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页为作品封面,下载后可以自由编辑删除,欢迎下载! 精 品文档1【精品word文档、可以自由编辑!】附件2输变电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编号(施工承包人):合同编号(劳务分包人):工程名称1 工程名称与承包合同工程名称一致。:施工承包人:劳务分包人:签订日期此处的签订日期应与合同协议书签署页中的最迟签订日期保持一致。:签订地点:使用说明1.本合同文本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在进行劳务分包时使用。2.对本合同文本中需当事人填写之处,如当事人约定无需填写的,则应注明“无”或划“/”。3.对本合同文本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当事人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不得直接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改动。4.有关
2、本合同文本的其他使用说明见合同文本脚注。5.对于统一合同文本中出现的要求合同对方遵照执行的企业规章制度,各单位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部分补充条款中明确。6.本合同文本适用于公司建设管理的35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在进行工程劳务分包,签署劳务分包合同时使用,其它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合同协议书施工承包人(全称): 劳务分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双方就本劳务分包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一、劳务分包人资质或资格信息住建部资质及等级: 电监会许可证等级: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及有效期: 分包类别: 是否
3、在国家电网公司合格分包商名录中: 二、劳务分包作业概况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三、劳务分包范围和施工内容劳务分包范围: 劳务分包施工内容: 四、劳务分包工作期限(1)计划开始工作日期: 年 月 日,计划结束工作日期: 年 月 日,总日历工作天数为 天。(2)实际进场时间,以承包人书面通知为准,但总日历工作天数不得突破。五、合同价款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小写: 元。六、工程建设目标1. 安全管理目标:基本目标:不发生六级及以上人身事件;不发生因工程建设引起的六级及以上电网及设备事件;不发生六级及以上施工机械设备事件;不发生火灾事故;不发生环境污染事件;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一般交
4、通事故;不发生基建信息安全事件;不发生对公司造成影响的安全稳定事件。补充目标:(流动红旗等)2.工程质量目标:基本目标:满足总包合同质量要求,保证贯彻和顺利实施工程设计技术原则,满足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评定规程优良级标准的要求,确保工程“零缺陷”移交。全面应用“标准工艺”,实现工程建设必须满足国家电网公司优质工程的考核条件。补充目标:( 创优等)3. 进度目标:劳务分包人坚持以“工程进度服从安全质量”为原则,劳务作业进度确保按照承包人规定的工期进行。4. 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目标: 保护生态环境,不超标排放,废弃物处理符合规定,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全面落实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要求,建设资源节约型、
5、环境友好型的绿色和谐工程。七、合同文件(1)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达成的纪要、协议等文件;(2)合同协议书及其附件;(3)中标通知书(如有);(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包含非招标采购文件或竞争性谈判文件)(如有); (9)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上述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按照上述文件所列顺序为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如承包人采取招标方式确定劳务分包人的,劳务分包人承诺除
6、偏差表释明外已完全响应承包人招标文件,若发生投标文本与招标文本不一致的,则承包人有权选择以招标文件或投标文件为准。八、劳务分包负责人劳务分包人项目经理: 九、劳务分包人承诺1. 劳务分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劳务作业进度确保按照承包人规定的工期进行,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2.劳务分包作业满足达标投产的考核条件且达到工程质量、工艺及创优目标,不发生因施工影响设备的正常使用和工程寿命、或造成批量返工的质量事件。3. 在劳务分包作业中服从承包人的工作安排,配合采取积极的安全措施,满足工程安全目标。4. 遵守国家电网公司对工程项目施工分包、劳务分包的各项管理
7、要求,确保相应的人力资源配置,确保作业人员工资按时、足额发放。5做到文明施工.确保不因施工原因影响项目通过环评、水保验收。6. 劳务分包人确认已阅读及理解合同附件所列国家电网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并承诺严格遵守与其履行本合同义务相关的规定。十、承包人承诺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十一、词语含义本协议中所用词语的含义与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中相应词语的含义相同。十二、签订日期合同签订日期以双方中最后一方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日期为准。十三、合同生效本合同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生效:(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双方公章或
8、合同专用章;(2) 十四、合同份数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各执一份;本合同副本 份,承包人执 份,劳务分包人执 份。签 署 页承包人:(盖章) 劳务分包人: (盖章)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地址:地址:邮编:邮编:联系人:联系人:EMAIL 电话:电话:传真:传真:Email:Email: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基本账号:开户行联行号:开户行联行号: 税务登记号: 税务登记号:合同条款通用部分1. 一般规定1.1.1 词语定义除非“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另有约定,本劳务分包合同中下列措词及用语应当具有本
9、条款所赋予的含义。1.1.2 合同文件构成本劳务分包合同的所有文件,即合同协议书中所约定的组成本劳务分包合同的所有文件。1.1.3 合同协议书是由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共同签署的用于明确当事人合同关系的文件。1.1.4 合同条款通用部分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用于输变电工程劳务分包活动,明确合同当事人主要权利义务的文件。1.1.5 合同条款专用部分是合同当事人根据本劳务分包工程实际需要对合同条款通用部分的具体约定、补充和修订。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业规范的有关规定,用以明确现场条件、周围环境、承包范围、适用规范、技术等内容的文件。1.1.7 中标通知书指
10、招标人通知投标人为本劳务分包工程中标人的函件。1.1.8 发包人指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9 承包人指总承包合同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相关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10 承包人代表指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由承包人任命的,在授权范围内代表承包人行使本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权利并履行约定义务的委托代理人。1.1.11 劳务分包人指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被承包人接受的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12 劳务分包人代表指由劳务分包人任命的,在
11、授权范围内代表劳务分包人行使本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权利并履行约定义务的委托代理人。1.1.13 监理人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整体工程监理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14 总承包工程指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15 劳务分包作业指由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范围内的工程。1.1.16 区段指根据整体工程的设计、施工管理需要将本劳务分包工程划分的若干个施工段。本劳务分包工程区段划分说明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1.17 施工机械设备指为完成合同文件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要的机械、仪器以及类似设备,但不包括工程设备。1.1.18 现
12、场指由承包人提供的用于实施本劳务分包工程以及工程设备和材料运达的场所,以及在合同文件中明确指定作为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现场的具体地理位置及要求见技术标准和要求。1.1.19 合同期限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劳务分包人完成本劳务分包工程的期限。1.1.20 天(日)指一个公历日,每连续的24小时按照一天计算。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合同文件内所说明的天数,均为日历天数。1.1.21 合同价款指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用以支付劳务分包人按照合同文件约定完成劳务作业的款项。1.1.22 工日是工程计量的时候统计人工费的一个依据,按照我国劳动法的规定,一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为8小时。
13、1.1.23 费用指为履行本劳务分包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企业管理费和应当合理分摊的其他支出,但不包括利润。1.1.24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当承担的责任。1.1.25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 解释1.2.1 凡指当事人或当事人各方的词语,均指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2.2 本劳务分包合同条款及其他合同文件中出现的标题只起索引和内容提示作用,标题本身不构成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在对合同文件进行解释时不应当考虑。1.2.3 除非有特别指明是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凡合同文件中对合同
14、条款编号的引用,无论是否已指明是合同条款通用部分,均是指合同条款通用部分,包括合同条款专用部分中对其的补充和修订。1.3 书面形式1.3.1 书面形式,是指手写、打字或印刷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3.2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合同文件中的任何条款所述及的由任何人所发出或颁发的任何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当是书面形式。1.3.3 任何书面形式的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及决定等,应当由人工送达并取得书面签收,或通过邮寄并保存邮局的邮寄证明,并不应当被无故扣押或拖延。1.3.4 此类书面表达的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及决定等的送达地
15、址等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2. 语言和文字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本劳务分包合同的所有合同文件的制订、解释和说明,均应当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3. 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构成本劳务分包合同的合同文件之间应当能相互说明和相互补充。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如下: (1)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达成的纪要、协议等文件;(2)合同协议书及其附件;(3)中标通知书(如有);(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包含非招标采购文件或竞争性谈判文件)(如有);(9)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上述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
16、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按照上述文件所列顺序为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如承包人采取招标方式确定劳务分包人的,劳务分包人承诺除偏差表释明外已完全响应承包人招标文件,若发生投标文本与招标文本不一致的,则承包人有权选择以招标文件或投标文件为准。4. 适用法律和法规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5. 技术标准和要求5.1 双方应约定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的名称,本合同专用条款没有具体约定的
17、,应使用总承包合同中所规定的与分包工程有关的工程建设标准。具体约定见合同条款的专用部分。5.2 本合同中没有相应工程建设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劳务分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劳务分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承包人确认后执行。6. 图纸6.1 图纸提供承包人根据劳务作业的需要,在作业前将相应图纸提供给劳务分包人。提供图纸的日期及图纸套数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6.2 图纸修改6.2.1 图纸有修改和补充的,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通知劳务分包人,劳务分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6.3 图纸错误6.3.1 劳务分包人发现承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
18、通知承包人。6.4 图纸保密6.4.1 承包人对工程图纸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务分包人应负责劳务作业范围内图纸的保密工作,劳务分包人的保密义务在分包合同终止后,应当继续履行。7. 监理人7.1.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7.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8. 承包人8.1 承包人义务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下列工作。包括:8.1.1 遵守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8.1.2 成立项目管理组织机构。8.1
19、.3 以书面形式向劳务分包人下达劳务作业任务单。8.1.4 承包人应当编制相应的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安全技术措施、质量工艺策划等),包含施工现场临时用水及用电方案,并对劳务分包人进行施工方案、施工图纸及劳务作业的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的地下管线资料交底。8.1.5 负责向劳务分包人提供劳务分包作业所需的施工机械及工器具,定期维护、保养,建立施工使用台账。8.1.6 负责办理与本劳务作业相关的任何必要的核准手续 。8.1.7 按照合同文件的约定回复、审批或确认劳务分包人提出的任何询问或申请。8.1.8 负责总承包工程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8.1.9
20、 负责总承包工程的质量工艺管控和达标评优管理。8.1.10 负责总承包工程合同文件约定的现场内的管理、协调、配合、服务工作。8.1.11 负责对劳务分包施工过程实施管控,指派本单位责任心强、技术熟练、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现场施工班组负责人、技术员和安全员,对三级及以上危险性大、专业性强的风险作业进行统一组织指挥和有效监督。8.1.12 建立覆盖所有劳务分包人的现场应急处置管理体系。如发生分包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事故调查规程处理,及时逐级上报。8.1.13 建立劳务分包人员退场机制,对技能素质不满足要求、作业水平较低、多次违章或不服从管理的劳务分包人员,及时清退出场。8.1.14
21、 承包人应履行其他义务见合同条款的专用部分。8.2 承包人代表8.2.1 承包人代表在本劳务分包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当任命一名代表常驻现场,以代表承包人行使和履行本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具体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劳务分包人提交给承包人代表的任何请示、函件或人员证书报审资料等,均视为已有效的提交给了承包人。承包人代表所做出的任何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及决定等,均视为由承包人所做出。承包人有权变更或撤销关于承包人代表的委派。任何此类的变更或撤销均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务分包人及其他相关单位,并在到达劳务分包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时生效。8.2.2 承包人代表的权力委托承包人代
22、表可在需要时,将权限范围内的权力和职责委托给他的助理执行,并可随时撤销任何此类委托。承包人代表的权力委托或撤销均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在到达劳务分包人时生效。承包人代表助理按照上述委托内容做出的任何决定、指令、检查、审核、检验、同意、批准或类似行为,应当视同是承包人代表做出的。9. 劳务分包人9.1 劳务分包人义务劳务分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劳务分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其义务包括: 9.1.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守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9.1.2 应当严格按照承包人的工作要求及合同约定进行劳务作业。9.1.3 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
23、间内,向承包人提供劳务作业计划。劳务分包人不能按承包人批准的劳务作业计划施工时,应根据承包人的要求修订劳务作业计划,以保证工程进度。9.1.4 劳务分包人应全员参加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安全技术措施、质量工艺策划等)交底。9.1.5 劳务分包人应落实施工安全措施,确保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9.1.6 应当对本劳务作业的施工质量负责,但属于非劳务分包人原因造成的本劳务分包工程质量缺陷和质量事故的责任除外。9.1.7 委派具备相应工作能力的班组长。劳务分包人未得到承包人同意不得更换或撤回班组长。9.1.8 根据劳务作业内容
24、配置相应的人力资源,开工前向承包人提供进场作业人员花名册(包含身份证号等关键信息),按时、足额发放作业人员工资,建立工资发放台账并报承包人备案。9.1.9 劳务分包人提供的特种作业、特殊工种人员应当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有关管理机构规定的岗位证书,并把相关证书交予承包人登记备案。承包人按照合同文件约定所发出的指令,劳务分包人应当予以执行。劳务分包人应当遵循承包人的指令派代表出席由发包人、监理人或承包人主持的现场工程协调会或工作会议。9.1.10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生产等的管理规定,协助承包人办理有关手续,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手续费用,因劳务分包人
25、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9.1.11 遵纪守法,文明施工。妥善处理与施工所在地各级政府及村民的关系,尊重当地的民族习惯,杜绝民事纠纷及刑事案件。9.1.12 劳务分包人不得将本劳务作业再分包。9.1.13 劳务分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造成承包人损失的,劳务分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9.1.14 劳务分包人应履行其他义务见合同条款的专用部分。9.2 劳务分包人代表9.2.1 劳务分包人代表在本劳务分包合同履行期间,劳务分包人应当任命一名代表常驻现场,以代表劳务分包人行使和履行本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劳务分包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劳务分包人代表的姓名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承包人提交给劳务分包人代表的任何通知
26、、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及决定等,均视为已有效的提交给了劳务分包人。劳务分包人代表所做出的任何请示、函件或人员证件报审资料等,均视为由劳务分包人所做出。劳务分包人更换劳务分包人代表的,应当经承包人书面同意。10. 劳务作业计划10.1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劳务分包人应当在合同生效后,按照承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交劳务作业计划,经承包人批准后执行。10.2 当劳务作业计划与已批准劳务作业计划存在偏差时,因劳务分包人自身原因存在延误时,或承包人提供的工程材料存在延误时,劳务分包人应当对劳务作业计划进行修订,并将修订后的劳务作业计划报承包人批准。10.3 劳务分包人应当按照承包人提供的施工方案及安全
27、技术措施进行施工。11. 工程暂停11.1 工程暂停承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劳务分包人下达暂停作业的指令。劳务分包人应当按照承包人指令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劳务分包人应当按照承包人的指令负责保护、照管该暂停施工的工程,以免遭受损失或损害。11.2 工程暂停的责任11.2.1 如果因下列原因引起劳务作业的暂停,劳务分包人应当承担所有相应费用:(1) 劳务分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2) 劳务分包人擅自暂停施工;(3) 劳务分包人的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4) 由于劳务分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辽宁建议,增加)11.2.2 如果因承包人引起的劳务作业暂停,承包人应
28、当赔偿劳务分包人由此受到的损失,具体约定见合同条款的专用部分。12. 工程质量12.1 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具体约定见合同条款的专用部分12.2 劳务分包人应确保本劳务作业达到总承包工程质量等级的要求,并有义务配合承包人实现总承包工程质量等级。12.3 劳务分包人应按照工程质量创优目标的要求进行施工,实现分部分项工程优良级标准。工程的质量创优目标及相关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2.4 劳务分包人应参加由承包人组织的工地质量例会、工程创优等活动。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工艺应用、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执行、质量通病防治等活动。12.5 劳务分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配合承包人对工程材料以及工程的所有
29、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12.6 劳务分包人应配合承包人进行隐蔽工程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承包人有权指示劳务分包人揭开检查,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劳务分包人承担。12.7 劳务分包人应配合承包人进行三级验收,根据承包人的安排参与监理初检及竣工验收,对于验收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或缺陷配合承包人进行整改。12.8 因劳务分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劳务分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或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由劳务分包人承担。13. 安全文明施工13.1 在劳务作业过程中,劳务分包人应当遵守国家、行业的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制
30、度、标准,按照合同文件约定履行安全职责,落实安全工作内容,执行施工安全方案及措施,严格执行施工安全操作规程。13.2 劳务分包人应保持现场井然有序和安全可靠,以免发生安全事故,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落实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13.3 劳务分包人应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和施工过程的控制。对施工过程存在的隐患进行分析和控制。对临近带电体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吊装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时,应在承包人的组织、指挥及带领下进行施工,确保安全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13.4 劳务分包人在作业前,应了解作业区域影响范围内建(构)筑物、供水、电缆、燃气及热力等地下管线情况,保护其使用安全。1
31、3.5 劳务分包人加强劳务分包人员岗前安全教育,应配合承包人组织入场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13.6 在施工过程中,劳务分包人应自觉执行安全规程规定、安全技术措施,不发生违章、违规、违纪事件,服从承包人的监督管理,如有违反规定的,具体约定按照合同条款的专用部分进行处罚。13.7 承包人与劳务分包人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分包安全协议,并严格执行。安全协议的具体约定见合同条款的专用部分。13.8 承包人应根据作业场所的实际情况,在有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和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进行危险提示、警示,告知危险的种类、后果及应急措施;在
32、现场的临边、沟、坑、孔洞等场所设置围栏、盖板和警示标志。13.9 承包人应将劳务分包作业全面纳入施工安全风险防控,在施工作业前组织劳务分包人员进行施工安全风险培训交底。13.10 劳务分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按照承包人要求,做到施工场所保持整洁,垃圾或废料应及时清除,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13.11 承包人或劳务分包人为劳务作业人员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使其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具体约定见合同条款的专用部分。13.12 劳务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有关工程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绿色施工标准,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
33、产损失负责。13.13 劳务分包人应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有关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严禁农用运输车、拖拉机载人,严禁人货混载。13.14 安全保证金承包人按照本合同价款,预留2%(不超过50万元)作为劳务分包人的安全保证金。本分包的安全保证金的额度和支付时间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3.15 发生安全事故后,劳务分包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报告承包人。劳务分包人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14. 合同价款14.1 劳务分包合同价款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两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合
34、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采用其中一种或两种方式相结合的结算报酬方式:(1)约定不同工种劳务的工日单价,按确认的工日计算,具体工种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2)约定综合工日单价,按确认的工日计算。14.2 劳务分包合同价款与总包合同相应部分价款无任何连带关系。15. 工日的确认 15.1 采用按不同工种劳务工日单价计算劳务报酬的,劳务分包人每日将不同工种的劳务作业人数上报承包人,由承包人确认。15.2 采用按综合工日单价计算劳务报酬的,劳务分包人每日将劳务作业人数上报承包人,由承包人确认。15.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工日的增加,需经承包人签字确认,方可进行计量,作为劳务分包结算支付的依据。15.4 对劳
35、务分包人自行原因造成施工工日增加,承包人不予计量。16. 合同价款的支付16.1 施工过程中,劳务分包人应当在每月3日前对上月完成工日数量及应支付的劳务分包费用上报承包人书面确认,书面确认时限自承包人收到劳务分包人报送的书面资料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7日。书面确认后30天内承包人应按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的方式,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务分包费用。16.2 分包合同约定的施工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合同价款的调整、索赔的价款或费用以及其他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在劳务分包结算时一并调整支付。16.3 承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劳务分包费用,劳务分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要求20天内付款的通知。16.4 承包人
36、不按劳务分包合同约定支付劳务分包费用,劳务分包人可暂停、减缓或停止施工,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7. 劳务分包结算17.1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劳务分包人向承包人报送劳务分包结算书(结算书中附签证手续),并完成与承包人财务的对账工作。承包人在30天内完成对劳务分包人结算书的审核,最终以承包人审定的金额作为工程结算依据。17.2 为防止劳务分包人不及时、足额发放劳务人员报酬,承包人将合同价部分金额作为报酬发放保证金。报酬发放保证金金额具体见合同条款的专用部分。17.3 工程竣工验收后,劳务分包人应按照与所用劳务作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完劳务作业人员的所有报酬,并向承包人提供劳务作
37、业人员的报酬发放清单,承包人将预留的报酬发放保证金支付给劳务分包人。17.4 在劳务分包人书面形式确认了总承包人审定的结算书后的14天内,承包人将扣除合同约定的尾款外的全部结算款项支付给劳务分包人。尾款的额度、支付时间和方式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7.5 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对劳务作业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双方按照第22条的约定解决争议。18. 违约18.1 承包人违约18.1.1 劳务分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在合同文件约定的时间内,如果承包人未能按第16条约定向劳务分包人支付按照本劳务分包合同应当支付的款项,劳务分包人有权暂停或减缓施工。18.1.2 劳务分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如果承包人未能向劳务分包
38、人支付本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的款项,劳务分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拟解除合同的书面形式通知。如果承包人在收到劳务分包人发出的上述通知后60天内仍然持续该过失,则劳务分包人有权解除本劳务分包合同;(2)如果承包人破产或无力偿还债务或发生非重组、重建或合并时,则劳务分包人有权立即解除本劳务分包合同;(3)如果因为发包人违约或承包人自身违约造成总承包合同解除,承包人应当立即通知劳务分包人解除本劳务分包合同。18.2 劳务分包人违约如果劳务分包人发生下述情况之一,承包人可向劳务分包人发出拟解除合同的书面形式通知。如果在劳务分包人收到承包人发出的上述通知后14天内仍然持续该等过失,则总承包人有权解除本劳务
39、分包合同:(1) 劳务分包人不具备施工相应的资质;(2) 劳务分包人出现挂靠、资质借用等获得本劳务分包情形;(3) 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又不遵照承包人的要求,在约定的合理时间内改正此类过失或违约行为; (4) 无正当理由而未能进场的,又不能遵照承包人的要求在约定的合理时间内改正此类过失或违约行为;(5) 劳务分包人无正当理由自行退出施工现场的;(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分包法行为。如果劳务分包人破产、无力偿还债务、发生非重组重建或合并时、失去政府所颁发的实施本劳务分包合同工作所必须的资质或资格,则承包人有权立即解除本劳务分包合同。18.3 合同解除后的支付18.3.1
40、根据第18.1.2项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当支付给劳务分包人按照第16条应当支付的所有款项。18.3.2 根据第18.2项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当尽快与劳务分包人协商后,确定和决定:(1) 在解除合同之时,劳务分包人就其按照合同文件约定实际使用的工日数量,已合理得到或理应得到的劳务分包费用;(2) 因18.2中第(1)、(2)、(6)条解除合同,承包人可以中止支付实际完成的劳务分包费用。19. 索赔19.1 劳务分包人索赔19.1.1 如果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或如果承包人履行的义务存在错误给劳务分包人造成损失,劳务分包人可按照以下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19.1.2 劳务分包人索赔的提出
41、: 劳务分包人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14天内,向承包人提交索赔报告,并说明提出索赔的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19.1.3 劳务分包人索赔的处理:(1) 承包人收到劳务分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当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劳务分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承包人可要求劳务分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复印件。(2) 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约定对劳务分包人提出追加付款的要求进行审核和确认,并在收到上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劳务分包人。(3) 如果承包人在收到上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未答复劳务分
42、包人处理结果的,则视同承包人接受了劳务分包人的索赔要求。(4) 劳务分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19.1.5项完成赔付。劳务分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2条的约定解决争议。19.1.4 劳务分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1) 如果劳务分包人未按照第19.1.2项的时间要求提出索赔,视为劳务分包人已放弃了对相关事件的索赔。(2) 如果劳务分包人以书面形式确认了承包人审定的劳务分包结算书后,应当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结算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19.1.5 劳务分包人的索赔要求被批准后,其应当获得的索赔款由承包人随当期的劳务分包费用支付。19.2 承包人的索赔19.2.1 如果劳务分包人未能按照本劳
43、务分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劳务分包人所履行的义务存在错误给承包人造成损失,承包人可按照以下约定向劳务分包人提出索赔。19.2.2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承包人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劳务分包人提交索赔报告,并说明提出索赔的理由以及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19.2.3 承包人索赔的处理:(1) 劳务分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当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劳务分包人可要求总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2) 劳务分包人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约定对承包人提出索赔金额的要求进行审核和确认,并在收到上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3) 如果劳务分包人在收到上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未答复承包人处理结果的,则视同劳务分包人接受了承包人的索赔要求。(4) 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19.2.5项的约定完成赔付,承包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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