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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上的讲话发言.docx

1、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上的讲话 同志们: 根据会议的安排,下面由我代表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就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作个发言。我主要讲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讲一讲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二是介绍一下目前我市贯彻实施条例的一些主要的做法;三是针对实施条例中的一些问题给大家作说明解释。一会市政府陈和平秘书长还要全面部置有关工作,下面我讲第一个问题。 一、深刻领会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第一部专门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和利用,保障公民知情权的行政法规。条例的实施对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法治政府和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

2、制必将发挥重要作用。我认为条例的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举措。 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公开政府信息,切实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政府信息,反映本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基本情况的政府信息要主动公开,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及时予以答复。通过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有效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依法保证公民更好地行使参与权和监督权。这一规定,为实现宪法确定的“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

3、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利,奠定了坚实的信息基础。 党的十七报告提出,要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这些管理、监督权力的实现,是建立在提高政府透明度,使公民了解政府运作的基础之上。政府信息公开是人民群众参与国家政治生活,从事经济建设和发展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有效的民主形式。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可以使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办事程

4、序、办事结果、监督方式等信息为人民群众广泛知晓,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管权,这样有利于监督政府部门正确行使行政权力,实现依法行政,防止行政权力滥用。 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在充分吸收有关国家立法经验和国内各地方的政府信息公开实践的基础上,国务院制定出台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从行政法规层面对各地方、各部门和有关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作出统一规定,成为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又一项重要举措,这既充分反映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也为进一步保障人民当家作主,行使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提供了制度上的保证。政府信息公开的推行,将拉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距离,

5、拓宽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的渠道,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和管理创新,推动民主政治建设。正如全国“两会”期间温总理回答中外记者提问时说:“要使政府的工作在阳光下运行,这就需要公开、透明。只有政府了解基层和群众的情况,它才能够进步;也只有人民了解政府行为的真实情况,人民才能给政府以有力的支持和合理的批评。只有把人民放在心上,人民才能让你坐在台上。”可见,政府信息公开是依法行政的必然产物,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内涵;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又会推动依法行政的实现。可以说条例的出台,充分表明了党中央、国务院坚持执政为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坚定决心,对进一步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政治

6、文明建设有着重大意义。 (二)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必然要求。 条例从法律高度规定了行政机关公开信息的义务,明确了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责任,界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这是我国政府职能转变和执政理念转变又一次与时俱进的重大创新。随着全球化和信息化的扩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更加直接,对政府的施政方式提出新的要求。转变执政理念,实行阳光行政,把信息公开作为政府施政的一项基本制度,将行政机关办事制度与办事程序公开,把政府制作和获取的信息公开,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政府施政能力的重要内容,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方向。可以说,实行政府信息公开,是我国

7、转变政府职能,由主观行政转变为依法行政,由“暗箱”行政转变为公开行政,由低效行政转变为高效行政的必经之路。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府管理创新的重要方面,通过及时将政府的行政依据、行政程序、行政结果予以公开,能够在一定程序上满足公众对政务过程的参与需求,增强政府与公众的互动互信,促进政府转变职能、改进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同时也有利于促进政府工作人员自觉地把依法行政与高效便捷服务结合起来,切实维护和发展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当前,行政体制改革已经党中央讨论通过,成为我国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而政府信息公开是行政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只有把政府信息公开落到实处,

8、才能够顺利推进我国的行政体制改革。 (三)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有效措施。 信息公开为公平和正义建立了监督的标尺,信息公开为公务员行政权力树立了自律的镜子,信息公开是腐败的天敌。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党的十五大提出要健全民主选举制度,实行政务和财务公开,让群众参与讨论和决定基层公共事务的公益事业,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部门要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党的十六大从加强对权力制约和监督的高度,要求健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质询制度和民主评议制度;认真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加强组织监督和民主监督,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十七大进

9、一步指出,要坚持和完善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等办事公开制度,保证基层群众依法行使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民主权利。2005年中央印发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明确了政务公开作为反腐倡廉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2007年4月5日温家宝总理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条例是政务公开的基本行政法规,是政务公开规范、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制度保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畅通人民群众对行政权力运作的监督渠道,依靠人民群众对行政权力及公务人员的行政行为的直接监管,能够有效防范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提供了制度基础。 建设公开透明

10、的责任政府,主要是指行政机关的机构设置、人事安排、职责权限到权力的运行规则、程序,有关政策的出台和行政措施的制定等事关公众切身利益的事项,能够依照宪法、法律和有关规定,在开放的状态下运行,能够为广大人民群众知晓、理解和支持。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的社会深刻变革时期,由于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等方面的许多改革还要继续深化,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还没有完全发挥,制度建设方面也存在一些漏洞和薄弱环节,特别是权力运行缺乏透明、办事不公开,为一些部门、一些干部以权谋私,与民争利客观上提供了便利。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依然存在,反腐败斗争的形势还比较严峻,成为制约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11、政府信息公开的实质,就是要把政府工作、政府行为真正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强化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只要行政权力运行过程公开透明,就会大大地降低腐败发生的机率。 综上所述,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社会主义法制、促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必然要求,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有效措施,意义重大,作用明显。因此,希望大家一定要认识到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各级人民政府的应尽之责,绝不是什么额外附加的工作。大力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新时代赋予政府办公厅(室)的又一项新的职责,一项政治任务。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务必进一步提高对政府

12、信息公开的认识,加强领导,摆上议事日程,认真组织实施。 二、目前全市贯彻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情况 市政府对贯彻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十分重视,从去年条例一公布,就责成市政府办公厅认真研究,制定方案、务必落实。一年来市政府办公厅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建立健全了组织机构。明确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为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规划、部署监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明确市政府办公厅为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检查全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明确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具体承担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现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放在市政府督查室,与

13、市政府督查室两块牌子,一套人员。同时,也要求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各部门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落实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最近从我们收集的情况看,有的单位在组织机构落实上做得不够好。 二是研究提出了贯彻实施条例的工作方式。即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实行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和统分结合、文责自负的工作机制。力图上下结合,形成全面互动的格局来满足人民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需要。政府主导就是说这件事由政府牵头来干,属地管理就是说以市、区县(自治县)、乡镇为单位开展工作,分级负责就是各自抓好各自的工作。统分结合就是统一布置,分头实施。文责自负就是谁公开,谁负责。总的原则就是工作有人管、事情有人办

14、、信息能公开。 三是对我市政府信息作了分类。现初步分为机构职能类信息、政策文件类信息、行政决策(执法)类信息、工作动态类信息、社会服务类信息、其他信息六个方面。这六个方面已把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形成的政府信息覆盖完了,我想应该说也可以把各地各部门政府信息全部包括进去。因此,我们要求各地各部门参照办公厅的目录表,制订本地本部门的公开目录。关于哪些该主动公开,哪些属依申请公开由各自部门定,但要求是全部罗列,不能公开的要说明原因。 四是组织编制了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指南的目的是方便群众按图索骥,找到自己需要的信息。因此,我们重点从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政府信息的分类、政

15、府信息公开的载体及场所、政府信息的获取方式和工作机构、公开目录几个方面着手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我市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为:市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区县(自治县)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各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如:文化执法大队、交通执法大队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如:供电、供水、供气、学校、医院等)。 我市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反映本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方面的情况;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方面的情况;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方面的情况;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公开的情况。 我市政府信息公开的载体及场所,我们初步明

16、确了7个方面。即,市人民政府公众门户网站及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门户网站;市人民政府公报;各大新闻媒体;市图书馆、档案馆及各区县(自治县)图书馆、档案馆;市政府新闻发布会议;市地方志办公室;各地行政审批窗口及乡镇政务公开栏。 市政府信息的获取方式。主动公开的信息可直接在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及场所查获,其中重点公开的信息将逐条分解到有关部门,要求在载体上公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获取方式,就是申请人直接找有关区县、有关部门申请。如果在载体及场所查不到信息和依申请公开没人受理怎么办,我们还设有一兜底条款,就是可找相应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帮助查获。 指南中还收集了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情

17、况,全市政府公众门户网站情况,市政府各部门信息公开目录情况,以及有关文件、制度。目前没有考虑单列公开目录,而是纳入指南之中,现在的目录还比较粗,只分到了类,还没到条,先试行一段时间,今后再进一步细划。 五是加强了贯彻实施条例的制度建设。在以往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条例的要求,我们制订了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市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制度。对有关事宜做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马上将以市政府办公厅文件印发,希望大家认真学习,遵照执行。下步我们还将制订评议制度、考核制度、协调制度、救济制度、举报制度、监督制度等,使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更加完善。 六

18、是召开一次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也就是今天的会议,尽管目前各方面工作较多,大家都比较忙,但市里仍然决定召开这个会议,目的是进一步动员,部置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扎实地做好贯彻实施条例的各项工作,说明市里对政府信息公开非常重视。等会陈和平秘书长还要作重要讲话。这里我就不多讲了。 七是将陆续组织开展政府信息公开的培训。政府信息公开是一项新的工作,需要转变观念,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自觉性和能力。市政府办公厅将会同市行政学院在各级政府公务员中广泛开展信息公开基本规范的培训,以便把信息公开作为政府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纳入每一项业务的工作流程。最终把政府信息公开培训纳入各级行政学院的日常培训与教学计划中

19、,使信息公开培训工作长期化、规范化。 三、关于条例中有关问题的解释 (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的问题。 政府信息公开不等同于政务公开。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是两个既有区别也有联系的概念,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适用的主体不同。政务公开的主体主要是党政机关,甚至包括群众团体。而政府信息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包括三类:一是,行政机关;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三是,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如供水、供电、供气、市政等单位。 第二,公开的目的不同。开展政务公开的主要目的是加强对

20、权力的监督,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勤政廉政建设,是执政党加强自身建设的重要举措。而政府信息公开的目的除了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外,还包括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是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的具体体现。 第三,公开的范围不同。政务公开既包括对社会公众的公开,也包括对机关内部职工干部的公开,既包括办事结果的公开,也包括一些办事过程的公开。政府信息公开主要是解决行政管理法律关系双方,即行政机关和社会公众的关系,公开的主要是履行职责过程中掌握的公共信息。 政务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在主体、内容、方式等方面甚至主要方面是基本

21、一致的。因此,政务公开活动的深入开展推动了条例的出台,条例也有利于巩固政务公开工作的成果,将实践中积累的经验制度化、法律化,更好地推动政务公开工作的开展。 (二)如何理解条例关系政府信息公开的定义。 对政府信息的认定和理解应当把握以下三点: 第一,从政府信息的性质上看,政府信息是与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密切相关的信息。虽然政府信息的掌握主体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但是这两类主体所掌握的信息并不完全是本条例所规范的政府信息。在认定政府信息时除了考虑掌握信息的主体是否属于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外,还要分析这些信息是否与其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密切相关。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是指

22、行政机关在履行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所赋予的行政职能。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在法律法规授权外从事其他活动过程中所制作、掌握的信息也不是本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 第二,从政府信息的产生方式上看,政府信息不仅包括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加工的信息,还包括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从其他机关、组织、个人那里获取的信息。前一类信息如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发布的行政公文;后一类信息如行政机关为了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而要求企业提供的本企业的基本信息或者向其他行政机关调取的有关文书、资料。 第三,从政府信息的存在形式看,它应当是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既可以是纸质文件,也可以胶

23、卷、磁带、磁盘以及其他存储介质保存,没有以一定载体形式存在的口头消息、社会传闻,不属于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无法提供。 (三)关于驻地方的垂直管理机构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问题。 派驻地方的垂直管理机构属于上一级部门的有机组成部分,主要是履行上级行政机关的职责,应当接受所属上级部门的统一领导,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也应当由上级部门主管。但应在所在地地方政府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四)关于区县级部门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是否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问题。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门受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且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

24、的规定受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者领导。因此,各级人民政府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应当根据条例第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接受当地政府的组织领导。接受当地政府对工作的检查、考核评议和责任追究。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在公开涉及本部门具体业务方面的政府信息时,也应当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五)关于条例第四条和第十三条中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是专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成部门还是包括直属机构、直属特设机构、办事机构、议事协调机构问题。 根据条例的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因此

25、,条例第四条和第十三条中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不仅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成部门,还包括直属机构、直属特设机构、办事机构、议事协调机构。 (六)对于因政府机构职能调整而撤销、合并的行政机关是否适用条例的规定。 对于因政府机构职能调整而撤销、合并的行政机关,其掌握的政府信息由继续行使其职权并接管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七)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是否属于政府信息。 公安机关既是国家的治安行政管理机关又是刑事司法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在这些活动中,公安机关履行的是司法机关的职能,其制作或者获取的上述信息不属于

26、政府信息。 (八)根据条例第七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如果双方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如何处理。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对拟对外发布的政府信息意见不一致的,应当进行沟通协调;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决定。 (九)行政机关不涉密的政府信息是否都可以公开。 条例第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这是从不同角度对不予公开政府信息作出的规定,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必须遵循的两条并行不悖的原则

27、。对于不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是公开后仍然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一些较为敏感的政府信息,根据第八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如对拟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促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对外贸易公共信息、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请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发布。还有就是敏感信息较难掌握,一定要认真对待,否则会出问题。 (十)关于如何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问题。 根据条例第十四第第二款的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也就是各区县政府信息公司工作机构负责各地公开的政府信息审查,各部门公

28、开工作机构负责本部门的审查。在具体的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各级人民政府保密工作部门、行政机关内部保密工作机构的作用。对于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应当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和参与,但是其包含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要将保密内容予以删除,经法定程序解密后再予以公开。已交档案馆和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公开,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如何划定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 根据第例第九条的规定

29、,凡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都应当纳入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第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还根据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职责,分别规定其应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重点内容。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上述规定确定本机关应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范围。同时,为了畅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的渠道,减少行政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数量,行政机关对于能够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尽量做到主动公开,扩大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对于只涉

30、及特定主体权利义务,且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依申请向申请人公开。 (十二)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是否可以拒绝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都应当予以受理,并依照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分别作出答复,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政府机关或该信息不属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从另外的渠道获取;对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而不得以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理由不充分为由拒绝受理。 (十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地方人民

31、政府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由哪个部门负责答复。 这个问题前面我已讲了,直接向各区县、各部门申请,由各区县各部门直接答复。涉及市政府的由办公厅负责答复。我强调一下,对于同一申请人向同一政府机关就同一内容的提出的行政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已经答复的,可以不再答复。对申请人提出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信息申请,可以不予提供,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不予答复。 (十四)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行政机关在制作或者获取新的政府信息时,应当在政府信息形成的同时明确该政府信息的公开属性是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还是不予

32、公开,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还应当报本机关保密工作机构确定密级。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报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确定;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当报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对于条例实施以前已经产生而且尚未确定公开属性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掌握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内部机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清理,就其公开属性提出初步意见,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定。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需要对政府信息的公开属性进行调整的,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会同保密工作机构和其他内部机构共同审核确定。对于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还应当征求权利人的意见。

33、如果权利人不同意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经本机关行政首长批准,可以予以公开。 (十五)关于如何认定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问题。 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依据保守国家秘密法、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以及国家保密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具体保密范围等规定进行认定。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工商总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体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

34、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对于商业秘密,权利人应当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或者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关于个人隐私,目前国家法律、法规没有作出统一的界定。根据通常的解释,个人隐私是指关系个人财产、名誉或者其他利益的不宜对外公开的情况、资料。我国一些行政管理的专门法律、行政法规对于保护个人隐私也作了相应的规定。比如,居民身份证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

35、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行政机关在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应当依据或者参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个人隐私的规定。 (十六)行政机关从另一行政机关获取并保存的政府信息由哪个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行政机关公开其保存的政府信息权限于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对于行政机关从别的行政机关获取并保存的政府信息,仍然由制作机关负责公开。特别注意的是,下级行政机关不得随意公开上级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上级机关可以公开下级机关的。这跟督查工作一样,只能是上级督查下级,而不能下级督查上级。 (十七)关于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数据电文形式应当如何理解。

36、 数据电文作为书面形式的一种,依照合同法、电子签名法的规定,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为了保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真实、可靠,对于以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形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具备符合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靠的电子签名”。 (十八)对于涉及第三方自身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应当如何处理。 “第三方”是指行政机关和申请人之外,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权利人。根据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原则上是不能公开。为了保护第三方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应当采取有效方

37、式,送达征求意见书,确保第三方知晓。第三方对于是否同意公开没有答复的,视为当事人同意公开。第三方明示不同意公开的,行政机关一般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十九)行政机关是否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 依照条例的规定,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

38、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行政机关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也就是最长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因此,对于属于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在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时限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在申请人办完收费、登记等手续后尽快提供所需要的政府信息。 (二十)制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行政机关是

39、否包括各级人民政府。 本条例所称的各级行政机关,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依照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组织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汇总本行政区域内所属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基础上编制本级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二十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是否必须先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后才能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条例为了更好地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

40、获取政府信息,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督促行政机关切实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专门规定了有关监督和保障措施,其中包括了举报制度、行政复议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这三种制度是并行不悖的,可以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行选择,其中任何一种都不是其他方式的前置要求。 (二十二)是不是所有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只有

4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所谓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因此,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而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拒不公开,公开政府信息导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者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十三)第三

42、十七条规定参照条例执行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具体包括哪些单位。 第三十七条规定参照条例执行的“公共企事业单位”除了条例明确列举的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地、环保、公共交通外,还应当包括电信、邮政、金融、社会保障、农业服务方面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判定公共企事业单位有两个标准:一是,有关企事业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是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二是,这些企事业单位提供的是社会公共服务。如长安集团、嘉陵集团等就不是条例所指公共企事业单位,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制订有关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今年10月将印发。 (二十四)对于条例实施以前产生的政府信息是否需要按照本条例进行

43、公开。 对于条例施行前,行政机关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由近及远的原则抓紧做好现有政府信息的清理工作,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时查找其所需要的政府信息。只要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只要不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都应当依法条例的规定公开。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政府信息的保存和公开另有规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十五)外围组织、个人是否可以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外国组织、个人获取政府信息,一方面,可以通过主动公开的途径获取;另一方面,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外国组织和个人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有规定的,

44、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对等原则处理。 (二十六)未成年人、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及居住在境外的中国公民是否可以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依照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因此,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可以依照本条例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论他是未成年人、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还是居住在境外的中国公民。 今天讲了这么多,归纳起来,大家只需牢记三句话,一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这是政府信息公开总的要求;二是“做大增量,盘活存量”这是工作要求;三是“谁公开、谁审核、谁负责”这是保密要求。这三点请大家一定要记住。条例5月1日开始就全面实施了,随后国务院办公厅对各地实施情况还要组织专门检查,希望我们共同努力,力争我市的政府信息公开迈进全国先进行列。 今天我就讲这些,谢谢大家。第26页 共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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