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兽药,GMP,管理情况,兽药,GMP,管理新变化,兽药,GMP,现场检查常见,问题,的处理原则,兽药,GMP,工作情况,兽药,GMP,管理法规及要求,兽药,GMP,管理法规,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农业部令第,11,号),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农业部公告第,1427,号),兽药,GMP,检查员管理,办法(农办医,20078,号),兽药,GMP,检查验收工作制
2、度,农业部兽药,GMP,飞行检查,程序,农业部兽药,GMP,办公室工作,程序,兽药,GMP,检查验收工作纪律,兽药,GMP,申报资料审查工作程序,兽药,GMP,检查员选派工作程序,中监所兽药,GMP,飞行检查实施办法,农业部兽药,GMP,检查员责任承诺,书,工作制度,纪律要求,兽药,GMP,管理法规,兽药,GMP,管理新变化,1,政策变化:新的管理办法(农业部,1427,号公告),3,申请验收范围的变化:农业部,1708,号公告,申报程序(农业部,1704,号公告),审查程序(三级审核),检查员选派程序(三级审核),4,工作程序变化:,2,政策变化:新的补充规定(农办医,【2013】26,号)
3、改扩建和复验企业增加了申报要求。,提供,近,3,年来产品质量情况、重点监控及接受行政处罚的情况报告,对存在严重劣迹、提供虚假资料等情况有明确的处理措施。,原则上要求,企业全部,生产线同时申请进行验收,,,申请部分生产线验收的不增加新的有效期。,明确空气净化检测由有检测资质,8,家单位承担。,新建生物制品企业先静态验收,后动态验收。,1,政策变化:农业部,1427,号公告,要求现场验收时,所有生产线应处于生产状态,充分体现动态验收的实质。,由于正当原因生产线不能全部处于生产状态的,应启动检查组指定的生产线。其中,注射剂生产线应当全部处于生产状态;无注射剂生产线的,最高洁净级别的生产线应当处于生
4、产状态。,新增对生产人员和质检人员的现场操作技能、理论基础和兽药管理法规等内容的考核。,1,政策变化:农业部,1427,号公告,对已取得,兽药,GMP,证书,后,新增生产线并通过验收的,换发的,兽药,GMP,证书,与此前已取得证书(指最早核发并在有效期内)的有效期一致。,在申请验收过程中试生产的产品经申报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可以在产品有效期内销售使用。,1,政策变化:农业部,1427,号公告,附则(,1,),新建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首先申请静态验收。符合规定要求的,申请企业凭,现场检查验收通知书,组织相关产品试生产。其中,每条生产线应当至少生产,1,个品种,每个品种至少生产,3,批。,试
5、生产结束后,企业应当及时申请动态验收,农业部根据动态验收结果核发,兽药,GMP,证书,和,兽药生产许可证,,并予公告。,1,政策变化:农业部,1427,号公告,附则(,2,),2,政策变化:补充规定(农办医,【2013】26,号),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特制定兽药,GM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补充要求。,兽药,GM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补充要求自,2013,年,6,月,1,日施行,,2013,年,6,月,1,日后新开办的兽药企业,按该标准实施验收;,2013,年,6,月,1,日前已取得兽药,GMP,证书的兽药企业,申请变更、换发证书时,按该标准实施验收。,内容包括:总则、中兽药
6、化学药品、兽用生物制品、附录,2,政策变化:补充规定(农办医,【2013】26,号),关于,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改造,对原生产线部分功能间进行改造或主要设备、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且不改变原验收范围的,应经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兽药,GMP,办公室提交申请,说明理由、具体改造方案及完成时间,经核准后方可进行改造。,涉及洁净室(区)改造的还应提交,6,个月内由农业部认可的空气净化检测资质单位出具的洁净室(区)检测报告,兽药,GMP,办公室负责改造后兽药,GMP,生产条件的现场核查工作。,2,政策变化:补充规定(农办医,【2013】26,号),关于,兽用化药、中药生产企业,改造,对原生产线部
7、分功能间进行改造或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且不改变原验收范围的,应经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兽药,GMP,办公室提交申请,说明理由、具体改造方案及完成时间,经核准后方可进行改造。,涉及洁净室(区)改造的还应提交,6,个月内由农业部认可的空气净化检测资质单位出具的洁净室(区)检测报告,省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改造后兽药,GMP,生产条件的现场核查工作,并将现场核查意见报兽药,GMP,办公室备案。,对设备进行改造且不改变原验收范围的,应向省级兽医主管部门提交申请,经核准后方可进行改造。省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改造后兽药,GMP,生产条件的现场核查工作,并将现场核查意见报兽药,GMP,办公室备案。,2,政策变
8、化:补充规定(农办医,【2013】26,号),关于企业不能按期验收问题,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因故不能提出验收申请的企业,应向省级兽医主管部门提交延期验收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兽药,GMP,办公室核准,同意延期的,最长时间不超过一年,并给予书面回复。,在兽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未提出,GMP,验收申请且已过有效期的企业,将按照新建企业组织验收,同时注销原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2,政策变化:补充规定(农办医,【2013】26,号),关于生产厂区的要求,具有法人资质的兽药企业应具备独立的生产区域,保证其生产厂房、仓储设施和质检设备独立,符合兽药,GMP,规范要求。,可在工业园区中选择
9、已划分区域、具备物理隔离设施的完整独立院落,用以开办兽药生产企业。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兽药,GMP,检查验收申报。,对同时具备人用原料药和兽用原料药生产资质、且设置在同一生产地址的,其兽药生产必须具备独立的生产厂房、设备及独立或合理分区隔离的仓储条件,不得与人用原料药的生产共用上述设施。,2,政策变化:补充规定(农办医,【2013】26,号),关于生产厂区的要求,同一法人或同一集团公司所属的不同兽药企业,可以共用同一厂区,但必须对各自生产、仓储等区域进行有效的物理隔离,达到生产区域及仓储独立,符合兽药,GMP,规定要求。,不属于同一法人或同一集团公司所属的不同兽药企业或非兽药企业不得设置在同一
10、厂区。,同一企业的兽药生产线设置在不同生产地点(厂址)的,应分别组织验收,并在验收报告结论中标明与验收范围相对应的生产地址。,2,政策变化:补充规定(农办医,【2013】26,号),在不影响兽药生产和产品质量的前提下,下列非兽药产品的生产允许与兽药生产设置在同一生产地址:,(,1,)属于兽用原料药前体,/,中间体等化工产品或兽用消毒剂、杀虫剂等制剂产品所需原料的生产可与兽药的生产设立在同一厂区,但兽药生产必须具有独立的生产区域、厂房设施设备、仓储区和质检室。与此无关的其他化工产品不得与兽药制剂或兽用原料药的生产设置在同一厂区。,(,2,)饲料添加剂与兽药固体制剂(指粉剂、散剂、预混剂,下同)各
11、自的生产线设置在同一生产区域、已取得兽药生产资质、且未迁址或改扩建的,应采用封闭式生产设施和生产工艺,或采取其他切实可行措施,减少或避免出现开口工序,防止不同产品生产过程的交叉污染。,对于新建、改扩建或迁址重建的兽药生产企业,饲料添加剂和兽药固体制剂生产线拟设置在同一厂区或同一生产建筑物内,兽药生产应当具有独立的生产区域、厂房设施设备和仓储区。饲料添加剂以外的其他饲料产品不得与兽药制剂生产设置在同一厂区或同一生产建筑物内。,2,政策变化:补充规定(农办医,【2013】26,号),关于中药提取厂房,问题,如中药提取物为制剂的前提取部分,且,只生产一种剂型,的中药制剂,,允许,中药提取液通过,管道
12、直接打入制剂车间的配制间,。,如生产,两种以上(含两种),剂型的中药制剂或生产有国家标准的中药提取物,必须在,中药提取车间内设置独立收膏间,。,洁净收膏车或者采样车,不能代替,收膏间。,独立收膏间的洁净级别应与制剂的配制间洁净级别相同。如有多种剂型,收膏间洁净级别采用,就高不就低原则,。,中药提取车间洁净区的工作服,可以在其它洁净车间洗涤,。,如提取过程中涉及使用易燃易爆有机溶剂,其中药提取车间应为,防爆车间,。(,检查要点,:墙体、灯具、开关、阀门、电机等。),2,政策变化:补充规定(农办医,【2013】26,号),关于中药提取,设备问题,应根据不同的中药提取工艺,选择相应的生产设备,如提
13、取罐(煎煮罐、渗漉罐或多功能提取罐)、储液罐、浓缩设备、乙醇配制罐、乙醇储罐、沉淀罐、贮藏设施、过滤装置、干燥设备等。,提取单体罐容积,不小于,1,吨,,浓缩、精制、过滤等设备与之相匹配。,采用中药挥发油作为制剂原料的产品或回流提取工艺的,其提取系统应密闭,并,应有冷却系统装置,,采用中药挥发油作为制剂原料的产品还应设有,分离、收集挥发油,的装置,并具有,芳香水储罐,。,2,政策变化:补充规定(农办医,【2013】26,号),关于中药提取工艺,问题,提取中药,GMP,检查验收申报资料应注明提取工艺方法,并提交与提取工艺相应的厂房设施清单及各类文件、标准和操作规程。,中药,GMP,检查验收报告应
14、标明提取工艺(参见附录中兽药提取工艺主要方法)、与提取工艺相适应的拟生产产品清单。,关于中药,材前处理,中药提取生产线应设置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中药材前处理设施。,中药生产采用非净药材的,需按照净选、洗药、切药等工艺流程,配置中药前处理净制设施,配备拣选工作台、洗药池或洗药机、切药机、除尘机组和药渣处理等主要设备。,对需进行干燥、粗碎的,需配备干燥机、粗碎机等设备,。,2,政策变化:补充规定(农办医,【2013】26,号),中药提取,其它要求,已有兽药国家标准的中药提取物和中药无菌粉针剂按品种验收。,无兽药(药品)国家标准的中药提取物、且成方制剂和单味制剂质量标准中未载明采用中药提取物为原料的
15、其中药提取液(物)生产设施须与相应的制剂车间同时验收。,中药提取车间洁净区工作服可在其它洁净车间洗涤、整理和暂存,但应制定工作服传递、取用程序,避免过程污染。,2,政策变化:补充规定(农办医,【2013】26,号),有关子宫,注入剂,与乳房注入剂的生产,条件,问题,最终灭菌子宫注入剂与最终灭菌乳房注入剂的洁净级别应相同。对生产,工艺相同,的子宫注入剂与乳房注入剂品种,允许在不同生产阶段使用,同一条生产线,进行生产,子宫,注入,剂与乳房注入剂,不得与,注射剂,共用生产线,。,除有特殊工艺要求的品种外,含中药提取的子宫注入剂与乳房注入剂的中药提取车间,收膏间,,应与制剂的,配液间洁净级别一致,。
16、检查验收范围中标明子宫,注入,剂与乳房注入剂是,最终灭菌制剂,或,非最终灭菌制剂,。,2,政策变化:补充规定(农办医,【2013】26,号),有关,质量管理,的问题,企业同时具备,人用原料药,和,兽用原料药,生产资质的,在保证兽药检验质量的前提下,,质检室设施设备,可,共同,,检验,人员,可,兼任,,但需持有,兽药检验员资格,证书。,企业与所属同一法人或同一集团公司的,不同企业,的质检,设施设备,和质检,人员,应分别设置,,不得共用、兼任,,并不得采取委托检验方式。,除动物实验、中药材的重金属和农药残留检测外,企业应具备与所生产产品、拟生产产品及主要原料药的全项质量检验的仪器设备,,不得,委
17、托其他单位(企业)进行产品质量检验。,2,政策变化:补充规定(农办医,【2013】26,号),有关动物实验问题,企业自行开展所生产产品质量标准涉及,的,动物实验的,应具有相关动物实验设施设备,并持有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和相应的检验能力。,采取委托检验方式的,选定的被委托方应为具有动物实验资质及计量认证达标的单位,委托方与被委托方需签订委托检验协议(合同)。,对委托检验的,兽药,GMP,检查验收时应重点核对检验报告与所生产产品批次的对应关系,查验委托协议和相关证明性材料。,企业拟生产产品需进行动物试验的,应在申报产品批准文号时提供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复印件或被委托方资质证明材料、委托检验协议。,2,
18、政策变化:补充规定(农办医,【2013】26,号),兽用生物制品有关要求,新建企业,、,已取得兽药,GMP,证书后新增原验收范围以外生产线的,按照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第,26,条规定对其新增生产线实施验收,,即先静态后动态验收。,拟生产产品属尚未公布兽药国家标准的,应按静态验收;验收通过,后,兽药,GMP,办公室下发现场检查验收通知书,,可,进行试生产。兽药国家标准公布后,企业再申请动态验收。,对申请静态验收的,不需提供产品工艺验证报告。,2,政策变化:补充规定(农办医,【2013】26,号),兽用生物制品有关要求,对通过静态验收并自收到现场检查通知书一年内申报动态验收的企业,仅需
19、提供兽药,GMP,检查验收申请表、试生产,GMP,运行情况报告和批生产检验记录;对收到现场检查通知书一年后申报动态验收的企业,需按照改建或复验企业的要求提供全部申报资料。,有特殊工艺的抗原生产区(线)应相对独立,如细胞悬浮培养线必须建立独立的抗原生产区。,细胞悬浮培养生产线验收范围确定为:细胞毒悬浮培养灭活疫苗生产线、细胞毒悬浮培养活疫苗生产线,不再按产品种类进行划分。,2,政策变化:补充规定(农办医,【2013】26,号),3,申请验收范围的变化:农业部,1708,号公告,自,2012,年,2,月,1,日,起,各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停止受理新建兽用,粉剂、散剂、预混剂,生产线项目和,转瓶培养
20、生产方式的兽用细胞苗生产线项目兽药,GMP,验收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继续受理:,持有兽用粉剂、散剂、预混剂产品或转瓶培养生产方式兽用细胞苗产品,新兽药注册证书,的;,兽用粉剂、散剂、预混剂具有从投料到分装全,过程自动化控制、密闭式,生产工艺的;,采用,动物、动物组织或胚胎,等培养方式改为转瓶培养方式生产兽用细胞苗的;,在,原批准,生产范围内复验、改扩建、重建的。,已开工建设但尚未完工的兽用粉剂、散剂、预混剂生产线项目和转瓶培养生产方式的兽用细胞苗生产线项目,经省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停止受理时间可延长至,2012,年,6,月,30,日。,关,于新建粉剂,/,预混剂、散剂,生产,
21、线生产工艺,问题,农业部,1704,号规定,新建粉剂,/,预混剂、散剂,生产,线应当具有从投料到分装全过程自动化控制、密闭式生产工艺,。,2013,年,2,月,16,日,农业部发布了农办医,20137,号文,明确规定了新建粉剂,/,预混剂、散剂,生产,线应具备的具体生产条件,共,14,项条款。,粉剂、散剂、预混剂应分别设置独立的生产车间,车间应设置独立的中央除尘系统,。,单个生产车间使用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中药材仓库应独立设置,其有效使用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根据产品工艺要求,应配置适宜的计算机投料控制系统,投料精度误差控制在,1%,以内。,分装工序应根据产品特性,配置符合
22、各类制剂装量控制要求的自动上料、分装、密封等自动化联动设备,并配置装量监控装置,。,3,粉,/,散,/,预混剂生产条件的新要求,兽药,GMP,证书,和,兽药生产许可证,由行政审批大厅发放。,4,工作程序变化:,根据,1704,号公告,兽药,GMP,验收作为兽药生产许可行政审批的一部分,在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进行受理,自,2012,年,3,月,1,日起执行。,兽药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填写内容发生了变化。,将原来的改扩建细化为:,原址、异地及迁址三种类型,兽药,GMP,现场检查,常见问题的处理原则,现场验收中变更验收范围的,问题,严格,按照兽药,GMP,办公室下达的现场检查验收范围,进行现场,检
23、查验收。,原则上,不能在现场检查验收中增加企业申请资料中未申报的,,但在验收中存在的生产线。,也不允许因为企业自身原因,在验收现场临时申请取消对已申报生产线,的,验收。,例如:,消毒剂车间中有,2,套独立生产设备,虽然具备了消毒剂与杀虫剂共线的条件,但由于申报材料中并没有申请杀虫剂,因此不能在现场验收中增加杀虫剂生产线。,1,兽药,GMP,现场检查常见问题的处理原则,由于,兽药,GMP,办公室对申报材料的技术审查仅限于图纸,有时会出现图纸与现场情况有差别的情况,因此验收结果,以检查组现场验收结果,为准,。,例如:,现场验收中发现消毒剂车间为非独立建筑的情况,生产含氯制剂存在安全隐患,验收范围须
24、限定为非氯制剂。,消毒剂与杀虫剂共用生产设备的情况,生产范围须限定为水产用制剂。,含有,2,种以上含中药提取的制剂,如口服溶液剂(含中药提取),/,最终灭菌小容量注射剂(含中药提取),须设置独立的中药收膏间,不能将制剂的配液间作为收膏间,使用,2,兽药,GMP,现场检查常见问题的处理原则,现场验收中提交现场文件的问题,现场检查必须对本次企业申请验收的所有生产线范围作出是否推荐的明确结论。,验收中结果为不推荐的,除检查验收报告和缺陷项目表外,,,须提供完整的打分表,。,如果,企业既有推荐的生产线又有不推荐的生产线,要针对两种验收结果各出具相应的检查验收报告、缺陷项目表和打分表。,检查验收中如遇到
25、2,个生产地点的企业,应在检验报告结论处明确写出,2,个生产地点相应的验收范围。,3,兽药,GMP,现场检查常见问题的处理原则,现场检查中发现违规生产兽药的问题,检查组在,GMP,验收中,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违规问题、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不如实反映兽药,GMP,运行情况的,应当调查取证并暂停验收活动,及时向兽药,GMP,办公室报告,由兽药,GMP,办公室报农业部作出相应处理决定,。,检查组在飞行检查中,如发现企业存在违法生产等情况的嫌疑,应,进行调查取证,,查清事实,形成,结论性报告,。,检查组在飞行检查中,,发现企业,在现场检查中,存在,违法生产假劣兽药或其他严重违反,兽药管理条例,
26、的违规行为时,,,应通知当地执法人员现场封存、立案处理。,4,兽药,GMP,现场检查常见问题的处理原则,现场检查,中出现其他情况,检查组已到达生产企业现场,企业临时提出推迟验收并不予以配合的,或由于企业自身原因或其他问题造成缺水、断电等情况,无法正常进行,GMP,验收的,检查组可直接作出不推荐结论,上报农业部兽药,GMP,办公室。发生地震、洪灾等其他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检查组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企业有针对性地存在行贿检查员或威胁检查员,干扰正常检查工作的开展且证据确实的,可,直接作出不推荐结论,上报农业部兽药,GMP,办公室,。,对收到举报有检查员在,现场检查,中存在收受企业钱物或其他违反检查员廉政纪律的行为,兽药,GMP,办公室会依法开展调查,对证据确实的除对检查员进行处理外,酌情作出是否认可检查结论的意见,上报农业部兽医局。,5,兽药,GMP,现场检查常见问题的处理原则,兽药,GMP,工作情况,2,GMP,验收情况,4,案件查处情况,3,飞行检查情况,5,重点工作情况,1,兽药企业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