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验收交接办法》的通知 (铁运[2008]158号) 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 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验收交接办法》予以发布,请按照执行。铁道部原土地管理办公室发《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验收交接实施办法》(暂行)(土办[2002]1号)同时废止。铁路建设项目竣工用地平面图图式标准、界桩实样图及界桩制作质量要求和埋设方法另行发布。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日 第一章总则 第—条为规范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验收交接工作,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建、改建国家铁路和国家铁路参与的合资
2、铁路建设项目凡涉及征收土地或改变原有铁路用地用途的,竣工时均应按照本办法组织建设用地验收交接。未办理建设用地验收或建设用地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办理建设项目移交。 第三条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验收交接,原则上应与铁路建设项目验收交接同步进行。因特殊情况需单独进行的,建设单位应与接管单位协商一致,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验收交接的标准是: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资料齐全、手续完备。 第五条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验收交接的依据: 1.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包括变更设计文件)。 2.经有批准权限人民政府批准的用地文件。 3.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等。
3、 第六条接管单位铁路用地管理机构应及时了解建设用地使用情况,协助建设单位做好建设项目征地工作,指导相关单位开展建设用地竣工文件编制工作,配合建设单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土地登记和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二章验收交接的程序 第七条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验收交接按照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008〕23号)、《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暂行办法》(铁建设〔2007〕183号)及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建设用地验收工作在铁路建设项目竣工的静态验收、初步验收和正式验收阶段进行。 一、静态验收阶段。建设单位成立验收工作组开展静态验收时,应当组成由
4、建设单位、接管单位铁路用地管理机构、有关专家共同参加的建设用地专业验收工作小组。建设单位应在距离静态验收7个工作日前向接管单位铁路用地管理机构送发铁路建设项目建设用地的有关文件资料。 建设用地专业验收工作小组在验收工作组领导下,对铁路建设项目建设用地情况进行内、外业检查,并依据检查情况填写《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专业检查记录表》交验收工作组。 验收工作组审查铁路建设项目建设用地专业验收工作小组提报的《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专业检查记录表》,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确定整改期限、复验时间和方法。验收或复检合格的填写《(项目名称)专业工程验收记录表(铁验表-2)》,并将该项目建设用地
5、验收情况,纳入《静态验收报告》。 二、初步验收阶段。初步验收委员会成立后,组织审查铁路建设项目建设用地相关资料,对建设用地静态验收结果进行检查和确认,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期限,必要时组织现场检查。初步验收委员会将建设用地初步验收结论纳入《初步验收报告》。 三、正式验收阶段。正式验收委员会对铁路建设项目建设用地情况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现场检查,确定建设用地达到验收标准后,填写《正式验收证书》,对建设用地情况做出正式验收结论。 第九条初验合格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正式验收前,将《国有土地使用证》随全部建设用地竣工文件资料一并移交接管单位铁路用地管理机构。建设单位与接管单位铁路用地
6、管理机构依据建设用地竣工文件交接情况,填写《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文件资料交接清单》。 第十条交由接管单位临管运营的铁路建设项目,接管单位铁路用地管理机构自临管运营之日起负责该项目建设用地的临时管理工作。对临管运营期间出现或发现的建设用地问题,由接管单位配合建设单位处理。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正式验收合格,建设单位应与接管单位铁路用地管理机构办理铁路建设项目建设用地正式交接手续,填写《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交接单》。 接管单位应在正式验收后6个月内,根据竣工决算和铁路用地管理机构出具的《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交接单》,完成固定资产的组成工作。铁路用地管理机构未出具《铁路建设项目竣
7、工建设用地交接单》的,不得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国家铁路参与的合资铁路建设项目建设用地组成固定资产,根据国家、铁道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验收的条件和内容 第十二条铁路建设项目征地工作基本完成后(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除外),方可开展静态验收。 第十三条铁路建设项目建设用地静态验收分内业检查和外业检查两部分内容: 一、内业检查 1.检查铁路建设项目建设用地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征地的批准文件是否齐全。 2.检查铁路建设项目是否存在违法用地行为;是否存在重复征地等现象。 3.检查铁路建设项目建设用地是否按国家规定交纳了各种税费;符合减免税费条件的建设用
8、地是否依法办理了减免税费手续。 4.检查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文件和有关资料是否齐全、完整,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 5.检查铁路建设项目竣工用地平面图绘制是否满足土地登记的要求,是否符合铁路建设项目竣工用地平面图图式标准。 6.检查铁路建设项目是否认真执行了国家耕地保护政策,耕地占补平衡措施是否落实。 7.核对数据: ⑴核对铁路建设项目建设用地的申请及批准文件,铁路建设项目征收、划拨、回收和以其他方式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补偿、青苗补偿、拆迁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相关事项的协议书,《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费清册》,《铁路用地界桩表》,铁路建设项目竣工用地平面图等
9、用地数据是否一致。 ⑵核对《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费清册》与收(付)款凭证的金额是否相符。 ⑶核对《铁路用地界桩表》的有关数据是否准确。 ⑷检查核对《铁路用地界桩表》与铁路建设项目竣工用地平面图标绘的界桩点位是否一致。 二、外业检查 1.检查核实铁路建设项目竣工用地平面图与建设用地的实际是否一致(包括线路、建筑物、构筑物、里程、行政区划界线及各种标志等)。 2.检查核实埋设的铁路用地界桩与《铁路用地界桩表》和铁路建设项目竣工用地平面图标注的位置、数量是否一致;界桩制作质量和埋设方法是否符合要求。 3.检查核实铁路建设项目的建筑物、构筑物是否超出用地范围。 4.
10、检查核实铁路用地界内有无路外或设计文件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种植物等。 第十四条铁路建设项目初步验收前,申请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准备工作应基本完成。 第十五条铁路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初步验收应全面核对建设用地数据,重点检查依法用地情况。初步验收委员会在听取建设单位和接管单位关于静态验收情况汇报的基础上,审查《静态验收报告》中有关建设用地的验收结论和《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专业检查记录表》、《(项目名称)专业工程验收记录表(铁验表-2)》等资料。对静态验收阶段存在的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第十六条正式验收前,建设单位必须完成铁路建设项目建设用地登记和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工作
11、 第十七条铁路建设项目正式验收,应在核对《国有土地使用证》面积数量和实际用地面积数量的基础上,检查建设用地权属来源是否合法、界址四至是否清楚、面积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收集是否齐全、手续办理是否完备。 第四章竣工文件的编制 第十八条铁路建设项目建设用地竣工文件的编制应符合国家、铁道部的规定。 第十九条铁路建设项目建设用地竣工文件的组成与内容: 一、铁路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小结和竣工文件的编制说明 1.铁路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设计单位名称、工程承包单位名称、开竣工日期等。 2.铁路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和拆迁工作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用地总数量(其中需说明征收土地数量,以出
12、让、划拨方式取得土地数量,回收铁路既有用地数量);各种地类数量及其在各行政区域分布情况;拆迁建筑物、构筑物和道路、管线改移情况。 3.铁路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涉及土地的问题以及问题处理的情况。 4.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二、铁路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 1.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铁道部、铁路局或地方人民政府下达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 2.其他有关建设项目立项、设计、审查以及工程变更的文件、资料。 三、铁路建设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 1.建设用地预审意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等文件。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13、并签章的铁路建设项目征地图。 3.是否覆压重要矿床或矿产评估报告和地质灾害评估报告及省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4.各级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有关铁路建设项目建设用地的文件资料等。 四、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和回收土地补偿协议书 协议书应符合国家规定。 五、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费清册 清册必须按规定格式填写,领款人(收款单位)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和经办单位、经办单位负责人、经办人应签字盖章。 六、收(付)款凭证及汇总表 收款凭证是指收款单位在收到款项后所开具的收款发票;付款凭证是指付款单位通过转账、信汇等方式付款后银行出具的付款单据。 七、建设用地相关
14、税费缴纳凭证或减免凭证 建设用地相关税费缴纳凭证或减免凭证应为原始件。 八、铁路用地界桩表 铁路用地界桩表应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章认可。 九、铁路建设项目竣工用地平面图(含底图和电子版) 建设单位应当依据铁路建设项目征地图、工程变更文件、勘测定界图和建设用地实际情况,绘制铁路建设项目竣工用地平面图;大中型铁路建设项目应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测绘。 十、统一里程与施工里程对照表 统一里程与施工里程对照表应按上级公布的实测数据填制;统一里程即竣工里程。 十一、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结案表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结案表由建设单位、县(市)
15、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县(市)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 十二、国有土地使用证 《国有土地使用证》颁发、填制应符合法律规定,记载内容应与土地登记簿登记内容一致。 十三、国有土地使用证清册 清册应按起讫里程顺序依次填写。 十四、勘测定界成果资料 勘测定界成果应经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认。 十五、其他文件及资料 第二十条建设用地竣工文件按统一里程前后顺序排列装订,难以按里程顺序排列的,可按站序或时间先后排列装订。 铁路建设项目征地图、铁路建设项目竣工用地平面图按规定格式折叠,不与其他竣工文件一起装订。 第二十一条移交接管单位铁路用地管理机构的建设用地竣工文件按一式四份(正本一份,副本三份)要求进行整理、编制。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的建设用地验收交接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 本页为作品封面,下载后可以自由编辑删除,欢迎下载!!! 精 品 文 档 1 【精品word文档、可以自由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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