发挥居民小组长、社区法律志愿者的作用,健全纠纷调处网络体系,畅通信息,为调处纠纷提供信息、组织保障。二是社区综治、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处理的纠纷要按要求建立台账,进行登记,并报XX县区诉讼服

4、务中心备案,以便交流、总结经验教训。三是分工协作、互相配合并及时反馈信息,切实体现以民为本、司法为民的理念。 三、加大指导,在社区人民调解效力上实现“对接” 我们将请XX县区法院诉讼庭、社区法律志愿者以及社区“草根法治宣讲团”成员对社区调处的案件进行评议,对调解文书的制作、法律条款的适用进行点评,指导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同时,还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地通过举办法律知识培训班、邀请人民调解员旁听案件庭审、到案发地巡回审判、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及调查笔录样本等措施,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知识及调解能力,提高人民调解员在调解一线调处纠纷的成功率、正确率。法庭在审理案件时,严

5、格按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凡符合规定,法庭都予以确认其民事合同效力,以增强人民调解员对调解工作的自信心,树立人民调解员在当地群众中的威信,促使更多的纠纷化解在社区、化解在萌芽状态。 四、相互配合,在纠纷解决的全过程中进行“对接” 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将与XX县区法院诉讼法庭在诉前、诉中以及执行等各环节都进行密切配合,最大限度地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力争案结事了。一是由法院确认人民调解效力,高效结案。法院在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确认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符合有效要件的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继而以调解协议的内容为依据做出裁判,赋予其强制执行力

6、确保通过人民调解途径处理的纠纷能案结事了。二是实现执行互动。社区将人民调解的作用延伸到诉讼案件审判后,协助做好审结案件的执行工作,避免因判决执行引发的矛盾反复与激化,直至彻底化解纠纷。 各位领导、居民朋友,今天与XX县区法院诉讼庭“诉调对接”的建立,就是要把有利于国计民生的调解工作在原有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人力、物力的投入,让到法院打官司的人在诉讼前在“诉调对接”通过“老娘舅”进行调解的方法化解纠纷,并通过社区诉调服务室这一新的工作平台,进一步推进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以及行业调解的相互衔接配合,努力在解决社区婚姻纠纷、劳动争议、医患纠纷、物业纠纷等社会热点问题上有新的更大的

7、作为,为社会和谐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二篇:建湖法院诉调对接工作汇报关于开展诉调对接工作的情况汇报 XX县区人民法院 近年来,案件数量在逐年递增,各类矛盾一起汇聚在人民法院需司法化解时,如何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与效率的越来越高需求,成为处于超负荷状态,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的人民法院亟待克服的难题,面对这一形势,建湖法院为有效破解难题、推进科学发展进行了积极探索,于2008年10月在立案庭设立了诉讼服务中心,对外开展以当事人为主导的诉讼服务,对内开展以法官为主导的审判服务,实现以责权为主导的法院模式向法官和当事人为主导的法院模式的转变,真正做到诉讼服务走出门

8、诉讼调解送上门。审判工作逐步呈现出调撤率上升、案件数下降、社会满意度上升、涉诉信访下降的“两升两降”良好发展态势。 我院诉调对接工作的主要做法 一、发挥主导作用,培育纠纷化解中坚力量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建湖法院牢牢把握化解矛盾纠纷的主动权,以打造一支化解纠纷的中坚力量为手段,充分发挥其主导作用。 1、设立专门职能部门。我院于2008年10月在立案庭设立诉前调解服务中心,2009年12月,根据省高院精神,我院又成立了诉调对接工作领导小组和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并配备专人负责我院诉调对接工作的协调、管理与考核,不断加强对诉调对接工作的领导。

9、先后妥善化解20多起涉及县内重点工程案件,赢得党委政府大力支持,2010年8月诉讼服务中心被县编办批准为法院独立部门,由附属机构变成指导诉调对接工作的专门职能部门。 2、大力加强人员保障。我院不断加强诉调对接工作的人力保障,将案件调撤率位居全院前列的法官充实到诉调中心,源头预防化解纠纷。诉调中心的法官由2008年的3人增加到目前的5人。 3、努力提高人员素质。每年我诉讼服务中心均组织干警到市中院参加业务培训,每半年组织干警到XX市其它县(区)法院进行交流取经,并在本院组织干警进行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干警的业务素质。 二、借助外部力量,丰富纠纷化解工作载体

10、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我院充分利用工会、妇联、交警、工商、消协等社会力量,构建纠纷化解的网络,丰富纠纷化解的工作载体,切实提高纠纷化解的成效。 1、主动面向社会,开展法官五进活动。通过“法官进企业、进乡村、进社区、进机关、进学校”活动,主动面向社会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在重点企业设立法官办公室,建立劳动争议纠纷联合调处机制,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在乡(镇、区)、村(居)委会设立“巡回审判点”和“诉前调解工作室”,构建覆盖乡(镇、区)、村(居)委会联动调解网络;定期赴社区开展法律咨询活动,引导社区居民通过多元途径解决矛盾纠纷,促进社区和谐稳定;举办各种形式的行政执法专

11、题培训,邀请工会、妇联等调解组织介入法院调解和执行工作,形成广泛和谐共建社会网络;选派法官担任中小学校法制副校长或法律辅导员,举办多种形式的校园普法活动,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 2、丰富工作载体,成立专门调解中心。前移纠纷化解阵地,充分利用行业调解的优势来化解矛盾纠纷,在金融、交警大队、工会等部门成立金融巡回法庭、道路交通事故调解中心、劳动争议调解中心等专业化合议庭和调解中心;在县信访局设立信访接待窗口和信访调解窗口,全面了解人民群众诉求,2009年以来初信初访案件化解率达95%,成功化解进京赴省上访老户案件4件,连续两年没有新的涉诉信访案件发生;在XX县区经济开发区现场设立巡回调

12、解服务点,专门调处企业的矛盾纠纷,2009年以来,成功调处企业货款纠纷20件,保障企业顺利运营;在重点贫困村组设立“法律脱贫”帮扶点,指导民调组织化解土地使用权、相邻权等各类涉农纠纷,以和谐促进村民发家致富,努力达到纠纷不出村、不出镇,涌现出以庆2丰镇东乔村为代表的无讼村。 3、完善工作机制,不断健全调解网络。积极争取县委支持,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专门出台《关于社会矛盾纠纷调处落实“五调对接”工作的实施意见》,将法院的诉调对接与“公调”对接、“访调”对接、“检调”对接、“纪调”对接一起,成为全县大调解网络的五大组成部分,进一步拓宽人民调解窗口的横向宽度。同时,在全县5个乡镇成立

13、诉讼服务中心和人民法庭共同指导下的5个诉讼服务站和人民调解联系点,进一步整合社会资源,延伸人民调解窗口的纵向长度,并扩大人民调解窗口的调处范围,从起初的以民商事纠纷为主,扩大至行政、自诉刑事案件及群体性事件,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均可进入人民调解窗口的调处范围。 三、凸显机制优势,打造纠纷化解知名品牌 “桃李不言,下自成蹊”。我院诉调对接工作的法律性、权威性、有效性、连贯性、便民性等优越性深入人心,使得利用人民调解窗口化解矛盾成为许多纠纷当事人的首选。 1、建立衔接配合机制。建立与县矛盾调处中心、交警、劳动、工会、金融等部门的衔接配合机制,在法院各职能庭

14、明确专门的联络员,在诉前调解服务中心的协调下,同各部门建立起定人、定点、定时的联系制度,对行业性较强的矛盾纠纷全面推行联合调解和委托调解,积极引导矛盾双方选择行业性调解组织调解,使得许多本来极可能诉诸法院的矛盾纠纷得到及时有效的分流和化解,使矛盾消化在基层,从源头上减少案件数的上升。2010年9月,我们服务中心人员发挥能动司法功能,深入庆丰、芦沟两镇农户家中,耐心开展释法、疏导和案件的调解工作,使46家农户与县供排水管理处达成调解协议,共近200户农民自觉履行交纳水费义务。2011年4月,我诉讼服务中心在接到30件XX县区沿淮线公路收费站起诉被告冲卡未缴过路费并罚款的案件,我诉讼服务中心主动派

15、专人专车为这些案件送达被告,因被告住址在不同的地方,经过几次往返后,及时与未缴纳过路费的被告联系,经过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最终收费站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均已自觉履行, 3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2、建立诉前过滤机制。充分发挥诉调中心作为职能部门的组织优势,所有简易案件及疑难复杂、群体性、可能引发上访的案件必须由诉调中心先行调解,诉调中心通过调动一切可利用的社会力量及自身的努力,成功化解多起妨碍涉及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群体性纠纷。经我中心调解的案件,有给付内容,尽可能促成当事人当场给付,减轻执行压力。去年8月份仅用4天时间成功化解135名民工讨薪案。

16、 3、建立协调处理机制。积极争取县委支持,出台《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重大群体性案件及时向县委政法委报告,通过县委政法委协调,将重大群体性案件的办理工作纳入县综合治理目标考核体系,涉及县内其他单位的重大群体性案件均召开涉案相关单位联系会议,共同研究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法,进行联合调解,特别是对一些涉及农村土地征用补偿的群体性纠纷,该补偿按规定数额处理,确保农民利益得到最大程度保护,促进重大群体性案件有效化解。通过县委政法委协调,近期成功化解一起以县、镇、村三级组织为被告的土地承包纠纷,收到原、被告四方均满意的效果。 当前诉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对策虽然我们的诉调对接工作运行良好,但诉

17、调对接工作仍有很大的上升空间,与构建和谐建湖以及上级领导的要求仍有很大距离。制约诉前调解工作取得突破有以下几个方面因素: 1、诉调对接的网络尚未实现全覆盖。我院的诉前调解乡镇工作站的网络尚未全部形成,与社会调解组织和相关行政机关尚未完全实现对接。目前,我院虽在五个乡镇建立了工作站,受到了地方党委、政府和人民调解组织的欢迎,但与社会对我们的需求还有很大的差距,在今后工作中,我们将致力在(1)县矛盾调解中心和各乡(镇、区)、村(居)委会、县妇联、县工会、县交警大队事故处理股设定诉讼服务站、人民调解联系点。每乡镇形成一个调解小组,由乡镇的首席调解员(司法所长)任组长、妇女主任及各村、组人

18、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员和一些积极热衷于社会调解事务的老干部、老党员,形成4一个三级调解网络及三线延伸机制。(2)对一些调解案件,法院可发出委派函委派这些调解组织单独进行调解,亦可派员参与或主持调解。对社会调解组织自行调解的案件亦可参与调解。对法院诉前调解的部分案件,法院可发出邀请函,邀请与案件有关连的调解组织参与调解。如交通事故和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在当事人不认可事故责任划分决定书和对劳动争议事实认定不清时,亦可邀请交警大队事故处理股和劳动部门的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同时对交警大队和劳动仲裁院自行调解的案件法院亦可派员参与指导或主持调解。尽可能将一些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和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化解在初始阶

19、段,减少当事人的讼累。 2、开展诉中委托、协助调解等工作还缺乏社会力量的有力支撑。按照诉调对接的要求,我们要依靠社会力量的直接参与,积极开展诉中委托、协助调解等工作,但目前单纯依靠法院一家的力量是难以打开局面的,所谓“剃头挑子一头热”,其他社会力量虽有党委政府的文件推动,但在实际行动上还不能有大的进展。更主要的是社会力量参与诉调对接,其人员的素质以及法律业务知识尚难以完成社会矛盾日趋复杂、尖锐的责任重担。这些问题还需上级领导进一步重视解决,让社会力量参与的责任加大,使之成为他们一种自觉的意识;对所有参与诉调对接工作的人民调解员统一发聘书,既让他们感到荣誉,也让他们自感压力,特别对一

20、些离退休的法官、检察官、警官及教师等让他们发挥余热,年度对一些先进的人民调解员进行表彰,变“要我做”为“我要做”。定期或不定期的对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不断更新法律知识,向他们发放具有典型性的案例,引导他们化解矛盾;建立与他们的沟通、交流的机制;同时还要借助党委政府文件的直接推动把社会业余力量参与诉调对接工作的报酬及经费落实到实处,使开展这项工作尚未基层同志不再为依靠自生力量解决不了的问题犯愁。 3、诉前调解的影响力有待于进一步扩大。社会公众长期形成的争强好胜的意识和现代社会逐步形成的“陌生人社会意识、导致相当多的当事人因为不了解而不愿意选择用诉前调解5这种比较温和的方式来解决纠纷。

21、因此我们要克服群众对我们工作还不是十分了解这个这个瓶颈,积极探索宣传途径,加大媒体的宣传力度,把我们的工作和做法、创新之处多向社会宣传,让知晓诉前调解的受众面不断扩大,让人民群众听到我们的声音。提高人民群众对诉前调解机制的了解和接受程度,努力建立为群众了解、适应、接受、信任的诉前调解机制,引导更多当事人选择诉前调解程序解决纠纷。 4、台帐建设及统计口径还有待于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目前现有的台帐建设工作最主要的依据和标准就是省高院苏高法(2010)134号文件,该文件我们认为存在这样几个问题,一是诉调对接的台帐要求尚未公布。二是这份文件中的诉前调解案件的台帐要求已未经宣布就不在使用了,

22、目前使用的是一张单页的统计表,据中院讲是省高院定下来的。三是统计口径比较复杂,尤其是上次全省为开诉调对接工作推进会使用的几张表,不具有可操作性,也没有必要搞的那么复杂,应让具体操作的同志好操作。四是诉前调解卷宗的具体样式和要求目前还没有,建议由省高院统一规定和提出具体要求。五是省高院应提出明确要求,将诉调对接工作的报表统计及态势分析等工作统一交由各法院的审管部门归口管理,目前是多头管理的状态。六是诉前调解的案件管理缺少一个软件的支撑,我院尽管已经开发出一个管理软件,但由于资金原因,该系统还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建议管理软件的开发要在省高院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只有这样,各家法院才不会各自研发,浪费

23、经费,也只有这样,才会便于省高院的管理和考核。 今后我院诉调工作下一步打算诉前调解工作系我院一个品牌,目前在省市层面上已有一定的知名度,如何提升诉前调解工作,在已有成绩的基础上做大做强是我们今后的重点工作。下一步我们打算: 1、在完善已有五个乡镇工作站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大诉调网络布局,逐步在全县所有乡镇建成人民调解联系点和诉讼服务站,明确相对专职、专业、有从事诉调工作热情的人民调解员参与到这项工作中,确保各乡镇民调解联系点和诉讼服务6站成为我院化解社会矛盾的前哨阵地。加强与社会各调解组织的联系,加大诉前调解工作力度,在全县有选择的将一些矛盾易发、多发的部门如环保、妇联、

24、医疗、交警、劳动仲裁等部门纳入诉调网络,参照乡镇工作站的模式,设立诉前调解巡回点,逐渐形成覆盖全县的诉前调解网络; 2、拓展诉前调解工作深度,丰富诉前调解工作内容,提升服务大局、服务人民水平。对当事人有调解意向并且有一定调解基础的纠纷,尽量将其纳入诉前调解程序,低成本、高效率的予以解决,逐步扩大诉前调解化解纠纷的范围和规模。对不适宜诉前调解的纠纷类型在实践中加以明确,以防止诉前调解工作的极端走向。在完善与社会调解衔接的基础上,将诉前调解与立案及信访矛盾化解工作紧密结合,前移矛盾化解关口,利用诉前调解的优势,快速有效的把特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3、强化制度建设,不断完善

25、诉前调解流程管理机制。既然把诉前调解作为一项机制运行,当然应当建立与之配套的约束机制,对流程、选案要求、调解细则以及各环节期限要求等均应有明确的规定,在诉前调解机制的运行过程中,我们将认真思考,把有关标准、要求进一步进行细化、量化。同时,对所有参与诉前调解工作的人员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培训,不断更新法律知识,建立与兄弟法院沟通、交流的机制。 4、加强与新闻媒体沟通联系,将诉前调解影响力进一步扩张。今后我们要进一步加大媒体的宣传力度,把我们的工作和做法、创新之处多向社会宣传,让知晓诉前调解的受众面不断扩大,让人民群众听到我们的声音。提高人民群众对诉前调解机制的了解和接受程度,努力建立为

26、群众了解、适应、接受、信任的诉前调解机制,引导更多当事人选择诉前调解程序解决纠纷。同时我们还要对工作中好的做法以及经验多总结、多提炼,使诉前调解工作不断得到提升。 5、增加“公告办理”窗口职能,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办理相关服务工作。 6、开设“绿色通道”,对一些原告是年老、残疾、外地人7员案件铺设“绿色通道”,快办急办,让当事人感受到建湖法院的人文关怀。 7、探索诉前鉴定机制,针对交通事故和其它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如发现鉴定结论系由原告代理的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所以及交警大队在诉前单方委托鉴定部门作出,在被告书面要求重新鉴定的情况下,可由诉讼服务中心直接委托本院司

27、法委托鉴定中心办理委托鉴定手续并在诉讼服务中心流转,缩短案件的审理周期。 8、制作意见簿。由经诉讼服务中心调解的案件当事人在意见簿上留下意见或建议,以测试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诉调工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满意度。 第三篇:立山法院诉调对接中心工作介绍创新诉调对接践行能动司法 ——XX市立山法院诉调对接中心工作汇报 2011年,立山法院积极探索法院管理新思路,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过程中,紧紧围绕能动司法工作主题,从服务经济发展、保障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结合我院司法资源相对紧缺的现状,积极探寻以发挥法官主体作用为支撑

28、以强化诉前调解为重点,整合各类调解资源,运用综合调控手段推进调解工作的新途径,在全省法院系统首创‘即立、即调、即审’的工作模式,建立诉调对接中心,实现了诉前化解矛盾多、立案少、执行少、信访少的良性循环,筑牢了化解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 ——诉调对接的全局意义 (一)着眼大局树立能动司法理念 立山法院着眼于服务大局的思想基础,自觉地、积极地把法院各项工作融入社会管理创新大局中进行谋划和部署,在全社会积极开展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由政府统一管理向社会协同管理转变的大背景下,我院牢固树立能动司法理念,强化司法保障职能,针对XX县区民商事案件逐年增加、经济活动繁荣活跃

29、群众利益诉求日益迫切的现状,统筹、整合各方调解力量,逐步探索全方位、多层面的纠纷解决机制,将改善民生、服务群众的宗职能化、制度化,从源头上化解 1矛盾,将维稳工作常态化、持续化,推进和谐鞍山建设。 (二)重心前移,推动法院科学发展 立山法院坚持将人民群众的诉求和需求作为法院的管理起点,以灵活、便捷、高效地解决矛盾纠纷为工作目标,着力发挥诉前调解功能,对诉前调解及立案工作模式进行重新架构和变革,针对一线审判法官人员少、任务重,司法资源相对紧张的现状,诉前调解模式可以将案件有效分流,简单案件诉前调,调解不成简易审,复杂案件快速立,疑难案件精细审,实现案件繁简分

30、流、调审分流,优化了司法资源配臵,促进了法院工作科学化发展。 ——诉调对接的整体架构 (一)搭建诉调对接平台夯实诉调对接基础2012年1月16日立山法院诉调对接中心正式运行,立山法院秉承将最好的资源留给当事人的宗旨,将诉调对接中心设臵在新建的诉讼服务中心内,采用5合1办公模式,即诉前调解、快速裁决、司法确认、执前督促、立案流转五项工作内容,在一个平台上实现高效衔接流转。目前,诉调对接中心内设9个调解组,1个事务组,1个通知组,1个执行督促组,配备2个调解法庭,专门设臵人民调解室,使诉调工作零距离衔接,当事人不出法院即可进入联合调解程序;院领导高度重视诉调对接工作,将素质

31、高、业务强的年轻干警充实到诉调对接中心工作,目前诉调对接中心共有干警17 2人,平均年龄28岁,均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其中硕士研究生2名,9人具有法官资格,1人为全市法院系统优秀调解能手,2人为全市法院系统优秀法官,在法院各个部门中人员配备标准最高。 (二)创新诉前调解模式促进诉调纵向衔接诉调对接中心的五项工作职能在诉调对接中心一个平台上实现高效衔接流转。案件起诉到立案窗口,审查法官向当事人释明诉调对接免费调解、高效快捷特点,引导当事人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在其自愿基础上启动诉调流转程序,立即将案件流转到调解组,一小时内完成案件受理工作;调解法官按类组织调解,根据案情需要

32、当天组织调解,调解成功后直接出具法律文书,3日内调解不成的但可快速裁决的案件,立即进行快速裁决,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要求30日内结案,报主管院长审批可延长15日,大大缩短了纠纷化解时限。速裁不能的案件当天流转回立案一庭立即启动立案程序,当天将案件流转到相应业务庭室。案件调解及速裁审理时限最长不超过45天;对于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执前督促的,直接将案件流转到执前督促程序,跟踪督促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内容;对于直接到窗口申请执行的案件,当天启动执前督促程序,3天内完成执前督促工作,督促成功的,立即存档结案,无需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督促不成立即流转到执行部门。一起普通的民事案件简易审理的期限是3个月,适用

33、普通程序的案件审限为6个月,而诉调对接机制最长的3审理期限不超过45天,最大程度保护当事人利益。 诉调对接工作的高效快捷深受当事人好评。2012年2月17日,蓝某等三位当事人乘坐闫某驾驶的出租车与刘某驾驶无牌三轮车相撞,致刘某和出租车内蓝某等三名乘客受伤,三位受害人到我院起诉。立山法院案件审查法官了解情况后,考虑到案情事实较为清晰,建议蓝某等三人选择诉前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在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立即启动诉前调解程序将案件登记后流转都诉前调解组。调解法官杨春立即组织双方进行诉前调解。考虑到双方情绪激动,调解法官杨春采用背靠背调解方式,经过一个小时的调解,被告闫某就地给付原告三人900

34、0元。次日,闫某起诉三轮司机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纠纷一案,也通过诉前调解程序当场达成调解协议,给付闫某2000元,彻底实现了案结事了。一次事故引发的四件案件,两重法律关系,在两个工作日内,通过立山法院诉调对接中心的工作机制得到了快捷、圆满的解决,这是立山法院诉调对接中心运营以来的工作成效的一个缩影。 (三)构建立体联调网络深化诉调横向衔接以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为主体,XX县区政法委、信访局、法制办、发改局、司法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交警支队、安监局、民政局、妇联、残联、工会、拆迁办等13个涉及民生、关乎民意的行政部门个行政部门,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等9个行

35、业调解委员会、 4律师协会、消费者协会、温州商会等3个社会组织,10个镇街的司法所及83个社区联络点,均已纳入联调网络;每个调解联动机构配备专职联络员,按照‘一村一法官、一社区一法官’的模式,法院选派优秀法官定点指导调解工作,建立严格的对接制度;诉调对接网络内的联调机构自行受理的案件,根据案件需要我院调解指导法官参与调解的,可发出联合调解邀请,多方参与共同调解,调解协议需要出具司法确认书的,法院当天完成调解确认工作,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调解员来源于退休法官、退休警官、仲裁员、律师、人民陪审员和人民调解员等,素质优秀,经验丰富,能够及时成功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通过这种诉前联动

36、调解,诉调无缝对接,社会协同化解矛盾的工作模式从源头上解决纠纷,群众利益诉求的得到有效保障。 ——诉调对接实效显著 2011年试运行阶段,诉调对接中心密切配合政府拆迁工作,成功协助区政府化解拆迁案件5件,涉案拆迁补偿额270余万元,有效避免拆迁过程中意外事件的发生,维护了政府行为的公信力,保障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目前,案件分类调处效果显著,成功调处2批近1000户物业群体纠纷,一次性调处435人劳动争议案件,成功调解医疗纠纷案件7件,其中一次性给付案件5件,累计给付金额达81.4万元;2011年底,诉调对接中心受邀请与信访局、发改局、司法局联合调解一起已上访8年、涉及

37、158人的齐大山商店改制安5臵纠纷案件,最终从服务全区经济社会稳定大局出发,主动承担起纠纷化解责任,目前当事人已经息访,案件得到有效解决;2012年春节前夕,48名农民因工追索劳动报酬到市里多个部门上访,情绪激动,行为极端,诉调对接中心主动启动诉前调解程序介入,目前案件已经圆满解决,得到社会各界高度肯定,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2012年1月16日至3月14日,立案一庭收案286件,分流至速裁庭183件,调解结案101件,撤回起诉3件,流转至诉调对接中心案件占民商事案件63.9%,诉调对接中心结案率为56.8%,单日结案数最高达11件。这种迅捷、低廉、优化、双赢的纠纷处理模式,激活了化解纷争的社

38、会资源,契合了当前人民群众司法需求越来越高、法院诉讼压力越来越大的实际,快速打造出诉调对接的‘立山效应'。 能动司法只有起点,没有终点,而诉调机制以最短时间、最小成本、最柔和方式化解矛盾,将大量减少全区信访、民转刑和群体性案件。今年,我院将按照省法院开展‘调解年'活动的实施方案,重点创新诉前调解工作,完善大调解工作机制,将诉前调解的创新意识引入法院审判工作的各个环节,我院的目标是实现诉讼案件收案增长率下降,申请执行案件增长率下降,调撤率提高,审限内结案率高的‘两降低两提高'的良性循环,实现诉调对接工作的可持续性发展。 立山法院2012年4月23日 省院领导意

39、见 一、院里对诉调对是怎么认识的成立目的及意义 二、做法具体化宏观上级具体衔接上像说明似的 三、工作成效可以有实例最后达到的效果现在达到的程度对原来目标来讲现在存在的问题及打算 第四篇:诉调对接的探索与思考“诉调对接”机制的探索与思考 正确处理调解与裁判的关系,拓宽诉讼调解的适用范围,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诉讼调解的有机结合,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纠纷已成为社会所需,减轻群众“诉累”在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成为一大亮点,并被确定为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重点改革项目。面对社会利益关系日趋复

40、杂,矛盾冲突日益多样,建立一个功能互效,程序衔接,能满足社会主体多种要求的多元化纠纷机制十分重要。“诉调对接”工作便应运而生,呼之而出,成为中国特定的时代背景下和司法制度资源基础上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的一种路径,是社会转型期特殊需求的举措。 一、“诉调对接”的重大意义和现实作用 全国人大代表陈继延说。俗话讲“法不容情”,可是调解是“法、理、情”于一身的司法制度,它能较好地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目前社会利益诉求趋于多元化,要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包括诉讼的和非诉讼的纠纷化解机制,不同的矛盾用不同的方式去解决效果会更好。他一席话,是对享有“东方经验”之誉的调解

41、工作最好的诠释。全力构建诉调对接的平台,真正实现诉调“无缝对接”,有效解决社会矛盾纠纷,意义重大。 1、有利于平衡法律、政策、利益三者的关系。从国家职能重心转变角度看,大调解机制使得法院处理纠纷的方式得到有效拓展和改善;从社会纠纷多样性看,有些纠纷很难找到法律根据,用调解的方式解决更适宜和更具优势;从调解的特点看,调解以自愿为基础,比裁判更能体现社会效果。 2、有利于缓解法院工作压力。法院工作处于社会矛盾的风口浪尖,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大幅上升与法院有限审判力量的矛盾;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日益高涨与司法权威相对不足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而传统的非诉解决纠纷功能的弱化,法院判决

42、之后又不能完全定纷止争,上访问题的因扰等。实际上,很多纠纷没有必要到法院解决,诉讼既不是化解矛盾纠纷的唯一途径,也不是“万能良药”,即便到了法院,也没有必要由法官来解决,完全可以将一部分化解矛盾的工作分流给社会力量,既能缓解司法资源短缺的矛盾,又能减轻执行工作的压力。通过“诉调对接”工作,将处理矛盾的关口前移,最终实现前期工作做的好,后期工作就轻松的良性循环。 3、有利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社会转型时期,利益冲突的多元化、社会主体间关系的复杂化,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大量存在,正确应对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妥善协调处理多方利益关系,有效平息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充分发挥“诉解

43、对接”的程序便利性、非对抗性,真正将多数矛盾纠纷有效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诉调对接”机制的探索与思考 1、机构的建立。 “诉解对接”工作是一项系统的工程,是深化司法改革,推进和谐司法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一项全局性工作,需要全社会的重视和参与,依靠法院掌握的社会资源来主推“诉解对接”是不够的,甚至存在“剃头挑子一头热”。要破除各自为阵的局面,在组织上走出网络特色,必须依赖于“地方党委积极主导,职能部门通力合作,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调动社会力量参加诉调对接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并将“诉解对接”工作纳

44、入综合治理考核。通过整合资源,打造工作平台,加强对接等方式,实现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之间互补、共赢的良性互动局面。以县级单位设臵“诉调对接”机制为例,应成立由县(区)委一名副书记任组长,县委政法委书记、法院院长、司法局局长为副组长,县级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诉解对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诉解对接”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督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可附设在法院或司法局内,至少确定一名专职人员,负责计划部署,组织实施,数据统计等日常工作。同时在法院内设立专门的调解室,由人民调解员,社区居委会力量轮流派驻调解纠纷,负责诉前的调解工作。各行政机关成立行政调解组织,确定专职行政调解人员,负责本部门的

45、行政调解工作。各乡镇成立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由乡镇治安办、法庭、司法所、派出所以及场镇居委会组成,负责本辖区的人民调解工作。调处中心也应确定一名专职人员,负责与“诉调对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及调处中心各成员单位的联络和工作对接,同时各街道社区、村社设人民调解员,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纵横联动,上下联络的大调解工作格局。 2、人员配备。 调解人员的素质决定着调解工作成效。(1)人员选择上。《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中第3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除由村民委员会成员或者居民委员会成员兼任的以外,由群众选举产生,每三年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第4条规定“为人公正、联系群众、热心人

46、民调解工作,并有一定知识和政策水平的成年公民,可以当选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除上述规定外,主要应结合各地实际情况,选用德才兼备,尤其是在当地有声望和影响的人来担任调解员。(2)人员培训上。法院应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制定培训计划,并选派具有丰富法律知识和审判经验的审判人员对调解员进行专门常规培训,不定期的邀请调解员旁听案件审理,提升调解人员的业务技能和调解艺术。同时加大对个案调解的指导力度,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遇到困难,可请求法院及时给予法律问题的咨询,帮助指导其规范工作程序、制度、调解方式及文书制作。(3)人员互动上。法院调解室、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行政调解组织应将所辖范围的调解员,专职工

47、作人员,机关职能部门的组成人员名单、工作范围、职责、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统一编制成册,发放到各调解机构和调解员,确保联终畅通,实现人员联动。 3、经费保障。 俗话说“巧妇难做无米之炊”,为确保“诉调对接”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地各部门应切实加大投入,加强物质保障。《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11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 第4条规定“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贴、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调解委员会的补贴经费,由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解决”。而根据相关规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实际上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当然调处

48、中心的经费主要由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解决,由于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经济状况相差大,经济欠发达地区村民委员会或居委会资金匮乏,这就导致调处中心“无米下锅”,工作无以为继,有的地方有部分投入也是“杯水车薪”,难以确保“诉调对接”工作深入有效进行。既然“诉调对接”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社会系统工程,那么政府应纳入综合治理工程来抓,切实加大经费投入,配齐硬件设施,落实保障强基础。为充分调动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政府应建立调处中心资金投入长效机制,充分调动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确保“诉解对接”工作顺利开展。对调解员参加调解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费用以及工作补贴等,政府应安排落实专项资金,根

49、据各地实际予以补助解决,对调解员主持的个案调解工作,可根据件数确定补助标准,如调解一件补助50—100元等。 4、工作开展。 (1)强化宣传认识。有了机构,人员和经费,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开展工作的首要任务是搞好宣传,提高其知名度,由于长期以来形成的解决纠纷习惯,使人民群众对调处中心的职能和优势性认识不足,发生纠纷后,往往想到的是走诉讼解决。为充分发挥调处中心在新形势下解决民间纠纷的“第一道防线”作用,使人民群众在发生纠纷后首先能想到调处中心,乐于到调处中心解决问题,就必须加大宣传力度,利用新闻媒体,网络平台,横幅标语,宣传栏,黑板报等途径提升调处中心的知名度;同时开通咨询

50、热线,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充分打造“诉调对接”机制和调处中心的品牌意识,提升品牌效应。比如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会马上想到12315;当遇到犯罪侵害时,会想到拨打110;当发生火灾时会拨打119,这就是品牌效应,因此,“诉调对接”机构也可以设立诉调特服号,当纠纷发生后就可以直接拨打该号以寻得专业的帮助、指导和解决,确保诉调对接的质量和效率。 (2)设立立案引导。对于当事人起诉的同一辖区的婚姻家庭纠纷,小额债务纠纷等案件,法院在受理案件时,诉导员应首先询问当事人是否已经过调处中心进行调解,如未经调处中心调解,应向当事人释明诉前调解的特点和优势,告知诉讼风险和成本,建议当事人先到调处中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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